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仓单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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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仓单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xx银行仓单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和满足客户需求,规范业务发展,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法律法规和《xxxx银行信贷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仓单为非标准仓单,具体系指由仓储方向存货人(即出质人,下同)开具的、证明存货人与仓储方仓储保管关系存在且用于提取所保管货物的唯一权利凭证。
第三条 仓单质押授信业务是指申请人将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货物存放在x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指定的仓储公司(以下简称“仓储方”),并以仓储方出具的仓单质押担保,本行以此向申请人提供用于经营与仓单货物同类商品的专项贸易短期授信业务。
本授信业务仅限于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和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二章 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业务申请人原则上仅以经销商为授信对象,除符合《xxxx银行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
(一)申请人为专业从事商品贸易并具有稳定库存的商品经销商、代理商类企(事)业法人,经营该仓储产品两年以上,具有稳定的客户群;
(二)资产总额1000万元、净资产5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65%以下,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正值或由大型专业市场推荐的客户;
(三)开立结算账户和保证金账户。
票据业务须同意授权本行可将销售款直接转入保证金账户;贷款业务须同意授权本行可将销售款直接归还贷款;
(四)愿意与本行、仓储企业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并承担约定义务与责任。
第五条 出质仓单及仓储物应具备条件:
仓单应具备:
(一)仓单抬头必须为申请人,且其拥有完全所有权、无权属争议;
(二)仓单签章和签名、填发地、填发日期完整,为唯一货权提取凭证;
(三)仓单记载的内容完整,包括储存期间和储存场所,品种、地点、型号、规格、数量、货值、损耗标准,仓储费计付情况等;
(四)同一份仓单记载的货物必须是同一品种、同一产地或同一等级;
(五)允许在仓储期间出仓、出库和分批提货;
(六)仓单份数为正本、副本各一份,正本由存货人收执,副本由仓储法人机构自存;
(七)本行只接受出质人自有货物所对应的仓单,不接受经背书转让或曾质押背书的仓单。
仓储货物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货物为市场占有率高、适销对路产品;
(二)货物不易变质、易保管、易变现和价格相对稳定、波动小,规格明确,便于计算;
(三)所有权明确,不存在货款、税收等纷争,仓储货物系申请人所有;
(四)仓储货物原则应能办理财产保险,并以本行为唯一受益人;
(五)产品经质检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安全环保要求;
(六)非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品;
(七)原则上可接受货物:
黑色金属(钢材)、有色金属(铝、锌、铜等)、石化产品(成品油、燃料油)、能源(煤)、家电产品(大型、知名企业产)、木材。
具体可办理货物品种须经本行总行批准。
第六条仓储法人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仓储资质,资产总额原则在1000万元以上、净资产在300万元以上,经营仓储业务两年以上,具有相应的仓储经营及管理经验;
(二)应为集仓储、接收、发货于一体的专业公司,有固定保存货物的仓库,仓储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具备相应仓储能力和规范的出入库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在业内具有良好信誉,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能够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规范仓单,能够对货物实行计算机管理进出动态监控,并随时打印货物清单,有条件的应与本行分支机构联网;
(五)同意签订三方合作协议,明确承担仓储货物的监管责任及质押仓单的变现或回购责任;
(六)与借款人为非关联企业。
第三章额度及期限
第七条仓单质押授信业务纳入本行客户统一授信和授权管理。
按本行经办分支机构确认的销售收入和经营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授信额度,授信额度不得超过近三年经销商年均销售额40%。
第八条授信期限
本行对借款人的授信期限原则上在一年(含)以内,授信实际使用期限应不超过六个月但可循环使用。
第九条授信额度内原则上仅限于开立本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且单笔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原则不得超过1000万元,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当一笔尚未到期兑付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比例达到100%时,不占用授信额度。
第四章 操作流程
第十条经办分支机构在初审受理客户仓单业务申请后,应对借款申请人(经销商)、生产商经营和资信情况等收集相关资料,完成尽职调查。
遵循以下操作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提出书面授信申请。
除按本行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资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拟质押仓单复印件;
2、仓储合同副本;
3、仓单项下仓储物的购销合同、相关发票及完税证明;
4、仓单项下仓储物为进口商品的,应提供相关进出口批文、批准使用外汇的有效批件及相关已获海关通关的资料。
(二)受理与调查。
经办分支机构在初审符合要求受理客户仓单质押授信申请后,应要按照要求及时收集企业有关资料,对借款人、出质人、仓储方资格、资信情况及风险进行调查、核实、评估。
对仓单、货物所有权、货物价格走势、供需状况等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尽职调查,完成调查报告。
(三)审查。
本行风险管理部门按有关要求进行审核,重点审查仓单的合法合规性以及仓储物是否符合要求。
(四)审批。
按本行授权权限和程序提交审批。
(五)签订借款(承兑)合同、权利质押合同。
经办分支机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承兑)合同,出质人与经办分支机构及仓储方签订《仓单质押授信协议》(见附件3-7)。
(六)办理质押并发放贷款。
出质人向经办分支机构提交背书完整合规合法的仓单办理质押,经办分支机构根据借款(承兑)合同及《仓单质押授信协议》发放信用(贷款、签发承兑汇票等)。
(七)信用风险监管。
(八)信用到期兑付。
仓单质押授信业务到期后,经办分支机构按合同收回信用,会计人员按照会计要求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仓单质押业务应按本行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后及本行贷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贷后管理,确保票据到期后正常承兑。
第十二条仓单查询和背书
以仓单质押担保时,应当对仓单进行实地查询,落实三方协议约定的由仓储方对查询属实的仓单承担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的法律手续。
查询时,应当双人实地查询,出示本行统一格式《仓单查询书》(见附件3-1),并由仓储法人机构填写一式二份的《仓单查复书》(见附件3-1),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退还一份给查询人员,一份由仓储企业法人自存备查。
查询属实的仓单用作质押担保时,应当办理仓单的质押背书手续。
办妥质押手续后,仓单正本交由经办分支机构客户部门移交给会计部门作为有价单证保管,有仓储合同的,一并交存。
仓单背书手续的式样为:
申请人印鉴和经办分支机构印鉴并加盖仓储方印章。
不符合背书要求和查询要求的仓单,不予接受。
第十三条质押率
仓单的作价(评估价)按照背书日合同价格、发票价格、市场平均价格和市场现价以孰低,结合借款人资信、货物种类、通用性、变现能力、市场涨跌幅度和周期、仓储周期、市场交易量等综合确定,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
第十四条质押仓单提货与出仓、出库
出质人如需提取出质仓单中所列仓储物,借款人或出质人必须先期将等额或超额资金划至经办分支机构保证金专户。
经办分支机构在收款入账后,凭入账凭证签发《提货通知书》(见附件3-4),仓储方唯一凭此办理对应的出仓、出库手续。
出质人每次提取协议项下的货物时,需提前一个工作日向经办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提货申请书》(见附件3-3)。
经办分支机构签发《提货通知书》有效签章为经办分支机构在仓储方的预留印鉴。
同一份仓单分次提货时,应当在仓单的背面记载每次提货的数量、价值、日期和经办人员。
出质人收到仓储方发出的货物后,应向经办分支机构出具《货物收妥告知函》(见附件3-5)。
第十五条为保证业务附件及有关单据的真实性,经办分支机构、借款人、出质人、仓储方必须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通知、收发单据,负责确认和核对工作,并互相留存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见附件3-2)。
经办分支机构预留印鉴必须为经办分支机构业务公章加两名以上的经办人员签名(章),经办人员为会计人员、专管客户经理和分管领导。
借款人、出质人、仓储方向经办分支机构出具授权书指定经办人员预留印鉴为企业财务(或合同、行政)专用章和经办人员印鉴及签字样本。
第十六条为切实保障本行债权,在与借款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应在当地公证部门办理仓单质押的出质公证。
第十七条为确保质押物足值,应及时防范仓储物价格波动风险,先期按双方协商一致采信的价格参考渠道,合理设定仓储物价格的警戒线、补仓线和平仓线,一旦当前质押率超过,应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信贷风险;建立专用台账,严格控制对该类企业授信规模;加强对质押仓单的保管,严格出入库手续。
第十八条提货日先于主合同到期日的处理
提货日先于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可以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申请人提货,以偿清主合同项下所担保的信贷额度为限;
(二)申请人以新仓单继续作质押,代替旧仓单,须经本行总行公司金融部批准后,凭经办分支机构提货通知提货;
(三)若由经办分支机构提货并变卖质物,则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贷款(含承兑)、利息及费用,或者将所得价款存入经办分支机构指定的账户,并继续担保该债务;
(四)经办分支机构累计出具的《提货通知书》货款总金额达到主合同债权总金额时,待主合同债权到期后,该笔仓单质押业务正常结束。
第十九条市价跌落的处理
仓单记载之商品的市场价格在上下15%的涨跌幅度内浮动时,视为正常。
仓单记载之商品的市场价格低于该业务办理时确定的价格的15%以上时,借款人应在5日内将市值与采购价间的差额补齐,补齐方式可以为追加保证金或追加新的仓单作质押担保。
逾期未补或未补足,经办分支机构有权在3日内就差额的部分分批次提货,并就该批次的提货直接委托指定机构变卖。
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以准备偿清或直接偿清借款人主合同项下未偿债务及费用。
第二十条 下列情况发生时,经办分支机构通知(见附件3-6),仓储方或有关机构承担回购或变卖责任,由其回购质押仓单或变卖仓单记载的商品。
(一)申请人违反主合同约定的;
(二)主合同债务虽然没有到期,但借款人履行主合同的能力存在明显降低的情况或可能危及本行债权安全的;
(三)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出现。
回购或变卖之价格,以不低于协议确定的回购或双方协商一致为限,并将价款付至经办分支机构。
回购或变卖所需发票,由借款人或出质人应无条件负责出具。
第二十一条 保证金账户要按有关账户管理要求实行严格管理,保证金只进不出,专项用于偿付主合同项下的未承兑银行承兑汇票。
当单一授信业务的保证金比例达到或超过100%时,可视同借款人不再占用本行对其授信额度。
第二十二条 经销商最后付款期限为在本协议项下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二十天,经办分支机构须向经销商提示付款,经销商应于汇票到期前将足额票款划入经办分支机构保证金账户,票据到期,经办分支机构自经销商保证金账户和结算账户扣划未达到全额保证金比例部分以承兑该到期银行承兑汇票。
第二十三条 如经销商保证金账户资金不足以偿还到期票据的,经办分支机构应向经销商发出《银行承兑汇票垫款通知书》,经销商及约定担保方无条件向经办分支机构支付票款不足部分及其相应的罚息。
第二十四条 对于仓单质押业务,要加强管理,依法合规办理。
从严、谨慎审查企业贸易背景,确保签发票据具备真实贸易背景,严禁经销商虚构销售或贸易背景等套取本行信用。
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经销商销售货款及时足额回笼,经办分支机构应随时关注经销商资金动态和流向,加强账户监管,严防销货款“体外循环”。
(一)保证金账户。
经销商须按约定存入保证金、提货时按约定补足对应保证金;票据未承兑前,保证金账户内存款不得动用;各张票据保证金不得混用。
(二)结算账户。
经销商应在经办分支机构开设结算账户,用于接收销货款、生产商商业折扣等,要重点监控经销商是否将销售款项全部回笼至这一账户,有无将销货款项体外循环、脱离监管的情形发生。
票据到期,保证金账户如不足以兑付的,经办分支机构有权自结算账户扣收相应款项。
第二十六条 经办分支机构应建立台账,定期核对仓单项下货物发货数量和库存余额,保证账实相符。
(一)建立业务管理台账,记录经销商名称、生产商名称;货物名称、种类、规格、型号、单价和数量以及每次提货数量和结存数量;授信审批额度、剩余额度,登记每笔银行承兑汇票出票、金额、期限、赎单和兑付情况,每月初制作相应报表。
(二)建立提货权凭证台账,根据不同品种,对提货权凭证进行分类管理,统一编号入库管理,便于提货权凭证赎回,规范管理。
(三)每月不低于一次和出质人、仓储方对账。
如核对不一致,应立即停止发货,查明原因并解决后方可继续开始办理。
第二十七条 经办分支机构应对辖内仓单质押业务开办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出具检查意见书,对检查不合格的需及时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违规人员和单位按本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办理仓单质押授信业务所涉及的有关合同、协议、查复书、提货通知书、回购(变现)通知书和停止转让通知书/停止过户通知书的回执及调查、审批、检查等信贷内部管理资料等按本行信贷档案管理制度归档保管。
第六章违约事项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的违约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明虚假或(和)无效;
(二)未能履行和遵守合同规定的义务及所做出的承诺;
(三)未能按信贷合同约定支付本息和费用;
(四)拒绝或阻碍贷款本行经办分支机构按照合同进行检查、监督;
(五)仓单项下货物市场价值(在没有成交的情况下,以买方报价计算)低于办理质押贷款时认定价值的80%;
(六)未按照本行要求补足保证金或补充质押仓单;
(七)合同规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三十条仓储公司违约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明无效;
(二)未履行和遵守合同规定的义务及所做出的承诺;
(三)未经本行经办分支机构同意,允许借款人质押仓单项下货物出库销售;
(四)合作协议与合同规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三十一条对借款人和仓储公司发生违约事项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
(一)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二)有权处置仓单;
(三)从销售资金专用账户扣划款项用于清偿债务;
(四)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五)以诉讼、仲裁等措施实现债权;
(六)折价抵偿予质权人。
第三十二条经办分支机构仓单质押期间内享有仓单的优先受偿权,并且在借款人不能归还到期债务时享有依法处分权;对于经处分仓单仍不能清偿的债务,借款人继续承担还款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xxxx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3-1.仓单查询书、仓单查复书
3-2.预留印鉴证明书
3-3-1.提货申请书
3-3-2.质物(动产)清单;
3-4.提货通知书、提货通知书(回执)
3-5.货物收妥告知函
3-6.回购(变现)通知书、回购(变现)通知书(回执)
3-7.《仓单质押授信协议书》
3-8-1.停止转让通知书/停止过户通知书
3-8-2.停止转让通知书/停止过户通知书(回执)
附件3-1仓单查询书
编号:
致:
兹有我单位(身份证号码:
)前来办理存货人为(公司名称),品名:
,材质:
,数量:
,件数:
,签发人为,签发日期为年月日的号仓单的查询事宜,请予办理为盼!
此致
敬礼!
xxxx银行——支行
有权签字人:
年月日
仓单查复书
编号:
致:
xxxx银行支行
存货人为公司,品名,材质,数量:
,件数:
,签发人为,签发日期为年月日的号仓单系我单位签发,并对该张仓单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此复
仓单签发人:
(公章)
有权签字人:
年月日
(本查复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查询人,一份仓单签发人留存)
附件3-2
预留印鉴证明书
为了使公司(申请人或出质人)、公司(仓储方)和xxxx银行签订的编号为的仓单质押授信协议能安全、顺利的执行,各方将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工作,并在此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
本业务项下的《仓单查询书》、《仓单查复书》、《提货申请书》、《提货通知书》、《提货通知书》(回执)、《货物收妥告知函》、《回购(变现)通知书》、《停止转让通知书/停止过户通知书》、《停止转让通知书/停止过户通知书(回执)》上的印鉴和签字必须与下面预留样本相符方为有效:
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
1、申请人(或出质人):
2、仓储方:
印鉴样本:
印鉴样本:
有权签字人签字样本:
有权签字人签字样本:
3、贷款人:
印鉴样本:
有权签字人签字样本:
本预留印鉴证明书一式六份,三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并据此核对有关业务附件和单据。
如任何一方需要更改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应提前三个银行工作日书面通知另外两方。
附件3-3-1
提货申请书
编号:
xxxx银行:
根据编号为的《xxxx银行仓单质押授信协议》,我公司现申请提取(数量)的(商品名称),价值为(大写)。
我公司已经将相应款项足额交存到我公司在贵单位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请贵单位核查后向公司(仓储公司)开出《提货通知书》。
申请人:
公司
(预留印鉴)
有权签字人:
年月日
附件3-3-2
质物(动产)清单
编号:
年月日金额单位:
万元
质物名称
规格
数量
价值
质押率
质押金额
保险单
质押登记部门
备注
原值
现值
评估值
号码
起止日期
合计
出质人(公章):
质押权人(公章):
xxxx银行
法定代表人(签名):
负责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3-4提货通知书
编号:
致:
根据号仓单质押授信协议的约定,经审查,本行同意公司前来办理(仓储公司)签发的号仓单的提货、出库手续。
此次提取数量为的(商品),其价值为(大写),请按此金额为限办理提货、出仓和出库手续为盼!
此致
xxxx银行
有权签字人:
年月日
提货通知书(回执)
编号:
致:
xxxx银行:
贵行的编号为号《提货通知书》已经于年月日收悉。
我公司(仓储公司)将按《提货通知书》中告之的(大写)限额发货。
此复
(仓储公司)
有权签字人:
年月日
附件3-5
货物收妥告知函
编号:
致:
xxxx银行
我公司(申请人)已于年月日收到
(仓储公司)发出的(货物名称),数量为,价值为(大写)。
特此告知。
公司(申请人)
(预留印鉴)
年月日
附件3-6回购(变现)通知书
编号:
致:
根据号仓单质押授信协议的约定,本行通知贵公司将(仓储公司)签发的号仓单及其项下的商品予以回购(变卖)。
请予办理为盼!
回购(变卖)之价格以不低于万元为限,回购(变卖)之价款,请在回购或变卖之日后的三日内付至本行。
特此通知。
xxxx银行
有权签字人:
年月日
回购(变现)通知书(回执)
编号:
致:
xxxx银行
贵行的编号号《回购(变现)通知书》已经于年月日收悉。
根据号仓单质押授信协议的约定,本行将对号仓单及其项下的商品予以回购(变卖)。
回购(变卖)之价格,以不低于万元为限,回购(变卖)之价款,将在回购或变卖日后的三日内付至贵行。
此复。
(仓储公司)
有权签字人:
年月日
附件3-7
编号:
xxxx银行仓单质押授信协议
年 月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各方声明及保证
第三章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
第四章质押期限
第五章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六章质物的设定
第七章质物的移交和保管
第八章质物的处分
第九章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章保险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不可抗力
第十三章质押登记
第十四章争议的解决
第十五章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十六章附件
第十七章附则
出质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质押权人:
xxxx银行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负责人:
电话:
仓储方:
(以下简称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第一章总则
为了确保年 月 日公司(下称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号《》(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所拥有的仓单出质,为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之间形成的债务关系提供质押担保。
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提供的质押担保。
为明确甲、乙、丙三方权利、义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签订本协议。
第二章各方声明及保证
第一条甲方、丙方作为本协议中的出质人和仓储方,就本协议做出如下声明及保证:
1、保证甲方是本协议项下的仓单(以下简称“质物”)完全、有效、合法的所有者;
2、保证本协议项下的质物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并保证设立关于本协议项下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3、甲方、丙方声明:
本协议签订前未对本协议项下的质物做出过任何处分,特别是未设立过任何质押、抵押,该质物及仓单对应的仓储货物(以下简称“质物标的”)之上亦不存在任何其它第三方权利;丙方在收到乙方签发的“停止转让通知书/停止过户通知书”后,依照本协议约定解除质押前,未经过乙方书面表述同意,甲方、丙方不得对质物标的作任何形式及方式上的转移和转让,或再质押给任何第三方,或以任何其他形式或方式处置质物标的,质物标的出库必须提供盖有乙方公章及由乙方有权签字人签名的提货通知书方可办理;
4、甲方、丙方声明自愿签订本协议,并具有所有必要的权利与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5、质押期间,丙方严格按照《仓储合同》对质物标的进行仓储及保管,保证质物标的数量和质量与甲方交付质物时质物清单上列明的数量和质量一致,因丙方保管原因造成质物标的数量减少或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补足,丙方亦应按照其与甲方签订的《仓储合同》的约定补足质物标的,同时通知乙方变更质物清单;
6、如乙方认为质物标的应办理保险,甲方应保证对质物标的进行足额综合保险,若依本协议解除质押前保险到期,甲方负责办理续保;
7、丙方同意放弃基于其与甲方签订的《仓储合同》而形成的留置权。
第二条乙方作为本协议的质权人,在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丙方将本协议项下的质物或质物标的转移和转让或再质押给任何第三方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质物或质物标的,其行为无效,乙方仍可对质押的质物行使权利。
任何第三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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