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答辩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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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答辩状
税务行政答辩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二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
税务行政诉讼答辩状【1】
税务行政诉讼答辩状制作要点
一、内部结构要有序组合内部结构中各部分是一种相对独立、相互依存的关系。
该文书从内部结构上讲,按制作内容有的分为"标题"、"首部"、"答辩理由及答辩意见"、"尾部"和"附项"五个部分,有的分为"首部"、"答辩理由"、"尾部"和"附项"四个部分。
笔者认为,不管分为几部分,都要对"首部"、"正文"、"尾部"这三个部分进行有序排列组合。
首部。
主要由标题、答辩人基本情况两部分内容组成。
1.标题。
此标题有各种不同的表述,有的称为"行政诉讼答辩书",有的称为"答辩状(行政诉讼)",还有的称为"行政答辩状"。
根据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可用"行政诉讼答辩状"作为标题名称;如果需要突出行业特点,也可用"税务行政诉讼答辩状"作为标题。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在标题之下,直接书写答辩人的有关情况:
被告税务机关的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行政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职务,联系电话。
然后,另起一行逐一列写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职务。
正文。
它是税务行政诉讼答辩状的主要部分,一般由答辩案由、答辩理由、答辩意见三部分内容组成。
1.答辩案由。
对这部分内容,未经复议和经过复议的写法有所不同。
如果未经复议,可主要文书与档案SECRETARY'SCOMPANION学习与修养201写明对原告因何种具体行政行为起诉进行答辩,涉及何时收到起诉状副本的内容可写可不写。
具体写法:
"答辩人于日收到贵院发送原告提起之诉一案的起诉状副本,现提出如下答辩:
"或"答辩人就原告不服税务机日向贵院起诉,现对起诉答辩如下:
"或"答辩人对原告(相对人)提起(案由,即具体行政行为名称)诉讼一案,答辩如下:
"。
对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而原告依法起诉的可写为:
"关于原告不服局或政府第号《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行政复议决定书》所作出的复议决定而提起的税务行政诉讼一案,依法特作如下答辩:
"。
2.答辩理由。
这是税务行政诉讼答辩状的主体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就案件事实存在的真实性进行答辩。
对原告在起诉状中所叙述的案件事实经过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地方,首先必须明确予以纠正,以正视听。
如果起诉状中所说的事实存在,也应明确说明与事实没有出入。
就具体行政行为的正确性进行答辩。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这一规定,可以按照案件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答辩。
如认为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完全正确,则明确指出原告起诉无理。
这里必须针对原告起诉的论点,提出确切真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列举有关的法律规定,并适当摘引相应的条款予以反驳,说明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是正确的。
如果被告是复议机关,还须阐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和根据,并说明改变的正确性。
如认为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欠缺,先就具体行政行为正确的部分,根据事实、证据及所依据的法律规定进行答辩,然后再实事求是地说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不妥之处,并提出改正意见。
3答辩意见。
从总体上讲,应从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方面陈述自己的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而不能一律否认或诡辩。
同时,要提出自己的答辩请求,如请求人民法院对原告提请之要求予以全部否定或部分否定。
尾部。
这部分主要由送达人民法院的名称、被告税务机关的公章、答辩日期和附项四部分内容组成。
其中附项内容应写明本状副本份数,书证、物证份数(包括所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种类、数量等)。
二、证据材料要真实可靠众所周知,行政诉讼是"官"民之诉,而证据材料是行政诉讼活动的核心,是司法裁判的基础,是影响行政诉讼结果的决定性因素。
每一起行政官司的审理都围绕着"取证、举证、质证与认证"而展开,因此在制作时尤其要注意以下两必须熟悉有关证据的规定。
一是《行政诉讼法》第五章关于证据(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证据(第二十六条至三十一条)的规定,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法释〔2002〕2号,共有八十条)。
提供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需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税务机关执法所收集的证据应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分类一致,还必须体现以下特征:
真实性。
一切证据都必须表明涉税案件事实的客观存在,能客观反映涉税案件的事实真相。
2关联性。
证据与违法事实必须有内在联系,形成证据链,能直接或间接证明违法事实的全部或者某一部分。
3合法性。
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主要体现在证据取得的主体合法、手段合法、形式合法。
以上证据的"三性"是统一的,不可分割。
同时,证据的收集、调查、审查核实,必须符合文书与档案32SECRETARY'SCOMPANION学习与修养201法律规定的程序。
三、文体特色要充分体现必须熟悉复议情况。
税务机关作为被告,在收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制作答辩状时,应先了解复议诉讼情况,有针对性组织材料、提出答辩。
1.如果适用行政复议前置原则,可依据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复议法实施条例》)、《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以下简称《复议规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在适用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况下,相对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产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此,可能出现以下4种情况:
复议机关在法定的期限内做出了复议决定,相对人对此没有异议的,则无需再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做出了复议决定,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则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相对人可在不予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做出复议决定的,相对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2.如果适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选择原则,可依据《征管法》《复议法》《复议法实施条例》《复议规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选择的情况下,可能出现以下7种情况:
如果相对人选择了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也受理了案件,在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如果相对人选择了税务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案件,则不得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如果相对人选择税务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依法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如果相对人选择了税务行政诉讼,则不得再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如果相对人对征税行为以外的税务行政行为不服,既可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又可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如果复议机关先收到相对人的申请书,则由复议机关受理案件;如果人民法院先收到相对人的起诉状,则由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如果复议机关与人民法院同时收到相对人的申请书与起诉状,或者无法确定谁先收到申请书与起诉状,则由复议机关与人民法院就受理案件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应由相对人再一次选择受理案件的机关。
相对人因不服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在复议机关做出复议决定前撤回了复议申请,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如果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如对征税行为不服的),则相对人撤回复议申请后不得再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相对人因不服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做出裁判前,相对人撤诉,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无论是否已超过法定的申请复议期限,行政复议机关都不予受理。
必须按法律规定要求提出有效的答辩状。
在时间上,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必须在收到人民法院发送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在内容上,要注意以下四点:
一要澄清争议焦点。
答辩状要写明原告指控的行政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结果等具体情况,并要按事实的本来面目如实表述。
二要提出主张观点。
揭示原告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依据的不实之处,提出自己的看法,引用法律规定证明自己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正确及合法。
三要明确证据来源。
提供的证据必须有效,并注明证据可证明的事实。
四要用语准确通俗。
运用规范语言,避免简单生硬和乱扣帽子的用语。
四、答辩应诉要通盘考虑在制作答辩状时,要一并考虑应诉意见,使文书与档案33SECRETARY'SCOMPANION学习与修养201答辩与应诉的材料相一致。
这方面主要要做好以下工作:
针对原告起诉案情,确定应诉工作人员。
在接到人民法院发送的起诉状副本后,应立即针对案情确定应诉工作人员。
按《行政诉讼法》和《应诉工作规程》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可直接出庭应诉,也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应诉。
应诉人员代表被告税务机关具体办理应诉事务。
被告税务机关委托代理人的,应填写授权委托书,标明代理人姓名及权限,并以名字先后分清主次,明确应诉的主要负责人。
收集核对案件材料,形成答辩应诉意见。
被告税务机关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收集案件材料,分析原告起诉原因,在法定期限内迅速完成"税务行政诉讼答辩状"和形成"应诉意见"。
在制作"税务行政诉讼答辩状"、"应诉意见"时,应做到"三复查、三对照、三确认"。
"三复查":
复查原告起诉状副本,明确原告的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复查案卷的所有材料,了解案件处理的全过程,从实体和程序掌握案件的全面情况;复查案件运用有关法律规定的正确适当情况。
以下内容可在阅读后自行删除。
声明:
1.本合同文本及具体条款,不是标准及最终法律文本,仅供参考。
2.本文本不能作为您的决定或行为的支持依据,使用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具体内容进行更改。
如不能确定,建议咨询相关律师。
3.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除签名外不应手填。
法律知识之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欠缺生效要件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确认合同无效的条件:
1、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
但有两例外:
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3、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
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有效;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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