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的相关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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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的相关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的相关问题
题要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经完成的土地承包是否有效?
这个问题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法与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衔接。
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即延包工作,开始于1993年。
当时,在一些较早实行家庭承包的地方,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中央及时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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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农村土地问题的解决一直是广大农民极为关切的。
相关部门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了各种政策、新规,用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扶持农村的发展。
当然,其中就包括接下来将会做出具体解析的农村土地承包法。
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的相关问题。
小编针对农村土地承包法搜集整理了以下资料,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经完成的土地承包是否有效?
这个问题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法与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衔接。
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即延包工作,开始于1993年。
当时,在一些较早实行家庭承包的地方,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中央及时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
此后,全国各地陆续开展了土地延包工作。
各地对延包工作十分重视,都专门发布文件,积极部署,加强指导。
截止2000年年底,全国已有98%左右的村组开展了延包工作,绝大多数地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签发到户。
少数尚未开展延包工作的地区,主要原因是第一轮承包期尚未届满。
延包工作的开展,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保持了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的社会稳定。
当然,延包工作中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对此,中央已通过有关文件及时进行了纠正。
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国家有关土地承包政策的法律化,其立法宗旨就是要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这与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政策是一致的。
如果因该法的实施导致重新承包土地,会给农村造成混乱,影响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也有悖于上述立法宗旨。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建立的土地承包关系,该法实施后依然有效。
对于承包合同中确定的承包期限超出该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承包期,如耕地承包期超过三十年,或草地承包期超过五十年,或一般林地的承包期超过七十年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继续有效,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重新承包土地更是农村土地承包法所不允许的。
为了有效地防止因该法的实施给既存的承包关系造成混乱,引发大规模的重新分地,稳定现实中已存在的土地承包关系,更好地保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
”
▲三、2016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是规范土地流转的基础。
第三条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让其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四权统一的权利。
第四条在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情况下,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五条各种形式的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承包期。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扣缴,也不得以服务为由提取管理费。
第七条拓展二三产业,让分离土地的农民实现非农就业,并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这是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维护其土地承包权益,获取土地流转收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的根本利益。
第九条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提高现代农业的集约化水平,促使更多的农民离开土地,运用减少农民的办法来富裕农民。
▲第二章土地流转原则
第十条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土地流转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对象和流转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或者阻碍流转,其流转收益归农户所有。
第十一条坚持规模效益原则。
鼓励承包
方联合与合作,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加大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规模效益。
第十二条坚持平等协商原则。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是平等的主体,其流转形式、价格、期限由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三条坚持共同受益原则。
承包方流转土地可获取流转费和从事非农收入,而接转方可通过扩大经营规模增加农业收入。
第十四条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
接转土地经营者,不能损害生产和生态环境,不能搞掠夺式经营,要加强土地投入和养护,培育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三章土地流转服务
第十五条乡镇政府成立土地流转领导小组。
实行乡镇长负责制,统筹辖区内土地流转工作,为加快土地流转提供组织保障。
第十六条乡镇政府结合区县二三产业发展布局和城市化进程,科学编制出本乡镇《土地流转规划》,将民间无序流转变成有计划、有组织的流转。
第十七条
乡镇政府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
开展土地流转业务,面向流转双方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流转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合同变更仲裁等项服务,不断优化土地流转的外部环境。
第十八条乡镇政府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库。
将辖区内各村土地流转信息及外来求租土地信息一并输入信息库,通过电子显示屏发布,为流转双方对接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
村建土地流转服务站。
发包方需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村农户土地流转的信息收集,并以书面形式向本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上报,为农民流转土地铺路搭桥。
第二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流转中行使指导、协调、管理、监督等职能,协助农户做好土地流转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区县经管部门建立土地流转信息专栏,负责发布本区县所辖乡镇土地流转信息,为加快土地流转搭建信息平台。
第二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或中介组织,应当向区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管)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四章土地流转程序
第二十三条发包方将土地出租用途、面积、价格、期限应当向村民公示,并委托村民代表入户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发包方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将土地出租方案,提交大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形成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条发包方向外出租土地,须向乡镇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并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经审核批准,再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须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其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向发包方和乡镇经管部门各备案一份。
第二十七条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可到乡镇经管部门进行鉴证,也可到区县司法部门进行公证。
第二十八条发包方向外出租土地,经乡镇政府批准后,并以书面形式向乡镇经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发包方将土地流转收益、分配方案等情况及时张榜公布,让村民了解土地流转的全过程,增强办事透明度。
▲第五章土地流转手序
第三十条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转让。
第三十一条
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当事人应及时办理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的,应当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说清理由。
第三十二条村内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承包方将承包地采取转包、出租、股份合作形式流转的,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四条村内承包方间采取转包、出租方式流转土地的,接转方在流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再流转给本村其他农户,但应当取得原承包方同意。
第三十五条本村以外的接转方,若进行二次流转,须经发包方同意,并在乡镇经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事先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在委托书上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七条村内承包方间开展土地流转的,发包方应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台帐》,记载土地流转内容及其变更情况。
▲第六章土地流转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区县、乡镇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管)部门是土地流转主管单位,履行土地流转职能,对土地流转使用情况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土地流转健康运行。
第三十九条乡镇经管部门要指导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订立,及时办理土地流转引起的合同变更、解除、重订及合同签证,建立流转合同档案。
第四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使用区县政府统一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主要条款包括:
1、双方当事人姓名
2、流转面积
3、流转期限和起止时间
4、流转用途
5、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6、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
7、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8、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在本社区内流转,也可打破地域、行业和城乡界限,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流转。
第四十二条允许工商企业租赁农民承包地,采取公司加农户和订单农业方式,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向农户提供社会化服务。
第四十三条承包方将承包土地自愿流转给发包方经营,或由发包方向外出租,流转期限应当一致,以便接转方经营管理。
本文主要针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经完成的土地承包是否有效这一问题做出了详细阐述,同时将最新的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加以罗列。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的问题与矛盾也将会逐步得到改善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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