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音乐版权保护难题待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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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音乐版权保护难题待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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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音乐版权保护难题待解
2015年9月2日
网络环境下的音乐作品怎么使用,涉及到一个利益平衡的问题,既要保护词曲作者的合法利益,也不能影响整个社会文化产业的发展
传统的出版音乐作品或者音乐制品。
有相对比较固定的授权模式,必须经过权利人授权才能出版,在网络环境中,数字音乐海量使用、快速传播的情况下,授权模式是目前最大的瓶颈
在线音乐下载平台出现后,各网站仍采用免费音乐聚集受众,吸引广告商来赚钱。
和多数传统媒体的赢利模式一样。
但是合理的商业模式没有建立
法治周末记者刘雅婧
5月4日对自由(freebird)乐队是个不大不小的重要日子。
这一天他们将登上迷笛音乐节的舞台。
这意味着会有更多的人能听到他们的原创歌曲。
两年前他们正式告别签约的华纳公司,回归地下。
在华纳的三年中,留下三张小样和一张EP。
其中,包括《爱像是昨天》在内的四首原创歌曲被授权给公司,做成中国移动音乐平台的彩铃。
2006年,乐队贝斯手张杰收到网友发来的这首歌的音乐链接,可供下载,他很意外:
“当时刚加盟华纳不久,不太了解著作权保护,何况市场大,别人能知道你并喜欢你,就很不容易了。
”
即使是身属华纳这样有名的唱片公司,和中国移动这样较为尊重版权的大企业合作,两年下来,四首歌共收到版税不过100多元。
而在大量音乐网站上出现的自由乐队的原创歌曲,往往未经乐队和公司授权,更别提分成了。
张杰对《法治周末》表达了这种疑惑,离开华纳后,他们很注重版权保护,原创歌曲往往只在现场表演,在他们的在线平台上,也只有试听模式,不提供下载,很少将DEMO(录音小样)随便送人,却经常能在互联网上发现清晰版本的下载链接,这些歌是怎么传播出去的呢?
和自由乐队一起带着疑问迈入艰难的复制音乐时代的,不仅有主流传统唱片公司的签约歌手,还有更多没有签任何经济公司的独立地下音乐人。
“唱片业艰难,地下音乐更艰难。
民谣歌手周云蓬出名,收入却很微薄。
”曾为多家地下乐队做过活动代理人的刘凌辉介绍,即使是像扭机乐队这样有名的地下乐队,一年的演出费用也可能赶不上太合麦田签约歌手李宇春的一场演出。
而数字盗版却加剧了对原创音乐人的利益侵袭。
“互联网上盗版基本是100%。
”太合麦田的执行CEO宋柯对《法治周末》断言,唱片行业一定会死,行业内没有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传统唱片公司,即:
可依靠传统版权获得收益。
关于词曲作者著作权保护,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刘平表示:
在传统数字发行领域,原创作品的词曲作者就很少获得过权益。
互联网时代,盗版更便利,词曲作者则雪上加霜。
国家版权局版权处处长段玉平说:
在当前网络环境海量使用,快速传播的情况下,数字音乐领域主要问题集中表现为授权模式不明晰。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所长来小鹏回复《法治周末》:
网络环境下的作品怎么使用,涉及到一个利益平衡的问题,既要保护词曲作者的合法利益,也不能影响整个社会文化产业的发展。
夹缝中的一根救命稻草
上个世纪90年代初,几乎所有校园人的记忆里,都有这么一幕:
某个黄昏时分,天桥下的小贩们背着黑色胶袋,凑上来低声问:
“要盗版盘吗?
”
彼时正是中国流行音乐的黄金时代,高晓松,老狼,陈琳、郑钧等音乐人集体出场,好歌层出不穷,唱片公司迎来鼎盛时期。
那时,有内地摇滚教父之称的崔健一场商业演出费用是15万元,而普通城市职工的月收入只有几百元。
于是,盗版行业兴起似乎变得不难理解。
一个作坊,一群工人,一只黑色水笔沿着CD内缘涂一圈,技术就被破解了,接着就是大规模的刻录和复制。
“尽管为了维护正版,发明了DRM(数字音乐版权保护标识)、防盗狗这些技术,以期阻止对影音内容的非法复制传播。
”曾任环球唱片公司中国区宣传总监的资深音乐人丁宁介绍,“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盗版商破解得非常快”。
“选秀教母”龙丹妮离开天娱、转行新媒体时曾断言:
“唱片已经死掉,不过是歌手的衍生产品。
”随着国家对版权保护的注重,实体盗版业有所遏制,随之而来的是更大规模的电子复制,丁宁说:
“唱片原本就卖不出去,而一条下载链接就足以让歌手和词曲作者饿肚子了。
”
从蜡盘唱片,到黑胶唱片,到磁带,到CD,再到当下的网络下载音乐和无线音乐平台。
新生的数字音乐已经抛弃了实物载体,成本低,传输速度快,音质不易损耗。
上世纪90年代,音乐爱好者将购买的正版CD音乐转成MP3格式放到网上供下载。
p2p(点对点的档案传输软件)技术发明后,使用者可通过一个软件平台,连接另一台电脑,复制想要的音乐。
“当时的唱片业没意识到潜在威胁,约束和保护措施没有及时跟上。
”宋柯说。
1997年,音乐人陈哲即建立了第一家音乐网站,其后,各类音乐网站剧增。
XXMP3深度链接搜索模式推出后,靠广告和流量获利的互联网音乐行业发展壮大,逐渐养成了中国消费者在网上下载或在线试听免费音乐的习惯。
而对于唱片行业的前景,《法治周末》的大部分受访者表示乐观。
欧美正版唱片行业
面对数字音乐有种当头一棒的感觉。
而始终在夹缝中生存的中国传统唱片却抓住了一根救命稻草。
普通唱片公司都是靠演出、艺人走穴和广告为生。
数字音乐的出现也可是一种宣传。
给多家大唱片公司做过发行的张宏说:
“出专辑不代表卖唱片,CD现在就是歌手的个人宣传名片。
”
“我们和国外唱片公司很不一样,因为有盗版,一开始就没靠唱片赚钱。
”丁宁说。
他介绍,即使是那些专门靠卖音乐为生的传统大唱片公司,也转向了无线音乐平台,他们利用自己几十年甚至一百年积累下来的歌曲目录挣钱。
中国移动2004年推出彩铃后,又将推出整曲下载———具备数字音乐的雏形,作为无线音乐的主要传播平台,中国移动成为环球、SONY这样海外版权资源丰富的大公司的重点合作对象。
仅太合麦田一家,去年的无线音乐收入就占了全部收入的55%。
另一方面,业内人士亦认为CD不会死掉,而是成为高端收藏品。
“黑胶有人收藏,CD也会有市场。
”宋柯说。
张杰则认为:
现有的数字音乐技术还很难达到CD的音质,数字音乐过于平稳,CD的音质就像演出现场,总有变化。
“年轻人更喜欢有变化的东西”。
“音乐行业价值还不超过4亿元”
然而,互联网数字音乐著作权侵权仍然是个世界性问题。
在国内,维权无门事件一直在发生。
在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刘平参加过的一次世界性音著协会议上,与会的外国代表举手发问:
“用中国强大的行政力量,能否解决互联网音乐著作权保护问题?
”
“当时我们很难回答。
”刘平对《法治周末》说,欧美国家也有音乐著作权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p2p的个人行为上。
而国内音乐版权管理不规范的情况更严重。
比如互联网大企业利用深度链接方式调用藏在别人服务器里的音乐,不仅利用这种方法进行音乐内容传播,还用简单的直接上载方式对歌词进行复制。
“这直接侵害了词曲作者的著作权。
”
“收费音乐网站很少买我们的曲目库。
”宋柯说,词曲作者授权给唱片公司的正版歌曲,大量出现在各种音乐网站上,为此付出的版权费用却几乎没有。
“而且,出了侵权问题,他们只需要在24小时内删除就可以免责。
”
“很多大网站说这些侵权的盗版作品是网友自发上传的,可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背后的组织性很强。
”宋柯举了央视一档法治节目为例,一个网友上传了4万个视频。
“以目前的带宽水平,他要不吃不睡五、六年才能达到这个数量”。
在线音乐下载平台出现后,各网站仍采用免费音乐聚集受众,吸引广告商来赚钱。
和多数传统媒体的赢利模式一样。
但是合理的商业模式没有建立。
“对于侵权,作为版权方却没有办法,数量太多,根本盯不过来。
”张宏说。
网络条件下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是普遍存在的问题。
刘平代表的音著协曾起诉国内一家大搜索引擎公司,2008年立案,2010年2月才结束一审。
“版权方付出的时间成本太高。
”宋柯表示经济成本也很高,“一场官司打赢,索赔撑死了两三千,还不够支付律师费”。
“音乐行业是弱势,词曲作者更是弱势。
”刘平列举美国七大电影公司向政府施压,赢得在中国市场相对高的正版率。
“国内一个个词曲作者相对分散,无法像电影业那样集中强势地实现维权”。
由于中国音乐版权保护不力,大量正版授权费用收不上来。
而音乐版权授权费用早已成为各大唱片公司的主要盈利点。
“在世界范围内,中国音著协的地位和权利代表性上与他国的同类组织不相上下。
但是每年所收取的著作权使用费却只是人家的一个零头。
”刘平补充说。
目前因音乐版权保护管理不规范导致的众多乱象,不仅仅体现在唱片行业和互联网行业的利益分割上,也体现在音乐行业内部。
张宏曾在的北京龙乐文化公司一度因为《九月九的酒》与音著协产生诉讼,歌手陈少华把歌曲授权给龙乐文化发行,被音著协以侵犯版权诉上法庭。
张宏说,音著协作为集体管理组织,管理歌曲目录,替歌手行使词曲著作权。
“但我们认为词曲著作权应该首先是属于作者本人,只是在音著协进行登记。
这样一来,双方都有理,这在出版业内看来,就是多头管理”。
而素以尊重版权著称的中国移动,前段时间给各大唱片公司发文,要求在正版专辑里取消DRM标识,带该标识的正版音乐只能下在手机里听,无法传播,很多用户就会考虑去网上下。
张宏说:
“这客观上可保持移动无线音乐全曲下载的用户量。
但也可能助长盗版。
”
现有的政策更为倾向互联网行业保护,比如MP3音乐深度链接搜索模式,司法认定上是没有问题的,音乐行业著作权人维权就更难了。
宋柯说:
“我们现在同XX有付费的合作模式,用户免费试听,不能下载,而且XX只支付界面上的广告分成。
这种模式目前还很不成熟。
我们需要更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
国家现在的政策扶植重点不是音乐产业,实际上音乐行业收益非常可怜,刘平说:
“据估算,整个中国国内的音乐行业加在一起,包括互联网数字音乐和传统唱片行业,实际年产值不超过4亿元,还不如卖油条豆浆的行业。
”
法律解决的和没解决的
数字音乐著作权是否有相关的立法保护?
来小鹏向《法治周末》介绍:
我国在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中都有相关规定,最高法院还发布了许多司法解释。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有相关规定。
在传播过程中,要依法经过授权,或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可不经过作者同意,但要给作者付报酬,叫有偿使用。
这就是许可使用费。
大量音乐网站未经版权人授权非法下载,违反了著作权法,也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意思就是将他人的作品通过互联网传播出去。
按照著作权保护法的规定,词曲作者、表演者、录音制作人(唱片公司)三个权利人都受到法律保护。
都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站要传播歌曲,要经过这三者的同意,但是在我国,通常歌手把权利转让卖断给唱片公司。
所以要经过词曲作者和唱片公司的同意。
这种权利在侵权责任法里有个“避风港”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知道自己在该网站上被侵权,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示,通知其网站上的内容构成侵权,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该提示之后,应当按照其提示,及时采取上述必要措施。
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构成对网络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放任,具有间接故意,视为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来小鹏说,现在的问题是没有规定索赔,只是给了一个通知和删除的过渡阶段。
而且困难在于维权成本高,很难一个个找出侵权方。
加上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比较少,侵权网站过多,进行行政执法难度很大。
词曲作者大多是加入音乐著作权协会,通过集体管理组织信托关系维权。
目前我国发布了著作权的管理保护条例,很多集体管理组织依据这个条例进行工作。
而在互联网领域的著作权保护工作还起步不久,面临着各种问题。
国家版权局版权处处长段玉平介绍,传统的出版音乐作品或者音乐制品,有相对比较固定的授权模式,必须经过权利人授权才能出版,在网络环境中,数字音乐海量使用,快速传播的情况下,授权模式是目前最大的瓶颈。
特别是通过网络传播怎么授权,是通过一个一个词曲作者授权,还是通过集体管理组织授权,还是代理公司授权。
目前业内较为不规范。
而权利人要维权通过什么方式,是法院诉讼,还是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在现有的授权模式下都不能起到很好的解决效果。
关于赔偿问题,段玉平说,法律上规定侵犯著作权后有三种赔偿模式,一是权利人因非法传播受到的损失。
二是侵权人因此而获利。
三是法定赔偿额,50万元以下。
至于每个案件赔偿多少,由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再确定。
对BT,电驴这种网络服务者和p2p模式产生的侵权问题,法律上都有规定和案例。
只是维权人执行成本太高,而且个人非法下载是世界性难题。
那些存在于现实中的具体著作权保护问题则更为具体。
张宏指出,音乐版权主要分著作权和邻接权两类,细化为词曲演录四部分,其中词曲作者行使著作权,演出者和录音、录像者行使邻接权。
“而著作权保护里只有邻接权和著作权,接下来怎么分配没有明文规定,都是照着行业内的不成文规矩来办。
”
这就是导致很多内部纠纷的源头。
没人提供音乐,那很可怕
关于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对话
梁晓辉宋柯
宋柯:
太合麦田首席执行官。
梁晓辉:
独立乐评人。
数字音乐对唱片公司是件好事
梁晓辉:
数字音乐的出现对唱片行业来说是个机会吗?
宋柯:
数字音乐简单讲就是用数字形式代替了传统的唱片,再是网络下载和彩铃。
我们的唱片工业落后欧美、日本等很多年,但网络和手机的发展相当迅猛,中国互联网和手机用户数量是世界上前几名,硬件也不差,数字音乐就是在这时发展起来的,传统唱片工业落后别人十年二十年,现在软硬件我们都不差,差距可能只有一两年甚至没有,大家站在同一个起跑线上。
环境缔造时代,数字音乐对唱片公司来说,应该是好事。
梁晓辉:
但实际上还是有弊端。
宋柯:
是。
中国从唱片工业兴起来说,就有盗版问题,在传统唱片时代,90%以上的都是盗版,盗版培养了人们少消费的习惯,到了互联网时代,这种习惯就变成了不付费。
这个问题全世界都一样,在国外,美国有Itunes,但在国内,没有一个成规模的正版付费音乐网站,中国移动的无线音乐能算一个,但远没有形成气候。
现在传统的实体唱片,相比较其他盈利部分(艺人经纪、演唱会等)收入可以忽略为零,而最能赚到钱的网络部分,我们又收不上钱,收入也为零,其实做唱片公司的很可悲。
中国移动尊重版权
梁晓辉:
那新的模式是不是和中国移动合作,太麦去年发了《李宇春同名专辑》,最近又发了高晓松的《万物生长》,都是无线音乐俱乐部首发的数字音乐,这个在盈利方面怎样?
宋柯:
和无线音乐的合作占到了太麦收入的55%。
中国移动首先十分尊重版权,他们对于版权的支付不仅付给唱片公司、词曲创作者,还会注重歌手的版权,一开始他们做彩铃,不懂版权,后来也开始意识到这个问题,过来和我们商量版权,太麦还做了他们两年的顾问。
而且他们还帮助唱片公司做营销,通过网站还有手机,做试听做宣传,因为在传统媒体的营销上,已经差很多,原来最主要的宣传途径,广播、音乐电台,现在衰落的很厉害,所以我们就不能靠电台宣传,电视音乐节目越来越少,都整合到综艺节目中了,而且广告特别贵,原来做小朴(朴树)的专辑,我们还投过钱做广告,确实有成效,但到现在没那么多钱了。
就是说,随着传统媒介衰落程度的不同,在营销宣传方面已经不行了。
但和中国移动,我们还能一起研究怎么做营销。
梁晓辉:
那分成的问题呢?
宋柯:
分成少是一个问题,但是对我们整个运营收入来说,已经是很多了,占到了55%。
这也是太麦还有其他合作的唱片公司默认的,移动不可能主动跟你说,给你多分点儿吧。
梁晓辉:
为什么不跟他们争取?
宋柯:
因为内地的唱片公司少,而且没有一家独大的。
全球也是,包括环球、SONY、EMI、华纳,没有一个唱片公司的市场份额超过10%,包括市场占有率最大的环球。
太麦是内地最大的唱片公司,占有率也不会超过20%。
没有巨头没有话语权,市场占有率在30%-35%之间是最好的,这样可以和别人谈条件,否则行业规则只能由别人制定,国外也是,四大唱片公司,如果Itunes和任何两家谈成了合作,剩下的两家即便不同意也完蛋,因为占有率不够,要么就合作,要么就倒掉。
梁晓辉:
合并垄断是唱片公司的一个出路吗?
当初五大唱片公司(环球、SONY、BMG、EMI、华纳),现在只剩下四大了。
宋柯:
合并是趋势,有消息称这四家会继续合并。
要不就转型做经纪公司或演出商,现在没法靠音乐赚钱。
梁晓辉:
那您2005年探索的“数字音乐发行联盟”结果怎样?
宋柯:
当时我们自已出了些问题。
首先是DRM技术(数字版权管理),当时用的是微软的技术,只要付费购买了音乐,输入一个验证码,就能在正版Windows操作系统下用特殊的播放器播放,当时这种技术可以保障同时下载到两三台电脑上,但是盗版的操作系统就不行,还有的人的确是付费买了,但只能在电脑上听,不能放到MP3上、手机上听,这也是很大限制。
其次是我们当时的曲库不够大,数量不够多,李宇春出新歌,我们要开通服务,就要购买服务器,但不可能一发专辑买一个月的,至少要买半年,保证半年大家都能下,但新歌期过了,没有新的专辑上来,这部分时间的服务器就浪费了,购买服务器也是很大一笔钱。
还有就是当时小额支付功能还不完善,大家最习惯的是用手机短信支付,但这个支付链条需要支付27%的功能费,我们不能把这部分功能费附加在消费者身上,只能自己出。
一首歌27%的成本都出去了,做这个事情就没多大意义了。
法律保护是关键
梁晓辉:
现在技术达到了,为何没做?
宋柯:
技术达到了,当时环球音乐拿曲目库给我们,不是歌曲数量不够,是我们一直在等政策出台,不打击非法下载做这个就没意义,正版购买里面可以有歌词伴奏等等非法下载得不到的东西,但比起免费可下载的歌曲,谁还愿意花钱来购买音乐。
梁晓辉:
所以,法律的保护才是关键。
宋柯:
没错,但现在的法律规定的侵权只是针对作词作曲人的,针对唱片公司,也就是母带版权持有者的规定还相当模糊,我们前一阵子状告某MP3搜索引擎,就是以作词作曲人的角度来进行的,即便是判定了侵权,非法下载的网站赔偿的数目还是很少,而我们告的成本又非常高,在法律方面不占优势。
梁晓辉:
如果法律还没有相关的改变,接下来的情况会怎样?
宋柯:
不走其他的渠道,3年后可能唱片公司就死掉了,太麦是内地最大的唱片公司,如果太麦做不下去,那内地其他人就更做不了。
我一直强调,唱片工业是国家创意产业的一种,在文化影响方面却最容易实现,像Hip-Pop音乐对年轻人的影响就很大,音乐其实是最容易当作“武器”的,我们不需要国家过多投入,国家只要注意到这方面的政策扶持就好,否则就会在大的工业体系中被淹没,不会有人再去提供音乐,那很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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