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建筑材料项目评审材料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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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建筑材料项目评审材料范本
环保建筑材料项目评审材料
一、项目名称
XXX有限公司
二、拟投资企业简介
XXX有限公司,成立于XXXX年XX月,该公司主要从事生产环保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为XX区乃至XX市环保建筑材料产业创新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三、拟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环保建筑材料项目。
2.项目总投资、建设内容及预期效益:
项目总投资约X亿元,用地X亩,分两期建设,其中第一期投资XX万元,用地XX亩,用于主要用于环保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回收生产线(生产车间、原材料场堆、配电站、办公场所等)建设;二期投资XX万元,用地XX亩,用于辅助生产系统(技术研发中心、生产车间等)及其他辅助设施建设建设。
主要建设内容:
一是建设分类加工再生技术生产线,通过建筑垃圾预分拣处理,除铁器自动除铁将其分类出来的混凝土块、砖石,粉粹后再分类成石仔和细砂。
二是建设智能堆置系统,实现石仔和细砂的分别存储、封闭输送、自动布料统一智能化管理,实现自动化、不间断实时监控连续仓储作业。
三是建设多种拌合技术再生利用系统,生产再生石仔、砂、再生混凝土以及再生干混砂浆。
项目建成投产后第一年实现销售收入XX亿元,第二年实现销售收入X亿元以上,第三年及以后实现销售收入XX亿元左右。
项目投产后第1年纳税XX万元,投产后第2年纳税XX万元,投产后第3年及以后纳税XX万元。
提供就业岗位约X个。
3.项目建设规模:
项目一期总建筑面积不低于XX平方米(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密度不低于4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分布不得大于项目总建设用地面积和总建筑面积的7%)。
4.水、电、气:
本项目一期用电设备装机容量约1500KVA,正常生产时最大计算负荷1200KVA,电压等级380KV;本项目投产后,日用水量10立方米,日用气量100立方米。
5.项目用地面积及土地用途:
一期用地面积约XX亩(以用地红线图为准);二期用地面积约XX亩(以用地红线图为准),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年限XX年。
6.项目建设地址:
该宗土地位于XX(详见用地红线示意图)。
7.项目建设期限:
自经开区向项目方交付项目用地之日起3个月内乙方动工建设,12个月竣工投产,建设期限12个月。
四、生产流程与工艺
环保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再生利用)项目利用分类加工再生技术细分各类杂物,智能堆置设备提高管理、运输效率,多种拌合技术实现再生利用(详见附件)。
五、与投资方初步商议的条件
1、本协议约定的建设期内,项目生产性用房及配套用房(仓储、检验检测、自用车库等)经开区给予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优惠,非生产性用房及配套用房按城市建设配套费的XX给予优惠。
2、自项目公司纳税之日起,以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区级实得部分为计算依据,按前两年XX、第三至五年XX的比例给予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次年兑现上年资金;以企业所缴纳增值税的XX比例为计算依据,按第一年XX、第二至三年XX的比例给予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次年兑现上年资金。
3.本项目按约定期限动工建设后并按正常进度推进的,于项目开工建设后1个月内经开区安排土地摘牌价超过XX万元/亩部分的XX作为产业发展资金给项目公司支持项目建设;本项目全面建成并通过综合验收后XX个月内经开区安排土地摘牌价超过XX万元/亩部分的XX作为产业发展资金给项目公司支持项目建设;本项目投产后XX个月内经开区安排土地摘牌价超过XX万元/亩部分的XX作为产业发展资金给项目公司支持项目建设。
土地全部平整完毕后XX个月内,按XX元/平方米土地平整费用一次性补贴给项目公司支持项目建设。
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协议格式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第二章项目基本情况
2.1项目名称:
环保建筑材料项目。
2.2项目总投资、建设内容及预期效益:
乙方总投资约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亿元,总用地面积约亩。
主要产品:
1.再生石仔、砂;2.再生混凝土;3.再生干混砂浆。
项目建成投产后第一年实现销售收入亿元,第二年实现销售收入亿元,第三年实现销售收入亿元以上,最终实现年销售收入亿元以上。
投产后第1年纳税万元以上,投产后第2年纳税万元以上,投产后第3年纳税万元以上,投产后第4年纳税万元以上,投产后第5年纳税万元以上,投产5年以后每年纳税万元以上。
提供就业岗位约个。
2.3项目建设规模:
总建筑面积不低于万平方米(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密度不低于4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分布不得大于项目总建设用地面积和总建筑面积的7%)。
2.4水、电、气:
本项目用电设备装机容量约1500KVA,正常生产时最大计算负荷1200KVA,电压等级380KV;本项目投产后,日用水量10m3,日用气量100m3。
2.5项目用地面积及土地用途:
一期用地面积约亩(以用地红线图为准);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年限年。
2.6项目建设地址:
该宗土地位于(详见用地红线示意图)。
2.7项目建设期限:
自甲方向乙方交付项目用地之日起3个月内乙方动工建设,12个月竣工投产,建设期限12个月。
(甲方在签订出让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交地,乙方在交地后3个月内开工建设。
项目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内的必须在开工后2年内竣工;10万平方米以上20万平方米以下的必须在开工后2年半内竣工;20万平方米以上的必须开工后3年内竣工)
2.8动工开发是指:
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2.9土地及股权转让限制:
未经出让人同意,宗地及地上厂房建筑和配套设施等不得进行产权分割、不得销售、不得转让;上述内容同时在不动产权证书中予以备注。
乙方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均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改变的,需书面申请并经得甲方同意。
乙方违反上述约定,擅自改变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退还土地价款,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章项目用地出让
3.1本项目用地按国土相关管理规定以区地价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土地出让起始价进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相关税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缴纳。
该地块公开招拍挂时,乙方或乙方为实施本项目在双桥经开区注册成立的公司须按要求报名参加竞买,否则视为违约。
如无其它竞买人,乙方应无条件摘牌,否则视为违约。
3.2乙方成功摘牌后应及时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并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申请签订土地出让合同,10个工作日内缴清出让价款(分期缴款的缴清首期价款)。
在乙方付清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不动产权证。
3.3乙方获得该宗土地只能用于本项目生产建设使用,不得擅自转让给第三方和改变土地用途、性质;确需转让和改变土地用途、性质,需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并经原土地使用权审批机关批准后,依法按程序取得并缴纳相应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否则甲方有权依法收回土地另行处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章优惠政策
4.1乙方项目可按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及国家、重庆市开发区相关优惠政策,并享受重庆市及双桥经开区有关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国家、市级和区级同一项优惠政策乙方不得重复享受。
自纳税之日起,以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比例为计算依据,按第一年%,第二、三年%的比例给予产业发展资金支持;以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级实得部分为计算依据,按前二年%,第三至五年%的比例给予产业发展资金支持。
起始日期为乙方纳税之日次年1月1日起。
4.2本协议约定的建设期内,乙方项目生产性建筑物甲方给予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优惠,非生产性建筑物按城市建设配套费的50%给予优惠。
4.3本项目按约定期限动工建设后并按正常进度推进的,于项目开工建设后个月内经开区安排土地摘牌价超过万元/亩部分的作为产业发展资金给项目公司支持项目建设;本项目全面建成并通过综合验收后个月内经开区安排土地摘牌价超过万元/亩部分的作为产业发展资金给项目公司支持项目建设;本项目投产后个月内经开区安排土地摘牌价超过万元/亩部分的作为产业发展资金给项目公司支持项目建设。
土地全部平整完毕后个月内,按元/平方米土地平整费用补贴一次性返还给项目公司支持项目建设。
第五章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双方均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并履行以下权利义务:
5.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5.1.1甲方有权定期监督乙方的项目投资及生产进度。
5.1.2本协议签订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本项目用地的规划红线图。
5.1.3甲方负责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征地、人员和房屋拆迁安置、青苗附着物补偿工作,负责按规划初场平并承担费用;负责将道路、给水、供电(10KVA以内)、天然气、排水、通信、有线电视接通至项目用地相邻道路边缘规划接口处,乙方在规划接口处搭接(项目的装机容量超过线路负荷、需要架设10KVA以上用电专用线到项目地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1.4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协调相关部门,满足本项目正常生产所需的用水、用电、用气要求,并尽最大努力按低限收取相关费用,帮助乙方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5.1.5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优质、高效的全程服务,及时提前告知办理各项手续所需的相关资料,在乙方及时提供办理各项手续所需各类相关资料的前提下,指定专人全力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5.1.6在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项目建设达到条款2.2约定总投资额的30%后,若出现短期资金缺口,需要办理贷款,甲方积极支持和配合。
5.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5.2.1本协议签订生效后2个月内,乙方应在双桥经开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负责履行本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的全部义务,项目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税收强度、建设规模等控制指标应达到本协议条款2.2及2.3要求。
5.2.2本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5万元履约保证金(向经开区投资局支付)。
该履约保证金在土地摘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还,期间不计利息。
5.2.3乙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等工作,并报经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许可,切实做到集约和节约用地。
5.2.4乙方应按照本协议条款2.7对建设时限的要求,及时开工,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在建设期限内建成投产。
在甲方了解项目投资和生产进度时,乙方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资料、数据,不得隐瞒或推诿。
5.2.5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做到建设项目的环保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5.2.6若甲方水、电、气、通讯管网等公共设施建设需要通过乙方项目用地时,乙方应积极配合。
第六章违约责任及退出机制
6.1若乙方不履行本协议中的约定,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没收乙方缴纳的万元履约保证金。
6.2若甲方不履行本协议中的约定,属甲方违约,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甲方除向乙方退还万元履约保证金外,另向乙方支付万元违约金。
6.3从甲方交地之日起,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限动工建设超过3个月的,甲方有权随时收回项目用地,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和相关税费后,退还乙方剩余的土地出让金;如超过一年项目仍未动工建设的,除扣除履约保证金和相关税费外,甲方按合同约定土地出让价款的20%向乙方收取土地闲置费,并有权随时收回项目用地;超过两年项目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甲方无偿收回项目用地。
6.4从甲方交地之日起,超过本协议约定投产时限六个月才投产的,甲方给予乙方的优惠政策减半执行;超过一年才投产的,甲方给予乙方的优惠政策不再执行;如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它重大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经甲方同意后可另行约定投产时间。
6.5乙方对本协议约定的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章附则
7.1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若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申请仲裁。
7.4本协议仅为甲乙双方为环保建筑材料项目投资而达成的旨在促成双方实现投资项目的协议,不作为乙方对外进行相关经济运作的文本依据。
7.5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均有权解除协议。
7.6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法定/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乙方:
法定/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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