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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研究毕业论文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毕业实践报告
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的不断推进,人们对土地资源的需求
越来越多,不少的农村土地被征用,随之产生了大量的失地农民。
伴随征地过程中问题的突显,失地农民的利益也受到了损害。
随着土地资源的不断减少,农民征地补偿的社会保障是近年来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成为各级各界政府必须面对的大事。
从当前农民土地社会保障的现状来看,农民被征地的社会保障水平很低,相关制度设计与政策方案还不完善,各地的认识和做法不统一,针对保护农民被征地利益制定的社会保障政策并不能真正满足农民对土地的需求。
土地
是农民主要的生产资料是农民生存的保障,我们应该认真分析失地农民利益保护问题和它所产生的原因,并进一步提出解决该问题的对策,从而采取有效的措施。
为了维护农民的权益,为了农民的切身利益,也为了社会经济稳定持续的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本文从农民土地保障权益的内容、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学者的研究成果等方面对现有农民土地利益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浅析。
【关键词】农民利益;失地;措施;保障
第一章实习介绍1
第二章失地农民的现状2
第三章失地农民享有的合法权益3
3.1补偿权3
3.2知情权3
3.3发表意见权4
3.4监督权4
3.5举报控告权4
3.6重新就业支持权5
第四章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的原因5
4.1保障制度的不完善6
4.2失地的程序不够明确6
4.3土地补偿的费用偏低,政府落实不到位6
4.4失地农民被迫城市化,生活难以为继7
第五章保障失地农民权益的计策7
5.1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的制度,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
系8
5.2缩小失地的范围,加强对土地的节约利用8
5.3建立健全的失地补偿机制,政府跟进落实9
5.4完善失地农民的就业体系9
第六章总结10
实习介绍
民管1134班,我们组的成员有娄双杰、万娟、姜丽萍三人。
三人分别在不同的地方实习,现将三人的实习情况介绍如下:
1、首先,介绍下娄双杰,我是通过学校里的招聘进入深圳市吉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自2007年创立,是阿里巴巴的同属运营的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在网站的运营、开发、内容编辑方面都有着自己独特的见解和认识,在同类公司中,其发展和上升的空间都是客观的。
虽然跟我们的专业有点不相关,但我们作为实习生进去是做的最基础的工作,从网站编辑做起,可以边学习边工作。
工作一段时间,公司会根据你自己的兴趣爱好对你工作进行调动,所以,我现在做的就是跟我们本专业相关的事,在做前台行政,主要负责日常的一些琐事,面试者的接待,内部的经费、请假的一些流程。
自我感觉还不错,自己也挺喜欢做的,这就是我大概的一些实习情况。
2、其次,介绍下万娟的一些情况,2014年对我来说是特别的一年,因为我今年大学毕业的我来到了理县薛城镇人民政府工作,这是我人生的新起点,对此我倍感珍惜和感激。
虽然我参加工作只有短短的的四个月,但是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民政办成员及其他干部的热心帮助下,我始终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决贯彻落实科学发张,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党和政府满意、群众满意的最高标准、坚持“以民为
本,为民解困”的工作宗旨,充分发挥民政工作的作用,踏实工作,务实开拓,圆满完成镇党委、政府和民政办交付的各项工作。
勤奋工作,全力做好业务工作,在这期间,我完成了全镇新增低保户的信息审核工作。
低保工作一直是我们民政部门的重点工作,审核工作一定要做好,使这些困难家庭和群众及的生活及时得到了保障。
还完成了高龄津贴、还有全镇60岁以上老人的信息米集和录入工作。
也做好日常困难群众大病救助的信息填写、审核工作,及时为他们申报大病救助补助资金。
虽然在这几个月的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变形在:
对基层问题不够深入,需要自己进一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情况。
其次是,对我们的民政办的一些群众诉求强力的问题缺乏处理技巧,需要自己在今
后的工作中努力积累相关经验,多为群众办实事。
3、最后,是姜丽萍的一些实习情况,我现在湖南省银盛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主要从事的实习工作分两个部分。
前一个部分主要做电话销售,这个就需要自己主动寻找客户,给客户讲解楼盘的地理位置,价格等一些问题。
后一部分主要在销售部做置业顾问工作的内容主要接待客户,给客户介绍楼盘的信息并帮助客户计算房屋的总价。
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整个楼盘的信息。
同时给客户提出一些自己的见解,有时配合办公室人员处理日常的工作。
时间过的很快,四个月的实习工作已经结束了,我通过实践学到了许多房地产的相关知识,通过不断的学习逐步提高了自己的业务水平。
但是作为新人,我深深知道,自己经验还是相对欠缺的,需要不断的学习和磨练。
因此,在以后是正式工作中,我希望通过到销售第一线的不断学习和实践,在现场不断增加自己的经验和见识,争取使自己的业务水平提到一个更高的高度,为公司多做贡献,更为以后的工作创造辉煌业绩做铺垫。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量农村土地的征用对促进全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工业化、城市化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对失去土地的农民带来了严重影响。
由于在征地过程中普遍存在补偿标准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合理、安置制度有缺陷等问题,失地农民利益受到损害,不满情绪不断上升,对土地征用普遍采取抵制态度,失地农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日趋尖锐。
这不但阻碍了征地工作的开展和城市化的推进,而且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的大局。
2.失地农民的现状
从现有各地的实践看,无论是公益性建设用地,还是经营性建设用地,都采取由政府征为国家所有的办法。
如一些地区无条件大面积征用平整开阔、交通便利的农村用地来建立各类开发区,更有甚者,为了开发房地产、修建豪华别墅、娱乐场所而大量征用农民土地。
这种剥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做法严重侵犯了农民的土地权利。
另外,从《土地管理法》中所列出的征地补偿标准可以看出,补偿费用不仅低,而且也没有完全反映出土地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市场交易价格、人
均耕地面积等影响土地价格的经济因素。
征地补偿以变量产值为标准,也有失科学公正。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速度的加快,越是发达地区征用土地,越是表现为农村更大土地收益的损失。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所规定的如此低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也往往不能兑现,许多地方政府进一步压低土地补偿费用,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纯粹是一种象征性的。
特别是国家和地方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节省投资,采取“省部协议”、“政府定价”的办法确定征地补偿标准,远远低于法定的最低补偿标准。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就业是主动的、动态的、双向选择的社会行为,征地安置方式和劳动用工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当前,大部分地区采取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让农民自谋职业的安置办法,当地政府把被征地农民全部推向了社会。
对于那些年轻、有一技之长的农民来说,还有可能进城找到一份工作。
而对于那些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不高、缺乏就业技能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来
说,在现阶段劳动力就业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他们明显地处于弱势地位,难
以谋求到新的职业,失去土地后,仅靠有限的土地补偿金为生,既成不了市民也当不了农民。
而土地补偿费无论多少,总是有限的,一旦用光之后他们怎么生活?
而且对于那些在城里找到工作的人来说,在城里仍受到许多歧视和不公正的对待,例如户口、子女入学、看病医疗、社会保障等等。
即使是一些地方政府动用
行政命令强制性地安置农民进入各类企业,企业迫于无奈而暂时接受了。
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赢利性组织,不是慈善机构,它要谋求利润最大化。
企业一旦发现被安置的农民对企业发展没有多大价值而成为负担时,肯定会使其下
岗,于是出现了“今天就业,明天下岗”的现象,被征地农民又被迫返回了农村。
3.失地农民享有的合法权益
在征地过程中,农民享有补偿权、知情权、发表意见权、监督权、举报控告权、重新就业支持权。
3.1获得补偿权;指被征收土地的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获得耕地的补偿费用,这项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
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以及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如果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上限为不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
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3.2知情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知情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二是农民对于补偿费用收支情况有知情权,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
3.3发表意见权指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3.4监督权狭义地看,系指农民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有监督的权利。
广义地看,也应该包括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政府依法征地的监督权。
3.5举报控告权也分狭义广义两个层面。
狭义理解,仅指农民对补偿费用被非法使用、挪用的举报控告权,其举报控告的对象是其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广义理解,对于政府及相关人员在征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被征地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也拥有举报控告权。
3.6重新就业支持权指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这属于征地的后续事项,即政府有责任为失地农民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4.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的原因
4.1保障制度的不完善
被征地农民失去了最根本的生活保障土地,却无法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范围。
不多的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必要生活支出,难以解决长远的生活、生产发展需要和未来养老保障,以致农民抵御疾病、自然灾害等风险的能力降低。
而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不健全,因病致贫返贫现象严重。
4.2失地的程序不够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土地进行征用。
但从各地的实践看,征地范围过宽,无论是公益性,还是经营性建设用地,都采取由政府征为国家所有的办法。
4.3土地补偿的费用偏低,政府落实不到位
法律规定的这点土地补偿费用也往往不能落实。
有的地方依靠行政手段随意降低补偿标准;有的不按报批的征用土地方案而自定标准,甚至以此倒算出年产值和补偿倍数,以牺牲农民利益来换取政府和部分企业的利益。
4.4失地农民被迫城市化,生活难以为继
土地被征用后,农民无论是否愿意“农转非”,一切生活都将城市化。
农民不仅失去了最稳定的生活来源,而且失去了低成本的生活方式。
以往生活消费为自给自足,而现在大部分都要到市场上购买,各种开支增大,生活成本提高。
由于土地补偿标准偏低,有的农民又缺乏劳动技能和经商资本,就容易导致生活困难,甚至出现了被征地农民群体捡破烂为生的现象。
5.保障失地农民权益的计策
5.1建立和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一是尽快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由中央和地方政府从土地收益中拿出一部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费中提留一部分,农民自己交纳一部分,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社保金领取形式。
浙江嘉兴的土地和劳动部门给农民发放社会统筹保险,农民到退休年龄后,可以每月领取社保金。
二是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
各级政府应对土地出让金进行统筹安排,建立以住院大病统筹为主的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障制度,防止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
三是将被征地农民中的困难户、特困户直接纳入城镇居民的低保体系。
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
5.2缩小失地的范围,加强对土地的节约利用
征地权作为国家的强制性行政权力,应当主要用于国家重点公共设施建设,不能用于商业开发,更不应变成企业行为。
要慎用征地权力,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一般经营性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全面实行用地企业向国家、向农民集体购买、租赁等市场方式,价格由市场决定。
5.3建立健全的征地补偿机制,政府跟进落实
探索多种土地补偿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
一方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征地补偿费,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多种办法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
一是实施预留地安置政策,即征地时依法支付征地款的同时,要将一定数量和一定指标的非农建设用地交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
5.4完善失地农民的就业体系
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体系。
加强被征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各级劳动培
训部门要根据市场需求,培养适用人才,提高被征地农民的职业技能。
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被征地农民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劳务输出等就业服务。
支持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政府部门为经商办厂、个体经营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小额贷款、采取税收优惠等。
在征地项目建设过程中,建立被征地农民优先录用机制,多渠道促进被征地农民非农就业。
6.总结
农民土地保障问题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妥善解决农民土地保障问题不仅是维护农民正当权益的客观需要,也是促进经济持续增长,保持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解决好这个问题对于城市化、现代化和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值得庆幸的是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不但引起了决策层和理论界的重视,而且解决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探索实践也取得了初步成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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