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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2004-9-24
(1989年3月25日建设部[89]建标字第131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水平,以利城市的整洁和城市功能的正常发挥,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设市城市。
建制镇和非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独立工矿区、旅游风景名胜区、经济特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可参照执行,但其建设标准宜适当提高。
第1.0.3条按本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时,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发布的环保、卫生、建筑、劳动保护等法律、法令、标准、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1.0.4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提出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和要求,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本标准审定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使用、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2.0.1条生活垃圾、商业垃圾、建筑垃圾、其它垃圾和粪便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理、利用等所需的设施和基地,必须统一规划、设计和设置。
其规模与型式由日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确定。
第2.0.2条在居住区域内、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街心花园等附近及其他群众活动频繁处,均应设置公共厕所、废物箱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第2.0.3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市建设计划。
所需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
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维修,由设施的产权单位负责。
第2.0.4条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同时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第三章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第一节公共厕所
第3.1.1条选择建造公共厕所的地点应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并符合公共卫生要求。
厕所间距和数量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确定:
一、按城镇道路人流量确定设置间距:
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闹市区道路,间距为300~500m。
一般街道间距不大于800m。
二、按地区面积确定设置数量:
旧区成片改造地段和新建小区,每平方公里不少于3座。
第3.1.2条公共厕所建筑面积应根据人口流动量因地制宜,统筹考虑。
一般建筑面积规划指标规定如下:
一、居住小区内6~10m2/千人;
二、车站、码头、体育场(馆):
15~25m2/千人;
三、广场、街道:
2~4m2/千人;
四、商业大街、购物中心:
10~20m2/千人;
五、城镇公共厕所一般按常住人口2500~3000人设置一座。
其建筑面积一般为30~50m2。
第3.1.3条房产及其他单位经环境卫生部门核准在街巷内建造供没有卫生设施住宅的居住使用的厕所,一般按服务半径70~100m设置一座。
厕所建筑面积按所服务的人口数量确定。
第3.1.4条公共厕所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应按照现行《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87设计和建造,并与附近建筑群相协调。
二、附建式的公共厕所应结合主体建筑一并设计和建造。
三、公共厕所周围应绿化。
厕所的附近和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统一标志。
四、公共厕所内部应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沟通路平;并应有防臭、防蛆、防蝇、防鼠等技术措施。
五、公共厕所应设置冲洗设备、洗手盆和挂衣钩以及老人残疾人专用蹲位和无障碍通道。
六、大便蹲位或大便槽、小便槽的表面应光滑、耐腐蚀。
七、公共厕所应按不同的等级标准和使用性质进行装饰和配备设备。
公共厕所上面不宜搭建住宅。
八、公共厕所应注意防冻和排水。
附建式公共厕所的采暖宜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和施工。
第3.1.5条公共厕所的粪便严禁直接排入雨水管、河道或水沟内。
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应排入污水管道;没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应建化粪池等排放系统。
在采用合流制下水道而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水冲式公共厕所的粪便污水,应经化粪池后方可排入下水道。
第3.1.6条单独设置的小便池应隐蔽、文明、卫生。
第二节化粪池
第3.2.1条城市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装有水冲式大小便器的粪便污水,应纳入城市污水管道系统。
在没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应建造化粪池。
粪便污水和生活污水在户内应采用分流系统。
第3.2.2条化粪池的构造、容积根据现行《室内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设计规范》中的规定进行设计。
应防止化粪池渗漏。
一、化粪池的进口要做污水窨井。
设计单位应周密估算建筑物的沉降量,并采取措施保证室内外管道正常连接和使用,不得泛水。
二、化粪池的清粪孔盖应于地面相平,与吸粪车停车作业点的距离不得大于2m。
第3.2.3条其它特殊规格的化粪池的设计与建造,必须征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节垃圾管道
第3.3.1条多层及高层建筑中排放、收集生活垃圾的垃圾管道包括:
倒口、管道、垃圾容器、垃圾间。
垃圾管道应满足机械装车的需要。
第3.3.2条垃圾管道应垂直。
内壁应光滑无死角。
内径应按楼房不同的层数和居住人数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建筑管道内径600~800mm;
二、高层建筑(二十层以内,含二十层)管道内径800~1000mm;
三、超高层建筑管道内径不小于1200mm。
管道上方出口须高出屋面1m以上。
管道通风口要设置挡灰帽。
第3.3.3条垃圾管道应采取防火措施,其设计和建造应符合有关防火规定。
第3.3.4条垃圾管道在楼房每层应设置倒口间,但不得设置在生活用房内。
倒口间应封闭,并便于使用、维修和清理管道。
第3.3.5条垃圾管道底层必须设有专用垃圾间。
高层垃圾管道的垃圾间内应安装照明灯、水嘴、排水沟、通风窗等。
北方地区应考虑防冻措施。
第3.3.6条气力输送垃圾管道系统,宜应用于高级住宅、办公楼及商贸中心等。
第四节垃圾容器和垃圾容器间
第3.4.1条供居民使用的生活垃圾容器,以及袋装垃圾收集堆放点的位置要固定,既应符合方便居民和不影响市容观瞻等要求,又要利于垃圾的分类收集和机械化清除。
第3.4.2条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应超过70m。
在规划建造新住宅区时,未设垃圾管道的多层住宅一般每四幢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并建造生活垃圾容器间,安置活动垃圾箱(桶)。
生活垃圾容器间内应设通向污水窨井的排水沟。
第3.4.3条医疗废弃物和其它特种垃圾必须单独存放。
垃圾容器要密闭并具有便于识别的标志。
第3.4.4条各类垃圾容器的容量按使用人口、垃圾日排出量计算。
垃圾存放容器的总容纳量必须满足使用需要,避免垃圾溢出而影响环境。
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的计算方法见附录一。
第五节废物箱
第3.5.1条废物箱一般设置在道路的两旁和路口。
废物箱应美观、卫生、耐用,并能防雨、阻燃。
第3.5.2条废物箱的设置间隔规定如下:
一、商业大街设置间隔25~50m;
二、交通干道设置间隔50~80m;
三、一般道路设置间隔80~100m;
第四章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第一节垃圾转运站
第4.1.1条垃圾转运站一般在居住区或城市的工业、市政用地中设置。
垃圾转运站的设置数量和规模取决于收集车的类型、收集范围和垃圾转运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小型转运站每0.7~1km2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小于100m2,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小于5m。
二、大、中型转运站每10~15km2设置一座,其用地面积根据日转运量确定(详见表4.1.1)。
(垃圾转运站用地标准)表4.1.1
转运量(t/d)用地面积(m2)附属建筑面积(m2)
1501000~1500100
150~3001500~3000100~200
300~4503000~4500200~300
>450>4500>300
注:
表中"转运量"按每日工作一班制计算
第4.1.2条供居民直接倾倒垃圾的小型垃圾收集、转运站,其收集服务半径不大于200m、占地面积不小于40m2。
第4.1.3条垃圾转运站外型应美观,操作应封闭,设备力求先进。
其飘尘、噪音、臭气、排水等指标应符合环境监测标准,其中绿化面积为10~30%。
第4.1.4条当垃圾处置基地距离市区路程大于50km时,可设置铁路运输转运站。
转运站内必须设置装卸垃圾的专用站台以及与铁路系统衔接的调度、通讯、信号等系统。
第4.1.5条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系统没有完善以前,在垃圾高峰和自然气候变异情况下,应设置固定的应急生活垃圾堆积转运场。
第4.1.6条固定的应急生活垃圾堆积转运场可设置在近郊,并按专业工作区域和垃圾流向设置。
其用地面积计算公式见附录二。
第4.1.7条固定的应急生活垃圾堆积转运场应有围墙、道路、绿化和管理用房,应有环境保护措施。
第二节垃圾、粪便码头
第4.2.1条垃圾、粪便码头设置要有供卸料、停泊、调档等使用的岸线,还应有陆上空地作为作业区。
陆上面积用以安排车道、大型装卸机械、仓储、管理等项目的用地。
第4.2.2条设置码头所需要的岸线长度应根据装卸量、装卸生产率、船只吨位、河道允许船只停泊档数确定。
垃圾、粪便码头岸线长度计算公式见附录三。
垃圾、粪便码头岸线按表4.2.2确定。
当日装卸量超过300t时,用表中"岸线折算系数"栏中的系数计算。
作业制按每日一班制附加岸线系拖轮的停泊岸线。
垃圾、粪便码头岸线计算表表4.2.2
船只吨位(t)停泊档数停泊岸线(m)附加岸线(m)岸线折算系数(m/t)
30二13020~250.4
30三10520~250.35
30四9020~250.30
50二9020~250.30
50三6020~250.20
50四6020~250.20
注:
表中岸线为日装卸量300t时所要的停泊岸线
第4.2.3条设置码头所需陆上面积按岸线规定长度配置,一般规定每米岸线配备不少于40m2的陆上面积。
在有条件的码头,应有改造为集装箱专业码头的预留用地。
码头应有防尘、防臭、防散落下河(海)设施,要有计量和计数装置。
粪码头应建造封闭式贮粪池。
第三节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厂(场)
第4.3.1条处理厂(场)应设置在水陆交通方便的地方。
并充分采用综合处理技术。
处理后应达到有关卫生标准。
第4.3.2条处理厂(场)用地面积根据处理量、处理工艺确定。
用地面积按表
第4.3.3条4.3.2规定计算:
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厂(场)用地指标表4.3.2
垃圾处理方式用地指标(m2/t)粪便处理方式用地指标(m2/t)
静态堆肥260~330厌氧(高温)20
动态堆肥180~250厌氧-好氧12
焚烧90~120稀释-好氧25
第4.3.3条对死畜、病畜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的特殊废弃物处理厂的规模与用地面积,应根据处理量和处理、利用工艺确定。
第四节垃圾最终处置场
第4.4.1条垃圾最终处置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止污水渗透。
二、防止沼气燃烧。
三、防止病虫害。
四、设置卫生防护区。
五、使用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4.4.2条卫生填埋最终处置场一般应选择在地质情况较好的远郊。
并与围海造田,造山置景等综合利用相结合。
用地面积的计算公式见附录四。
第五节贮粪池
第4.5.1条贮粪池一般建造在城市郊区。
贮粪池的数量、容量及其分布,应根据粪便日储存量、储存周期和粪便利用等因素确定。
第4.5.2条贮粪池应封闭并防止渗漏、防止气爆和沼气燃烧。
北方地区应注意防冻。
贮粪池周围应视其规模设置围栏和绿化隔离带。
第六节洒水(冲洗)车供水器
第4.6.1条洒水车和冲洗马路专用车辆的给水,由设置在街道两旁的供水器供水。
供水器可利用现有消火栓或另设环境卫生专用供水器。
第4.6.2条供水器的间隔根据道路宽度和专用车辆吨位确定。
一般可采用表4.6.2所列数据。
供水器间隔表4.6.2
道路级别道路宽度(m)供水器间隔(m)
快速干道40~70600~700
主干道30~60700~1000
商业文化大街20~40700~1000
支路16~301200~1500
注:
表中"供水器间隔"适用5吨以上车辆。
当车辆吨位小于5吨时,间隔应适当缩短。
第4.6.4条供水器使用时要防止损坏,并保持完好状态,出现故障要及时修复。
第七节进城车辆清洗站
第4.7.1条有条件的城市均应在车辆进城的城、郊区接壤处建造进城车辆清洗站。
清洗站的规模与用地面积根据每小时车流量与清洗速度确定。
第4.7.2条清洗站内设置自动清洗装置,洗涤水经沉淀、除油处理后,可就近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第五章基层环境卫生机构及工作场所
第一节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的用地
第5.1.1条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管辖范围和居住人口确定。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的用地指标按表5.1.1确定: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用地指标表5.1.1
基层机构设置
(个/万人)万人指标(m/万人)
用地规模建筑面积修理工棚面积
1/1~5310~470160~240120~170
注:
表中"万人指标"中的"万人",系指居住地区的人口数量。
第5.1.2条基层环境卫生机构应设有相应的生活设施。
第二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修造厂
第5.2.1条市、区、镇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根据需要建立环境卫生汽车停车场、修造厂。
第5.2.2条环境卫生汽车停车场和修造厂的规模由服务范围和停放车辆数量等因素确定。
第5.2.3条环境卫生汽车停车场用地可按每辆大型车辆用地面积不少于200m2计算。
第5.2.4条环境卫生的车辆、机具、船舶等修造厂的用地,根据生产规模确定。
第三节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环境卫生专业用品工厂
第5.3.1条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环境卫生专业用品工厂,可根据需要确定建设项目。
第5.3.2条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环境卫生专业用品工厂用地,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中。
第四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
第5.4.1条在露天、流动作业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工作区域内,必须设置工人作息场所,以供工人休息、更衣、淋浴和停放小型车辆、工具等。
第5.4.2条作息场所的面积和设置数量。
一般以作业区域的大小和环境卫生工人的数量计算。
计算指标按表5.4.2规定: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设置指标表5.4.2
作息场所设置数(个/万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平均
占有建筑面积(m2/人)每处空地面积(m2/个)
1/0.8~1.23~420~30
注:
表中"万人"系指工作地区范围内的人口数量。
第五节水上环境卫生工作场所
第5.5.1条水上环境卫生工作场所按生产、管理需要设置,应有水上岸线和陆上用地。
第5.5.2条水上专用运输应按港道或行政区域设船队,船队规模根据废弃物运输量等因素确定,每队使用岸线为200~250m,陆上用地面积为1200~1500m2,且内设生产和生活用房。
第5.5.3条水上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按航道分段设管理站。
环境卫生水上管理站每处应有趸船、浮桥等。
使用岸线每处为150~180m,陆上用地面积不少于1200m2。
第六章涉外环境卫生设施
第6.0.1条涉外环境卫生设施应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款设置,并应提高设施建设标准。
第6.0.2条涉外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费用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筹集。
设置内容和标准应经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
第6.0.3条生活垃圾收集应容器化,并应分类存放。
容器应封闭,严禁垃圾裸露。
其他垃圾应在指定区域内堆放。
第七章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道
第7.0.1条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通道,应满足环境卫生专用车辆进出通行和作业的需要。
第7.0.2条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应按现行《城市道路设计规范》有关规定设计。
第7.0.3条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新建小区和旧城区改建应满足5t载重车通行;
二、旧城区至少应满足2t载重车通行;
三、生活垃圾转运站的通道应满足8~15t载重车通行;
四、目前某些狭窄路段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逐步改造。
各种环境卫生设施作业车辆吨位范围如表7.0.3所示:
各种环境卫生设施作业车辆吨位表表7.0.3
设施名称新建小区(t)旧城区(t)
化粪池>52~5
垃圾容器设置点2~5>2
垃圾管道2~5>2
垃圾转运站8~15>5
粪便转运站无>5
第7.0.4条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的宽度不小于4m。
第7.0.5条环境卫生车辆通往工作点倒车距离不大于20m,作业点必须调头时,应有足够回车余地。
至少保证有12m×12m的空地面积。
附录一
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的计算方法
(一)垃圾容器收集范围内的垃圾日排出重量:
Q=R·C·A1·A2……(公式1)
式中Q-垃圾日排出重量(t/d);
R-收集范围内居住人口数量(人);
C-实测的人均垃圾日排出重量(t/人·d);
A1-垃圾日排出重量不均匀系数A1=1.1~1.15;
A2-居住人口变动系数A2=1.02~1.05。
(二)垃圾容器收集范围内的垃圾日排出体积:
……(公式2)
Vmax=K·Vave……(公式3)
式中Vave-垃圾平均日排出体积(m3/d);
A3-垃圾容重变动系数A3=0.7~0.9;
Dave-垃圾平均容重(t/m3);
K-垃圾高峰时日排出体积的变动系数;
K=1.5~1.8
Vmax-垃圾高峰时日排出最大体积(m3/d)。
(三)收集点所需设置的垃圾容器数量:
……(公式4)
……(公式5)
式中Nave-平时所需设置的垃圾容器数量;
E-单只垃圾容器的容积(m3/只);
B-垃圾容器填充系数B=0.75~0.9;
A4-垃圾清除周期(d/次);
A4当每日清除1次时;A4=1;每日清除2次时,A4=0.5;每二日清除1次时,A4=2,
以此类推;
Nmax-垃圾高峰时所需设置的垃圾容器数量。
(四)垃圾管道内垃圾堆积高度计算:
……(公式6)
……(公式7)
式中Lave-平时垃圾每日在管道内堆积的高度(m/d);
F-垃圾管道的截面积(m2);
Lmax-垃圾高峰时垃圾每日在管道内堆积的高度(m/d)。
附录二
固定的应急生活垃圾堆积转运场用地面积计算公式
式中S-堆积转运场地的用地面积(m2);
H-垃圾所需堆积的时间(d);
R-堆积转运场地服务区域内的人口数量;
C-实测的人日平均垃圾排出重量(t/人·d);
D-实测的垃圾平均容重(t/m3);
L-堆积转运场地允许的堆积(或填埋)高度(或深度)(m)
K1-堆积(填埋)系数,与作业方式有关;K1=0.35~0.7
K2-堆积转运场地利用系数。
K2=0.65~0.8
附录三
垃圾、粪便码头岸线长度计算公式
L=Q×q+1
式中L-码头岸线计算长度(m);
Q-码头的垃圾(或粪便)日装卸量(t);
q-岸线折算系数,参见表4.2.2(m/t);
1-附加岸线长度,参见表4.2.2(m)。
附录四
垃圾最终处置场用地面积计算公式
式中S-最终处置场的用地面积(m2)365-年的天数;
y-处置场使用期限(y);
Q1-日处置垃圾重量(t/d);
D1-垃圾平均容重(t/m3);
Q2-日覆土重量(t/d);
D2-覆盖土的平均容重(t/m3);
L-处置场允许堆积(填埋)高度(m)
c-垃圾压实(自缩)系数,c=1.25~1.8;
K1-堆积(填埋)系数,与作业方式有关,
K1=0.35~0.7;
K2-处置场的利用系数K2=0.75~0.9
附录五
本标准有关术语解释
一、境卫生设施
凡具有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和限制生活废弃物影响范围功能的容器、构筑物和建筑物等统称环境卫生设施。
环境卫生设施可分为以下几类:
1.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2.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3.基层环境卫生机构和工作场所等。
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凡供人们在公共场所使用并具有收集和临时存贮生活废弃物功能的容器、构筑物和建筑物统称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可分为以下几类:
1.公共厕所;
2.化粪池;
3.垃圾管道;
4.垃圾容器、垃圾容器间;
5.废物箱等。
三、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凡是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在收集、运输、转运、处理、综合利用和最终处置生活废弃物所需的构筑物、建筑物和基地统称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可分以下几类:
1.垃圾转运站;
2.垃圾、粪便码头;
3.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厂(场);
4.垃圾最终处置场;
5.贮粪池;
6.洒水(冲洗)车供水器;
7.进城车辆清洗站等。
四、环境卫生基层机构和工作场所凡是在城市或其某一区域内负责环境卫生的行政管理和环境卫生专业业务管理的组织称为环境卫生机构。
环境卫生基层机构一般是指按街道设置的环境卫生机构。
环境卫生基层机构为完成其所承担的管理和业务职责所需的各种场所称为环境卫生基层机构的工作场所。
五、气力输送垃圾管道系统利用空气压力(正压和负压),把居民的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口沿封闭的管道网络输送到垃圾收集存放设施并具有动力源的管道系统,称为气力输送垃圾管道系统。
六、垃圾间多层或高层民用建筑中用于收集存放垃圾、垃圾容器的专用构筑间,称为垃圾间。
七、垃圾容器间单独建造或依附于主体建筑建造的用于放置可移动式垃圾容器的构筑间称为垃圾容器间。
八、小型垃圾收集、转运站把城市居住区一定范围内的垃圾收集、存放并转装到垃圾收集运输车上的构筑物称为小型垃圾收集、转运站。
九、垃圾转运站把用中、小型垃圾收集运输车分散收集到的垃圾集中起来并借助于机械设备转装到大型垃圾运输车的,由建筑物、构筑物群组成的环境卫生工作场所称垃圾转运站。
十、垃圾和粪便码头凡具有垃圾和粪便的收集、贮存和水、陆两种运输方式相互转换功能的环境卫生工作场所和设施称为垃圾和粪便码头。
十一、应急生活垃圾堆积转运场为适应垃圾产量的变化和自然气候变化给垃圾日产日清业务造成的影响所建造的生活垃圾固定应急收集、贮存、堆放、转运场所称为应急生活垃圾堆积转运场。
十二、垃圾最终处置场为最终处置经综合利用后的垃圾残体或直接采用(卫生)填埋法处置垃圾所建造的场地称为垃圾最终处置场。
十三、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业用地为综合利用废弃物所建设的工业加工工厂所需要的场地,称为生活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业用地。
十四、涉外环境卫生设施凡涉及外国驻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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