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标准10082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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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标准100827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标准100827
北京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标准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的战时防空效能和平时使用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人防工程不同的使用用途,制定本标准,平时用于其他用途的人防工程可参照执行。
一、用于旅店、集体宿舍、人员居住的工程
(一)工程使用结构标准
1.工程建筑结构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2.有2个以上安全出入口(爬梯式出口除外);
3.具备上下水、卫生间、暖气及用电设施;
4.有采光窗井,且不得设置在地下三层及地下三层以下;
5.人防通风设备完好。
(二)工程使用安全标准
1.安装消防系统、改造用电设备
(1)1000m2以上工程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1000m2以下工程安装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用电设施、电容量达到工程使用规范标准。
2.安装安全标志牌、应急灯,摆放灭火器
(1)通道墙面、地面安装符合标准的人员疏散指示标志牌。
(2)安全出口及通道转角处安装符合标准的应急照明灯。
(3)通道内,按标准摆放灭火器。
建建筑,安全出口不得上锁、遮挡,处于随时开启状态,保证紧急情况下人员疏散畅通。
6.不得设置上下床。
7.工程管理人员需参加民防局岗位培训,并取得安全培训证书。
8.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每天定时巡视检查,并留存检查记录。
9.设置独立值班室(兼用监控室),值班室内不得设置床位、商品部。
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保持电话畅通。
10.保持工程使用环境干净整洁,设置垃圾桶,垃圾日产日清。
(四)工程使用改造标准
1.工程使用布局设置
(1)住人房间原则上按原布局使用。
建筑面积1000m2以上工程住人房间不得超过40间;建筑面积500m2至1000m2工程住人房间不得超过30间;建筑面积500m2以下工程住人房间不超过20间。
容纳总人数按房间内实际使用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25人。
一般房间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m2,且无采光窗井房间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得小于12m2。
(2)主通道宽度不得低于1.2米,次通道宽度不得低于1米。
(3)应设置值班室、库房、卫生间(男女分开)、吸烟室、厨房间、热水间等公共服务房间,且在通道入口处墙面悬挂工程使用平面图。
(4)主出入口不得设置在居民楼内。
2.工程改造不得破坏工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受力构件,不得穿墙打孔、拆改扩建口部用房,不得移动或拆除工程内设备设施。
3.工程内隔断墙需采用砖墙隔断,或为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耐火材料,房间门、安全出口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4.主通道窗井不得设置房间或封堵;通道无窗井的工程需设置敞开式晾衣间兼用火灾自然排烟通道。
5.装修材料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消防、卫生、环保标准。
(五)工程使用维护维修标准
1.工程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建立工程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及维修,保障工程设备设施正常使用。
2.定时开启风机,保持工程内通风,出现渗水、积水及时清扫排出。
3.人防设备间平时上锁,不得堆放杂物或用于人员居住。
(六)工程使用审批内容
1.用于旅店的工程:
(1)消防部门核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2)公安部门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3)卫生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
(4)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5)民防部门核发《人防工程使用证》。
2.用于集体宿舍、人员居住的工程:
(1)消防部门核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2)卫生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
(3)民防部门核发《人防工程使用证》。
二、用于办公的工程
(一)工程使用结构标准
1.工程建筑结构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2.有2个以上安全出入口(爬梯式出口除外);
3.具备上下水、卫生间、暖气及用电设施;
4.人防通风设备完好。
(二)工程使用安全标准
1.安装消防系统、改造用电设备
(1)1000m2以上工程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1000m2以下工程安装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用电设施、电容量达到工程使用规范标准。
2.安装安全标志牌、应急灯,摆放灭火器
(1)通道墙面、地面安装符合标准的人员疏散指示标志牌。
(2)安全出口及通道转角处安装符合标准的应急照明灯。
(3)在通道内按标准摆放灭火器。
3.安装安全监控系统。
(1)摄像镜头、电脑(影像资料要保存7天以上)。
(2)安全疏散逃生门。
4.工程内备有防污水、雨水倒灌设施、物资和工具,配备防火抢险应急物资。
5.办公房间内不得摆放床位,房间门张贴人员安全疏散图,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6.不得使用电褥子、电炉子、热得快、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度的液体燃料。
7.禁止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
(三)工程使用管理标准
1.不得擅自关闭消防设施、安全监控系统、切断消防电源、水源。
2.不得擅自改变工程的布局或批准使用的用途,不得转租工程。
3.统一安装包含《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值班责任制度》、《居住人员须知》和《突发事故处置须知》内容的五块制度牌。
4.统一制定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防火预案、防汛预案、治安预案和防疫预案,并适时组织人员应急疏散演练。
5.不得在通道及口部管理房周边堆放杂物,占用防火间距、搭建建筑,安全出口不得上锁、遮挡,处于随时开启状态,保证紧急情况下人员疏散畅通。
6.不得在房间内酗酒、聚众赌博,播放违禁录像带(盘),或者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7.工程管理人员需参加民防局岗位培训,并取得安全培训证书。
8.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每天定时巡视检查,并留存检查记录。
9.设置独立值班室,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保持电话畅通。
10.保持工程使用环境干净整洁,设置垃圾桶,垃圾日产日清。
(四)工程使用改造标准
1.工程使用布局设置
(1)工程原则上按原布局使用。
建筑面积500m2以下的工程的办公人数不得超过30人,建筑面积500m2至1000m2的工程不得超过50人,建筑面积1000m2以上的工程不得超过60人。
(2)主通道宽度不得低于1.2米,次通道宽度不得低于1米。
(3)应设置值班室、库房、卫生间(男女分开)、热水间等公共服务房间,并在通道入口处墙面悬挂工程使用平面图。
(4)主出入口不得设置在居民楼内。
2.工程改造不得破坏工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受力构件,不得穿墙打孔、拆改扩建口部用房,不得移动或拆除工程内设备设施。
3.工程内隔断墙需采用砖墙隔断,或为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耐火材料,房间门、安全出口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4.装修材料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消防、卫生、环保标准。
(五)工程使用维护维修标准
1.工程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建立工程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及维修,保障工程设备设施正常使用。
2.定时开启风机,保持工程内通风,出现渗水、积水及时清扫排出。
3.人防设备间平时上锁,不得堆放杂物或用于人员居住。
(六)工程使用审批内容
1.用于经营性办公的工程:
(1)消防部门核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2)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3)民防部门核发《人防工程使用证》。
2.用于为小区服务的、单位非经营性办公的工程:
(1)消防部门核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2)民防部门核发《人防工程使用证》。
三、用于仓库的工程
(一)工程使用结构标准
1.工程建筑结构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2.有2个以上安全出入口(爬梯式出口除外);
3.具备上下水、卫生间、暖气及用电设施;
4.人防通风设备完好。
(二)工程使用安全标准
1.安装消防系统(经营性)
(1)1000m2以上工程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1000m2以下工程安装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用电设施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工程使用标准。
3.安装安全标志牌、应急灯,摆放灭火器
(1)通道墙面、地面安装符合标准的人员疏散指示标志牌。
(2)安全出口及通道转角处安装符合标准的应急照明灯。
(3)通道内,按标准摆放灭火器。
4.安装安全监控系统(经营性)
(1)摄像镜头、电脑(影像资料要保存7天以上)。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安全疏散逃生门。
5.工程内备有防污水、雨水倒灌设施、物资和工具,配备防火抢险应急物资。
6.不得使用电褥子、电炉子、热得快、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度的液体燃料。
7.禁止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
8.工程内张贴人员安全疏散图,设置禁止吸烟标志牌。
(三)工程使用管理标准
1.不得擅自关闭消防设施、安全监控系统、切断消防电源、水源。
2.不得擅自改变工程的布局或批准使用的用途,不得转租工程。
3.统一安装包含《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值班责任制度》、《居住人员须知》和《突发事故处置须知》内容的五块制度牌。
4.统一制定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防火预案、防汛预案、治安预案和防疫预案,并适时组织人员应急疏散演练。
5.不得在通道及口部房周边堆放杂物,占用防火间距、搭建建筑,安全出口不得上锁、遮挡,随时处于开启状态,保证紧急情况下人员疏散畅通。
6.工程管理人员需参加民防局岗位培训,并取得安全培训证书。
7.出入库人员需登记或统一配发证件,不得随意出入仓库区域;管理人员需定时巡视检查,并留存巡查记录。
8.人员、物品流动性大的经营性仓库工程应设置独立值班室,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
单位自用库房需有专门管理人员,定期巡视检查,无人时拉闸断电,实行封闭式管理。
9.保持工程使用环境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货品包装袋、纸箱等应及时清理。
10.使用电器设备需与存储物品保持合理距离,不得小于0.3米,符合消防规定标准。
(四)工程使用改造标准
1.工程使用布局设置
(1)工程原则上按原布局使用。
(2)主通道宽度不得低于1.2米,次通道宽度不得低于1米。
(3)按物品种类和火灾危险性划分区域储存物品,物架摆放距离需符合消防规定标准。
2.工程改造不得破坏工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受力构件,不得穿墙打孔、拆改扩建口部用房;不得移动或拆除工程内设备设施。
3.工程内隔断墙需采用砖墙隔断,或为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耐火材料,房间门、安全出口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4.装修材料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消防、卫生、环保标准。
(五)工程使用维护维修标准
1.工程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建立工程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及维修,保障工程设备设施正常使用。
2.定时开启风机,保持工程内通风,出现渗水、积水及时清扫排出。
3.人防设备间平时上锁,不得堆放杂物或用于人员居住。
(六)工程使用审批内容
1.用于经营性仓库的工程:
(1)消防部门核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消防安全检查备案通知单》
(2)卫生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
(3)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4)民防部门核发《人防工程使用证》。
2.用于非经营性仓库的工程:
(1)消防部门核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2)民防部门核发《人防工程使用证》。
四、用于汽车库(自行车库)的工程
(一)工程使用结构标准
1.工程建筑结构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2.有2个以上安全出入口,爬梯式出口除外;
3.具备用电设施;
4.人防通风设备完好。
(二)工程使用安全标准
1.停车数量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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