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几点认识推荐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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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几点认识推荐五篇》
《对《行政机务员处分条例》的几点认识[推荐五篇]》
第一篇:
对《行政机务员处分条例》的几点认识对《行政机务员处分条例》的几点认识和体会
(巴中市巴州区舞凤乡人民政府刘智强)
xx年10月,我在市国家公务员培训中心参加了近1个月的集中培训学习。
培训期间,我采取自学、与同学交流、向领导请教的方式对《行政机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系统深入地学习,受益颇深。
现就该条例谈几点认识和体会。
一、明确《条例》重要意义,做一个讲政治、讲大局的公务员
《条例》是以《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而制定的一部行政机关内部的重要法规,是维护行政机关内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和国家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提供了法律依据,它对于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对国家事务、经济事务和社会文化事务进行管理,公务员则是直接执行者。
《条例》的颁布实施,其着眼点就在于围绕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大局,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督促行政机务员要廉政勤政,要维护和遵守行政纪律、保证政令畅通。
《条例》的颁布实施,同时也给行政机务员指明了政治方向,即:
公务员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着力加强自身作风和能力建设,坚定不移地维护中国共产党核心领导地位和国家政权,毫不动摇地把党和国家的各项方
1针政策落到实处。
因此,作为一名国家公务员,务必要围绕大局,认真把握政治方向,提升自身公信力和执行力。
二、领会《条例》精神实质,做一个讲正气、讲纪律的公务员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公务员法》的直接需要,是行政惩戒工作规范化和法制化的必然要求。
它的颁布实施,在于依法、系统、全面地规范行政机务员的行为,在于弘扬行政机务员的正气、严明行政机务员的纪律。
该《条例》呈现出四个鲜明的特点:
一是继承与创新的统一。
《条例》既总结了建国以来行政机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实践经验,充分吸收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将党和国家对公务员的各项纪律要求和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条文。
同时,它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在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完善纪律惩戒内容等方面也进行了许多创新。
二是教育与惩处的统一。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教育是根本,惩处是保障。
为体现重预防、重教育、重挽救的方针,《条例》规定,给予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对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等;对有“隐匿、伪造、销毁证据,包庇同案人员”等情形的公务员,应当从重处分。
三是原则性与操作性的统一。
《条例》对行政机务员纪律惩戒工作中最基本的内容、违纪行为定性量纪的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力求做到原则概括,简略精当,符合实际,便于执行。
《条例》明确了给予公务员处分应坚持依法实施原则,公正、公平原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错责相适应原则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
《条例》还对每种违纪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量纪幅度,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四是严格管理与保障合法权益的统一。
为严格管理行政
机务员队伍,《条例》加大了对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
它明确规定行政机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条例》还规定了不服处分申诉的提出、受理、处理,以及受处分影响的期限和解除处分等,为维护受处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
因此,行政机务员应深刻理解《条例》精神实质,切实增强纪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自律意识,做一个严守纪律、正气浩然的人。
三、把握《条例》基本内容,做一个讲学习、讲奉献的公务员
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国际国内形势不断发生变化,各种文化思潮不断衍生和拥袭,行政机务员将面临越来越多的诱惑与挑战。
尤其是在廉政、勤政方面,形势给行政机务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作为年轻的公务员,我们将如何面对这些诱惑与挑战。
我们如何做到廉洁从政、勤奋为政。
我认为,要做到这两点,关键在于认真把握《条例》基本内容,做一个讲学习、讲奉献的公务员。
一要认真学习《条例》,深刻把握《条例》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
《条例》共7章55条,分别从总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范围、违纪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处分的程序、不服处分的申诉、附则7个部分对全部内容进行了详细的阐释。
不难看出,行政机务员处分类型分类细,处分措施非常严格,这给每个公务员敲响了警钟——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犹如悬在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让我们警醒,我们必须谨言慎行,别违法违纪,否则必究。
二是以《条例》为“警戒线”,鞭策自己做一个特别讲奉献的公务员。
权力来源于人民,所以国家公务员务必要牢固树立“人民公仆”情怀。
《条例》颁布实施的目的在于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它有严肃的原则性,无时无刻不在鞭策我
们要严守职业纪律和道德操守,要懂得奉献、善于奉献、乐于奉献。
而“奉献”就体现在我们的工作中,需要我们落实在岗位上。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面临即将形成的“大交通”环境,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关心巴中发展热情空前,巴中处于发展“黄金”机遇期,我谨以此勉励自己廉洁从政、勤奋为政,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实施四大战略,推进五个突破,打好老区建设发展翻身仗”的战略部署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第二篇。
《行政机务员处分条例》干部学习《行政机务员处分条例》恭喜你100分。
题目集合及答案
一、判断题(10道)(1为正确,2为错误)1.某公务员在退休之前,已经做了一些违纪行为,但是行政处分机关没有发现,就不予追究了。
(2)2.在中国的内地,一旦被开除不能被任何部门录用为公务员。
13.现行法律规定,一般老百姓包养情妇有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24.行政机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可以晋升职务。
25.只要不把钱装在腰包里就不算违纪违法。
26.道义责任源于社会公德的约束力。
17.处分的最终载体是直接针对自然人,当组织作为违纪行为的主体的话,那么处分的最终载体是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18.“闲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的责任,就叫纪律责任。
29.免职之后不可以再撤职。
210.凡是有包养情人的行为的公务员,要么撤职,要么开除,没有第三种处分。
1
二、单选题(10道)1.从立案调查到最后做出决定,一般来说时间跨度在c2.任何行政机务员,一旦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直接给予处分a3.下列选项不属于政治类的违纪行为的是c4.行政机务员的处分程序包括①初步调查②立案③调查④听取陈述和申辩⑤做出决定⑥通知并宣布⑦归档d5.职责类的违纪行为主要针对的是c6.下列对《行政机务员处分条例》和《公务员法》的关系描述最准确的选项是b7.巨额财产是指超过的由监察部门、中国法律监察机关调查;以下的由行政处分机关调查。
b8.必须向任免机关的负责人进行报告的环节是c9.对于撤职处分的理解错误的选项是a10.道义责任源于c11.以下选项中不属于处分的种类的是c12.《行政机务员处分条例》的一个重要的指导原则是d13.必须向任免机关的负责人进行报告的环节是c14.根据xx•韦伯的理性官僚制,行政组织当中的最大一个特点,就是d1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这条来自于《条例》第十九条,是针对d16.某公务员在特定的情形之下,由于情绪不稳定、心情不好,拒不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他并没有造成任何的负面后果,对其处理意见正确的是d17.典型的权钱交易是c18.行政机务员的处分程序,典型地体现了的一个原则。
a19.下列程序必须经任免机关的负责人同意的是d20.下列选项不属于普通公务员必须承担的三种责任的选项
是d21.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有一句话“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在的或内在的控制。
”对这句话理解最正确的是(a)
三、多选题(10道)
1.下列属于公务员的违纪行为的选项是abcd2.《条例》对于包养情妇的公务员给予的处分ac3.承担政治责任的方式ab4.违纪行为的分类bcd5.《行政机务员处分条例》出台的目的acd6.《条例》对于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的处分(abc)7.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一共承担哪些责任abcd8.单单出台《行政机务员处分条例》的原因bd9.下列属于滥用职权的违纪行为的选项是abcd10.当前中国所处的时期是cd
第三篇:
行政机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5号
《行政机务员处分条例》已经xx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xx
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行政机务员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机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
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务员处分事项。
第三条行政机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给予行政机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行政机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行政机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行政机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行政机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七条行政机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八条行政机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行政机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政机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条行政机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行政机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一条行政机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四条行政机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行政机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行政机务员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行政机务员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
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
(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或者第
(三)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
(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处分的权限
第三十四条对行政机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第三十五条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组成人员给予处分,由国务院决定。
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罢免建议,或者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
罢免或者免职前,国务院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六条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拟给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
其中,拟给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也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职务的建议。
拟给予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
罢免或者撤销职务前,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对其作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同时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通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
免去职务前,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九条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务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二)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三)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
(四)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
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五)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六)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受处分的行政机务员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程序,参照前款第
(五)项、第
(六)项和第
(七)项的规定办理。
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监察机关对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务员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对行政机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参与行政机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公务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是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四十三条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决定。
处分决定机关或者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
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四十四条给予行政机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五条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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