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1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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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10
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10%
篇一:
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
(一)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协议与双方的法律责任:
1、劳务派遣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2、双方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合同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即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三)被派遣劳动者权益
1、依法与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工资福利待遇
(1)《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3、被派遣劳动者的政治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派遣单位的义务
1、雇主义务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2、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告知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3、按月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五)用工单位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六)劳务派遣单位的禁止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七)用工单位的禁止行为
1、《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2、《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八)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共同禁止行为《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篇二:
派遣工不得超过单位用工总量10
派遣工不得超过单位用工总量10%,新规实施两月“临时工”咋用,单位很头疼
王伟健白天亮叶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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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XX年05月06日
“五一”期间,劳动者权益保护再度引起社会关注。
我国被派遣劳动者有3000多万,“临时工”泛滥现象引发同工不同酬等问题。
去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一大亮点就是对劳务派遣用工的规范;今年3月1日实施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又作了进一步规定。
在“派遣工不得超过各单位用工总量10%”的高压线下,被派遣劳动者命运会有怎样的改变?
日前,本报记者在多地展开调查。
仅限三种岗位——界限难明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新规实施,过去一些单位在核心岗位上用劳务派遣性质的“临时工”、一用几年甚至十几年的状况有望得到纠正,部分派遣工或从此转成正式合同工。
江苏省苏州市新区一家大型日本独资企业目前有员工6000余人,派遣工超过50%。
企业人事科科长汤先生表示,选择劳务派遣主要是为了应对用工数量季节性波动。
企业的订单有很强的季节性,“用工高峰时有6000多人,而低谷时只有XX多人。
新规实施,对企业影响很大。
”新规对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有了限制,汤先生说,这对企业来说是个难题。
替代性岗位是指正式员工因为各种原因暂时离开岗位而需要人员补充的,而什么是辅助性岗位,很难界定。
“我们公司一般要经过工人代表大会和工会一起研究来确定辅助性岗位,然后再根据岗位性质决定采用劳务派遣还是劳务外包的形式。
”汤先生说,包装这类的辅助性岗位,以前主要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现在可能整体包给劳务公司,由劳务公司管理工资、保险等工作。
他表示,公司已经准备转正一批优秀员工。
从去年7月1日起,安徽合肥开始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
合肥人社局调解仲裁处处长郭其华认为,单位首先在界定业务外包和劳务派遣时存在难点,尤其是一些国企,哪些是外包、哪些是派遣,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存在着自家设公司往自家派人的情况。
此外,什么是辅助性工作,单位不好作评价,管理过程中各地的把握也不一。
数量低于10%——企业观望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
徐学忠是被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江苏省某台资企业的技术工人,这几天,他被企业录用为正式员工。
他说,这些年,他以电工的身份经常不停被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不同企业,“大约半年要换一个公司”。
不久前,徐学忠突然得到通知,公司要与他签正式合同,聘请他做专职电工。
“听说是劳动部门要检查公司的劳务派遣用工情况,企业可能感受到了压力,就把我转为正式工。
”不过,并不是所有的派遣工都和他一样幸运,同他一起被派遣来的10名工人中,大部分员工如维修工、保安等被取消了派遣合同。
“那些技能相对差的工友,被取消派遣的话,找一份与原来相当的工作,确实不太容易。
”徐学忠说。
苏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会长庄志认为,《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施行后,用人单位派遣员工转为外包公司员工将成为一种趋势。
“对此,企业有四种应对方法,即保留、转正、转外包、辞退。
”
苏州汇思人力资源集团主要服务对象为日本和欧美外资企业。
总裁高门中介绍,以前,这些企业的保安、门卫、维修工、保洁员、操作员等岗位主要以劳务派遣为主。
新规实施后,这些企业的派遣用工数量下降明显,他们或将劳务派遣工转为正式工,或者由专业化的公司实行劳务外包。
在汇思集团,劳务派遣业务此前约占其业务量的40%,如今大约降至30%。
记者了解到,还有许多用工单位还在观望中。
一方面是法律法规本身留出了“过渡期”。
另一方面,此次《暂行规定》中强调的“同工同酬”“不得歧视被派遣人员”等内容,其实在已出台多年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有所体现,但一直未能很好落实。
一些用工单位也在看,这次是不是来“真”的。
同工同酬——工方期盼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同工同酬”的规定意味着,即使是被派遣劳动者,其在基本工资、奖金、年终奖等方面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应与用工单位直接招用的劳动者相同,然而在现实中,不平等的现象依然存在。
从苏北到苏州打工的杨志勇,今年2月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被外派到苏州一家大型电子企业工作,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以现金结算的方式发放。
但杨志勇发现,工资每次都比企业正式员工要少。
“我们一般每天都会加班,第一个月我和好几位同事工作时间一样。
”杨志勇算了一下,两个月下来,他比同事少拿1000元。
“我跟劳务派遣公司理论,他们告诉我,派遣工就是要比正式工少。
”杨志勇说,劳务派遣工比较弱势,“有时觉得低人一等”。
在合肥市一家事业单位做主持人的小黄工作了两年。
他说,单位的职位分三个档次,一类是在编正式员工,大多是本科或者研究生毕业;一类是节目制作,基本上也是正式职工;还有一类就是劳务派遣员工。
小黄看过在编正式员工的工资条,发现和他的基本工资是一样的。
唯一让他感到不平衡的就是,正式工饭卡每个月多300块钱。
此外,在编员工的公积金比小黄要多一些。
郑小姐在北京一家广告公司做业务员,这家广告公司两年前由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老员工重新签劳动合同,新员工则采取了劳务派遣方式。
郑小姐介绍说,虽然是派遣工,但收入都采取“底薪+提成”的方式,与合同工差别不大,最大的不同体现在社保方面。
合同工由用人单位上保险,五项保险齐全,且基数高;派遣工由派遣单位上保险,只有三险,且基数低。
她了解到,最近公司人事部门已经开会讨论派遣工“转正”事宜。
“也许就不再被派遣了,希望能尽快转成合同工,同工同酬、五险齐全。
”郑小姐说。
责任编辑:
包瓴瓴
篇三: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规定
一是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
规定只有依法设立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且具备一定经济实力以承担对被派遣劳动者义务的公司法人才能专门从事劳务派遣经营。
二是对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作出特别规定。
尤其是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从而防止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联合起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侵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益。
三是针对存在劳动关系三方主体的特殊情形,除了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义务外,还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包括用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四是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
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五是针对劳务派遣的特殊性,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作了一些特别规定。
包括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六是限定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
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七是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发展中,用工单位处于主导地位,是最大的推动力量。
为了防止用工单位规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促使用工单位只有在真正符合社会化分工需要时才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并且与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合作、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履行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篇四:
最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XX
最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XX
摘要:
XX年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包括哪些内容XX年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一共
有几章几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包括的内容有总则、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法律责
任、附则,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有七章二十九条。
找法小编为您介绍。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XX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XX年1月2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
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
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
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
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
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
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三章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
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七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
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
派遣协议的内容;
(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
遇;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
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
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
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
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
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
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
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
销的,已经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
双方经协商一致,可
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
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
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
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
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应
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
第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
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
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但被派遣劳动
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
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
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
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
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五章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
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
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
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
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
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执
行。
第二十四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
款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
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将本单位劳动者派往境外工作或者派往家庭、自然人处提供劳动
的,不属于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
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
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
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
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
满。
用工单位应当将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
被派遣劳动者。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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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XX年修订版)
南京市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
(XX年修订版)
甲方(劳务派遣企业)全称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劳动保障证号联系方式及电话
乙方(职工)姓名性别文化程度身份证件号社会保障卡号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联系方式及电话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采用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同期限不少于两年)。
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乙双方只可依法约定一次)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1、甲方派遣乙方在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从事工作,(属于、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者其他特种作业。
工作地点为。
2、派遣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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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 合同法 劳务 派遣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