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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监督制度
编者按:
2010年3月,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
与之配套衔接,中央组织部同步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以下分别简称《有关事项报告办法》、《“一报告两评议”办法》、《离任检查办法》,统称“四项干部监督制度”)。
按照市委的要求,我们编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学习专辑》,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四项干部监督制度”概述
1.四项干部监督制度颁布主要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
2002年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党的十七大把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明确要求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
十七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匡正选人用人风气。
从两年来开展全国组织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的结果看,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满意度有明显提高,但对选人用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反映仍然比较突出。
颁布实施这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就是要贯彻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回应干部群众的关切和期待,以更加严格的制度监督选人用人行为、约束选人用人权力,坚决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行战斗,为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制度保障。
2.四项干部监督制度的创新和突破有哪些?
答:
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新突破:
一是四项监督制度相互衔接配套,初步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体系,使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都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
二是通过细化政策界限、规范操作程序、明确追究措施,初步破解了长期以来困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主体界定不清、责任情形划分不明、责任追究不到位的难题,使责任追究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三是进一步强化了对各级党委(党组)“一把手”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突出了监督重点,抓住了关键环节,增强了监督效力。
四是改进了监督视角,完善了监督方法,不仅要看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更要看干部群众对本地区、本单位选人用人满意度高低这个结果,这对于有效地解决选人用人上存在的问题,将起到积极作用。
3.四项干部监督制度的意义和作用有哪些?
答:
《责任追究办法》列出了应当追究责任的39种主要情形,并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处理措施,使各类相关人员都清楚地知道,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哪些行为会受到追究,从而树起“警示牌”、架起“高压线”,以责任追究促正确履职。
《“一报告两评议”办法》虽然实施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事后”,但它会激励、约束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不断加强和改进选人用人工作,努力提高干部群众的满意度,对规范选人用人全过程具有重要作用。
《离任检查办法》将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与其提拔交流直接挂起钩来,促使他们慎始慎终,正确行使用人权。
《有关事项报告办法》本身就是一项事前把关和预防制度。
制定和实施这四项监督制度,不仅为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武器,而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筑起了一道防范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防火墙”。
4.如何贯彻实施四项干部监督制度?
答:
四项干部监督制度,为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的制度化武器。
制度的效用取决于制度的执行。
要严格执行这四项监督制度,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
要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真正做到有章必依、执行必严、违规必究。
要将有关执行情况在党内和向社会公开,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监督、参与监督、支持监督。
依法治党,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重点是开展买官卖官专项整治,要让买官卖官者身败名裂。
要毫不动摇地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认真落实《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努力从制度上消除用人上不正之风滋生的土壤和条件,用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制度保证选人用人风清气正。
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
1.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应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答:
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2.在哪些情形下,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责任:
⑴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⑵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⑶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⑷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⑸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⑹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⑺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⑻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⑼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⑽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3.在哪些情形下,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责任:
⑴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⑵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⑶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⑷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⑸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⑹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⑺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⑻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4.在哪些情形下,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责任:
⑴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⑵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⑶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⑷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⑸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6)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7)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8)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5.在哪些情形下,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责任:
⑴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⑵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⑶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⑷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6.在哪些情形下,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责任:
⑴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⑵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⑶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⑷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⑸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⑹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⑺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⑻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7.在何种情况下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答: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8.责任追究的形式有哪些?
答: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9.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应如何处理?
答: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10.责任追究的组织处理有哪些形式?
答: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
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有关事项报告办法》)
1.哪个部门负责有关事项的报告?
答:
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2.在哪些情形下,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
答: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⑴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⑵越级提拔干部的;⑶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⑷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⑸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3.在哪些情形下,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答: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⑴破格提拔干部的;⑵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⑶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⑷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⑸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⑹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⑺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4.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几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答: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
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四、《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民主评议办法》)
1.什么是“一报告两评议”?
答:
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
2.哪些人员应参加民主评议?
答:
“一报告两评议”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的全委(扩大)会上进行,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结合进行。
下列人员参加民主评议:
⑴全委会成员;⑵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⑶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⑷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及本级党委、政府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⑸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⑹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3.报告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答:
党委负责人代表常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⑴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⑵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⑶创新选人用人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的情况;⑷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包括上年度评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⑸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⑹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4.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哪些人员?
答:
参加评议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
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下列人员:
⑴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⑵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⑶由本级党委管理的其他正职领导干部;⑷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由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 ⑸其他提拔担任重要岗位领导职务的干部(具体评议对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集中换届时,可以只对本级党委新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进行评议。
5.“一报告两评议”由哪些部门组织实施?
答:
“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本级党委组织实施。
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提前将开展“一报告两评议”的具体安排报告上级党委组织部门。
民主评议表的收集、统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6.党委应当如何对待民主评议结果?
答:
“一报告两评议”结束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及时反馈民主评议结果。
党委常委会应当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全委会成员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整改措施。
7.民主评议结果有哪些形式?
答:
根据民主评议结果,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扬;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
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8.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应当注意哪些内容?
答:
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应当严格遵守纪律。
不准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不准干扰参加评议人员表达真实看法,不准更改、伪造民主评议结果,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民主评议。
五、《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简称《离任检查办法》)
1.什么是离任检查?
答:
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2.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如何进行?
答:
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行,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负责实施。
3.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如何进行?
答: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4.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重点检查哪些内容?
答:
⑴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⑵任职期间市县党委选拔任用的干部的情况;⑶任职期间本地区用人风气的情况;⑷任职期间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特别是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情况;⑸任职期间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⑹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5.离任检查的程序有哪些?
答:
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⑴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报告任职期间第五条所列情况;⑵在一定范围内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和市县党委近期新任用的干部进行民主评议;⑶通过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受理举报等方式听取干部群众意见;⑷查阅干部任免相关材料;⑸向下达检查任务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检查情况;⑹向被检查的市县党委书记反馈检查结果。
6.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由哪些人员参加?
答:
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⑴全委会成员;⑵)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⑶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⑷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⑸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7.应如何使用检查结果?
答:
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
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8.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如何处理?
答:
检查发现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
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对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干部,市县党委书记应当就其任用情况作出说明。
考察组或者检查组应当对其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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