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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工会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工会法的心得体会
篇一:
《工会法》学习心得
《工会法》学习心得
童新武
《工会法》是调整工会活动关系的基本法。
它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规定了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就是工会权利的保障法。
修改后的《工会法》,对工会的性质之界定仍然沿用九二《工会法》第二条原有的规定: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如何认识工会法的性质,是贯彻执行工会法和能否发挥工会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的根本问题。
九二《工会法》第三条规定: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由此可见,工会组织对象是非常广泛的,几乎容纳了一切从事职业劳动的人们,工会是由各色职工组成的群众组织。
从会员资格之法律规定而言,工会是具有工人阶级特征性的工人组织而本质上不是工人阶级组织。
依照其章程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就是“工人阶级”组织,并且是由工人阶级中的最先进的分子组成的。
因为它的“阶级”本质,决定了其成员不必定是“职工”或者说是“工人”。
农民可以加入中国共产党且不说,那些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民营资本家和各种投资人,也可以加入中国共产党。
在旧中国有一些资本家因其支持共产党的革命而可以成为共产党员;在改革开放建立了市场经济的新中国,扩大共产党的社会基础以后,一些企业主也可以成为共产党员。
之所以如此,关键就在于其组织的本质。
作为阶级,则不拘泥于其既有或现在的身份,而更注重的是思想的阶级性和行为的认同性。
即便是私营企业主,只要他思想上“先进”,行为上促进社会“进步”,就可以申请加入共产党。
在我国,可以说不论是那个阶级的分子,都可以积极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
与共产党不同,工会的会员资格是法定的。
并非所有的人都可以加入工会,成为工会会员的法定资格首先是“劳动者”,不是所有的劳动者都可以加入工会,而是特定为“以工资收入为生活主要来源”的劳动者。
农民不可以加入工会,那些企业主和其他非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主要来源的人,无论其是否具有财产,也无论其思想先进与否;无论其行为如何端庄,也无论其对社会的贡献大小,一概不得加入工会。
劳动法对工会的规定更显示了其组织的本质: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
这就要求工会必须履行基本职责,坚定不移地站在职工的立场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合理的利益要求,从而在稳定社会的大局中充分发挥作用。
如果不是这样认识工会的性质,那么,势必在劳资矛盾的冲突中无所适从,进退维谷;由此,则难以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中发挥有应有的作用。
修改后的工会法增强了对工会组织、职工群众、工会干部权利保护的力度。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工会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性规定
工会是职工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组织手段,因此对工会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就是保护保护者的合法权益。
工会法对此作了多方面的规定。
1.保护工会组织的法人地位。
《工会法》第14条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工会法承认工会的法人资格,就意味着法律对工会组织的成立,对工会的财产和经费,对工会的名称、机构和场所,对工会行使民事权力的行为都将依法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工会法》第12条)
2.对基层工会组织的保护。
《工会法》第12条规定: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这就是说,基层工会一旦成立,除非其所在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机关单位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知情的情况下,才能撤销。
否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撤销基层工会。
相应的基层工会主席作为法人代表,任何组织和个人也无权随意调动其工作或撤销其职务。
这在《工会法》第17条中作了明确规定。
3.对工会组织权的保护。
《工会法》第6条规定: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20条规定: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这就是说工会不但有权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活动,而且有权组织本单位职工进行平等协商。
签订集体合同,以保护职工在政治和经济方面的合法权益。
这是确立职工主人翁地位的一项关键权力。
4.对工会经费和财产的保护。
《工会法》第43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45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46条规定: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47条规定: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这些法律规定为工会开展工作和维权活动提供了最基本的物质保证。
5.对工会民主参与权的保护。
《工会法》第33条规定:
“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第28条规定: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这些法律规定对于保障工会的民主参与权,从源头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6.对工会民主监督权的保护。
《工会法》第20条第4款规定: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
”第21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第23条规定: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
”第24条规定: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第25条规定:
“工会有权对企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协助。
”第26条规定:
“职工因公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
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关系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以上内容就是对工会民主监督权的保护性规定,谁侵犯了这些权力,谁就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性规定
我国职工群众是国家领导阶级——工人阶级的基本成员,因此法律必须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修改后的工会法对保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了明确的规定。
1.对职工群众团结权的保护。
《工会法》第3条规定: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
2.对职工群众民主权益的保护。
《工会法》第5条规定:
“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19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36条规定:
“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第9条第2款规定: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6条规定: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第33条规定:
“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以上法律规定为职工群众行使民主参与权、民主管理权、民主决策权、民主选举权、民主监督权、民主协商权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保障。
3.对职工群众经济权益的保护。
《工会法》第33条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
第28条规定: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第20条规定: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21条规定: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22条规定:
“克扣职工工资、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和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这些法律规定主要突出了对职工经济权益的保护。
三、对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保护性规定
工会干部是工会组织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载体。
因此对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能否建立可靠的保障机制,是关系到工会组织能否发挥维权作用的重大问题。
工会法对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也作了明确的保护性规定。
1.必须保证有一定数量的工会骨干分子,使他们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工会工作。
《工会法》第13条规定: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
”第40条规定: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第10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
2.对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时间的保护。
《工会法》第15条规定: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17条规定: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51条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干部进行打击报复和人身伤害的行为,必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对工会干部经济权益的保护。
《工会法》第18条规定: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限;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第48条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总之,修改后的工会法对工会组织、职工群众、工会干部的基本政治权利和基本经济权利都加大了保护的力度,这对于保护工人阶级的利益,最终确立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关系中的主人翁地位,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篇二:
学习《工会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工会法》的心得体会
上海市罗山中学XX
在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深入学习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关键时刻,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失时机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进行了修改,这对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明确工会在新的历史时期肩负的责任,加大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力度,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工会组织自身的改革和建设,无疑有着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修改后《工会法》突出了工会的基本职责,明确了工会作为职工利益代表者、维护者的身份,这是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经济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的客观情况所决定的。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对企事业单位、职工实行统一的计划管理,职工对单位负责,单位对政府负责,职工工资标准、福利待遇等都由政府统一规定,单位效益好坏与经营无直接关系,这种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双方利益是一致的,任何单位都会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尽力实现职工的各种权益。
但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近十年来,经济关系发生了明显变化,政府、企事业单位、职工三者利益关系日益清晰,各种利益矛盾日益复杂,三方利益格局正在形成。
除国有企业、党政机构外,政府不再是所有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者,单位成为自主经营的独立经济实体和民事主体,具有了经营、用人、分配等各方面的自主权,单位经营、管理的好坏直接体现在效益的高低和职工的利益分配上。
在这种情况下,为追求效益最大化,单位难免会产生忽视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分配中轻视人工比例、有意无意地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这些,就为新时期明确工会作为职工利益代表者、维护者的身份,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履行基本职责奠定为了现实基础。
《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劳动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在三、四两章中,《工会法》还分别对工会如何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企业管理,如何代表职工和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等,在程序和内容上都作了具体规定。
《工会法》这些条款的规定,实质上就是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的两个主要机制。
明确这点,自觉运用这两个主要机制,对于我们基层工会组织履行基本职责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关系,就目前而言,并非完全合同关系。
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福利待遇等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单位自身情况而定。
随着学校办学自主权的确定和逐步扩大,学校办学效益的提高,除国家财政以外的可支配部分的数额增大,学校以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方法加以调节,在实行岗位聘任制的基础上,根据贡献的大小拉开收入的档次。
以往的实践告诉我们,学校依据有关部门统一印发的聘书进行聘任,权力、义务的规定一般是程式化的,缺少平等协商的环节,教职工个人总是处在从属的、被支配的地位,这是不公正的。
另外,具体岗位的设定,有时也会有显失公平的现象。
收入档次的拉开,往往并不能真正反映个人对单位贡献的大小。
档次究竟拉多大为宜,究竟拉多大有利于调动大多数教职工的积极性,各个学校的具体情况不同,必须要平等协商,协调解决。
因此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订的过程中或完善的过程中,学校都应当根据《工会法》的有关要求,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注重平等协商的环节;学校工会组织更应该担负起重要角色的责任,注意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主动代表广大教职工利益,尽力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利益,重视与学校、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协商。
在广泛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有关规定、细则,必须及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能执行。
只有注重协商环节,运用协商机制,才能真正依法履行维权职责。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企事业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
监督是当前中国工会维权的另一个主要机制。
这一机制的确定,是对我国长期民主管理实践经验的概括和肯定,是符合我国现代化大生产要求、体现我国国家性质、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客观要求。
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由此,我们学校工会组织在这些方面理应肩负着十分重要之责任。
首先必须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次要督促教代会决议的执行。
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规定、条例,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不能打丝毫折扣。
在以往的实际中,曾出现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归决议,执行归执行,行政权力并未得到有效制约。
在分房、职称等敏感问题上,主要领导排斥在教代会的决议之外,工会、教职工虽然意见纷纷,逐级反映,但终因既成事实、下不为例而作罢,从而挫伤了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为此,我们学校工会应在组织选好代表、中心议题建议、筹备组织大会、宣传落实决议、督查提案办理、受理申诉建议、组织代表培训等方面做好工作,以保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质量,坚持、发展、完善这一维权基本形式。
篇三:
工会法学习心得体会
明确法律责任突出维护职能
工会法学习心得体会
在XX部门领导的精心组织下,参加了为期四天的工会法培训班,本次培训班内容丰富、知识性强,贴近工作实际,使我受益匪浅、收获良多。
培训班首先由XX老师给我们讲授《工会法》。
通过XX老师的分析,使我认识到修改后的《工会法》更加充分体现和适应了我国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和利益关系的一系列变化,明确指出工会对职工权益的维护和工会干部自身维护的力度,阐述了工会的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职能。
工会作为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更要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基本职责,把维护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广大职工的利益。
修改后的《工会法》同时明确了对违反《工会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修改后的《工会法》专门增加“法律责任”一章共七条,对工会组织的诉权以及对阻挠限制职工依法组织和参与工会、对工会干部进行打击报复、侵占工会经费财产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规定对违法责任侵权行为的执法主体及处罚措施,从而大大增强了《工会法》的法律权威性。
通过学习新《工会法》,进一步认识到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接着由XX老师对《女工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进行讲解。
通过学习这些法规,使我深刻体会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占人口半数的妇女在承担社会生产的同
时,还承担着人类自身再生产的任务。
维权工作是工会工作的一项基本职能,也是新时期党中央交给工会的重要任务。
妇女不仅有政治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益,还有婚姻家庭权益。
婚姻家庭权益又包括婚姻权(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家庭成员中的身份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权、对未成年子女的监督权、依法生育子女权和不生育的自由权等等。
作为基层工会领导干部,我要时刻牢记维权工作的基本思路,自觉担负起保障女职工权益的责任,加大力度向男性公民宣传,使他们真正认识到尊重妇女,保护妇女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同时要继续教育引导广大女职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维权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创造一个齐抓共管,全社会维权,全民维权,尊重妇女,男女平等的环境和氛围。
在XX老师讲授《工资平等协商制度》之后,使我更进一步明确了《工资平等协商制度》的推行不仅增加了职工群众的工资收入,而且推进了工资分配制度的进一步合理化,更加科学地体现了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企业、职工三方的利益关系,切实提高了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有力促进社会改革、发展、稳定。
随着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的发展和就业、劳动用工政策的深刻变化,需要深化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推行工资平等协商制度,更好地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
稳步推行《工资平等协商制度》,是深化社会领域改革的重点工作。
深化社会领域改革,要求进一步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
设和谐社会。
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措施。
《工资平等协商制度》体现了国家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的原则,由劳动关系双方集体协商,确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方式、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变更和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工资终止条件及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等,是一种适应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反映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和增长机制,为保证劳动者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化解劳动关系双方矛盾乃至实现工人的民主权利提供了制度保障。
通过本次培训班深入系统的学习,使我学到了很多工会工作的实用性知识,更使我注意到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加强学习、充实自己,密切联系群众,提高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职工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做到立场坚定、知识扎实、作风过硬和廉洁自律,从而自觉担负起时代赋予我们的职责,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以电业人激昂的斗志和良好的精神面貌,努力完成工会工作的目标任务,为电力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贡献一分微薄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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