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完整版乐清市春季农业政策信息.docx
- 文档编号:7475790
- 上传时间:2023-01-24
- 格式:DOCX
- 页数:16
- 大小:29.20KB
最新整理完整版乐清市春季农业政策信息.docx
《最新整理完整版乐清市春季农业政策信息.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整理完整版乐清市春季农业政策信息.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最新整理完整版乐清市春季农业政策信息
乐清市2012年春季农业
政策信息
一、农业“两区”建设扶持政策
(一)粮食功能区建设
为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对粮食功能区的资金投入力度。
鼓励农民群众和村级组织投入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积极争取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专项资金;优化粮食生产扶持政策,统筹相关资金,集中投入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引导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标准农田地力提升等项目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实施,形成多渠道、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
对列入粮食功能区建设年度计划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包括高效节水灌溉和小沟渠、小山塘、小堰坝、小泵站等设施建设、修复、配套和改造;田间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机耕路、农机下田坡,杀虫灯配置,农电输电线路、变压器等农业安全用电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包括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良种繁育基地、育秧中心、烘干中心的基础设施、服务设施、机械装备等建设,亩均投资不高于2000元,给予全额补助(含上级补助),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粮食生产功能区农田质量提升、三新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创新、农机具配套等建设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
现代农业园区包括各类已经列入建设计划的现代农业综合区、主导产业示范区、特色农业精品园。
园区建设项目由生产主体按照有关园区建设标准申报,市里优先安排。
项目资金的扶持环节、重点扶持内容、补助标准等均依照各产业的相关政策。
二、粮食产业扶持政策
(一)粮食生产
1.早稻直补:
按种植面积每亩补助70元。
2.粮食高产创建奖励:
水稻单产创全省最高的,奖励5万元,创温州市最高的,奖励1万元。
评选粮食生产先进镇(街道)4个,各奖励7万元。
评选粮食生产先进村10个,各奖励5000元。
评选优秀种粮大户10名,各奖励3000元。
评选水稻优秀高产示范方10个,各奖励1万元。
3.实行水稻病虫统防统治,每亩补助40元(含省补资金)。
(二)粮食购销
1.为加强粮食市场调控,优化地方储备粮轮换品种,确定今年早稻品种为:
中嘉早17号、中嘉早32号、中早39、温229号。
2.放开早稻收购价格,按市场价格收购早稻。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将继续按“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随行就市敞开收购我市农民的余粮。
订单收购以国标三等质量标准,2011年早籼谷订单内收购最低保护价102元/50公斤,奖励政策大户20元/50公斤,按实种早稻面积每亩奖励160元,一般散户10元/50公斤,按实种早稻面积每亩奖励80元。
当市场价格低于最低保护价时,按最低保护价收购,当市场价格高于最低保护价时,按市场价收购。
2012年收购价与奖励高于2011年标准。
3.经粮食、财政部门认定后,对具备一定规模、信誉好、风险可控的种粮大户,按订单基准价预付不超过30%的预购定金,所需资金由市农发行提供贷款,市财政给予贴息。
三、主导产业扶持政策
(一)建设标准
1.蔬菜产业。
生产基地布局良好且面积在20亩以上,基础设施和生产设施、装备配套完善,排灌方便、规范,标准化钢管大棚达到可建面积的60%以上,先进适用技术普及利用,并按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生产,生产管理档案记录完整。
2.茶叶产业。
生产基地相对集中连片且面积在30亩以上,交通便利,沟、渠、防护林、水、电等基本配套。
茶叶加工标准化、清洁化,加工设备先进。
生产、加工档案健全,茶农培训制度化。
产品实行品牌化经营,并按无公害标准生产。
3.水果产业。
生产基地相对集中连片且面积在50亩以上,排灌沟渠、田间操作道、电力设备等基础设施基本配套,基地交通便利,果园主干道硬化。
水果生产设施先进,高效生态种植模式得到广泛应用。
实行病虫防控、配方施肥和树体管理等统一技术服务,有较为完整的生产管理档案记录,果树标准化栽培技术普及。
4.中药材产业。
项目建设区域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或中药材产地环境条件行业标准,生产基地集中连片且面积5亩以上,水、电、路设施配套完善;配置必要的育苗、耕作、灌溉、病虫防治等设施装备;铁皮石斛等珍稀类药材农业设施化生产面积达到90%;种植品种优质、高产,适合市场需求,全面实行规范化种植和质量管理制度,生产管理档案记录完整。
(二)扶持环节及补助标准
1.蔬菜产业
扶持环节
重点扶持内容
补助标准
基础设施建设
田间操作道建设等
补助控制在造价的70%以内
排灌沟渠、泵站、微灌系统即微喷滴灌、水肥一体化设备、地下输水管道,蓄水池
按现行水利补助标准执行
沼液利用、生态循环和农作物秸秆等废弃物收集处理等设施
补助核定造价的70%
采后分级整理场地、设施及冷链设施设备
补助控制在核定造价的50%以内
标准化钢管大棚
补助控制在核定造价的50%以内
设备购置
播种机、育苗床架、育苗穴盘、菜园治虫和耕作设备
按现行农业机械的补助标准执行
杀虫灯、昆虫诱捕器、诱虫色板、防虫网、新型农膜和遮阳网等覆盖材料
补助比例不超过设备购置额的50%
质量安全检测和农业环境监测记录等仪器设备
设备补助比例不超过设备购置额的90%
2.茶叶产业
扶持环节
重点扶持内容
补助标准
基础设施建设
作业道建设
补助控制在造价的70%以内
排灌沟渠、喷滴灌、蓄水池等高效节水灌溉设施
按现行水利补助标准执行
杀虫灯、昆虫诱捕器
控制在该设备采购价的50%以内
防护林带建设
按现行造林政策补助
茶园地力改造和换种改植
控制在造价的50%以内,且其中土地平整及改良每亩最高补助1000元
采后分级整理、加工场地及冷链设施
茶叶标准化初级加工车间、储藏仓库每平方米补助200-300元
设备购置
茶叶连续化加工设备、精深加工设备、茶园中耕、茶树修剪、茶园治虫、采摘机械等设备、质量检测仪器及配套电气工程等设备
按现行农业机械的补助标准执行
3.水果产业
扶持环节
重点扶持内容
补助标准
基础设施
建设
作业道建设
补助控制在造价的70%以内
排灌沟渠、喷滴灌、蓄水池等高效节水灌溉设施
按现行水利补助标准执行
杀虫灯、昆虫诱捕器
补助资金控制在设备采购价的50%以内
反光膜
每亩最高补助300元
果园地力提升和换种改植
控制在造价的50%以内,且其中土地平整及改良每亩最高补助1000元
标准化钢架大棚、连栋大棚
补助控制在造价的50%以内
杨梅等避雨设施、棚架、防虫防鸟网
补助控制在核定造价的50%以内,梨棚架及防虫防鸟网每亩最高补助2000元,杨梅、葡萄避雨设施每亩最高补助3000元
采后分级处理、冷链设施
分级处理车间每平方米最高补助400元,保鲜冷藏每立方米最高补助800元,补助控制在造价的30%以内
设备购置
选果机、质量检测仪器、配套电气工程等仪器设备、果园中耕、果园治虫、沼液利用等设备
按现行农业机械的补助标准执行
4.中药材产业
扶持环节
重点扶持内容
补助标准
基础设施
建设
田间操作道硬化、土壤(基质)改良等
补助控制在核定造价的60%以内
排灌设施、微喷滴灌、水肥一体化设备、地下输水管道,蓄水池
按现行水利补助标准执行
分级处理场地、保鲜库及冷链系统等设施设备
分级处理车间每平方米最高补助400元,保鲜冷藏每立方米最高补助800元,补助控制在造价的30%以内
标准钢架大棚
补助控制在造价的50%以内
设备购置
产地初(精)加工
控制在该设备采购价的30%以内
遮阳网、大棚膜
控制在该设备采购价的50%以内
质量安全检测和农业环境监测记录等仪器设备
设备补助比例不超过设备购置额的90%
*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铁皮石斛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乐政发〔2009〕66号)中铁皮石斛种植补助标准与本补助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本补助政策执行。
(三)申报要求
1.根据不同产业,重点扶持核心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在内的1-2个环节,蔬菜产业重点支持“微蓄微灌”和大棚设施建设等,茶叶产业重点支持低效低产茶园和初制茶厂优化改造等,水果产业重点支持果园优化改造和产后处理等,中药材产业重点支持药材规范化基地建设和产地加工等。
2.项目整体打包,采用格式文本申报,经镇(街道)审核后报市农业局、财政局审批。
项目实行资金整合,资金来源多渠道的,由各主管部门联合会审。
单个项目的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项目建设期1-2年。
3.补助资金包含上级补助资金、市本级的同类补助,不再重复。
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扶持,市本级财政支农资金优先配套,并比照本市补助标准提高30%以内(最高限额40万元)。
四、种子种苗工程补助政策
1.扶持铁皮石斛优质种苗组培实验室,年产优质组培苗500万株以上规模的组培室,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00万株以上的,补助50万元。
2.铁皮石斛品种通过省级良种认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林业生产补助政策
林业项目实行项目申报立项制度。
1.城乡绿化补助政策按《乐清市今冬明春城乡绿化工作实施方案》(乐委办〔2011〕57号)、《乐清市城乡绿化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乐政办函〔2011〕70号)等文件执行。
2.获得“兴林富民示范村”、“兴林富民示范镇(街道)”称号的村、镇(街道),财政以奖代补3-5万元。
3.迹地更新人工造林每亩补助400元以内(要求混交林),种子点播每亩补助100元。
油茶、红豆杉造林面积在5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300元;老油茶基地改造面积在5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150元。
4.幼林抚育每亩补助150元,实施区域由林业局统筹安排,重点在重要通道沿线、坟山区与面积较大的未成林造林地。
毛竹低产林改造达到省定标准的每亩以奖代补150元,项目重点为山老区镇(街道)。
5.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每公里补助1万元,生物防火林带抚育每公里补助0.4万元(当年不补,第二、三年每年各补0.2万元);防火隔离带建设每公里补助0.45万元,防火隔离带维护每公里补助0.25万元。
6.在花卉苗木功能区内的花卉苗木种植基地新安装喷灌滴灌设施、大棚(钢管)设施、增置温室设备、排灌、机耕道路等设施建设,给予重点扶持。
7.古树名木受害或者长势衰弱,按照林业部门的要求采取抢救、治理、复壮措施的,按工程量的大小给予5000元以内的补助。
六、农业机械化补助政策
1.水稻机械化技术推广育插秧、油菜机割补助:
对早稻、单季稻和晚稻机插,每亩补助50元;油菜机割每亩补助40元(含上级补助)。
2.农业机械补助:
补助对象为本市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大户(包括种植、畜牧、农机)、农场、农机化服务组织及专业合作社。
享受补助农业机械仅限于2012年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范围(含上级补助)。
(1)粮食生产机械、经济作物机械、畜牧饲养机械、水产养殖机械和果蔬茶冷藏保鲜设备。
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度原则上按30%确定,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
(2)水稻插秧机、粮食烘干机追加的购机额不高于30%(单机追加补贴最高限额不超过5万元)。
(3)一个购机户年度内享受不同种类的补贴机具,原则上不超过3台套(同类机具只能享受1台套),若只购置增氧机、投饵机、潜水泵的,总数不超过20台。
申购程序:
实行先申请后购机,具体程序如下:
用户申请(表格总站领取)→ 镇(街道)农业(农机)综合服务中心审核盖章→公示→市农机总站审批→购机。
3.设施农业钢架大棚补助:
补助对象是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内建设钢架大棚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育秧中心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补贴范围为经公开招投标确定的企业生产的GP-622单栋钢架大棚、GP-825单栋钢架大棚、GLP-622连栋钢架大棚、GLP-832连栋钢架大棚。
GP-622型单栋钢架大棚补贴标准3元/平方米,GP-825型单栋钢架大棚补贴标准4元/平方米,连栋钢架大棚补贴20元/平方米。
4.农机安全生产示范建设和农机推广补助:
农机安全生产示范镇、村建设,按温州市农业局农机处的标准验收合格后,每个镇以奖代补1万元、每个村以奖代补0.5万元;年初列入市农机推广建设项目的农机科技示范基地,按有关标准验收合格后给适当补助。
5.农业机械报废补偿:
补助对象为本市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所有的拖拉机(包括手扶拖拉机、轮拉机、履带式拖拉机和拖拉机运输机组),在市农机管理总站办理注册登记,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的;纯农田作业拖拉机在2012年6月30日以前已达到报废条件但未办理注册登记的。
按14.7kw以下拖拉机1500元/台,14.7kw(含)以上拖拉机3500元/台补偿标准执行。
具体程序:
用户申请(表格总站领取)填写《拖拉机报废补偿资金申请表》→审核并在补偿对象所在镇(街道)张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镇(街道)政府在公示单上盖章确认。
补偿资金通过“一卡(折)通”发放到户。
七、畜牧业扶持政策
1.畜牧业良种补助
(1)能繁母猪补助:
对养猪场(户)存栏的能繁母猪经调查核实,并录入能繁母猪预警信息系统的,每头给予100元补助(含上级补助)。
(2)奶牛养殖补助:
对奶牛养殖场(户)饲养的奶牛,经结核病和布鲁氏菌病检测合格的给予补助。
其中:
产奶牛每头给予补助300元(含上级补助),后备母牛每头给予补助500元(含上级补助)。
(3)母畜人工授精补助:
养殖场(户)使用经畜牧部门认定的供精中心(站)、种畜场(或本场的种畜)提供的冻精(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给予适当补助。
其中:
实行人工授精的奶牛,每头份冻精给予补助50元;母猪每头份精液给予补助10元。
(4)种畜禽引种补助:
养殖场(户)经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和市畜牧兽医局审核同意,从具有资质的种畜禽场和地方品种资源场,引进我市畜牧产业主导优良种畜禽的给予适当补助。
其中:
引进优良种公畜的给予补助50%、种母畜的给予补助10%,引进父母代或祖代种禽的给予补助20%,引进高产奶牛的每头给予补助1000元。
(5)畜禽良种繁育与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补助:
新创办种畜禽场、孵坊、供精中心(站)和人工授精站(点),项目经申报立项、审核认定,并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按项目核定建设内容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
2.畜牧业养殖方式改造项目补助
畜禽养殖场(户)通过增加投入,积极改善养殖场生产生活基础设施条件,在栏舍与设施设备构建、关键技术应用、疫病防控、产地检疫、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养殖档案建设和提高养殖场综合生产能力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头作用,项目经申报立项、审核验收后,按项目核定建设内容实际投资额的20%-30%给予补助。
3.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创建项目补助
畜禽养殖场(小区)经市畜牧兽医局和市财政局同意,申报创建各级现代畜牧生态、健康、安全养殖等示范场(小区),经考核验收获得认定的,按项目核定的实际创建投入的20-30%给予补助。
4.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补助
(1)对经申报立项,按标准和要求进行建设,并通过验收的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按项目核定建设内容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
补助环节为养殖场或小区的标准栏舍、管理用房、设施设备、水电路、粪污处理、防疫条件、饲草饲料基地等建设和关键技术应用。
(2)对经申报立项,被列为温州市级以上补助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除上级给予的补助外,再由市财政按上级补助金额(各类配套、奖励资金除外)的20%给予奖励。
5.畜禽排泄物综合治理和资源化利用项目补助
项目经申报立项、考核验收达标的,按项目核定建设内容的实际投资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列入上级计划的补助80%(含上级补助)、列入本市计划的补助70%(乐琯运河畜牧业整治的对象除外)。
八、海洋与渔业扶持政策
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实施项目申报制度。
1.支持种子种苗工程:
在原有人工苗种繁育基地的生产性基础设施配套完善,按核定投入的30%给予补助。
2.支持渔业标准化建设:
制定地方(或行业)标准(规范),每个标准(规范)补助3万元。
3.支持渔业技术改造与推广
(1)发展以浅(近)海贝藻养殖为主的碳汇渔业,对列入计划并连片50亩以上的,按核定投入的30%给予补助。
(2)支持渔业新品种的引进和开发,经市海洋与渔业局审核同意引进的新品种,按核定投入的40%给予补助。
(3)支持养殖新技术、新模式的引进与推广,按核定投入的30%给予补助。
4.扶持水产养殖基地建设
(1)扶持新增养殖基地,海水围塘50亩以上,淡水池塘10亩以上,每亩补助400-1000元(含上级补助);新增网箱按实际投入的20-30%给予补助。
(2) 发展山区稻田养殖,要求有沟坑式的,按核定造价的70%予以补助(含上级补助)。
(3) 实施生态养殖塘改造工程,按每亩300-800元标准给予补助。
5.支持水产加工和流通产业
(1)鼓励水产加工新产品开发及水产品加工企业从事技改,按核定投入的30%给予补助。
(2)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拓宽流通渠道,对企业新增直销门店总投入10-20万元的给予3万元奖励,20-50万元(含20万)的给予7万元奖励,50万元以上(含50万)的给予10万元奖励。
6.支持稳定捕捞业和渔船更新
(1)经批准,新建44至88.2千瓦(含44千瓦)的渔船每艘补助10万元;88.2至183千瓦(含88.2千瓦)渔船每艘补助20万元;183千瓦以上(含183千瓦)渔船每艘补助40万元。
(2)对安全通信设备进行改造和安装节能减排装置,给予以奖代补。
7.鼓励发展休闲渔业:
开发休闲观光、观赏鱼、海上游钓等休闲渔业项目的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按核定投入的30%给予补助。
九、水利工程资金补助标准
1.海塘、水闸:
非市直管海塘、水闸工程维修、养护,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80%。
2.水库、山塘
(1)水库、山塘除险加固工程:
小
(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或列入市“强塘固房”工程实施计划的山塘除险工程,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90%;其他山塘除险工程核定决算造价50万元以上,市财政补助90%,核定决算造价50万元以下,市财政补助80%。
(2)新建水库、山塘工程:
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60%。
(3)水库和山塘清淤、维修、养护:
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70%。
(4)病险山塘拆扩建工程:
病险山塘按原规模拆建的,按除险标准补助;扩建的,分两部分计算市财政补助,A(核定决算造价×原山塘总库容/新山塘总库容)部分参照山塘除险加固补助标准补助、B(核定决算造价×总库容扩容/新山塘总库容)部分参照新建山塘补助标准补助。
3.防洪堤工程:
核定决算造价50万元以上,市财政补助90%;核定决算造价50万元以下,市财政补助70%。
4.平原河道整治工程
(1)卡口整治:
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90%。
(2)疏浚:
核定决算造价50万元以上,市财政补助80%;核定决算造价50万元以下,市财政补助70%。
(3)护岸:
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60%。
(4)沿河砼路面:
(a)因施工原因造成沿河原砼路面损坏的,砼路面修复造价列入河道整治工程造价,参照护岸补助标准补助。
(b)新建沿河砼路面,砼路面宽≤3m的,砼路面造价列入河道整治工程造价中,参照护岸补助标准补助;砼路面宽>3m的,超出3m部分造价由建设单位自负。
(5)沿河护栏:
河道整治工程中,沿河护栏造价≤150元/m,按实列入河道整治工程决算造价,参照护岸补助标准补助;护栏造价>150元/m,按150元/m计入决算造价,超出部分造价由建设单位自负。
(6)拓宽水域用地:
占补平衡后累计净增水域面积200m2以上的(含200m2)工程项目,按净增实际面积,参照市政府征地补偿标准全额给予补助。
(7)骨干河道整治工程中建筑物拆除:
在骨干河道整治工程中,护岸挡墙施工开挖线范围内需拆除的合法建筑物补偿费用,参照市政府有关房屋拆迁规定,将其费用列入河道整治工程造价中,按照护岸补助标准补助。
5.阻水农桥拆建
(1)骨干河道严重阻水农桥(现桥梁跨径≤规划河面宽的60%)拆建:
(a)原桥梁桥面净宽≤4.5m的,新建桥梁桥面净宽≤4.5m的, 按核定决算造价补助80%;新建桥梁桥面净宽>4.5m的,超出4.5m部分造价由建设单位自负。
(b)原桥梁桥面净宽4.5-7m的,新建桥梁桥面净宽≤7m的, 按核定决算造价补助80%;新建桥梁桥面净宽>7m的,超出7m部分造价由建设单位自负。
(c)原桥梁桥面净宽>7m的,新建桥梁桥面净宽≤原桥梁桥面净宽的, 按核定决算造价补助80%;新建桥梁桥面净宽>原桥梁桥面净宽的, 超出原桥梁桥面净宽部分造价由建设单位自负。
(2)骨干河道一般阻水农桥(现桥梁跨径>规划河面宽的60%)拆建:
(a)原桥梁桥面净宽≤4.5m的,新建桥梁桥面净宽≤4.5m的,按新增桥梁跨径部分决算造价补助80%;新建桥梁桥面净宽>4.5m的,超出4.5m部分造价由建设单位自负。
(b)原桥梁桥面净宽4.5-7m的,新建桥梁桥面净宽≤7m的, 按新增桥梁跨径部分决算造价补助80%;新建桥梁桥面净宽>7m的,超出7m部分造价由建设单位自负。
(c)原桥梁桥面净宽>7m的,新建桥梁桥面净宽≤原桥梁桥面净宽的, 按新增桥梁跨径部分决算造价补助80%;新建桥梁桥面净宽>原桥梁桥面净宽的, 超出原桥梁桥面净宽部分造价由建设单位自负。
(3)其他河道阻水农桥拆建:
按净增跨径每米补助6000元。
6.喷微灌工程:
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70%(含上级补助资金)。
7.其他农田水利工程:
山老区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80%;其他地区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70%(列入粮食功能区等建设项目除外)。
8.其他小型水利工程:
山老区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70%;其他地区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60%。
9.水利工程抢险: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说明:
2012年1月1日前批复初设的项目按2012年前原标准执行; 2012年1月1日后批复初设项目按本标准执行。
十、农村能源生态建设补助政策
项目实行申报制度。
对经申报立项的项目,在经过验收后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助:
1.畜牧业排泄物利用工程大中型沼气工程:
列入省级项目的工程包括“三沼”利用工程(包括沼气、沼液输送管道和辅助设备)市财政按核定工程总造价的80%给予补助,列入市本级的项目按造价70%给予补助。
2.生态公厕污水净化沼气工程:
生态公厕工程按池容每立方米补助550元。
3.太阳能、风能利用产品:
在电缆无法安装的山尖或孤岛上安装风力发电机、太阳能照明灯做日常生活用能的,按产品单价的80%补助。
十一、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政策
1.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立项条件
(1)土地治理项目的立项条件:
一是乡(镇)政府支持,村干部积极性高,农民群众愿意,并有筹集自筹资金的能力;二是项目建设要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当地农村、城镇发展规划的要求;三是项目区土地要相对连片,按流域或灌区统一规划,可以在一个村,也可以跨村;四是治理后的土地要提高防洪抗旱能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2)产业化经营项目立项条件:
一是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市场潜力大,科技含量高,竞争优势明显;二是项目要有一定的规模,实施单位(个人)要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自筹资金到位;三是项目实施后,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最新 整理 完整版 乐清市 春季 农业政策 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