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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工作条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的廉政建设,规范企业高管人员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首旅集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首旅集团企业高管人员的廉政工作,应当坚持从严治企与自我约束相结合,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与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德治与法治相结合。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高管人员包括:
集团总部各部室、各二级公司及下属企业、直属企业副职以上的领导人员。
第二章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首旅集团和下属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责任的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为本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中心;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六条首旅集团及下属企业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主要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以及首旅集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本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活动,组织党员、高管人员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增强党员、高管人员在经营管理工作中遵纪守法的意识;
(三)负责建立健全本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管理制度和党内监督制度。
负责对下属单位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管理制度和党内监督制度的指导。
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围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中心工作,从建立和完善机制入手,研究提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四)根据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下属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使用企业高管人员,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领导本企业、下属企业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等工作,支持执纪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首旅集团及下属企业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按照工作分工,对本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本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各级领导班子中的其他成员按照分工,对本人直接分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级企业党委(总支、支部)每年要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进行责任分工,做到任务分解到位、责任主体到位。
第八条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
(一)首旅集团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各二级公司、直属企业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集团总部各部室高管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具体考核工作由首旅集团纪委、党办、监察审计室和人力资源部负责;考核的结果作为对高管人员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应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改正,并上报结果。
第九条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
首旅集团各级企业高管人员应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和年终述职报告中,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和勤政、廉政情况。
各级企业党委在每年的工作总结中,要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做出专题报告。
报告内容要全面、真实地反映本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第十条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制度。
对各二级公司、直属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民主评议工作由首旅集团纪委、党办、监察审计室和人力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评议工作要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评议方法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年度考评、干部考核、民主测评等结合进行。
第三章规范和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规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所称“三重一大”是指企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企业重大决策的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的主要措施;
(二)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方案;经营、发展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年度预算和决算;资产重组、改制、兼并、破产等重要方案;对外投资方案,股权收购、转让等资本运作方案;资金的使用方案;机构、人员较大规模的调整方案;经营者兼职及其薪酬方案;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除;重大技术改造方案以及引进重要技术和设备方案;重要经济合同审批;企业利润分配方案,经营者持股方案;企业应对重大突发性事件方案;
(三)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中所涉及的重要问题;
(四)涉及企业高管人员及职工的工资、奖励、住房、公务用车、分流安置、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重要人事任免:
本企业部门以上高管人员和所属企业高管人员的任免、考核和奖惩。
第十四条重要项目安排:
包括对外投资项目、经营开发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
(一)以现金、实物投资进行合资、合作,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项目;
(二)涉及房地产、设备等资产的开发、出租、承包、转让、变现等项目;
(三)资产重组、结构调整、管理体制改革的项目;
(四)固定资产购置、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十五条大额度资金使用范围:
投融资计划,借款、贷款计划,对外担保项目,资本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大宗材料、设备采购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上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权限:
(一)在同一项目直接使用2000万元(不含2000万)以上的大额度资金,由首旅集团董事会决策;
(二)在同一项目直接使用2000万元(含2000万)以下的大额度资金,由首旅集团行政会议决策;
(三)经首旅集团授权的二级公司依据授权额度,决策在同一项目直接使用500万元(不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四)首旅集团下属企业大额度资金的具体数额及决策权限,由各企业按照首旅集团制定的《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确定,并按不同性质和额度在党委会、董事会、行政会上给予决策;
(五)首旅集团的三级企业原则上无投资权。
首旅集团内所有企业的对外担保、抵押项目必须报首旅集团批准。
第十七条“三重一大”决策的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
企业“三重一大”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决策;
(二)依权限决策原则。
企业“三重一大”的决策必须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
企业党委(常委)会、董事会、行政会议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
(三)民主决策原则。
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必须实行集体讨论,充分发挥民主,不能少数人或个人决策。
要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听取职工的意见。
第十八条确定议题。
议决“三重一大”应在会前确定议题,不能搞临时动议。
需经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的议题,党委办公室应提前征集委员(常委)意见汇总后,由党委书记确定。
需经董事会研究的议题,由办公室提前征集各董事的意见汇总后,由董事长确定。
需经行政会议集体研究的议题:
由办公室提前征集副总裁和总裁助理意见汇总后,由总裁确定。
需采取党委(常委)会与董事会共同集体研究的议题,视议题内容由党委办公室或办公室提前征集党委(常委)和董事会成员意见汇总后,由党委书记、董事长确定。
第十九条充分论证。
企业重大决策的动议,必须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在客观真实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讨论方案,并提前向参会人员提供必要的书面材料。
重要项目的安排必须进行科学、审慎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重大投资项目和可行性研究,可聘请有资质的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参与评估论证,向会上提出书面可行性研究报告。
涉及重大投资、重要项目、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有合同意向的,应将合同的主要条款提交会上讨论。
涉及重要人事任免的建议人选提出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提交会上集体讨论决定。
在议决“三重一大”事项的过程中要注意信息的充分披露,提交议案的部门和主要负责人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决策失误。
第二十条集体讨论。
党委(常委)会决策要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进行。
讨论决定问题,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参加。
党委(常委)会决策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对于重大问题如有较大分歧时,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议,遇紧急情况除外。
党委(常委)会讨论人事任免事项时,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
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委(常委)会推荐领导人员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讨论决定人事任免应当采取票决的方式。
董事会决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进行。
董事会应当严格履行规定的决策程序,对所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和形成的决议上署名。
行政会议决策、党委(常委)会与董事会共同集体决策,按照制定的议事规则进行。
第二十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要求,企业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首旅集团对下属企业“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具体方式:
(一)按照首旅集团及各企业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各企业重大事项进行合规性与合理性审核;
(二)首旅集团党委结合每年对各企业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对“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首旅集团各二级公司负责对本企业所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廉洁自律规定
第二十四条企业管理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首旅集团的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认真执行廉洁自律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企业高管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
(二)违反首旅集团规定和相关程序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对外投资、担保、融资等重大事项;
(三)未经批准,或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其他人的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进行其它经营活动;
(四)违反首旅集团相关规定,决定企业高管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五)违反首旅集团相关规定和程序,暗箱操作大宗物资采购及固定资产投资等事项;
(六)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
(七)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
(八)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
(九)其它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企业高管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三)未经上级批准或本企业领导班子决定,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企业的领导职务并领取报酬;
(四)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等私分或据为己有;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它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企业高管人员应当以国家和首旅集团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
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违反首旅集团相关规定,与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人投资经营的企业进行关联交易;
(五)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而没回避;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中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业务活动;
(七)其它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企业高管人员应当增强民主管理意识,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
不得有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利;
(二)在职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据首旅集团的有关规定,暗箱操作,有失公平;
(三)为谋求业绩,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忽视职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职工生命、健康;
(四)其它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企业高管人员应当规范职务消费行为。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
(四)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
(五)其它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
第三十条加强对企业高管人员任职期间的管理工作。
高管人员任职时,按照高管人员管理权限签订聘任合同和劳动合同。
高管人员要自觉遵守本条例的各项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企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要对照本规定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三十二条企业高管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三十三条企业高管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对高管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企业高管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首旅集团下属企业的领导职务。
违反本规定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首旅集团下属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三十五条各企业党委书记、总经理为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负责人。
各企业纪检监察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廉政谈话规定
第三十六条廉政谈话工作按照首旅集团高管人员管理权限,由各级纪委组织实施,逐级负责。
第三十七条廉政谈话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三种类型。
(一)任职廉政谈话:
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围绕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与所属单位新任职高管人员的谈话。
谈话方式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
与首旅集团管理的新任正职高管人员的谈话,由集团主要领导或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进行,与首旅集团管理的新任副职高管人员的谈话,由集团纪委书记进行,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单位的党委主要领导进行。
(二)诫勉谈话:
指纪检监察部门对有群众反映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高管人员的谈话。
谈话应以个别方式进行。
与首旅集团管理的高管人员的谈话,由首旅集团纪委书记、副书记或委托其所在单位党委主要领导进行。
(三)警示谈话:
指首旅集团纪委针对集团所属企业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与下级领导班子及高管人员的谈话。
谈话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视情况可由首旅集团主要领导或纪委书记进行。
第三十八条廉政谈话主要围绕以下方面内容进行: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从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始终保持同职工群众的联系;
(三)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共同负责”的原则;
(四)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
(五)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纪律,遵守高管人员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做到廉政勤政;
(六)坚持“三重一大”制度,科学、民主、集体决策,保证国有资产安全运行和保值增值。
同时,首旅集团纪委要针对企业的工作情况,针对群众对于高管人员的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与有关企业领导班子或高管人员进行谈话。
第三十九条首旅集团纪委要围绕廉政谈话的内容和要求,提前做出计划安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条谈话前,首旅集团纪委应将谈话主题、时间、地点、主谈人员及有关要求,书面或电话通知谈话对象。
对谈话中发现的情况、形成的意见,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落实;涉及重要问题或人员的谈话,首旅集团纪委要加强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办。
第四十一条进行谈话时,谈话对象应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对主谈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
第四十二条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对要求整改的问题,要制定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应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报送集团主要领导和上级纪委。
第四十三条各企业党委(总支、支部)要切实加强对谈话工作的领导,纪委要抓好谈话工作的落实,将谈话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中。
第四十四条各级纪委要建立谈话工作的专项档案。
每次谈话后,要填写《首旅集团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备案表》。
各企业党委每年要将年度谈话工作的实施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每半年即每年的6月底及11月底之前,将本企业进行谈话的情况汇总后,填写《首旅集团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情况汇总表》,与书面报告一并报送集团纪委。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企业高管人员违反本条例的各项规定,根据问题的性质、情节、影响及应承担的责任,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诫勉谈话;
(二)本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经济处罚;
(五)责令辞职;
(六)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责任追究要按照被追究责任人员的管理权限及任免、聘用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首旅集团的下属企业要根据本条例,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廉政工作相关规定,并报首旅集团纪委备案。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由首旅集团党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信访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制定的《信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旅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首旅集团及下属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并由首旅集团及下属单位负责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信访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管理企业的一种途径。
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各企业要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来信,热情接待来访,倾听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的监督,努力做好工作;要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要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企业负责人要重视信访工作,亲自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第五条信访工作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依照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
(二)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妥善处理问题;
(三)按企业、部门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
(四)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单位和单位管理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对单位和单位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控告和申诉。
第七条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企业的利益和其他职工的合法的自由及权利;
(二)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遵守接待场所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产;
(四)服从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处理决定。
第八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先向责任归属单位提出。
反映问题,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电话、联络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九条向单位反映群体意愿的,可以通过书信形式,需要当面反映的,应当推选代表进行,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第三章信访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首旅集团的信访工作由集团办公室和监察审计室负责,各企业应当按照方便群众、有利工作的原则配备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信访工作人员代表本企业负责组织、协调信访工作,处理信访问题,保障信访渠道的畅通。
第十一条信访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机关和本企业负责人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四)对下属企业的信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不断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企业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提供信访信息;
(六)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十二条受理范围:
(一)对本企业颁布的规章和发布的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企业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对本企业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
(四)对下一级企业副职以上高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
(五)属于本企业职权范围的其它事项。
对属于本企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企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单位提出。
对应当通过协调、仲裁、行政复议或者诉讼解决的信访问题,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协调组织、仲裁机构、复议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提出。
第四章办理规则
第十三条信访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信访人员对受理的来信来访应当进行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需要直接承办的,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对需要由有关单位承办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责任单位转办或者交办;
(三)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送责任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第十五条涉及两个以上企业管辖的信访事项,由受理企业同有关企业协商处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单位协调处理。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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