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项目监理服务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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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项目监理服务招标文件
项目
监理服务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电子印章)
日期:
一、招标公告
项目监理服务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已由以《》【】号文件批复,资金来源为投资。
招标人为,招标代理机构为。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及招标投标投诉受理单位为。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名称:
;
(2)建设规模:
;
(3)工程建设地点:
;
(4)工程质量标准:
;
(5)工程投资总额:
万元;
(6)计划工期:
计划开工时间为:
年月日;计划竣工时间为:
年月日。
(7)标段划分:
本次招标共分为个标段;
第一标段:
内容包括;招标控制价万元。
第二标段:
内容包括;招标控制价万元。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潜在投标人须具备。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条件为:
。
3.3每名投标人可以申请个标段的投标资格。
3.4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潜在投标人应先在“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用户注册、办理数字证书,使用数字证书登录“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的“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
下载时间为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北京时间,下同)。
有关手续请查看“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中的《关于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用户注册及办理数字证书的说明》。
4.2招标文件免费/元/份。
潜在投标人使用数字证书通过“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在线支付下载。
5、踏勘现场及答疑安排
招标人不统一组织踏勘现场,由潜在投标人自行前往踏勘。
招标人统一组织踏勘现场,时间为:
。
投标人提问、质疑以及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均通过网上进行。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方式为网上递交,投标截止时间为年月日时分。
6.2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系统不予接收。
7、发布媒介
7.1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和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
8、联系方式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受理投诉单位:
监督电话:
邮箱:
招标人:
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
联系人:
电话:
年月日
二、投标须知
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2.1.1.1
招标工程名称
2
2.1.1.2
合同名称
3
2.1.1.3
招标编号
4
2.1.1.4
招标人
5
2.1.1.5
招标代理人
2.1.1.6
设计人
6
2.1.1.7
工程建设地点
7
2.1.1.8
施工投资总额
8
2.1.1.9
资金来源
9
2.1.1.10
招标范围
10
2.1.1.11
监理服务期
11
2.1.1.12
招标方式
12
2.1.3
投标人资格
投标人须具备级及以上资质,独立法人机构;其中,申请人拟派总监必须具备执业资格并提供项目负责人至少近个月的社会保险明细;不存在违规、违纪、违法现象。
13
2.3.1
现场考察
14
2.3.5
标前会议
15
2.4.4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时间起天
16
2.4.5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凭黑龙江是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给定的随机码,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以电汇方式,将保证金汇入与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对接的4家银行之一,在汇款单“用途/摘要/附言”栏内填写且只填写系统给定的“随机码”(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或将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上传至“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万元(人民币)
递交时间:
。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中标公示结束后,如未收到投标人或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项目存在投诉的书面通知,招标人及时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如收到书面通知,应当暂停投标保证金退还。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后,应于5日内将合同主要内容在“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登记,并及时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保证金缴纳及退还时发生的跨行手续费,由投标人承担。
注:
1、请投标人在汇款时务必在“用途/摘要/附言”中注明电子平台给定的随机码,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投标无效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交易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工商注册所在地基本账户拨出,且投标保证金的付款单位与投标单位的名称必须一致。
如投标人未按此要求办理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7
2.5.2.1
投标截止时间
年月日时分
18
2.7.1.1
开标
时间:
年月日时分
地点:
交易中心(市区路号)。
自开标时间起,由投标人使用数字证书逐一对投标文件进行现场解密。
19
2.10.1
履约保函金额
履约担保的形式:
银行汇票、支票、现钞、银行或第三方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担保函
履约保函金额为:
签约合同价的%
或履约保证金金额为:
签约合同价的%
20
2.11.1
合同签订
招标人与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订立书面合同。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类似项目
指具有工程业绩
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
若法定代表人不能到场,委托代理人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中标人须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中标服务费万元。
投标须知
2.1总则
2.1.1概述
2.1.1.1招标工程名称: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1.1.2合同名称: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1.1.3招标编号: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1.1.4招标人: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1.1.5招标代理人: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1.1.6设计人: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1.1.7工程建设地点: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1.1.8工程投资: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1.1.9资金来源: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1.1.10招标范围: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1.1.11监理服务期: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1.2工程概况: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3投标人资格: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4投标规则
2.1.4.1不允许一个投标人对同一招标工程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2.1.4.2任一投标人或联合体的各成员均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参加其他投标人或变换联合体的责任方对同一招标工程投标。
2.1.5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为准备或进行投标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一律不予退还。
2.2招标文件的组成、澄清和修改
2.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招标公告;
2)投标须知;
3)合同文件;
4)投标文件格式;
5)附件[包括附件一:
技术文件,附件二:
评标细则,附件三:
中标通知书(格式),附件四:
履约保函(格式)];
6)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在招标期间按本须知第2.2.3条规定发出的所有补充通知和其他有效文件(含电子文书)。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如发现内容缺失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
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天前通过“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提出澄清申请,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通过“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向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短信,通知上网查看澄清通知,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如果澄清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投标截止时间应相应延长。
2.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2.3.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修改招标文件的补充通知,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以前发出;该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过“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向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短信,通知上网查看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现场考察和标前会议
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考察和标前会议。
招标人组织现场考察和标前会议,具体安排为:
。
2.4投标文件的编制
2.4.1投标文件的语言文字
投标文件、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之间来往的所有书面文件均使用汉语文字。
2.4.2投标文件的组成
1)投标报价书
2)授权委托书;
3)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4)业绩证明材料;
5)获奖材料;
6)财务状况;
7)单位信誉及诉讼情况说明
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说明
9)监理机构组建
10)监理大纲
11)投标报价计算书
12)其他材料
2.4.3投标报价
2.4.3.1不允许任一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2.4.3.2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提供正常监理服务所必需的监理人员费、设备和设施的购置及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及税金。
2.4.3.3投标报价计算书应包括报价依据、各报价项目计算过程和报价汇总等内容。
2.4.3.4除投标人无偿提供的现场工作、生活条件外,投标人为实施监理工作另需的工作、生活设施及相关费用,可在投标报价中单项列报并计入总报价。
2.4.3.5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报价,但应符合本须知第2.4.3.3条的要求。
2.4.3.6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委托监理的范围(包括保修阶段)和监理业务所需的全部费用。
投标报价应为包括所有让利后的最终报价,并以填入到投标报价书中的报价为准,对于承诺中标后让利的其让利视为无效,评标时以写入投标报价书中的报价为准。
2.4.4投标文件有效期
2.4.4.1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时间起90天。
2.4.4.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认为有必要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时,将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件)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但最长不超过30天。
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件)答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上述要求。
投标人若拒绝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要求,可在原定有效期期满后收回投标担保,投标文件无效,并可退还;若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要求,则投标文件继续有效,但仍不允许修改,并相应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
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2.4.5条的规定仍适用。
2.4.5投标保证金
2.4.5.1投标保证金递交方式及时间等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4.5.2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无效,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2.4.5.3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本须知第2.4.4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除不可抗力或招标人原因外,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能或拒绝按本须知第2.10.1条或第2.11.1条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签署合同书。
2.5投标文件的递交
2.5.2投标截止时间
2.5.2.1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在此时间前登录“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将PDF格式的投标文件上传至“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的“交易平台”。
2.5.2.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认为有必要延后投标截止时间时,将发出补充通知。
在此情况下,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和投标人与投标截止时间有关的义务和权利也将适用至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
2.5.3迟到的投标文件
在本须知第2.5.2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上传的投标文件,黑龙江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将不予接收。
2.5.4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5.4.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将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收到的文件作为投标人正式递交的投标文件。
2.5.4.2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可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6投标文件的拒绝和无效
2.6.4.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电子印章;
(3)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含电子签名),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
(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5)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监理大纲、投标价格等内容;
(6)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
(7)投标人未按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
(8)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工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
(9)投标文件中含有虚假资料;
(10)投标人名称与组织(为联合体时)与资格预审文件不一致;
(11)未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7开标与评标
2.7.1开标
2.7.1.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按招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及地点举行本项目开标仪式。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若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书原件(若为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
2.7.1.2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组织并主持。
开标会上将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修正报价(如果有)和其他需宣布的内容等。
2.7.1.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负责开标会议记录并归档。
2.7.2评标
2.7.2.1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细则对所有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并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书面提出评标报告。
2.7.2.2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的方法,《评标细则》见本招标文件附件二。
2.7.3算术性修正
2.7.3.1对实质上相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校核其投标报价是否存在算术错误。
修正错误的原则为:
1)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或费率)不一致时,以单价金额(或费率)为准。
2.7.3.2评标委员会将按照上述算术性修正原则修正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并书面通知投标人确认。
如投标人确认,修正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如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2.7.4算术性修正
2.7.4.1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与招标文件的偏差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
2.7.4.2投标人对澄清的问题需书面答复的,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确认,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7.4.3除按照本招标文件第2.7.3.1款规定的算术性修正外,投标人的澄清不得修改投标报价或投标文件中的其他实质性内容。
2.8中标
2.8.1中标人的确定
2.8.1.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或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2.8.1.2招标人不保证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无义务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作任何解释和说明。
2.8.2中标通知
在本须知第2.4.4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发布中标公告。
2.9重新招标
2.9.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全部被否决的。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2.9.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2.9.1款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2.10履约保函
2.10.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额的10%。
履约担保期限为监理服务期。
2.10.2采用履约保函的,应由中标人开户行或其他具有开具保函资格的银行或第三方出具。
履约保函格式应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
履约保函格式详见附件四。
2.11签订合同
2.11.1招标人与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订立书面合同。
2.11.2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有无正当理由,或未按本须知第2.10.1条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依序与确定的其他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
2.12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三、合同文件
监理合同书
委托人:
监理人: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工程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建设地点:
3、工程等别(级):
4、总投资(万元):
万元
5、工期:
二、监理范围
1、监理项目名称:
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
3、监理项目投资:
4、监理阶段:
三、监理服务内容和期限
1、监理服务内容: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监理服务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监理服务酬金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大写)元,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
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监理大纲;
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全姓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委托人执份,监理人执份。
委托人:
监理人:
委托人:
(盖章)监理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法定代表人:
(签名)
或授权代表人:
(签名)或授权代表人:
(签名)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委托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
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
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
十、“天”指日历天。
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监理依据
第三条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通知和联系
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
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
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
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
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
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
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
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
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
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
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
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
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
第十五条为监理人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当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
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
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
监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本着“守法、诚信、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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