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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财税法学的研究对象
财税是财政与税收的简称。
一门学科的形成,或者具有独特的研究对象,或者具有独特的研究方法。
财税法学之所以能够形成,主要在于其与众不同的研究对象,即财政税收法律现象。
在最具体的层面上,财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与财政税收相关的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
它既已部门法意义上的财税法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也可以深入到与财税法交叉的其他法律领域,形成诸如财税宪法学、财税行政法学、财税刑法学、财税诉讼法学、财税国际法学等边缘学科。
同时财税法学还应该研究与财税法律制度相关的法律意识、法律文化、经济体制和政治背景。
二财税法学的地位
财税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非常重要,但是这种重要性不能用部门法的效力层次加以衡量,更不能以国家为便于对社会科学的管理而创设的学科级别来衡量。
如果一定要探寻学科的地位,则最多也只能从该学科对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作用加以评估。
其地位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作为保障国家财政职能的制度手段
2、确保财政收入的顺利入库,并合理实现国家的各种财政开支
中国目前的财政法制状况仍然没有超越保障权力运作的阶段。
1、从法律理念的层次看,基于人民主权所固有的财政民主主义要求远未确立,人民对财政的参与、决定和监督权难以充分体现;
2、从立法的情况看,财政税收领域无法可依的现象比比皆是,行政机关自定规则的情况非常普遍;
3、从实践的效果来看,财政税收领域侵犯人民利益、危及法治基础的案例层出不穷,财政秩序十分混乱。
三财税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由于财税法学的研究对象中既有实体法规范,又有程序法规范;既有国内法规范,又有国际法规范;既有作为根本法的宪法规范,又有作为一般法的行政法规范、经济法规范、刑法规范和诉讼法规范。
因此,其与诸多法学分支学科都存在着交叉关系:
1财税宪法学主要从宪法的角度研究财政税收领域的一些根本性事项。
2财政行政法学主要研究如何从形式层面规范政府的财税行政行为,既要保障财税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又要规范和制约财税行为,防止其滥用权力。
3财税经济法学主要研究的是如何依法保障和规范政府利用财政税收政策调节经济的行为。
4财税刑法学主要研究的是财税领域的犯罪行为及其惩处。
5财税诉讼法学主要研究的是如何通过诉讼程序公平高效地解决财政税收方面的纠纷和争议。
6财税国际法学主要研究各种财税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以及各国涉外税收法律制度,同时也可以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外国的财税法律制度展开研究。
财税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规范分析法
(二)价值分析法
(三)经济分析法
(四)历史分析法
(五)比较分析法
财政法总论
第1章财政法概述
第一节财政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一、财政法的概念
财政一词来源于拉丁语中的fintio一词,13—14世纪时意大利使用这个词表示按其义务缴款,16世纪时法国把义务缴纳国税称为财政,以后逐步被各国使用,成了国家为完成其职能而动员起来的一切基金的总称。
关于财政法的概念,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财政法是调整国家为行使其职能在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所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财政法是调整国家资金的筹集、供应、使用、管理及监督等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财政法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在直接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的过程中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财政法是调整国家为了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财政法是调整国家在财政活动和财政管理中与财政管理相对人所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财政法是调整财政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财政法的调整对象
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既可以表述为一种财政行为,也可以表述为一种财政制度还可以表述为一种财政关系。
在表述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时应以财政关系为最优。
在历史上,由于人们对财政职能的理解不同,财政关系的范围也随着变化。
自然经济条件下财政的主要职能是替君王筹集行政管理、国防安全与扩张以及皇室开支的经费。
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以后,财政的职能开始不断扩展。
首先,财政应当在市场和国家之间有效配置资源,然后保证财政内部资源的合理分配。
其次,财政开始通过自身活动进行社会范围内的收入再分配,以缓和两极分化现象,实现社会分配的相对公平。
最后,为解决市场自发运行中所产生的经济周期问题,“反周期”的财政政策开始实施。
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的主要职能是进行以国家为主体的、对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在内的一切社会资源的分配。
另外,由于财政活动无所不包的禀性,财政与企业财务、财政与金融都呈现难舍难分的关系。
企业财务的独立性就会完全丧失,从而依附于国家财政。
中国在改革开放以后对财政职能的探索已经出现了显著的进步。
近年来,我国在财政改革实践中开始接受公共财政的观念,财政的活动范围及未来发展方向都据此作了大幅度调整。
作为财政法调整对象的财政关系历史上并不是等同划一的。
受财政职能不断变化的影响,财政关系的质和量实际上都在随之变化。
第二节财政法的体系与渊源
一、财政法的体系
财政法的体系可以解构为以下几个层次:
1财政基本法主要涉及财政法的一些基本制度,支出对财政收入、支出和财政资金的管理都有普遍的效力。
2财政衡平法主要涉及政府间的财政关系。
它普遍适用于现代社会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各国财政实践,是财政分权的必然产物。
3财政预算法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同时也包括财政资金入库、管理和出库的相关内容。
4财政支出法主要包括财政转移支付法、财政采购法、操作投资法和财政贷款法。
5财政收入法主要包括税法、国债法、费用征收法,除此之外还包括一些特别的财产收益法。
6财政监督法主要涉及财政监督机关的设立、财政监督机关的职权、财政监督的途径与程序等,在财政法体系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二财政法的渊源
财政法的渊源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一)财政宪法
(二)财政法律
(三)财政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财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五)部门财政规章和地方财政规章
(六)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七)国际条约
第三节财政法的地位与功能
一、财政法的地位
自国家和财政产生以来,也就同时产生了以法律手段调整财政关系的客观需要。
然而,在中国和外国的古代法上,虽有大量的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但主要由于当时的财政所依附的国家的专制性质,以及法律体系自身演化的历史局限性,诸法合体的古代法上不可能有财政法的独立地位。
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代,财政活动的范围被严格限制在狭小区域,财政对行政的附属作用难以突破,从部门法的定位来看,这一时期的财政法主要属于行政法的范畴。
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以后,财政在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经济景气调整方面的作用也逐渐显现出来。
财政逐渐摆脱对行政的依附,财政法的行政法色彩逐渐淡化,而经济法的色彩逐渐增强。
中国建国之后,财政法学研究未能得到充分发展,有关我国法律体系的结构以及财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尚未得到认真的讨论。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几乎所有的经济法学教科书中,财政法都被列为专门的一章,可见,把财政法作为我国经济法学体系中的组成部分,是我国法学界目前的主流观点。
我们认为,行政法在财政法中仍然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有关财政职权的分配、财政行为的作出、财政救济的实施等,都必须遵守行政法的一般性规定。
事实上,财政法既属于经济法,又属于行政法,是经济法和行政法交叉综合的产物。
二财政法的功能
财政法的功能是指财政法在调整财政关系过程中所表现在出的一种外在功效。
总体来说,财政法的功能应当从绝对服务于财政职能,转向对财政权力施加控制,具体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财政权力授予功能
2.财政权力规范功能
3.财政权力监督功能
第二章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财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财政法中体现法的根本精神、对财政行为具有一般指导意义和普遍约束力的基础性法律规范。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的理论依据
(一)财政法的基本原则的逻辑依据
(二)财政法的基本原则的客观依据
(三)财政法的基本原则额法律依据
财政法基本原则的适用效力
(一)对财政立法行为的适用效力
(二)对财政行政行为的适用效力
(三)对财政司法行为的适用效力
第二节财政民主主义
一财政民主主义的理论依据
财政民主主义所要求的是人民通过一定的方式对重大财政事项的决定权。
其直接的要求是,一国的重大财政事项必须经过议会的同意才能付诸实施,否则即属于违法。
二财政民主主义的基本内容
一般情况下,财政民主主义主要表现为财政议会主义,即重大财政事项必须经过议会审批。
其具体表现就是议会审批年度财政预算。
除此之外,财政民主原则还要求赋予人民对财政事项的广泛监督权。
三财政民主主义的现实意义
财政民主是现代财政法关注的核心,也是整个财政法的立法基础。
财政民主主义的实施,对于确立财政法的发展方向、解决现实生活中的财政混乱、树立中国财政法治的形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三节财政法定主义
一、财政法定主义的理论依据
财政法定原则是法治精神在财政领域的体现,由于财政活动关系到国家财政权与国民财产权等宪法层面的关系,应当依法进行。
我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财政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立法。
二财政法定主义的基本内容
财政法定主义一般表现在:
(一)财政权力(利)法定
(二)财政义务法定
(三)财政程序法定
(四)财政责任法定
三财政法定主义的现实意义
财政法定原则是财政民主主义的重要实现形式,它强调财政运行的稳定性、规范性和可预测性,对我国财政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四节财政健全主义
一、财政健全主义的理论依据
财政健全主义所关注的是财政运行的安全稳健,其核心问题就在于能否将公债作为财政支出的资金来源。
二财政健全主义的基本内容
(一)经常性收支必须维持平衡
(二)公债只能用于具有公共性的建设项目
(三)公债应当遵守实体法上的风险防范机制
(四)公债应当履行程序法上的审查监督手续
(五)有限肯定地方财政的募债主体资格
三财政健全主义的现实意义
从制度建设上看,我国还缺乏强有力的国债风险防范机制,国债的发行既没有余额上限的要求,也没有期限的限制,偿债基金也被人们视为不必要的浪费,国债风险的消除完全寄托在经济的持续发展上。
财政健全主义实际上是一种未雨绸缪的举措,他通过具体的法律标准和程序,将财政风险控制在可以预测和接受的范围内,对经济的长远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五节财政平等主义
一、财政平等主义的理论依据
财政平等主义包含着对正义的价值追求,从制度上则主要体现一种平等的对待。
它既包括财政收入方面义务人的平等牺牲,也包括财政开支方面权利人的平等收益,还包括财政程序方面的同等条件同等处理,等等。
二、财政平等主义的基本内容
(1)在政治程序方面,人民享有平等的参与权。
(2)在税收课征方面,应当根据纳税人负税能力的大小设计税制。
(3)在费用征收方面,平等主要体现在收益的关联度上。
(4)在地区间财政关系方面,财政法应该保证最低限度的财政均衡。
(5)在社会阶层间的财政关系方面,应该保障每一个群体同等的机会和待遇,不能出现制度性歧视。
(6)在财政支出的标准方面,相同的情况应当相同处理,不能由于人为原因导致受体之间的差异过大。
(7)在最低人权的保护方面,财政应当保障每一个公民的生存权、受教育权等基本人权,为社会弱者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救济。
(8)在财政集中采购方面,必须通过公开透明的标准和程序,保障每一个适格供货商中标机会的平等。
(9)在财政行政程序方面,财政机关有义务平等对待每一个财政相对人,不能毫无理由的为部分相对人设定程序便利,而给其他人设置程序障碍。
(10)在财政司法程序方面,考虑到财政部门的特殊性,法律必须为其设定较重的证明责任。
三财政平等主义的现实意义
第三章财政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中国财政法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古代财政法的发展
汉代重农抑商,对盐铁等商人征重税,并实行盐铁酒官营专卖制,工商税制逐渐形成。
北朝从北魏孝文帝开始推行“均田制”,使土地占有规范化,税负均平。
唐初实行租庸调制,唐后期,公元780年杨炎改制,唐改行“两税法”,明确提出了量出为入的财政立法原则,也是财政法史上从实物之征向货币之征转化,从对人税向对物税转化的开端,为此后历朝田赋税法的基干。
明朝万历9年(1581年),大学士张居正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
赋役合一,计亩征银,一半于官。
一条鞭法从税制上结束了我国两千多年赋役分征的历史。
基本上完成了从对人税向对物税、从实物征收向货币征收的转化。
这是我国财政法发展史上的又一次重大改革。
康熙55年,开始实行地丁合一,摊丁入亩制度,完全征收货币,彻底完成了我国封建赋役制度的改革。
二中国近现代财政法的发展
(一)清王朝后期的财政法
(二)北洋政府时期的财政法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财政法
(四)革命根据地时期的财政法
三新中国财政法的发展
(一)社会主义财政法的建立时期
(二)社会主义财政法的停滞时期
(三)社会主义财政法的发展时期
四、中国财政法的立法展望
当前我国财政立法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加强财政立法,建立体系完善、门类齐全的财政法律体系,使一切财政活动有法可依,逐步实现财政法制。
1制定财政基本法,规范财政管理体制。
2健全预算法律制度,强化预算法律效力。
3制定税法通则,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4制定国债法,建立国家信用管理法律制度。
5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推进财政支出制度改革。
6制定财政监督法,完善财政法律责任制度。
第二节西方国家财政立法概况
一、德国财政立法
二、日本财政立法
三、英国财政立法
四、美国财政立法
第四章财政收支划分法
第一节财政收支划分法概述
一、财政收支划分的概念
二、财政收支划分的模式
(一)集权型财政收支划分模式
(二)分权型财政收支划分模式
(三)混合型财政收支划分模式
三、财政收支划分法的概念、地位与体系
(一)财政收支划分法的概念
财政收支划分法是调整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在财政收支权限划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财政收支划分法的地位
财政收支划分法的地位是指财政收支划分法在财政法体系中所处的位置极其重要性。
(三)财政收支划分法的体系
财政级次划分法、财政收入划分法和财政支出划分法
四、财政收支划分法的基本原则
(一)适度分权原则
(二)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
(三)兼顾效率与公平原则
第二节财政收支划分基本法律制度
一财政级次划分制度
财政级次划分制度是关于一国是否设立多级财政级次、设立几级财政级次以及如何设置各级财政级次的制度。
财政级次划分制度是由一国的政权结构所决定的,基本原则是“一级政权,一级财政”。
我国《预算法》第5条规定: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从而在法律上确立了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原则,由此,我国财政级次分为5级:
(1)中央财政;
(2)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3)设区的市、自治州财政;(4)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财政;(5)乡、民族乡、镇财政。
二财政支出划分制度
(一)财政支出划分制度概述
财政支出划分要依据各级政府事权的大小,也就是按照各级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数量和质量来确定,而各级政府所能提供和应当提供的公共物品的数量和质量是和各级政府本身的地位和职责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二)我国现行财政支出划分制度
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经济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
具体包括:
国防经费、武警经费、外交和援外支出,中央级行政管理费,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直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由中央财政安排的支农支出,由中央负担的国内外债务的还本付息支出,以及中央本级负担的公检法支出和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各项事业费支出。
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具体包括:
地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部分武警经费,民兵事业费,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地方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价格补贴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第三节外国财政收支划分法的比较与借鉴
一、美国财政收支划分法
二、法国财政收支划分法
三、日本财政收支划分法
四、俄罗斯联邦财政收支划分法
五、荷兰财政收支划分法
六、国外财政收支划分法的成功做法
(一)采取适合国情的财政收支划分模式
(二)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具体内容清晰明确
(三)采用法律的方式将财政收支划分制度予以固定
第四节中国财政收支划分法的现状与完善
一、中国财政收支划分法的现状
(一)中国财政收支划分法的历史演进
1统收统支体制(1950—1953年)
2分成阶段(1953—1979年)
3包干阶段(1980—1993年)
4分税制阶段(1994年至今)
(二)中国财政收支划分法的不足
1立法层次低、立法体系不健全
2政府间事权划分不清、财政支出范围混乱
3财政收入权划分不合理
二、中国财政收支划分法的完善
(一)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
(二)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权
(三)制定《财政收支划分法》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第五章财政融资法
第一节财政融资法概述
一、财政融资的意义
二、财政融资的含义
在我国,财政融资主要是指筹集融通的各种保险基金、邮政储蓄存款、政府担保债务和发行的各种政府债券等。
三、财政融资的法律特征
(一)有偿性
(二)政策性
(三)安全性
(四)补充性
第二节国债法律制度
一、国债的概念与分类
国债是国家公债的简称,是指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以人民币支付的国家公债,它是国家为维持其存在和满足其履行公共职能的需要,在有偿条件下筹集财政资金时形成的国家债务。
以不同的标准,国债可以作如下的分类
(1)按照国债发行的区域分类,可将国债划分为国内债务与国外债务。
(2)按照还债的期限分类,可将国债划分为短期国债和中期国债。
(3)按照债券能否流通分类,可将国债划分为可流通国债和不可流通国债。
(4)按照利率分类,可将国债划分为固定利率国债、市场利率国债和保值国债。
(5)按照意志的不同分类,可将国债划分为强制国债、爱国国债和自由国债。
(6)按照国债的计量单位分类,可将国债划分为金钱国债、实物国债和折实国债。
二、从税收国家到债务国家
三、国债的法律性质
国债是一种兼有公法契约和私法契约属性的特殊债务。
四、国债的托管
国债托管,是指国债投资人基于对国债托管机构的信任,将其所拥有的国债委托托管人进行债权管理、实物券面保管与权益监护的行为。
(一)托管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二)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三)托管账务管理
(四)实物国债保管库管理
五、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
(一)承办银行的权利与义务
(二)交易和结算
(三)债券托管与兑付
(四)查询与监督
六、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
七、外债管理
(一)外债的分类
按照外债类型划分,外债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
按照偿还责任划分,外债分为主权外债和非主权外债。
(二)举借外债和对外担保
(三)外债资金使用
(四)外债偿还和风险管理
(五)外债监管
八、国债的相关税法问题
第三节彩票法律制度
一、彩票的分类与特征
1从发行主体来看,可分为政府发行的彩票与私人发行的彩票
2从发行主观动机和目的来看,可分为公益性彩票和与营利性彩票
彩票具有如下的法律性质:
1彩票是政府定价发行的。
2彩票是一种完全性的权利凭证
3购买者自愿认购彩票
4程序的法定性
5彩票的买卖行为是一种射幸行为
二、福利彩票
(一)管理机构
(二)发行管理
(三)额度管理
(四)销售管理
(五)资金管理
(六)财务管理
(七)审计管理
三、足球彩票
(一)组织机构
(二)发行管理
(三)销售管理
(四)资金管理
四、彩票的相关税法问题
第四节国外财政融资法律制度
一、日本财政融资法律制度
(一)财政投融资计划的法律化
(二)战后日本投融资的变迁
(三)日本财政融资的资金来源
(四)日本财政融资的运作机构
(五)日本的国债
二、法国的国债法律制度
(一)国债的结构
(二)国债的管理机构
(三)国债的现货市场
(四)法国的国债期货市场
三、美国的国债法律制度
(一)国债的种类
(二)国债的发行方式
(三)国债市场
第五节中国财政融资法的现状与完善
一、财政融资立法方面
二、三种融资协调配合方面
三、融资渠道方面
第六章财政转移支付法
第一节财政转移支付法概述
一、财政转移支付的概念
一、财政转移支付一般简称为“转移支付”,是来自西方经济学和西方财政学的一个概念,从本质上看,财政转移支付属于财政再分配范畴(是对政府收入的一种再分配),是一种补助,一种财政平衡制度。
从作用方式上看,财政转移支付表现为“抽肥补瘦”。
“抽肥”指的是在财政初次分配中,上级政府从下级财力充裕地区集中部分收入;“补瘦”指的是通过转移支付形式对那些较为贫困的下级地区给以财力援助。
从功能上看,财政转移支付是政府调节财政收入分配的一种宏观调控的手段。
从目标上看,财政转移支付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为主旨。
二、财政转移支付的理论依据和特征
转移支付实质上是对政府收入的一种再分配,它是政府行使收入再分配职能所采取的主要形式和手段;其社会道义上的目标是公平,经济上的目标是社会效益最大化。
财政转移支付的特征:
(一)具有政策工具性
(二)具有法定性
(三)财政资金转移具有无偿性
(四)具有事权与财权转移的对称性
(五)转移内容具有公开性
三、财政转移支付法的概念
财政转移支付法是指在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财政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节财政转移支付基本法律制度
一、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模式
1单一纵向模式
2纵横交错模式
(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的支付方式
(三)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的支付环节
(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的支付规模
(五)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的机构设置
二、中国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一)中国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基本原则
1不调整地方既得利益
2力求公平、公正
3突出重点和体现对民族地区的照顾
(二)依法确定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额
(三)依法确定客观因素转移支付额
(四)依法确定政策性转移支付
第三节国外财政转移支付法的比较与借鉴
一、国外财政转移支付法简介
(一)美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1有条件拨款
2配套拨款
3无条件拨款
(二)加拿大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1财政均等化补助
2教育卫生项目固定补助
3社会援助计划
4其他转移支付
(三)德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1纵向协调
2横向协调
(四)日本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1地方让与税
2地方交付税制度
3国库支出金
(五)韩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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