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务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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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务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模板
津商务工〔2020〕13号
天津市商务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确保帮扶工作连续性、精准性、有效性,依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工通〔2020〕28号)的规定,结合商务工会常态化帮扶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帮扶资金,是指全国总工会下拨的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市总工会下拨的专项帮扶资金和各级工会用于对困难职工开展帮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帮扶资金的使用,坚持依档帮扶、精准施策、实名制发放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的使用对象、方向及方式
第四条帮扶资金的补助对象为困难职工群体,主要包括:
(一)深度困难职工。
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并且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后低于低保标准〔即:
(家庭连续6个月总收入-家庭连续6个月刚性总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6个月≤低保标准〕的职工家庭。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不列入深度困难职工范围:
1.拥有2套(含)以上住房的。
2.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3.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留学的。
4.拥有、经常使用机动车辆的(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除外)。
5.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1)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
(2)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但无正当理由拒绝申请低保、无法提供大额资金(家庭人均不超过24个月低保标准)合理去向、家庭存款金额较大,困难情况不合理的。
(4)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6.退休人员。
(二)相对困难职工。
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并且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后低于低保标准1.5倍〔即:
(家庭连续6个月总收入-家庭连续6个月刚性总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6个月≤低保标准1.5倍〕的职工家庭。
(三)意外致困职工。
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病种参照我市职工重病关爱慰问认定的38种重大疾病病种以及国家发布的重大疾病罕见病病种目录),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生活仍暂时有困难的意外致困职工,给予一次性帮扶救助。
包括:
1.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社会安全等重大事件中负伤致残(三级以上)、染病住院或牺牲的职工家庭。
2.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的职工家庭〔即:
(6个月内家庭收入+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医药费实际个人支付)/家庭总人口/6个月≤低保标准〕。
3.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即:
(6个月内家庭收入+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意外因素造成的支出或损失)/家庭总人口/6个月≤低保标准〕的职工家庭。
4.经商务工会委员会研究决定,因其他原因造成的3个月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产生临时性困难的职工家庭。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不列入相对困难职工和意外致困职工范围:
1.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
2.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留学的。
3.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1)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
(2)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3)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4.退休人员。
(四)其他困难职工。
是指无法建立深度困难、相对困难和意外致困职工档案的其他生活困难在职职工家庭,由商务工会和基层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级困难职工档案,开展精准帮扶。
1.商务工会建档标准:
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单亲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并且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后低于低保标准1.8倍〔即:
(家庭连续6个月总收入-家庭连续6个月刚性总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6个月≤低保标准1.8倍〕的职工家庭。
2.基层工会建档标准:
由各基层工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本级困难职工档案并负责帮扶。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不列入其他困难职工范围:
1.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
2.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留学的。
3.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1)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
(2)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3)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4.退休人员。
(五)困难农民工,符合深度困难、相对困难和意外致困职工建档条件,且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纳入相对应帮扶范围。
(六)因公牺牲职工遗属和工亡家属家庭,符合深度困难、相对困难和意外致困职工建档条件的,可纳入相对应帮扶范围。
困难职工家庭状况认定方式见附件1。
第五条帮扶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生活救助项目。
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住房、取暖降温等方面生活保障。
(二)医疗救助项目。
主要用于困难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重病残疾护理、患慢性病长期服药、感染重特大传染病等,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互助保障等报销和其他部门救助后,仍然难以承担的医疗医药费用补助,补助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
(三)助学救助项目。
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上学期间所需生活费、路费和其他必要支出,及工会勤工俭学项目岗位补贴。
(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项目。
主要用于帮助有劳动能力的困难职工家庭成员提升就业和职业发展能力,及鼓励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充分就业的补贴。
(五)法律援助项目。
主要用于对劳动经济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职工开展法律援助服务。
第六条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支付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
(二)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四)帮扶中心基本建设投资。
(五)其他与帮扶困难职工群体无关的支出。
(六)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
属于政府采购、购买社会服务、招投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七条帮扶资金分级使用额度。
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重点支持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家庭由央财和各级工会按比例共同承担;其他困难职工中商务工会建档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由商务工会负责,基层建档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原则上由各基层工会负责。
(一)全国总工会下拨的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对困难职工家庭全年每户单个帮扶项目补助额度超过2万元应经过市总工会审批,超过5万元须报全国总工会同意。
(二)市总工会安排的帮扶资金,对困难职工家庭帮扶项目补助额度由市总工会主席会议研究决定,下拨至商务工会,由商务工会落实。
(三)商务工会和基层工会安排的帮扶资金,全年每户单个帮扶项目补助额度超过2万元(含)须报市总工会备案;2万元以下按本级工会制定的具体审批程序执行。
除特殊情况外,帮扶资金的使用采取银行转账方式。
帮扶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在支出后30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工会统一使用的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第三章资金的预决算和管理
第八条帮扶资金的预算、决算按照全国总工会和市总工会预算管理要求执行,纳入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
帮扶资金专款专用,建立明细台账。
各级工会应科学制定资金使用流程,加快帮扶资金预算执行进度。
因特殊原因预计将造成资金结转结余的,应于本年度11月10日前报告商务工会,商务工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按照全国总工会的部署和要求,市总工会、商务工会根据各级工会上报的困难职工户数和帮扶项目等因素,制定帮扶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安排额度和标准。
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和市总工会帮扶资金重点支持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常态化帮扶项目;对相对困难职工和意外致困职工的帮扶,由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市总工会帮扶资金、商务工会及基层工会帮扶资金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每年度根据资金总量和困难职工户数确定资金承担比例。
第十条商务工会收到市总工会下发的帮扶资金分配额度和标准后,应按照市总工会要求,结合商务工会实际,尽快制定帮扶资金分配方案,15个工作日内将帮扶资金及时发放给相关困难职工。
第十一条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帮扶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各级工会要定期对预算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跟踪监控,进行绩效评价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四章资金监督
第十二条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帮扶资金监管机制,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帮扶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逐步实现监管口径和政策尺度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一)工会会计负责帮扶资金的接收、拨付、核算等财务管理,加强财务指导和绩效管理。
(二)工会经审委员会每年负责对帮扶资金进行专项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必须严格遵守本实施细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领或随意扩大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
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遵守国家财政制度和工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对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推诿刁难、优亲厚友、虚报冒领等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形严肃问责。
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各级工会要激励担当作为,鼓励改革创新,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秉持公心、程序完整,但因人力不可为等客观原因出现偏差失误的,督促有关人员纠错纠偏,挽回损失,消除影响,可免除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各级工会应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同级行政拨付和工会经费投入等多渠道筹集帮扶资金,其他来源帮扶资金除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对象和范围外,可按照财政、同级行政、工会经费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捐款单位(人)的意愿,科学合理确定资金使用对象和范围。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商务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
1.困难职工家庭状况认定方式
2.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
困难职工家庭状况认定方式
一、职工家庭状况核算指标
(一)职工家庭总人口核算指标。
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并且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或以虽不在同一户籍但具有赡养、扶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并且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
(二)职工家庭收入核算指标。
职工家庭收入是指职工家庭在6个月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低保金、残疾人补贴等)的项目。
1.工资性收入。
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工资收入,申请人申报收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以申报收入为准。
2.经营净收入。
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
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经营企业的,按照企业实际纯收入或实际缴纳税收基数综合认定;无法认定实际收入的,参考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平均收入和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情况综合认定。
3.财产净收入。
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出让、租赁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或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出让、租赁的平均价格推算。
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4.转移净收入。
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
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
转移性收入和转移性支出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判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原则上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规定的,按户籍地低保标准计算;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成员的,在计算转移净收入时不计入该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
(三)职工家庭刚性支出核算指标。
1.因病费用。
指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含门诊慢性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互助保障和其他部门救助后的个人承担部分计算。
2.因残费用。
指因病用于康复治疗以及因一、二级肢体残疾或一至三级精神智力残疾长期照料的费用。
3.因学费用。
指子女上学产生的费用。
按照个人承担的学费、住宿费、必要长途路费扣除政府或社会资助后的实际支出。
4.住房费用。
指困难职工因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2平米,租住家庭人均面积不超过33平米、符合租住地市场价范围的费用。
5.多重支出费用。
存在多重刚性支出的家庭,符合上述情况,可以累积计算。
(四)非津户籍的困难职工家庭按户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和低保标准执行相关核算指标。
二、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和梯度帮扶
(一)困难职工解困脱困标准。
深度困难职工为解困脱困对象。
其中脱困是指深度困难职工经精准帮扶后,致困因素消除,家庭人均收入连续6个月超过低保标准,家庭生活状况脱离困境;脱困后,给予6个月渐退期(渐退期间继续保留在深度困难职工档案中,退休、死亡、解除劳动关系及符合排除性条件等情况注销的无渐退期),渐退期后符合相对困难职工或意外致困职工建档标准的纳入相应困难类型继续帮扶,防止返困。
解困是指深度困难职工致困因素难以消除,通过政府救助和工会常态化帮扶,家庭生活水平达到低保标准;对其应继续保留在深度困难职工档案中实施常态化帮扶。
(二)困难职工梯度帮扶。
1.加大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帮扶和保障力度,职工发生困难时,逐人逐户分析致困原因,全面掌握帮扶需求,采取因户施策,因需帮扶,精准施策,实现应统尽统、应建尽建、应帮尽帮,帮助困难职工走出困境。
2.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与政府救助制度衔接,推动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纳入政府救助覆盖范围,应纳尽纳,发挥制度保障作用。
3.政府救助制度未覆盖或覆盖后仍有困难的职工,应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及时帮扶,其中,对暂时无法脱困的深度困难职工实施常态化帮扶,帮助缓解困难;对相对困难职工和意外致困职工,为其建立档案帮扶解决暂时困难,防止陷入深度困难。
三、建档工作流程
坚持“一户一档、依档帮扶”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建档帮扶:
职工申报→职工提交困难佐证资料(诊断证明、医药费单据、学费收据/入学证明等)→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审核佐证资料及入户调查走访,确认符合建档标准后进行公示→职工家庭签署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拒绝签署授权书的家庭不纳入建档范围)→职工所在单位工会采集职工家庭信息逐级上报→商务工会审核职工家庭情况无误后上报→市总工会通过核对系统精准识别职工家庭车辆、房产、公积金缴纳等状况→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在帮扶系统中建档并逐级上报→建档后开展帮扶→职工所在单位根据职工家庭困难情况动态管理档案。
四、主要佐证资料
(一)基本资料
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申请建档前连续6个月家庭收入及支出佐证材料复印件。
(二)除提供基本资料以外,各类困难人群分别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复印件:
1.申请低保、低收入类困难职工家庭需提交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证;非津籍职工家庭,须持有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证。
2.子女上学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需提供:
近期学费、住宿费、必要长途路费等单据复印件。
3.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病的需提供:
(1)诊断证明;
(2)申请建档前连续6个月医药费单据(自负药费部分单独标记并核算出金额,包含医保范围内的自付药费和医保以外自费药费);
4.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残疾的需提供残疾人证;
5.单亲家庭需提供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判决书、死亡证明或其他佐证材料(其中之一);
6.职工家庭遭遇突发事件和意外的需提供由消防、公安或居委会等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或事故现场照片等佐证材料;
7.其他可以佐证致困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公示
公示中写明困难职工姓名、工作单位、主要致困原因及监督电话等,在职工所在单位或具体工作地点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查询授权书
按照有关要求,天津市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查询授权书要求家庭中的每个人都亲自按指模,不得涂改,指模要清晰。
无法本人按指模的在津成员,由家属代按指模,需后附说明,由所在单位工会加盖公章。
在外地无法回津签署授权书的家庭成员使用委托授权书,由家属代签授权书。
以上佐证资料应保留在困难职工纸质档案中。
(五)脱困注销佐证资料
1.退休、死亡、解除劳动关系、四类排除情况等原因注销,需提供退休证、死亡证、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等材料,四类排除情况指家庭有私家车、2套及以上住房、子女上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留学、投资经营(房产、车、投资都可由市总通过低保核对系统查询)。
2.家庭成员就业、子女毕业就业、职工本人调岗增收等实现脱困的,需提供增加收入后的工资单、银行流水等。
3.脱困职工均需签署关于脱困情况的说明,表示对本人脱困状况的认可,若不认可拒绝签署可由单位在说明后附脱困佐证资料并加盖公章。
2020年9月10日
附件2
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全国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有关问题指引,为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会困难职工档案(以下简称档案)建立、管理工作,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状况,使困难职工档案在对困难职工精准帮扶、解困脱困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分级负责、精准识别、一户一档、动态管理”的原则,为困难职工建立档案。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组织对困难职工家庭开展帮扶工作中形成的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各级工会组织在对困难职工家庭开展帮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档案由下列三部分组成:
(一)困难职工原始档案。
主要内容包括:
困难职工帮扶申请书或经本人签字认可的基层单位工会帮扶申报材料;困难职工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收入佐证材料、支出佐证材料、致困原因佐证材料、公示材料、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查询授权书;困难职工原始信息表(应与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电子档案保持一致)。
困难职工脱困注销的,档案中应包括与脱困注销原因一致的佐证材料,退休、死亡、解除劳动关系、四类排除情况等原因注销,需提供退休证、死亡证、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等材料,脱困职工需签署关于脱困情况的说明,确已脱困但拒绝签署可由单位工会出具说明,附脱困佐证资料并加盖公章。
(二)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档案。
有关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用于帮扶救助的工会经费以及其它资金的政策、规定、制度等;帮扶资金的分配方案、会计凭证、银行单据等;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实名制汇总表、预决算报表(报告)等。
(三)日常帮扶工作档案。
帮扶工作政策、规定、制度;帮扶工作会议记录、纪要;帮扶工作有关请示、报告及上级机关的批复、复函;帮扶工作有关报表和数据统计资料等。
第五条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
各级工会档案工作接受上级工会、本级工会及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的困难职工档案内容,真实详细地建立困难职工档案。
充分利用工会与民政等政府部门数据比对、信息共享机制,实行困难职工档案信息化管理,简化建档流程,逐步实现困难职工无纸化建档,一网通办帮扶。
第七条档案以家庭为单位,坚持一户一档案。
原则上以困难职工为主建立档案,夫妻双方都是困难职工且不在同一单位的,原则上以户主为主建立档案。
对死亡或无法联系的困难职工应及时调整档案。
原用人单位被合并、撤销或改变隶属关系,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将档案转移到职工所在的新用人单位工会。
第八条按照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入户调查摸底建档、上级工会复核、商务工会备案的程序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并按工会隶属关系在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逐级上报备案。
商务工会对基层工会建立的原始档案进行严格复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应及时退回原建档单位。
第九条档案按保管期限和要求分类管理。
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有关档案,应根据会计档案归档要求进行归档整理。
其他档案均按文书档案归档要求,独立设置类别归档整理。
困难职工原始档案自撤档之日起保管10年。
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电子文本、图形、数据表格归档时,应同时生成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条加强分类动态管理。
对深度困难职工,原则上每年核查一次;对相对困难职工和意外致困职工,原则上每半年核查一次。
根据核查结果及时调整档案。
复核期内帮扶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得随意降低帮扶水平。
及时动态管理档案,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录入,随时变化随时调整,随时脱困随时撤档。
做到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保持同步,一种档案发生变化时,另一种档案应不晚于30个工作日完成同步调整工作。
做到每年对档案至少进行一次集中清理。
第十一条应安排工会干部专人负责整理、保管、提交档案资料,并负责档案安全。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档案借阅、查询、使用制度,做好档案保密工作。
档案一般用于工会系统工作查阅,不予外借。
建档职工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查询本人档案信息。
外单位查询档案需经档案保管单位批准,并办理有关查阅手续。
查询者应严格遵守查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十三条加大档案信息化工作软硬件投入,加强档案信息的收集、管理、使用和安全等方面的建设,进一步提升档案信息共享和精准帮扶的效果。
第十四条对擅自损毁、涂改、伪造档案和因工作失职造成档案损毁、丢失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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