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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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加快机动车维修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机动车维修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进一步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交通部《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已获取经营许可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从业人员素质、
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环境保护、遵章守纪和企业管理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
则。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云南省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方便的维修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等级高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发展。
第五条云南省交通厅负责全省范围内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云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全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州(市)、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州(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
第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从业人员素质指标:
维修技术人员获取从业资格证件情况;
(二)安全生产指标:
安全生产制度实施情况及安全生产状况;
(三)维修质量指标:
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和实施情况;
(四)服务质量指标:
服务公示情况、有责投诉次数、服务质量事件和用户满意度;
(五)遵章守纪指标:
守法经营和违章情况;
(六)环境保护指标:
环保设施设备技术状况和运用情况,废气、废水、废油以及空调
制冷剂等维修废物回收处理情况;
(七)企业管理指标:
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形象、获奖情况、连锁经营情况、悬挂质量信誉等级标志情况。
三类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从业人员素质指标:
维修技术人员获取从业资格证件情况;
(二)维修质量、服务质量指标:
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服务公示情况、有责投诉次
数、服务质量事件和用户满意度;
(三)遵章守纪指标:
守法经营和违章情况;
(四)安全生产及环保指标:
安全生产状况,废气、废液、废油空调制冷剂及固体废物
等加收处理情况。
(五)企业管理指标:
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形象、获奖情况、悬挂质量信誉
等级标志情况。
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摩托车维修企业考核指标包含的内容与三类汽车维修企业考
核指标相同。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考核总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
三类汽车维修企业、摩托车维修企业、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考核总分为400分,加分为30分。
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在1000分的考核总分中从业人员素质考核100分,安全生产考核占150分,维修质量考核占200分,服务质量考核占200分,遵章守纪考核占150分,
环境保护考核占150分,企业管理考核占50分。
企业管理指标中企业形象、获奖情况、
连锁经营悬挂质量信誉等级标志情况为加分项目。
三类汽车维修企业、摩托车维修企业、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在400分的考核总分中
从业人员素质考核为50分,维修质量、服务质量考核为200分,安全生产及环保指标考核占80分,遵章守纪考核为50分,企业管理考核占20分。
企业管理指标中企业形象、获奖情况、悬挂质量信誉等级标志情况为加分项目。
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见附件1,三类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
考核记分标准见附件2,摩托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见附件3,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见附件4。
第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条件进行考
核:
(一)AAA级企业
1、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特大恶性服务
质量事件;
2、考核期内未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
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
3、考核期内未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利用配件装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
4、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的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50分,且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80%以上,上述两项考核指标分数达不到要求的,不能评定为该等级。
三类汽车维修企业、摩托车维修企业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考核总分和加合计不低
于340分,且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等各项考核指标分数在该项总分的上述两项考核指标分数达不到要求的,不能评定为该等级。
80%以上,
(二)AA级企业:
1、未达到AAA级企业的考核条件;
2、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特大恶性服务
质量事件;
3、考核期内未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
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
4、考核期内未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
5、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700分,且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65%以上,上述两项考核指标分数达不到要求的,不能评定为该等级。
三类汽车维修企业、摩托车维修企业、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
不低于280分,且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等各项考核指标分数在该项总分的65%以上,上述两项考核指标分数达不到要求的,不能评定为该等级。
(三)A级企业:
1、未达到AA级企业的考核条件;
2、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
件;
3、考核期内未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
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
4、考核期内未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
机动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
5、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600分,且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等考核分数
在该项总分的60%以上。
三类汽车维修企业、摩托车维修企业、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
不低于240分,且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等各项考核指标分数在该项总分的60%以上。
(四)B级:
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1、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2、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
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
3、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利
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
4、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提供质量信誉考核材料,且不按要求
补正的;
5、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6、未按要求建立企业质量信誉档案,或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不配合,导致质量信
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7、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600分或者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等考核指标,
有一项以上的考核指标分数在该项总分的60%以下的。
三类汽车维修企业、摩托车维修企业的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240分,或者企
业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等考核指标,有一项以上的考核指标分数在该项总分的60%以
下的。
重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而受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三章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质量信誉档案,并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并确定专人负责质量信誉档案的建立、保管。
信誉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工商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正、副本)复印件,分公司工商执照复印件、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企业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材料或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等;
(二)安全生产事故记录,包括每次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死伤人数、经济损失及处理情况;
(三)服务质量事件记录,包括每次事件的时间、原因、社会影响、通报部门或机
构;
(四)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行政处罚和通报情况;
(五)投诉情况,包括每次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受理部门、投诉方式、曝光
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处理等情况;
(六)企业管理情况,包括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连锁经营情况、服务人员统一
标志及示证上岗情况,以及获得州、市级以上政府、交通部门和其它管理部门集体荣誉称
号的情况。
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
过企业上报、行政执法、纠纷调解、受理投诉和社会举报等多种渠道,收集并汇总有关信
息,建立包含机动车维修企业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表及考核结果为主要内容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并将相关信息存入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考核周期为每年的
月1日至12月31日。
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3月至6月进行。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根据本企业的质量信誉档案对上
1
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并提交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表(附件5)、本企业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总结及与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相对应的相关材料、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许可证副本。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已经掌握被考核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情况的,可不再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报送此项指标的相关材料。
在异地设有分公司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时,应当提供分公司的质量信誉情况。
分公司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分公司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出具书面证明(附件6),并对确认结果负责。
连锁经营机动车维修企业可直接由总部向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时,应当提供连锁经营网点的质量信誉情况。
连锁经营
网点的质量信誉情况由连锁经营总部进行核实,出具书面保证(附件7),并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连锁网点的相关情况不再进行实质考核。
必要时,可向
连锁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市、县两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级考核,具体依照下列等程序进行:
(一)机动车维修企业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管理档案,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材料进行核实。
发现不一致的,应当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说明或者组织调查。
核实结束后,依据各项考核指标的记分标准(附件1、2、3、4)对被考核企业进行初步考核打分。
三类汽车维修企业、摩托
车维修企业、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表见附件8,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初评表见附件9。
初评结束后,将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初评结果汇总表附件10及附件1、9,于4月底上报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复核。
机动车维修企业所在地为设区市的(昆明市城区范围内),由昆明市汽车维修管理处负责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并对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和评定。
(二)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复
核,并将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的考核数据、所得分数和初步考核结果书面通知(附件11)
被考核机动车维修企业。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三类汽车维修企业、摩托车维修企业、其他机动车维修企
业的考核数据、所得分数和初步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的机动车维修企业。
昆明市汽车维修管理处负责将昆明市城区内所有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考核数据、所得
分数和初步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的机动车维修企业。
(三)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辖区内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的各项考核指
标数据、所得分数和初步考核结果,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运政网站、市级交通主管部门
网站、文件形式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辖区内三类汽车维修企业、摩托车维修企业、其他机动车
维修企业的各项考核指标数据、所得分数和初步考核结果,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运政网
站、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网站、文件形式进行为期
15天的公示。
昆明市汽车维修管理处将昆明市城区内的所有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各项考核指标数
据、所得分数和初步考核结果,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昆明市汽车维修网站、文件形式进
行期15天的公示。
(四)被考核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内向设区
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举报。
举报人应如实签署姓名或单位名称,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及
有关情况。
(五)公示结束后,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
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将评定为
AAA
级的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的附件1、附件9
等原始材料的复印件和一、二类汽车维修企
业质量信誉考核复评结果汇总表(附件
12)于5月底前上报公路运输管理局。
第十五条
省级、市级、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于
6月30日前在当地主要新闻
媒体、运政网站、本级交通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
果,并逐步在网站上建立专项查询系统,方便社会各界查询机动车维修企业历年的质量信
誉等级。
评定为AAA级的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局通过网站向社会发
布;评定为AA级及以下的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可由各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社会发
布,并将质量信誉考核汇总表(附件
13)报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备案;三类汽车维修企业、
摩托车维修企业、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网站或文件向社会发
布,并将质量信誉考核汇总表(附件
14)报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下设的分公司与总公司一起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子公司
的质量信誉等级由其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单独考核。
第十七条具备质量信誉等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需要分立或合并,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原质量信誉等级自动失效。
第四章质量信誉管理
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由机动车维修企业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昆明市汽车维修管理处根据考核结果标注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副本)的备注栏内,等级印章式样见附件15。
第十九条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昆明市汽车维修管理处负责考核等级为AA、
AAA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颁发全省统一式样的标志,企业应主动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
置。
第二十条对新办机动车维修企业,在经营满一个日历年度前,不参加质量信誉等
级的考核,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副本)上注明“新办企业”。
经营满一个日历年
度后,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周期为经营许可之日至考核年度的
12月
31日。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维修经营项目等事项变更,应当在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时,一并办理质量信誉管理相关手续,原质量信誉等级不变。
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的高低,对企业采取推荐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重大事故车维修、加入全国机动车维修救援网络等激励措施。
连续两年考核为AAA级的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一类摩托车维修企业,自第三年起没有发生安全事故、无举报或电话投诉的情况下,考核同期可以改为二年。
连续三次考核为AAA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时,申请继续经营,可由作出原许
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直接办理换证手续。
鼓励AAA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投资参股(股比超过50%)或以特许经营、品牌连锁等形式扩大维修网点,维修网点可享用原企业的质
量信誉等级。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的宣传工作,引导托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优先选择质量信誉等级高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运用市场机制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注重质量、维护信誉。
机动车维修企业可以使用其质量信誉等级进行新闻宣传或者从事相关的商业活动。
第二十三条对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的,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实施重点监管。
(一)提出具体整改要求,责令B级企业限期在3个月内整改。
(二)限期整改企业应当在收到书面整改意见后15日内向当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提交书面整改措施,接受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三)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由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附
本细则由云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则
附件:
1、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
2、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表
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
考核项目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分值
考评方法及评分标准
实得分
一、从业
100
人员素质
从业
1、技术负责人
一类维修企业至少
经全国统一考试,合
人员
员和质量检验
有1名技术负责人
格人员占规定总人数
获取
人员
和2名质量检验员
比例100%起,每降低
从业
,二类维修企业至
5%,扣4分。
技术负
资格
少有1名技术负责
责人未具有汽车维修
证件
人和1名质量检验
50
或汽车运用大专以上
比例
员;技术负责人员
文化程度,或不具备
和质量检验人员
检测维修工程师以上
总数的60%应获取
职业水平的,扣15分。
全国统一考试资
格证件。
2、其他维修
至少有1名维修企业
经全国统一考试,合
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机修、电
格人员占规定总人数
器、钣金、涂漆、车
比例100%起,每降低
辆技术评估(含检测)
5%,扣4分。
维修技术人员、价格
50
结算员和业务接待员。
以上人员总数的40%
应获取全国统一考试
资格证件。
二、安全
150
生产
1、安全生产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无安全生产制度文本,
制度,各操作工位
危货运输车辆维修企
具备齐全的安全操
60
业无应急预案文本,
作规范,危货运输
扣60分,安全生产制
车辆维修企业具有
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到
应急预案文本。
位的,扣10分/项。
2、安全保护措施和消
具有与维修作业相
不符合要求的,扣
10
防设施
适应的安全保护措
分/项。
施,配置齐全的消
30
防设备且设备能正
常使用。
3、安全事故
在考核周期内,因维
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
修企业原因,在机动
故,造成人员住院的,
车维修生产过程中导
60
扣30分/起;造成人
致发生安全事故。
员死亡的,扣60分
/起
考核项目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分值
考评方法及评分标准
实得分
三、维修
200
质量
1、质量保证体系
具备国家、行业相关的
质量保证体系建设不
规定和标准:
《机动
完善或执行不到位的,
车维修管理规定》、
扣10分/项。
未建立
GB/T16739
、
维修档案的扣15分,
GB/T15746
、
维修档案不健全的,
GB/T18344;
视情况扣5-10分。
以及维修车型相应
的技术资料及工艺
文件,并确保完整
有效及时更新;对
40
车辆进行二级维护、
总成修理、整车修
理的,实行维修前
诊断检验、维修过
程和竣工质量检验
制度,即规范使用
三单(报修单、过
程检验单、竣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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