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刑法体系图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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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刑法体系图解
[法学]刑法体系图解
刑法学专题重点
专题一刑法概说【考点提要】
概念与分类1、刑法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2、广义的刑法与狭义的刑法、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的概性质与任务1、刑法的属性:
?
特定性;?
广泛性;?
严厉性;?
补充性;?
保障性。
念、2、刑法的任务:
可概括为保护合法权益(具体有四项)。
性质体系与解释广义的体系:
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和体狭义的体系:
刑法典的组成与结构。
系刑法解释按效力分为: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刑法的解释方法分为:
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刑法的1、罪刑法定原则;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3、罪刑相适应原则。
基本原则
1、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补充原则是旗国主义)。
刑法的2、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
?
属人管原则;?
保护管辖原则;?
普遍管辖原则。
空间效力3、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采取消极承认的做法,保留再审判的权力。
刑法的刑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
适用范围1、在1949年10月1日至1997年9月30日期间所发生刑法的刑法的溯及力——从旧的未决案的处理。
时间效力兼从轻原则2、从旧兼从轻原则对继续犯和连续犯的适用。
3、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
【重点与难点】
一、刑法解释的效力
按效力分类解释主体解释特点解释效力
(1)在刑法或相关法律中所作的解释性规定;具有与法律立法解释立法机关
(2)在“法律的起草说明”中所作的解释;同等的效
(3)在刑法施行过程中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力。
的解释。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在司法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具有普遍适
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
用的效力
未经国家授权的其未经国家授权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学术它们没有法
他组织及公民个人学理解释机构以及公民个人对刑法所作的解释。
律效力。
二、刑法解释的方法与原则
1、刑法解释的方法
刑法解释方法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两大类:
(1)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来阐明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文理解释是一种基本的但并非简单的解释方法。
(2)论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
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论理解释主要包括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论解释等方法。
2、刑法解释的原则
(1)文理解释优先,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不合理或产生多种结论,则必须使用论理解释。
(2)任何解释方法所得的结论都不能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如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基本含义具体要求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
(1)成文法主义:
只有成文的法律才能规定犯罪及其
文规定不处罚是罪刑法定的基法律后果(故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和判例
-1-
本含义。
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
罪刑法构成什么罪,以及应处什么刑
(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人(禁止溯及既往);
定原则罚,都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罪(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4)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思(5)刑法的处罚范围与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
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6)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
主义。
(7)禁止不均衡、残酷的刑罚。
(1)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
即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也即
(2)对于实施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
平等适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定犯罪;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与
刑法原则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法律规定量刑;
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
(3)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
的规定执行刑罚。
(1)以客观行为的侵犯性与主观意识的罪过性相结合
的犯罪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主体再次犯罪的危险
程度,作为刑罚的尺度。
换言之,刑罚既要与犯罪性
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
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罪刑相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
(2)在立法上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注重对各种
适应原则适应。
即处以刑罚时,要与犯罪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宏观预测和遏制手段的总体设
性质、犯罪情节和犯罪人的人身计,确定合理的刑罚体系、刑罚制度与法定刑;
危险性相适应。
(3)在量刑方面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将量刑与
定罪置于同等重要地位,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实现刑与罪的均衡协调;
(4)在行刑方面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注重犯罪人
的人身危险程度的消长变化情况,合理地运用减刑、
假释等制度。
四、刑法的空间效力
四种管辖原则的适用顺序应该是:
属地管辖原则?
属人管辖原则?
保护管辖原则?
普遍管辖原则,且不可重叠适用,因为它们之间是相互排斥的。
在适用时:
首先,看地点,本国内——属地管辖原则;如果是外国,则:
看主体,中国人——属人管辖原则;如果是外国人,则:
看利益,我方利益——保护管辖原则;如果是非我方利益,则:
是其他国家利益(包含国际共同利益)——普遍管辖原则。
原则适用依法适用条件备注
犯罪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适用的例外:
(1)领域的范围:
领土、领水和领空;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
(2)领域的自然延伸:
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国人。
其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属地犯罪器或者船舶。
径解决。
管辖发生地犯罪发生地指:
行为地+结果地(包括部分行
(2)民族自治地方。
原则为或部分结果发生地)(3)单行法另有规定
(1)行为地包括实行地和预备地;(4)港澳特别行政区。
(2)共同犯罪中部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我
国,对该共同犯罪都可适用我国刑法;
(3)在未遂犯的场合,行为地与行为人希望
结果发生地、可能结果发生地都属于犯罪地。
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的犯罪(但不一定是对这里的属人管辖原则,是指积极
我国或我国公民犯罪):
的属人管辖原则,即本国公民在
(1)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外犯罪的,也适用本国刑法。
属人犯罪人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
-2-
管辖的国籍法;
原则
(2)普通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
的,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我国刑法
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
不予追究。
适用保护管辖原则要同时满
足三个条件:
(1)所犯之罪必须侵犯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中国公民保护犯罪侵外国人在国外犯罪侵犯了我国国家利益或者的利益;
管辖犯的利益我国公民的权益。
(2)所犯之罪按我国刑法规原则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
的;
(3)所犯之罪按犯罪地的法律也
受处罚(按犯罪地的法律至少构
成违法行为,但不一定是犯罪)。
普遍管辖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受到一定限
准,认为凡是国际公约或者条约所规定的侵制:
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
(1)适用该原则的犯罪必须是危
与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参加国发现犯罪害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普遍国际社人在其领域之内时便行使刑事管辖权。
(2)管辖国应是有关公约的缔约管辖会的整对国际犯罪的处理原则是:
或引渡或起诉。
国或参加国;原则体利益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的常见国际犯罪有:
?
海(3)管辖国的国内刑法也规定该
盗罪;?
毒品犯罪;?
劫持民用航空器罪行行为是犯罪;
(注意限定于“民用”航空器);?
酷刑罪;(4)犯罪人出现在管辖国的领域
?
恐怖主义的犯罪,如绑架外交官、暗杀政内。
治家、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行为;?
其他还有战争罪行。
五、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判决未确定或未裁定的行为是否具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97年10月1日这段期间内所发生的行为,如果未经法院审判或我国现判决未确定,应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从旧)。
行刑法
(2)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现行刑法(从轻)。
对溯及(3)当时的法律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
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从旧)。
但力的规是,如果当时的法律处刑比现行刑法重,则应适用现行刑法(从轻)。
定(4)如果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即使按修订后的刑法的规定,其
行为不构成犯罪或处刑较当时的法律要轻,也不例外。
(1)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相关司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适用1979年刑法(即行为时法,以法解释下简称旧刑法)第77条的规定。
对刑法
(2)对于酌定减轻处罚、累犯的认定、自首的认定、立功的认定、缓刑的撤销、假释的
适用与撤销等问题,应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进行处理。
例如,溯及力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
-3-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适用旧刑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定。
的规定
(3)对于旧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根据旧刑法需要类推处理而没有处理的,不管现
行刑法是否规定为犯罪,都不得以类推方式定罪量刑。
(4)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而行为连续或继续到1997
年10月1日以后的,对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行为适用现行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刑事司
(2)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法解释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3)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的时间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效力问题(4)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
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考点提要】
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
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
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
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
是犯罪。
犯1、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
罪的特性。
这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征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社会危害性的内部结构是主
客观的统一;社会危害性是相对稳定性与变易性的统一;
社会危害性是客观性与可知性的统一。
犯2、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或称刑法的禁止性,即犯罪行为是违反刑法罪的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的刑事违法性表现为两种情况:
?
直接违反刑法规范;?
违概反其他法律规范但因情严重进而违反了刑法规范。
念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具有统一性。
刑事违法性是司法
机关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3、应受刑罚处罚性应受刑罚处罚性是指犯罪行为是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
为。
只有当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刑法处罚时,才能成立犯罪:
?
从立法角度而言,即使刑法明文禁止某种行为,但只要刑
法对其没有规定刑罚(法定刑)后果,该行为就不是犯罪。
?
从犯罪行为的一般性质而言,即构成犯罪的行为通常会
受到刑法处罚,但并非任何犯罪都必然受到刑罚处罚,刑
法也有构成犯罪而免除刑罚的规定,但免除刑罚是以应受
刑罚处罚为前提的;如果不应受刑罚处罚,则不成立犯罪。
项目分类依据类别
理论法定刑重罪与轻罪
分类行为与伦理道德之间自然犯与法定犯
犯的关系
罪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隔隙犯(隔时犯和隔地犯)与非隔隙犯的之间的关系
分犯罪行为的性质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类主体身份与刑事责任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的关系
法定被害人告诉对启动刑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4-
分类事诉讼程序的影响
是否有刑法分则条文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规定的法定加重或减
轻情节
【重点与难点】
一、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隔隙犯是指在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的、场所的间隔的犯罪。
其中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间隔的犯罪称为隔时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场所间隔的犯罪称为隔地犯。
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没有时间、场所间隔的犯罪,则是非隔隙犯。
二、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基本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或者减轻情节的犯罪。
加重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加重情节与较重法定刑的犯罪,其中又可以分为结果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
减轻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减轻情节与较轻法定刑的犯罪。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为犯罪所必需
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1、犯罪构成的法定性。
概2、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
念3、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
4、犯罪构成的重要性。
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犯罪构成及理论是罪刑法定主义的
产物。
犯罪构成作为法律规定,对刑事司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
它为区分罪与非罪提供
了法律标准;?
它为区分此罪与彼罪提供了法律标准;?
它为区分一罪与数罪提供了法律依
据;?
它为区分重罪与轻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犯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分则性条文就单独的既遂犯所规
罪定的犯罪构成。
根据基本犯罪构成定罪的=?
既遂犯+?
实行犯或共犯中的实行犯;修正的犯
构罪构成,是指总则性条文就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加以修正所形成的。
根据修正的分
成犯罪构成定罪的:
?
未完成犯(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
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教唆犯、类
概共谋者。
述2、完结的犯罪构成与待补充的犯罪构成;
3、单一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的组成要素,即要件的总和形成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要件可以分为
具体要件与共同要件。
犯罪
构成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构成有四个方面的共同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
要件主体与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构成由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与主观要件有机统一而组成,同样,各个要件也是由不同要
素所组成,组成要件的要素,就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犯罪
构成对构成要件要素可以进行不同分类: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记述的构要件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共同的构要素成要件要素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概
罪念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必要要件。
一个行为不侵犯任何客体,就意味着不具有社会危害客性,也就不能构成犯罪。
体1、一般客体。
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
2、同类客体。
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
分
3、直接客体。
是指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对于直接客体,还可以类
根据其内容数量进一步分为单一客体和复杂客体。
在复杂客体中,应当根据刑法的规定分清
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不能等量齐观。
对直接客体的确实,应以刑法规定为依据。
犯罪客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作用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主体或物质表现。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
体与犯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5-
罪对象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较为密切:
犯罪对象反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制约犯罪对象。
但的关系二者存在明显的区别。
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与单位)。
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一个必要要件。
任何犯罪都有主体。
没有犯罪主体就不存在犯罪,更不会发生刑事责任。
因此,确定犯罪主体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
犯犯罪主体要件由刑法明文规定。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主体分为两类:
自然人犯罪主体与单位犯罪主体。
罪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的犯罪自行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主然刑事责任能力: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人特殊身份:
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体犯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
特殊身份不是自然人犯罪的一般要件,只是罪某些犯罪的自然人主体必须具备的要件。
主作为犯罪主体要件的特殊身份,只是针对该犯罪的实行犯而言,至于教唆犯、帮助犯,体则不受特殊身份的限制,一般与实行犯同罪(但可能不同刑)。
犯罪主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
害结果所持的的心理态度。
即通常所说的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的统一,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
从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方面分析。
不同内容的认
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相结合,形成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四种罪过形式。
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有不同的结合方式,具体可用下图表示:
犯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罪过形式
认识行为及其结果必然会发生认识行为及其结果可能会发生罪希望放任轻信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主没有认识到行为及其结果的发生
大意观疏忽大意的过失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概要的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
一是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念件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二者的有机统一才是犯罪故意
犯罪1、直接故意。
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
故意心理态度。
?
注意:
此处的“会发生”包括必然发生和可能发生。
种
类2、间接故意。
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的心理态度。
要将犯罪故意与一般生活上的“故意”相区别;要将犯罪故意与单纯的认识或者单纯的认
目的相区别;要将总则条文的“明知”与分则条文的“明知”相区别;要将合理推定与定
主观臆断相区别。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概
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念
1、疏忽大意的过失。
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
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应当预见是预见义务与预见能力的统
一。
犯疏忽大意的过失具有以下特征:
?
行为人没有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罪疏忽大意的过失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
过会的结果,所谓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有能力而且有义务预见以避免危害结种
失果的发生。
?
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
类
2、过于自信的过失。
是指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
-6-
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
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
过于自信的过失属于有认识的过失;?
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
生。
两者的区别:
在于是否已经预见。
已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是过于自信;应预见而
没能预见的,是疏忽大意。
事先对结果发生有无预见、认识,是两者间的主要区别。
认对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认定;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认定;监督过失的认定。
定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无罪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此即是无罪过事件。
无罪过事件包括:
?
不可抗力。
行为人在过事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件形。
?
意外事件。
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
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犯罪目的,是犯罪人主观上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即以观念形态存在于犯罪人
大脑中的犯罪人所预期达到的结果。
犯罪目的实际上分为两类:
?
直接故意中的意思因素,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直接造成危害结
果的希望;?
在故意犯罪中,行为人通过实施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后,所进一步追求的某种非犯罪法利益或者结果。
的目犯罪动机,指刺激、促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的与行为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
动机产生犯罪动机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
行为人的内在需要和愿望;?
外界的诱因与刺激。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关系:
1、相同点在于二者都是心理活动,有时是一致的。
2、区别在于:
动机产生在前,目的产生在后;动机回答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动因何在,
目的回答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发生的结果是什么;目的以犯罪结果为内容,动机则不然;
同一性质的犯罪,动机可多种多样,但目的只有一个;不同性质的犯罪,目的不同,但动机可
能相同。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理解或者对有关客观事
实存在不符合真相的认识。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
义有误解。
法律认识错误通常包括三种情况:
?
假想有罪:
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1、
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并非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即无罪认为法
有罪。
?
想无罪:
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律
为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即有罪认为无罪。
?
解处罚:
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认
为在罪名、罪数、量刑等方面有不正确的理解。
识
错一般认为不知法律不是辩解的理由,因此对法律的误解原则上不排除承担故意责怪。
刑误但可以酌情减轻罪责。
法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上
(1)具体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的的事实认误,也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包括:
?
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认识错误误;?
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或行为差误;?
因果关系的错误。
识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错
(2)抽象或者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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