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冶金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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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冶金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佛山市冶金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佛山市冶金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提升企业本质安全,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4〕17号)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结合佛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佛山市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行业(以下简称冶金等行业)一般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小微型企业(含生产类个体工商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从业人员100人以上或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同时符合多个企业判定标准的,就高不就低。
第四条一般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
小、微型企业按照《佛山市冶金等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见附件1)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小、微型企业视实际可申请开展三级及以上标准化创建。
第五条对冶金等行业企业实行分类分级。
(一)根据企业风险辨识状况,分为以下几类:
金属冶炼、使用工业煤气、涉及涉氨制冷、涉及有限空间作业、涉及粉尘涉爆、涉及大量使用有机溶剂、存在人员密集工作场所等。
(二)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得分进行分级:
分级
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
一般企业
A级
大于等于95分
大于等于95分
大于等于85分
B级
小于95分
大于等于85分
小于95分
大于等于85分
小于85分
大于等于75分
C级
小于85分
大于等于75分
小于85分
大于等于60分
小于75分
大于等于60分
第二章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程序
第六条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工作,核准和公告三级及小微型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名单。
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冶金等行业企业三级及小微型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评审工作。
镇(街)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冶金等行业企业三级及小微型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
第七条自评。
(一)企业应成立自评小组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自评小组应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一般企业自评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小型企业自评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微型企业自评小组成员不少于2人。
自评小组应依据相关行业评定标准逐项进行考评,并编制完成《佛山市冶金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以下简称《自评报告》,见附件2)。
(二)企业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自评小组仍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参与自评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必须在《自评报告》首页署名盖章。
(三)企业应每年进行1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公示。
第八条评审。
(一)冶金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达到国家、市有关行业达标标准要求,申请三级及小微型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将《自评报告》及《佛山市冶金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见附件3)提交至所在地的镇(街)应急管理部门;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3.无《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明确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行业评定标准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评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条款执行。
(二)镇(街)应急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对《自评报告》进行材料审查,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提交至区应急管理部门;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三)区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资质和能力的评审机构实施评审;
1.实施一般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应派出不少于5名评审人员的评审小组,并设置评审组长;评审过程中应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列出明细和提出整改建议或意见,并作出企业是否达标的结论性意见,同时按要求编写《佛山市冶金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以下简称《评审报告》,见附件4);对存在《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明确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不予以达标。
2.实施小微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应派出不少于3名评审人员的评审小组,并设置评审组长。
评审过程中根据企业实际如实评分,规范编写评审报告,并作出企业是否达标的结论性意见。
评审组长应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之一,且具有两年以上标准化工作从业经验,并取得省或市标准化评审员或评审专家资格证书。
(四)评审完成后,评审机构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评审报告》交给企业一份留存;经评审组织单位审核,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申请企业可在进一步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请评审。
第九条核准、公告。
评审组织单位接到评审机构提交的《评审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评审报告》符合要求的企业,报市应急管理局进行核准公告并由评审组织单位发放标准化达标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不符合要求的,评审组织单位应退回评审机构并说明理由。
市应急管理局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公告,同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书面通知评审组织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延期程序
第十条取得三级及小微型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3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将当年《自评报告》及《佛山市冶金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见附件3),提交至所在地镇(街)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复评工作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核准、公告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企业申请期满延期换证时,如果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评分细则)已经修订,应按新标准(评分细则)办理延期换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三级及小微型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有关要求,持续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三级及小微型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撤销:
(一)取得三级及小微型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应急管理局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1.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2.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3.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二)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
(三)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应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牌匾。
第十六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指导监督企业将着力点放在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用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和提高安全管理能力上,注重实效,严防走过场、走形式。
第十七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效果,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实施差异化的管理,将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要求的企业作为安全监管重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规范对评审组织单位、评审机构的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其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相关工作;对于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评审机构,一律取消评审机构资格;对于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机构法人和评审人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要对当年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开展抽查、检查。
市、区、镇(街)级分别按照当年安全生产标准化公告数的10%开展抽查、检查。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构和人员。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构一般应包括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机构,由一定数量的评审人员参与日常工作。
(二)评审组织单位应具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设有专职工作人员。
负责对评审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对评审机构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承担评审人员培训、考核与管理等工作。
应定期开展对评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评审能力和水平。
(三)评审组织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应参照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类似业务收费标准规范评审机构评审收费。
(四)评审机构是指由应急管理部门考核确定、具体承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第三方机构。
考核标准另文规定。
(五)评审人员包括评审机构的评审员和聘请的评审专家,按评定标准参加相关专业领域的评审工作,对其作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六)评审组织单位、评审机构、评审人员要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佛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佛山市冶金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办法》(佛安监〔2018〕16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佛山市冶金等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2.佛山市冶金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3.佛山市冶金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
4.佛山市冶金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
附件1
佛山市冶金等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评定标准
1.本评定标准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4〕17号)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制定。
2.本评定标准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行业(以下统称冶金等行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小型企业,和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申请、评审工作。
3.本评定标准共有8大类考评类目及58个评审项目。
其中,9个否决项,在考评过程中发现企业只要存在一项,考评结果直接记为不合格;6个问询项,在考评过程中需问询相关人员并做好问询记录。
4.本评定标准中累计扣分的,均为直到该评审项目分数扣完止,不出现负分。
6.本评定标准共计100分,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标准化得分=标准化工作评定得分÷(100-不参与考评内容分数之和)×100。
最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一位数。
7.达标判定标准:
小型企业评审得分≥75分,微型企业评审得分≥60分。
8.问询人数原则上不少于6人,企业人数少于6人的按实际人数问询。
佛山市冶金等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考评类目
评审项目
标准分值
评分方式
评审指南
是否参与考评
自评/评审扣分
实际得分
一、目标职责
1.1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文件化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1
未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的,不得分;未以文本文件或电子文件的形式进行发布的,扣0.5分。
1.2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或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
2
未按规定设置或配备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进行设置或任命的,不得分;设置或配备不符合规定的,扣0.5分;委托管理无相关协议的,不得分。
1.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3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不得分;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全的,扣1分;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扣1分;未进行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的,扣1分。
1.4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并记录和保存各类安全生产费用档案资料。
3
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的,不得分;无安全生产费用档案材料的,扣1分。
1.5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保障受伤员工获得相应的保险与赔偿。
2
未缴纳的,不得分;无缴费相关资料的,扣1分;赔偿不到位的,不得分。
小计
11分
二、制度化管理
2.1识别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定期更新,并发布其清单。
1
无法律法规清单的,不得分;更新不及时的,扣0.5分。
2.2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根据自身生产特点,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2
无安全规章制度的,不得分;规章制度不能满足管理需求的,扣1分;无安全操作规程的,不得分;安全操作规程不全的,每处扣0.5分。
2.3将安全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2
未发放的,不得分;发放不全的,扣1分;员工培训教育不全的,扣1分;未对员工进行培训教育的,不得分。
2.4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执行的相关记录,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档案、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档案、事故、事件记录等重要材料进行归档管理。
2
档案资料每缺一项,扣1分。
小计
7分
三、教育培训
3.1制定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
1
未制定培训计划的,不得分;培训内容不明确的,不得分。
3.2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
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参加培训考核的,评审不予通过。
此项为否决项。
3.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三项岗位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3
“三项岗位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每人次扣1分。
3.4新员工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四新”(指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转岗、离岗操作人员应进行相应的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工作。
3
未按规定进行教育培训的,每人次扣0.5分。
本小项不得分时,总分加扣9分。
问询不少于6名岗位从业人员(记录姓名、岗位及问询情况)。
3.5对承包商、供应商、实习生等进厂外来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
2
未进行安全教育的,不得分。
对应外来人员进出记录进行检查。
3.6员工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常识和防护用品使用、自救互救及应急处置措施等安全生产相关知识。
3
员工不熟悉泵岗位安全生产相关知识的,每位员工扣0.5分。
问询不少于6名从业人员(记录姓名、岗位及问询情况)。
小计
12分
四、现场管理
4.1厂区内的建筑物,应按规定设置防雷设施,并定期检测,确保防雷设施的完好有效。
1
未设置防雷措施的,不得分;未检测的,不得分;有一处检测不合格的,扣0.5。
4.2厂内休息室、浴室、更衣室应设在安全区域,各种操作室、值班室不应设在可能泄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的危险区域。
2
可能泄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的危险区域未安装相应气体报警仪的,不得分;有一个未设在安全区域内的,每处扣1分。
4.3生产企业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布局、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
不满足要求或是消防“三合一”场所的。
此项为否决项。
4.4危险性作业场所,必须设置安全通道、安全出口;门窗应向外开启;通道和出入口应保持畅通,并设有安全通道的指示标志。
2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四、现场管理
4.5按规定配置消防设备设施,做到位置合理、标志明显,并定期检验有效,维护保养到位。
2
未配备消防设备设施的,不得分;消防设备设施配备不能满足需要的,每处扣1分;位置不合理、标志不显的,每处扣0.5分;维护保养不到位,无责任人、无记录的,扣1分;现场有失效的,每处扣0.5分。
4.6主要设备设施应建立技术档案和记录,包括:
(1)产品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安装技术文件等资料;
(2)日常维护保养记录;(3)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4)大修或改造记录。
2
无产品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安装技术文件等资料的,不得分;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不完整、大修或改造记录不完整,每项扣0.5分。
4.7有机溶剂仓库、油库、油罐等重要设备设施应设置有可靠的安全设备设施,并有相应记录台账。
2
有机溶剂仓库、油库、油罐等重要设备设施无安全设备设施,不得分;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不全的,每处扣0.5分;记录台账不全的,每处扣0.5分。
4.8传动部位应按照如下情况,设置防护罩、盖或栏:
(1)以操纵人员站立平面为基准,高度在2m以下的外露传动部位;
(2)旋转的键、销、楔等突出大于3mm的部位;(3)产生切屑、磨屑、冷却液等飞溅,可能触及人体或造成设备与环境污染的部位;(4)产生射线或弧光的部位;(5)伸入通道的超长工件;(6)超长设备后端300mm以上的工件;(7)容易伤人的设备往复运动部位;(8)悬挂输送装置跨越通道的下部;(9)高于地面0.7m的操作平台。
2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4.9吊具应有专人管理,并按规定进行使用。
钢丝绳和吊具的报废标准,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的有关规定。
1
未按规定使用吊具的,不得分;未按规定报废的,不得分;相关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不清楚吊具报废标准的,不得分;有一个吊具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四、现场管理
4.10电气设施、配电间环境及安全间距、门窗及孔洞等安全措施、警示标志及工作标志、绝缘及绝缘操作工具、照明及应急照明等措施符合要求,接地系统可靠连接,接点接触良好,接地可靠。
手持电动工具、移动电气设备电源线应用护管软线,无接头及破损,电源应在末级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1)电网接地系统应满足:
电气设备保护线(PE线)采用铜芯导线的最小截面当有机械性保护时为2.5mm2,无机械性的保护时为4mm2;接地网直接引入配电箱、柜或用电设备时,应接至主PE端子排;一般低压电力网中电源系统中性点工作接地应小于4Ω,TN系统每处重复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明敷的接地导体(PE干线)的表面应涂15mm-100mm宽度相等的绿、黄相间的标识条纹;当使用胶布时,应采用绿黄双色胶带。
(2)临时低压电气线路应满足:
履行审批手续,期限为15天,架设安全;当预期超过三个月的临时低压电气线路,应按固定线路方式进行设置;路径应避开易造成绝缘损坏的危险地方,有电气裸露时必须设置围栏或屏护装置、并设有警示信号;所有用电设备、插座电路、移动线盘等应与主干PE线连接可靠;线路应设置总开关控制,且每台设备应配备专用开关,保护电器动作电流与切断时间可靠;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环境中架设。
(3)动力(照明)配电箱(柜、板)应满足:
配备满足环境要求;应采取通风、防尘、防飞溅、防雨水、防油污、防小动物的措施;刀闸、开关、接触器应动作灵活、接触可靠、合闸到位,触头无烧损;插座回路应有单独电源开关控制,每一回路插座数量不宜超过10个,用于计算机电源的插座数量不超过5个;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并应具备电源隔离(明显断开点)、短路过载、单相故障电流回路切断保护功能。
(4)固定电气线路应满足:
裸导体线路室内敷设不应与起重机滑线设在同侧;与地面无遮拦布线时最小净距为3.5m,采用网孔遮拦是最小净距为2.5m;敷设在经常维修管道同侧上方;与经常维修管道,以及与生产设备最突出部位最小净距为1.8m;与起重机铺板最小净距为2.3m;埋地敷设的电线管应采用大于2.5mm的厚壁钢导管;电线管口端应无毛刺和尖锐棱角,管口应加装软套;绝缘导线穿管敷设时,导管内导线的总面积应小于管子截面积的40%;正常场所不得采用塑料管埋地布线。
3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四、现场管理
4.11特种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使用登记证、法定资质单位的定期检测报告,各类安全装置可靠、有效。
(1)压力容器应满足:
压力容器本体及安全附件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本体完好;连接元件无异常振动、磨擦、松动;安全附件、显示装置、报警装置、联锁装置完好,调试、更换记录齐全;运行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无超压、超温等现象。
(2)压力管道应满足:
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登记,级别划分,并应定期检验;安全阀、爆破片、阻火器、紧急切断装置等安全保护装置以及附属仪器或者仪表完好,满足要求;架空管道支撑、吊架应牢固、齐全。
架空管道下方如有车辆通行时,应悬挂限高标志;所有管道的焊接接头应当先进行外观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无损检测;应建立定期自行检查制度,检查后应做出书面记录,书面记录至少保存3年。
(3)锅炉与辅机锅炉应满足:
“三证”齐全;安全附件完好,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齐全、灵敏、可靠,排污装置无泄漏;按规定合理设置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给水设备完好,匹配合理;炉墙无严重漏风、漏烟,油、气、煤粉炉防爆式装置完好;水质处理应能达到指标要求,炉内水垢在1.5mm以下;各类管道无泄漏,保温层完好无损,管道构架牢固可靠;其他辅机设备应符合机械安全要求。
(4)工业气瓶应满足:
储存仓库状态良好,安全标志完善,气瓶存放位置、间距、标志及存放量符合要求。
各种护具及消防器材齐全可靠。
气瓶在检验期内使用,外观无缺陷及腐蚀,漆色及标志正确、明显,安全附件齐全、完好。
气瓶使用时的防倾倒措施可靠,工作场地存放量符合规定,与明火的间距符合规定。
(5)起重机应标明起重吨位,并应设有下列安全装置:
限位器,缓冲器,防碰撞装置,超载限制器,联锁保护装置,轨道端部止挡,定位装置,零位保护、安全钩、扫轨板、走台栏杆等其他装置。
(6)厂内机动车辆应满足:
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动力系统运转平稳,无漏电、漏水、漏油。
灯光电气完好,仪表、照明、信号及各附属安全装置性能良好。
轮胎无损伤。
制动距离符合要求。
(7)电梯:
注册登记,并按周期进行检验,轿厢内粘贴检验合格证。
3
未定期检测的,不得分;有一台未定期检测的,扣1分;使用过程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四、现场管理
4.12通用设备应满足防护罩牢固,各种限位、联锁可靠灵敏,接地(零)保护可靠有效。
(1)金属切削机床应满足:
防护罩、盖、栏应完备可靠;防止夹具、卡具松动或脱落的装置完好;各种限位、联锁、操作手柄要求灵敏可靠;机床PE连接规范可靠;机床照明符合要求;机床电器箱,柜与线路符合要求;未加罩旋转部位的楔、销、键,不应突出;备有清除切屑的专用工具。
(2)冲、剪、压机械应满足:
离合器动作灵敏、可靠,无连冲;制动器工作可靠;紧急停止按钮灵敏、醒目,在规定位置安装有效;传动外露部分的防护装置齐全可靠;脚踏开关应有完备的防护罩且防滑;机床PE可靠,电气控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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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 冶金 行业 企业 安全生产 标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