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综合规划管理核心技术标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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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综合规划管理核心技术标准规定
呼和浩特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节选)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七条 建筑间距除必要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规定外,应同步符合本章规定。
第八条 日照间距:
(一)24米如下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住宅建筑日照间距L≥1.73H;
注:
1、H为南侧新建建筑高度
2、L为日照原则间距(m);
(二)低、多层居住建筑非平行布置时,住宅建筑最不利点间距应满足正南向日照原则间距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居住及高层建筑底层是商店、停车场或其她非居住用房,在计算建筑间距时,与否扣除底层高度,由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详细状况予以核定。
第十条多层居住建筑侧面间距,不应不大于9米。
低层居住建筑侧面间距不不大于6米。
点式居住建筑东西侧有居室窗户,其东西向间距不合用上述规定,应按第七条关于真凭实据控制。
第十一条高层建筑间距
(一)高层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满足大寒日2小时日照原则进行控制(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设计研究院推荐清华大学软件对有关两栋建筑进行采光分析)。
(二)高层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侧面间距:
1、高层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侧面间距不不大于18米;
2、高层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侧面间距不不大于14米,并符合防火间距。
第十二条非居住建筑间距: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不大于较高建筑高度0.5倍,且其最不值为20米;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在多层非居住建筑之南平行布置时间距最小值为18米;
高层非居住建筑在多层非居住建筑之北,或两者东西向平行布置时间距最不值为15米;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最小值为12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地间距按消防间距规定控制但不得不大于6米。
以其他形式布置非居住建筑间距,按消防间距规定控制;
(五)医院病房楼、休(疗)养住院楼、幼儿园、托儿所、老年人公寓和大、中、小学校教学楼与遮挡之间间距为遮挡建筑高度2倍。
第十三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间距: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建筑南侧或东西侧,其间距按居住建筑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其间距按非居住建筑规定控制;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山墙间距规定控制。
第十四条对综合性建筑(指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混合建筑)建筑间距按如下规定控制:
(一)当居住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不不大于50%时,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二)当居住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不大于50%时,按非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第四章建筑物退让
第十五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都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畴内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步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规定。
第十六条沿都市道路两侧建筑物,其后退都市道路红线距离按下表规定执行:
各
类
建
筑
物
应
退
距
离
无大量人流车流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大型宾馆酒店、大型办公机构
高层建筑
高度≤60米
高度≥60米≤100米
高度≥100米
24m如下道路
≥3米
≥10米
≥8米
≥10米
≥15米
24m以上道路(涉及24m)40m如下道路
≥8米
≥15米
≥10米
≥15米
≥20米
40m以上道路
(涉及40m)
≥15米
≥20米
≥15米
≥20米
≥25米
注:
1、表中规定为建筑后退红线最低限度,市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依照建筑性质与位置,详细拟定建筑后退红线距离,详细规划有明确规定,按规划执行;
2、建筑物后退都市道路红线距离指建筑物长边、主入口方位。
建筑物侧面及短边可按表规定减少30%后退距离;
3、高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主体建筑某些,如有裙房,裙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裙房建筑就退距离执行。
第十七条在都市中心地段商业街、老式风貌街进行各类建设执行上表规定后退都市道路红线距离的确有困难,在符合防灾、消防、交通规定前提下,经市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缩小30%以内后退距离。
第十八条道路交叉口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较相应道路直线段多退3米,道路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曲线线段曲线半径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40米及40米以上道路曲线半径≥25米;
(二)24米及40米如下道路曲线半径≥18米;
(三)24米如下道路曲线半径≥12米。
第十九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如下规定控制:
(一)基地周边没有各类建筑物或距离较远按下表规定控制:
建
筑
类
别
退
让
距
离
层
数
居住建筑
非居住建筑
建筑物
高度倍数
最小距离
m
最小距离
m
重要朝向
(指建筑物长边)
低层
多层
高层
0.865
0.865
-
5
10
15
3
6
10
次要朝向
(指建筑物短边)
低层
多层
高层
-
3
4.5
9
同步满足消防间距规定
(二)界外已建居住建筑或非居住建筑须符合第三章建筑间距关于规定;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各类建筑离界距离按非居住建筑规定控制;
(四)地下建筑物离界距离,不不大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距离)0.7倍,但其最小值为3米。
第二十条在都市道路出口外公路两侧进行建设,应退让出公路两侧基底隔离带,隔离带宽度规定如下:
(一)国道、迅速公路两侧隔离带宽度为各50米;
(二)都市与都市之间,都市与旗县之间及都市、旗县城乡与重要交通港、站、场、工矿林区城乡之间公路两侧隔离带宽度为各20米;
(三)除上述
(一)、
(二)项外其她次要公路两侧隔离带宽度为10米。
第二十一条沿铁路线两侧进行各项建设应保持与铁路道路中心线距离不得不大于20米,与铁路支线、专用线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得不大于15米,两侧围墙与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得不大于10米。
需在铁路两侧建设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各类工业厂房和危险品仓库时,与铁路线轨道中心线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拟定。
第二十二条在电力线保护区范畴内不得新建构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宽度规定如下: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电力导线边线向两侧扩展所形成两条平行线内区域。
各级电压架空电力线路,其每边向外侧延伸距离: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两侧扩展所形成两条平行线内区域,其每侧向外扩展距离应不不大于0.75米。
第二十三条沿河道(含排洪沟)规划“兰线”(都市规划管理部门按都市总体规划拟定长期保存河道规划线)两侧建设各类建筑物,应退规划“兰线”距离除符合关于专项规划规定外,不得不大于6米。
第二十四条沿都市各类绿地(涉及公园、小游园、防风林、防护林、苗圃、植物园、水面等)规划绿线周边进行各类建设,应后退规划“绿线”距离除符合关于专项规划规定外,不得不大于6米。
第五章建筑物高度控制
第二十五条 建筑物高度除必要符合日照间距、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规定外,应同步符合本章规定。
第二十六条 沿都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沿路普通建筑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后退距离(S)之和1.5倍,即:
H≤1.5(W+S);
(二) 沿路高层组合建筑长度,按其最高某些高度依上式进行控制。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面临两条以上道路,可按较宽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第二十八条 都市重要道路和中心地段建筑高度拟定,应考虑建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廓线等规定。
第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边建设控制用地范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关于保护规定,并按经批准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详细规划,应先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行。
第三十条 在飞机场、气象台、电台、电讯、微波通讯、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等附近有净空限制和都市景观高度控制规定地区,新建筑高度必要符合国家、我市关于净空限制或高度控制规定。
第三十一条 高层建筑顶部附属天、铁塔等构筑物要按都市空中通道规划规定实行严格限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报市规划局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章 建筑容量控制
第三十二条 各类建筑基地建筑容量招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在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以及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绿地指标等规定下合理拟定。
第三十三条 住宅建筑净密度最大值、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最大值不应超过下表规定:
住宅类别
住宅建筑净密度控制指标(%)
住宅建筑面积密度控制指标(万m2/ha)
低层
35
1.1
多层
28
1.7
高层
25-20
2.0-3.5
第三十四条 对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关于专业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在18m如下单体建筑建设。
第三十六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表规定最小面积,普通不能单独建设。
序号
项目内容
建筑高度(H)
最小用地面积(M2)
1
低层居住建筑
H﹤10m
500
2
多层居住建筑
10m≤H﹤28m
800
多层公共建筑
10m≤H﹤24m
1000
3
高层居住建筑
28m≤H﹤50m
50m≤H﹤100m
3000
高层公共建筑
24m≤H﹤50m
3000
50m≤H﹤100m
4000
注:
①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规定外,还必要符合有关规范及规定规定;
②不规则用地最小面积依照实际用地状况拟定;
③超高层建筑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状况相应增长。
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表规定最小面积,但有下列状况之一且拟定不妨碍都市规划实行,经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建设;
(一)按经批准详细规划实行且对四周无影响;
(二)邻接土地已经完毕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她类似状况,拟定无法调节、合并;
(三)受都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的确无法调节、合并;
(四)依照都市规划需要进行建设。
第七章 建筑基地绿地
第三十七条 居住区内绿地率不得低于30%,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5%,居住区内公共绿地总指标,应依照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
组团不少于0.5m2/人,社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社区与组团)不少于1.5m2/人。
各级中心绿地设立要形成一定规模:
(一)居住区公园不不大于10000m2;
(二)居住社区小游园不不大于4000m2;
(三)组团绿地不不大于400m2,同步应满足有不不大于1/3绿地在是照阴影范畴之外规定。
第三十八条 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为:
工业公司、交通枢纽、仓储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其她污染工业公司不低于30%,并依照国标设立不少于50米防护林带。
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队、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5%。
第三十九条 城区内的确难以达到规定指标地区,经市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将房屋屋面种植绿化面积作为绿化面积(每块不不大于100平方米),但实有绿地面积至少应达到规定指标50%以上。
屋面绿化折算公式如下表:
F=M*N
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高差(米)
有效系数(N)
不大于、等于1.5
1.0
不不大于1.5、不大于等于5.0
0.7
不不大于5.0、不大于等于12.0
0.5
不不大于12.0、不大于等于18.0
0.3
不不大于18.0
0
其中:
F-地面绿地面积
M-屋面绿化面积
N-有效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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