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体伦理问题以《刺死辱母者》为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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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体伦理问题以《刺死辱母者》为例
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体伦理问题
——以《刺死辱母者》为例
摘要:
新媒体时代,互联网技术的日益创新不断推动着社会的进步,各种媒介的升级转型也不断进步:
不仅仅体现在媒体的种类和传播方式上,媒体从业者的文化修养、专业素质、道德水准也在不断地提高。
但是由于我国新闻传播业一直以来缺乏一部具有可操作性的新闻职业规范,媒体失范现象屡见不鲜,道德问题日益突出。
本文运用文献综述法、个案分析法和归纳法,选取2017年热点新闻“刺死辱母”案作为分析的典型案例,结合新闻伦理的一般规范分析当下媒体显现的伦理问题,剖析新媒体伦理失范的现象和内在原因,探索出新媒体环境下媒体伦理道德建设的对策,为达到总体上解决我国新媒体伦理失范行为的目标提供借鉴。
关键词:
新媒体;媒体失范;《刺死辱母者》
TheViolationsofJournalisticPrinciplesundertheEnvironmentofNewMedia
Abstract:
Intheeraofnewmedia,theInternettechnologyispushingtheprogressofthesociety,andpromotingtheupgradingofvariousmediatransformation:
themediatypeandtransmissionwayisincreasing,mediapractitionersofcultureandprofessionalqualityhasbeenimproved.Duetothelackofoperablespecificationofnewscareer,mediaanomiephenomenoncommonoccurance,moralproblemincreasinglyprominent,somemediamakefakenews,paidnews,orpaidnotsmell,newsextortionanomiebehavior.Inviewofthis,howtoexploreakindofnewsprofessionalnormswhichaccordswiththesituationofourcountry,howtokeepthemediainthewaveofnewmediapractitionerstotheprofessionalethics,howtodealwiththenewsmediamanagementdepartmenttocontrolandthecontradictionbetweenfreedomofthepresshasbecomethefocusinthestudyofmediaethics.
Thisarticlewilluseliteraturereviewmethod,caseanalysismethodandinductivemethod,generallytoindividual,fromindividualtogeneralwritingstructure,startingfromtheconceptofmediaethicsanditssocialfunction,analysisofcurrentmediaappearedtoethicalissues.Besides,someactualproblemsonthenetworkmediaethicsconstructionofcasestudy,analyzesthenewmediaethicsanomiephenomenonandinternalcauses,toexplorethemediaethicsconstructionunderthenewmediaenvironmentcountermeasures,soastoachieveoverallsolvethegoalofmediaethicsanomiebehaviorinourcountry.
KeyWords:
NewMedia,MoralAbnormality,YuHuan
引言
自从新媒体诞生以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媒介传播技术共同协作,为人们提供信息,人们的社会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也随之发生巨大的变化。
然而,随着新媒体的影响广泛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新媒体所特有的伦理失范问题也接踵而至。
这些新媒体伦理失范问题,不仅直接降低了媒体的公信力和新闻从业者在公众心目中的认同感和信任感,也会将一部分的传统社会道德进行消解,使人们的责任意识淡化,社会道德滑坡、现实生活中人们关系的疏远。
因此,探究新媒体伦理缺失的成因,构建良好的新媒体传媒伦理体系,成为目前媒体伦理研究的重点。
以新媒体对“刺死辱母”案的报道为例,由于采访不扎实、过分追求时效性、缺乏把关等原因,媒体对案件的报道暴露了许多违反新闻伦理的问题,甚至媒体报道呈现一边倒的局面,引发了人们对于社会公正、司法审判程序的质疑,对社会及公众产生了不良影响。
这篇报道与许多新媒体环境下暴露的媒体伦理失范问题相似,是当下新闻伦理讨论的热点,具有代表性。
因此,本文将从新闻伦理的定义出发,结合当今新闻伦理的一般规约和媒体失范的表现,对“刺死辱母”案的报道进行分析,从而概括新媒体环境下新出现的媒体伦理问题发生的原因,并针对这些原因分析解决问题的对策。
媒体伦理以及当今中国媒体的道德失范表现
新闻伦理的定义
目前,中外学者对于新闻伦理的定义大致相似。
美国罗伯特.拉罗斯教授等认为,伦理是关于职业传播者在他们的行为可能对他人产生消极影响的情况下,应该如何行动的指导方针或者道德的规则。
自我调控属于监视与控制媒体表现的传播业规范和准则。
在他看来,传播媒介中主要的伦理问题是围绕着准确性或真实、公平与处置责任,以及媒体主体的隐私。
在国内,胡兴荣认为,新闻伦理(Mediaethics)是伦理的一种,主要指媒体及媒体工作者出于自律的需求而拟定的成文或不成文规范。
学者李闻莺认为:
媒体伦理,也称传媒伦理道德,是指媒体及媒体工作者出于自律的需求,经长期实践而形成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行为准则与规范。
站在伦理学的角度,也可以理解为是分析和解决传播信息过程中媒体所出现的问题,它是由新闻界的一般伦理道德所演变而来的,具有非官方、非法律的性质;同时,也是不具备强迫性、不会受到处罚的条例,可以把它看作一种民间的自律性行为,完全依靠从业人员的责任心和道德感来实现。
也就是说,新闻伦理是新闻工作者所要遵守的一种职业准则和规范,它是由行业自律和行业他律共同监督作用的,对于新闻从业者进行报道具有规范和指导的作用。
各国关于新闻伦理的规约
为了确保有效地、普适地维持媒介的伦理道德,在新闻媒体行业建立自律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这不仅能使媒介真正地对公正负责,也能通过自律实现和保护媒体的新闻自由。
在各个国家,已有一些沿用下来并非常实用的自律机制可供我国参考。
西欧国家的新闻评议会
许多民主社会都建立了一些不同形式的国家媒介评议会。
这些评议会可以处理来自公众对报纸、广播等媒介的投诉和不满,同时它们有各具特色,所代表的角色和组织结构都随媒介环境的变化而变化。
作为“保证媒介的责任”形象出现在公众视野中的媒介评议会,成立的初衷都是为了避免法律对于媒介的管制,不过他们都依照欧洲议会的准则运行。
例如18世纪的瑞典,就将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宪法的基本原则保存相当长时间。
这就奠定了媒介新闻自由的传统。
在挪威、芬兰和丹麦,媒介评议会也受到了从记者、媒介管理者到公众的支持。
挪威政府甚至取消了广播投诉委员会的法律效力,以便挪威的媒介评议会能够完全的行业自律。
而意大利的全国记者道德组织具有立法独立性,用法律确定机制,由媒体挑选成员,它的成立既是自律的体现,又是法治的实现。
建立在一系列规则和原理的基础上,这些媒介评议会形成“行为准则”的框架,这些准则将会指导媒体和记者个人进行报道。
不过,行为准备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需要与时俱进、不断更新,除委员会结合案例对行为准则进行阐释以外,新的案例也会影响或增加进准则中。
这就要求记者严肃对待自己的报道。
东欧五国的媒介自律系统
阿尔巴尼亚等东欧五国里,媒介自律系统是在媒介管理者、编辑、记者和非政府组织的实践过程中不断发展从而得到完善的。
在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自律并不得到足够的重视,记者怀疑他们的职业是否有自觉遵守职业规范的能力。
其中,唯一完全行使媒介评议会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对自律表现出最大的怀疑。
这与当地的政治经济力量控制、新闻业对于当地的作用影响微小的原因是分不开的。
同样,在斯洛文尼亚,对于记者和职业联合会应该多大程度上地参与自律系统持有不同意见。
因为当地的雇主和记者之间关系复杂,劳动关系紧张,无法有效合作提升记者的职业水准。
而在保加利亚,因为强调表达意见和参与过程,人们对记者职业伦理原则和内涵有了一致的认同。
罗马尼亚的媒介组织大会也起着使公众意识到在国家普及职业准则、建立自律系统应从基层开始的作用。
从以上各国的自律机制及其建设经验可以看出,虽然并不存在对于各个国家、各个类型都适用的自律规范,但是无论什么国家、什么类型的媒介,在新闻行业自律上都存在着相同的规律,而这些规律正是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地方。
同样,这与记者的参与也是分不开的。
一个成功的自律系统的最显著的特征就是:
取决于记者在多大程度上,对自律的发展过程起着中心作用;以及取决于自律系统最后采纳的组织结构,记者对这个组织结构的建立起着多大的作用。
只有通过建立适用于自己国度和媒介的行业规范,才能为高度实现新闻自由提供基础保障。
当今中国媒体失范的表现
在媒体传播过程中,从媒体的主要功能出发,规定应做到尊重事件客观事实、传播正面事件、弘扬社会主旋律。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多元观念的产生,出现了不良和观念及其传播,造成了媒体伦理失范的问题。
媒体伦理失范是指媒体在信息传播过程中所出现的负面影响,这不但会违反媒体伦理规范,还给社会公众带去消极作用的行为。
这些伦理失范现象,有的是因为媒体前期调查不够全面造成的,有的是为了媒体自身经济利益、吸引眼球提高报纸发行量、提高电视收视率原因造成的。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虚假新闻
虚假新闻是指报道信息与事实不符,包括对全部事实的想象或捏造,对事实部分细节的杜撰、不准确的叙述,以及出于政治、商业宣传需要的新闻失实。
可分为全部失实和部分失实,部分失实的虚假新闻是最常见的种类,是指报道的事实真是存在,但是部分为记者的杜撰或者不准确的描述。
传媒假事件
与虚假新闻或者一般社会组织、传媒内部的公关部门策划实施的一般新闻假事件不同,传媒假事件是由媒体采编部门或者记者个人自编自导自演自播的新闻,这是一种暧昧的真实,不是真实的世界。
2.有偿新闻、有偿不闻、新闻敲诈
有偿新闻、有偿不闻以及新闻敲诈都是传媒或新闻从业者在采访或报道中收取报道对象报酬或费用的行为,从而达到吹嘘宣传或者掩饰事实等不可告人的目的。
其中,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是报道对象的主动行为,而新闻敲诈是媒体及新闻从业者的主动行为。
3.传媒审判
传媒审判是指传媒和新闻从业者超越了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量刑、胜诉或败诉的结论。
传媒审判最初来源于美国,因为假使媒体在审判结果之前就对案件或者涉案人员做了过多的报道和渲染,可能会影响陪审团成员的投票,从而间接影响法院判决的公正性。
4.隐性采访
隐性采访,也可以称为暗访,是指记者在不暴露其记者身份,被采访对象不知情或者不同意采访的情况下,为达到采访目的,采用秘密的方式获取信息的采访方式。
而这种采访方式极有可能违反法律,或构成新闻侵权。
因此,隐性采访不应成为也不是舆论监督的首要或者唯一途径。
“我们不能只重结果而不问手段,为了舆论监督、批评、揭露违法犯罪行为,而不惜以违法对违法,这无疑是一种极其危险的倾向。
一旦这种做法成为天经地义,便是法律尊严沦丧的时候。
”
5.传媒逼视
传媒逼视即媒体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获得的私人领域的信息进行公开报道,从而使报道对象受到不应有的心理压力。
这是一种新闻职业道德问题,实际上也是对报道对象隐私的一种变相侵害。
6.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是媒体及其从业者故意捏造事实,或由于报道过失,向公众传达了内容不当或者法律禁止的内容,因此侵害到了公民、法人或是其他组织权利的行为。
目前,新闻侵权已被纳入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体系中,规定了新闻侵权的形式、抗辩事由、公众人物、责任主体、侵害人格权的补救、文学作品侵权准用等。
刺死辱母案中的媒体伦理问题分析
(一)“刺死辱母”案简要情况
《刺死辱母者》报道来源于《南方周末》2017年3月25日微信公众号推送,全文共3413字。
从时间线上来看,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在2017年2月17日由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被告分别提出上诉。
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此案,二审审理程序已启动。
《南方周末》这篇报道发布于二审审理程序启动之后,事件经过曝光,引起了受众广泛讨论。
在该报道中,记者将被告于欢描述成一个无可奈何、坚守仁义的受害者,而将被害人杜志浩等催款方描述成惨无人道十恶不赦的施害人,面对这样强烈的对比,受众以及许多跟风媒体一边倒地站在于欢方阵营,且将案件的重点放在了辱母细节上,一时间,舆论直指法律判决的不公,面对法律与伦理冲突的质疑甚嚣尘上。
《刺死辱母者》中媒介伦理分析
根据《刺死辱母者》原文与一审判决书的对照情况和受众对报道的反应来看,该篇报道主要暴露了事实不清、报道具有倾向性以及媒介审判这些问题:
7.虚假新闻:
事实不清
与许多特稿写作类似,《刺死辱母者》一文采用华尔街日报体的写作结构,将几个细节放在开头展现在读者的面前。
包括:
正文开始前,该报道有两段话单独成篇,“催债人用极端手段侮辱被告人的母亲。
有人报警,民警来到接待室后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
被告人欲离开但被阻止,摸出了一把刀……4个催债人被刺中,其中一人失血过多死亡。
”“法院认为,虽然当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侮辱,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出警的情况下,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
将案发时的情况(此处暂且不议论用词虚实问题)与法院对这一处的情况判定紧紧挨在一起,在文章开头便竖起了质疑法院判决的战旗,拉开这篇报道的序幕。
文章首段,“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侮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
”
“匆匆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
情急之中,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
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到此,整篇报道最为刺激、引起反响最强烈的部分全部出场完毕。
批判法院判决不公正,“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侮辱”这些吸睛的词汇,到指责警方的不作为,该篇报道的主旨已经基本完成。
可是,先就这三块内容与法院一审判决书对比来看,这篇报道在叙述时主要存在3个不实之处。
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
在《刺死辱母者》报道中提到的法律判决为,“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而这仅仅是完整判决中的一部分,且是同一段话中挖空提出的一部分。
值得玩味的是,所挖的空,未提及的一部分,恰恰是加深了于欢的实际罪行,在量刑时却对于欢判决更有利的部分。
“致一名被害人死亡、二名被害人重伤、一名被害人轻伤。
”“被告人于欢所犯故意伤害罪后果严重,应当承担与其犯罪危害后果相当的法律责任,鉴于本案系在被害人一方纠集多人,采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谩骂他人的不当方式讨债引发,被害人具有过错,且被告人于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从上述的报道省略部分可以看出,法院的判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且已经在量刑时考虑到案发时情况,对被告人于欢从轻处罚。
该记者在报道法院判决这一部分省略的内容,究竟是因为考虑报道篇幅的精炼修简,还是一场别有用心的文字游戏,不难推敲。
“极端手段”所谓何?
“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侮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
”这句话中实际上有两个有偏颇的地方。
一个是“长达一个小时的凌辱”,另一个则是“极端手段侮辱苏银霞”。
根据判决书中的证人证词和工厂监控显示,杜志浩是在吃完饭后进去接待室的,时间是9点50多分,到10点13分警察到场,并不是报道中所说的“长达一个小时的凌辱”。
至于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造成巨大声势的“极端手段凌辱”,也存在一定问题。
根据证词,尤其是受方于欢和苏银霞的证词,所谓的极端手段应该就是脱下裤子露出生殖器,由苏银霞证词“对着我们几个”可见,并不针对苏银霞。
而网友和其他媒体传播的“生殖器蹭脸、生殖器塞嘴、生殖器抽脸”在判决书证词中完全没有提及。
并且,报道中“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侮辱”在语序和用词上,都会使人产生错误的影响,这在报道中有媒介审判和媒介假事件之嫌,通过文字表述上的暧昧错误引导舆论。
警方是否不作为
《刺死辱母者》报道中提到,“多名现场人员证实,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
”“匆匆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
”这两句话让我们以为警察到场的时候侮辱还在继续,而且警方并没有阻止。
然而,根据一审判决书中的双方证词来看,警察来了以后双方都停止了各自的行为。
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说催款人员打人了,催款人员说没打。
面对持相对观点的两方,警方说“要账可以,但不能动手打人”,随后到屋外找报案人了解情况。
在此间隙,警方并不了解之前的催款羞辱行为,也并没有对案件置之不顾,而是到屋外了解情况,与报道给读者叙述的情况并不相符,因此,警方不作为这一论点并不成立。
报道有倾向性
从该篇报道发表以后受众的普遍反应来看,这篇报道显然存在着不够客观公正的地方。
通篇阅读完不难发现,这是一篇完全站在于欢一方写作的报道。
从采访信源来看,该报道作者对于“利益方”、“中立方”、“对立方”观点的采访极端不平衡。
按照文章先后顺序,所采用信源如下:
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职工刘晓兰、于欢的姑姑于秀荣、工业园区曾经向吴贷款受恐吓的一位企业负责人、于秀荣的老伴、源大工贸邻近的一家企业老板、聊城警方内部人士、死者杜志浩老家的一名村民、杜志浩肇事案中遇害女学生的母亲。
从这些信源所提供的信息来看,无论是与于欢及其母亲苏银霞较为亲近的姑姑姑父工厂工人,还是看似中立的其他园区企业负责人、警方内部人士、杜志浩老乡和肇事案母亲,全部都将证词指向了有利于减轻于欢罪行、加重杜志浩等人邪恶形象的一方。
然而,证词这样强烈的指向并不能使报道“铁证如山”,相反,这造就了一篇极不客观公正,非常需要仔细考证的一篇报道。
从报道篇幅来看,这篇文章除导语部分外,主要分为四部分内容:
还不清的高利贷、“只有死路一条”、“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他要坐监狱也就不会死了”。
其中,第四部分与前面三个部分篇幅相当,其中包括对于吴学占涉黑团伙的调查和捕获、杜志浩老乡对于杜志浩的负面评价以及杜志浩交通肇事案中无法使杜志浩被判刑的遇害女学生的母亲。
这三部分内容与“于欢刺死辱母者杜志浩”案件并无必然的直接联系,然而,在情感倾向上,却使读者认为杜志浩等人十恶不赦、罪有应得,即使被于欢刺死也是被正义力量所刺死,而于欢本人则是个无辜的受害者。
诚然,记者在采访及写作过程中可能会被心中的秤杆所引导,受到感情的驱使,因为采访内容而愤怒、流泪。
但是无论何时,一名合格的记者都不应允许自己被情感带入报道写作的误区,即使在采访中大部分的证词都指向同一个方向,也应该极力寻找对对立方有利的证词,力求做到报道的客观公正。
媒体审判
在《刺死辱母者》这篇报道中,涉案人员有原告催款方、被告人于欢。
尽管在记者采访写作期间,一审判决已经结束,但是一审判决后原告被告纷纷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程序刚刚启动,因此,司法程序上并未定论,该报道仅针对一审判决结果及其合理性写作。
然而在该报道用词中,在描写于欢方用到的词汇有:
“情急之中”、“恐惧和绝望”、“瑟瑟发抖”、“试图反抗”、“几近崩溃”;在描写催债人方的用词有:
“极端手段”、“若无其事”、“故意”。
可以发现,这位擅长运用华尔街日报体、用词精湛的记者在描述于欢方时,将其塑造为一个无可奈何的、迫于压力的慌乱的形象,这是值得人们同情的,有利于司法程序对其的审判的;而写作催款方时,展现了他们的作恶时毫不犹豫且十分熟练的样子,加深了他们在读者心中邪恶的形象,加重了他们的实际罪行。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于欢的行为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而该篇报道引用这半句话作为小标题并打双引号,和记者上下文对于欢的描写来看,无意间就让读者认为这个判决是不合理的,引导读者质疑法院判决,将于欢的行为定性在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之间,是一个典型的运用文字的艺术进行传媒审判的案例。
媒体伦理问题出现的原因及对策
(二)原因
新媒体不仅仅作为一种新兴的大众传播媒介丰富着我们的传播方式,更以一种全新的姿态影响着社会公众的思维方式。
能否吸引受众因此也成为决定新媒体成败的重要衡估标准。
以南方周末这篇《刺死辱母者》为例,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和媒介平台暴露了许多不同于传统媒体、违反新闻专业主义的新的问题。
从失范类型上看,媒体失范事件由以往的错别字向假新闻和专业性不足转变,新媒体平台罔顾新闻事实、制造噱头的现象不断增加,这和新媒体所具有的特性有着密切的关系。
1.采访不扎实
在媒体伦理失范现象中,新闻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道德修养是影响报道出现偏差的集大成因素。
记者的专业技能和采访经历影响着一篇报道是否能做到真正的独立、客观。
当记者的专业技能不够强硬、采访经历不丰富的情况下,可能在未采访到核心信源、未能够保证采访内容真实性的情况下发表稿件。
在2006年9月,《第一财经日报》的记者王佑、编辑翁宝,就曾因仅以QQ聊天作为证据,就发布稿件《富士康员工罚站二十四个小时》,被富士康起诉索赔三千万元。
虽然富士康有“血汗工厂”嫌疑,该事件最后也以两家联合声明和解作为结尾,这个事件还是给新闻界提了一个醒,扎扎实实采访,重视真凭实据。
从新闻伦理观念来看,新闻的专业精神就是以“准确、敏锐、广泛而又迅速”的方式对新闻进行报导。
但在近些年新媒体的新闻报道中,由于新闻从业人员自身的知识水平有限,不一定受过专业的新闻训练,且道德素质局限,有许多新闻工作者无法真正理解新闻专业主义的精神内涵。
在以微博、微信为首的网络新闻媒体平台上,为追求时效性、点击率,不对新闻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有些只是直接的照搬转载,甚至为了吸引眼球进一步添油加醋。
在此案的报道中,《南方周末》作为影响力广泛、公信力极强的媒体,最先对此案件进行报道,不但记者自身没有严格遵守媒体伦理的一般规范和新闻专业主义原则,且带动引导了其他媒体的跟风转载。
这些媒体更是没有深入一线采访报道,而为了蹭热点抢时间不加思索甚至添油加醋地继续传播。
2.过分追求时效性
随着科技发展水平的提高,新媒体相较传统媒体有了更多优势,除视听结合、与受众的互动性以外,新媒体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时效性强。
不同于传统媒体,新媒体可以在第一时间报道事件,哪家媒体能最先抢占热点,成为了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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