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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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汉中市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汉中市辖区内的全部新建、改建、
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建筑装饰装修
工程的监理招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监理招标投标
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招标项
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任何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除本地
区、本系统以外具备相应资质的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
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的监理招标应
在汉中市建筑工程承发包交易中心进行。
第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监理招标应遵
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监理招标必须
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房屋建筑工程估价在 300 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和 200 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监
理招标。
第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监理招标有下
列情况之一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
直接发包: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
招标的;
(二)在建工程追加工程量,原中标人有能力承担且不
改变原委托监理合同的实质内容;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
下列条件:
(一)业主、建设项目法人或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已确定
或组建;
(二)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规划许可证或建设项目的施
工招标已经结束,施工单位已确定。
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监理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
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申请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向汉中市建设工
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报送以下书面材料,经备案核准后方
可自行招标。
(一)项目招标人法人营业执照、项目法人组建文件或
建设单位具备的相应资质证书(提供复印件)。
原件备查;
(二)内设招标机构或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具
备相应的资质,招标人应将委托代理合同或协议报招投标
管理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
理机构。
第十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监理招标一
般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两种方式进行。
公开招标项目:
凡国有投资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估价
在 500 万元以上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估价在 300 万元以上
的建设工程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的投标单位
不得少于 5 家。
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报经市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潜在投
标人可以选择:
(二)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比,不值得: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采取邀请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应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
不少于 3 家符合条件的特定投标人投标。
第十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
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申请投标(或应邀请投标);
(三)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如为资格后
审,在确定中标人之前进行资格审查);
(四)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五)招标人组织踏勘现场、召开标前会,进行必要的
答疑和补遗;
(六)投标单位提交投标文件;
(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八)确定中标人,核发中标通知书;
(九)签订监理委托合同;
(十)凭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
(一)所有依法公开监理招标项目的公告应在我市或国
家指定的媒体或网络上发布;
(二)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2、招标依据;
3、招标项目的概况、规模、开工及竣工的日期;
4、招标项目的标段划分及主要工程量;
5、拟采取的招标方式;对投标人的要求;
6、资格审查文件获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费用;
7、招标的主要日程安排。
第十六条 投标资格审查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按招标公告和投标资格
审查文件载明的要求条件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查。
此审查可以采取资格前审或者资格后审。
(一)投标资格审查程序
1、招标人发售资格审查文件;
2、投标申请人提交投标资格申请书;
3、招标人审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4、确定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名单;
5、向招标管理部门提交投标资格审查报告。
(二)投标资格审查的内容
按照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中所要求的项目和内容
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的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须知。
主要内容包括:
工程概况,委托监
理的范围和标段划分情况,相应招标工程的概算,工程质
量、工期、承诺的内容、投标报价、标书报送时间及开标
时间、地点,评标的办法和标准、定标的原则,招标人需
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三)合同文本及合同条件。
包括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
同协议书和合同条件(含专用条件和通用条件);
(四)投标文件的内容及编制要求。
主要内容应包括:
投标标书、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
标承诺书、监理费用报价及与报价有关的技术标书中主要
内容如:
监理大纲、投标人综合情况、拟进场的总监理工
程师和监理人员的情况、拟进场使用的主要设备和检测仪
器等;
(五)技术规范。
指明本项目采用的建设规范和工程技
术规范;
(六)有关资料及附件。
包括有关技术资料(平面图、
主要工序控制表、设计说明等)、投标书、履约保函等格
式。
第十八条 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
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情况。
潜在
投标人据介绍情况作出的任何推断、判断和决策自行负责。
第十九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所有投标人
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进行完整书面答
复,且需将解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
人。
该解答内容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招标人须留给投标人合理的编制投标文件的
时间。
自发售招标文件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正常情况下,
不少于 20 日。
特殊情况须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
方可调整。
但自书面答疑和补遗发出至截止投标时不得少
于 15 日。
(按招标法的条款较好)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设有拦标价的,拦标价必须保密。
一个标段只能编制一个拦标价。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及
招标人规定资格条件的法人。
(按招标法的条款较好)
第二十三条 两上及以上监理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
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由同一专业组成的联合体
按资质等级低的等级为准。
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协议,约
定双方应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明确联合体代表人和授权
人。
第二十四条 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的内容。
投标人应该按照招标文件的
要求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
求和条件作出明确的答复;
(二)凡是联合体投标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并
将各方联合投标的协议装入投标文件中;
(三)除有变化或投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开标前投标
人的投标文件中不得重复报送资格审查文件中的相应文件;
(四)投标人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以书
面方式可以提交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的文件。
此将作
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及
方式提交投标文件,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在收到
投标文件后及时检查密封和标识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标
书应当拒绝;对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
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
招标人应妥善保管直到开标时方
得开启。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代理公司)应
当拒绝接收。
第四章 开标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
参加开标。
所有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拟
派项目总监必须到场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七条 开标现场必须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主持,
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介绍招标项目的有关情况;
(二)查验各投标人的证书、证件:
法定代表人书或授
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拟派项目总监的证书、证件。
(以
上证书、证件、身份证需出示原件)。
(三)公布评标、定标办法;
(四)投标人确认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当众查验、启封
投标文件和补充、修改函件;
(五)当众开启、宣布各投标人的投标信息、公布拦标
价(如果有);
(六)、开标评标;
(七)、当场作出开标记录,并有招标人、投标人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规定的表格上签字,确定开标结果。
第二十九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无效标书:
(一)、逾期送达的标书;
(二)、投标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未按时参加开标
会议的;
(三)、未按规定格式的标书;
(四)、项目总监未按时到会;到会的项目总监与资格
预审时所报名的总监不符的;
(五)、在同一标段,投标人提交一个以上报价的或自
行投标外又同时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或同时参加一个以
上联合体投标的;
(六)、未按规定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第五章评标
第三十条 评标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组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监督委员会;
(二)、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三)、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澄清的书
面资料(必要时);
(四)、总监理工程师主答辩;
(五)、评标委员会编制、并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一般为 5 人以上的
单数,其中招标人参加的人数不得多于总人数的 1/3,工
程技术、经济、管理的专家不得少于总人数的 2/3。
以上
专家必须在市建设工程招标办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范围、性质、特点及主要技术标准;
(二)、招标文件及主要技术要求和商务标要求;
(三)、评比办法和标准。
第三十三条 评标工作一般分为商务标评审和技术标评
审两个阶段。
商务标评审阶段主要对投标报价,投标文件
的符合性、响应性进行审查。
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
法和标准先进行技术标的评审, 对于技术标合格的投标文
件评审结束后,再对其商务标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技术标
的评审主要对投标监理大纲、监理资信及监理人员的组成
和专业措施等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
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审查
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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