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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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合同编号:
南租字【】第号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租土地的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租范围。
第一条租赁土地概况及用途
、甲方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大镇工业区土地的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计租面积平方米(其中工业用地面积平方米,商服用地面积平方米,下称“租赁土地”,土地证号:
南府集用()第号,南府集用()第号,土地面积示意图详见附件)。
高速路路控配套用地面积平方米,配套用地在租赁期内由乙方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利用总体规划和高速路路控规定等相关要求配套使用。
、出租用途:
建设以信息技术、智能制造、人工智能、新材料、生物医药、物联网、互联网、大数据、高新技术培训等新兴产业为主的产业园,乙方租赁期内如需调整产业方向的,须经大沥镇人民政府批复同意。
第二条租赁期限
、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个月。
、为了更好的保障甲乙双方及土地权属方的利益,避免项目物业出现租赁空置期,乙方出现企业员工及人员无法安排,甲方同意租赁期限到期前年(即年月日前)协助乙方与土地权属方协商项目物业续租事宜。
第三条租金的缴交时间和方式
、租金的计算:
租金平均单价为人民币元平方米月(含税),即租赁土地每月的租金总额为¥元(大写:
人民币)。
租金每三年在上一期基础上递增。
(租金明细表详见附件)
、建设免租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间免收租金,但所发生的其它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用水、电费等费用)仍须由乙方自行承担,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建设免租期计算在租金递增周期内。
、租金按月缴交,按照先缴交后使用的原则,租金应在每月日前以银行转账(柜员机转账除外)方式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见下),同时须在银行缴款凭证内注明具体用途,并将银行缴款凭证交回甲方办理相关交费手续。
逾期缴交(含部分)的,甲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日息万分之三向乙方收取逾期缴纳部分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乙方逾期超过日不缴交租金(含部分)的,构成违约,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第款的约定处理。
开户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腾业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账号:
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南海大沥支行
第四条合同保证金
、乙方应于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交¥元(大写:
人民币,标准为首年月租金的三倍金额)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在乙方没有违约的前提下,甲方在核清乙方没有拖欠任何费用后在日内将合同保证金退还给乙方。
甲方收取的合同保证金,不向乙方计付利息。
、如乙方逾期不缴交合同保证金的(含部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合同保证金数额的一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甲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租赁土地移交
、甲方应于双方签订本合同并且乙方向甲方足额缴交合同保证金后日内将土地按移交时的现状移交给乙方使用。
移交时甲乙双方签订移交确认书,做好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宗地红线图复印件和规划条件复印件的交接。
、如经甲方通知接收租赁土地,乙方不按期接收租赁土地的,视为乙方放弃租赁土地的承租权,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没收乙方支付的合同保证金,将租赁土地另作处理,因此造成经济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开发建设及相关要求
、土地开发建设要求
()租赁土地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年内动工建设;年内必须完成万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的建设,须先开工建设工业用地内的建筑物,且建设面积须为商服用地内建筑物面积的倍以上;产业园总体计容建筑面积不少于万平方米(以第三方测绘机构的测绘结果为准)。
若年内仍未动工的,属乙方违约,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有权立即收回租赁土地、地上所有建(构)筑物及附属物,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若乙方年内未完成万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建设的,属乙方违约。
每缺少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乙方须在年考核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按人民币元平方米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将以逾期款项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收取滞纳金。
若租赁期结束或产业园整体竣工联合验收时,产业园总体计容建筑面积少于万平方米的,属乙方违约,乙方须在租赁期结束或产业园整体竣工联合验收后三个工作日内按计容面积差额部分建筑物的市场评估价值向甲方赔偿,逾期将以逾期款项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收取滞纳金。
()地块西面高速路路控平方米的配套用地,乙方须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利用总体规划和高速路路控规定等相关要求配套使用。
()租赁土地内有约平方米土地不能建设任何建(构)筑物,仅作绿化使用(位置示意图详见附件)。
()乙方在租赁土地进行建设时,应依据南海区或大沥镇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终稿所列明的要求(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和建设效果等)进行建设,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因相关职能部门规划设计限制等原因导致地块未能建设的,乙方须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经营风险。
()乙方新建建(构)筑物需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基建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建筑费用、办证费用及对应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的规划设计方案需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建筑材料及配套设备必须使用有资质、经检验合格的材料、设备进行施工及安装。
建(构)筑物的环保、消防等选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甲方有权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建筑工程进行抽检,对不符合标准的建设项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
()乙方新建建筑物通过验收合格后必须办理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权属由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大镇村红卫、民建、新三、新联、新五股份合作经济社共有,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对宗地的建设、经营须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对建设、经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严格按照建设、经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应当与建设主体工程或经营生产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另外,乙方还须按照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部门要求经营项目,并签订《消防、环保及安全生产协议书》(详见附件)。
、考核要求
()自乙方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年内,产业园及其进驻企业在大沥镇累计纳税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亿元。
其中:
前四年,完成不少于税收任务额度的;前五年,累计完成不少于税收任务额度的;前六年,累计完成不少于税收任务额度的;前七年,累计完成不少于税收任务额度的;前八年,累计完成不少于税收任务额度的。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年内,产业园内必须有家或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在园区注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甲方和大沥镇负责招商的部门负责对乙方进行年度分期考核,上述每个考核周期结束后个月内或乙方提前完成税收任务额度时,由乙方上报税收的数额和高企完成进度的资料,交由甲方及大沥镇负责招商的部门审阅。
在大沥镇总纳税额以佛山市南海区相关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缴纳税收证明文件为准,企业缴纳税收是指正常经营所缴纳的税收,不含增值税出口免抵额、企业代普通员工扣代缴税收、建安税、股权物业和设备转让税收,不包括滞纳金、罚金、罚款、税务稽查及滞纳金等处罚性纳税。
若任一税收考核期间未达标的,均属乙方违约。
乙方须在每个考核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税收差额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将以逾期款项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收取滞纳金。
若产业园年内少于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属乙方违约。
每少家高新技术企业,乙方须在考核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按人民币万家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将以逾期款项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收取滞纳金。
、其他要求
()乙方同意承接甲方正在开展的一期地块建设项目(一期项目位置图详见见附件,图中标识为“一期土地”),对该项目建设所签订的相关合同的权利义务(包括《咨询服务协议书》、《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大沥镇智能技术装备产业载体”第一期项目监理合同》等),乙方予以无条件追认并接受,并于本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甲方按相关收费规定及合同约定已支付的款项¥元(大写:
人民币壹佰陆拾贰万零伍拾叁元玖角整)返还至甲方银行账户(大镇工业区第一期建设报建手续费用明细表详见附件)。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与甲方及第三方就相关合同签订权利义务转让协议。
()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把园区土地转租或分租,不得将租赁项目的土地租赁权转移给第三方,不能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土地租赁权利义务,需对项目进行整体开发。
()乙方可以成立全资项目公司负责产业园的开发运营,项目公司必须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注册成立,并在大沥镇纳税。
项目公司成立后,须无条件追认并接受乙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并与乙方共同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租赁期内,如乙方或负责开发及管理该园区的项目公司迁出大沥镇或不再经营该园区的,则属乙方违约,该园区内地上、地下所有建(构)筑物及配套设施由甲方无偿收回。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相应物业及配套设施进行拆除,且乙方须在甲方通知后一个月内完全退出本项目,且乙方须结清园区内所有欠款(包含项目所发生的所有税费,人员工资,工程款,债权债务等),欠款部分与甲方无关,甲方无须作任何经济补偿。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将租赁土地移交给乙方使用。
、租赁期内的土地使用税由甲方承担。
、甲方在收到乙方缴交租金后,应当开具发票给乙方,乙方需凭银行缴款凭证到甲方财务部领取发票。
、甲方按现状向乙方移交用水、用电设施,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办理建设或增容,相关费用、手续办理和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手续,协助乙方依法出具相应证明,上述有关手续和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方面:
()办理项目的立项、开发、规划、施工建设的证明及相关手续;
()办理经营过程中的证明及相关手续;
()办理上述手续所需缴交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办理对外委托经营、招商所需的授权文书。
、在租赁期限内,依法配合乙方协调好与土地所有者的关系,不得干预乙方合法的开发和经营。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以下事项进行检查、监督和纠正:
()经营范围及证照的申领和年审。
()防火安全、用电安全及消防器材的配置,以及环保、卫生等。
()所聘员工的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工资支付等。
、甲方的声明及保证:
()甲方充分享有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授权。
()甲方保证其对租赁土地拥有完整、有效的出租权,否则,甲方愿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甲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前已如实、完整地向乙方披露租赁土地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性质与权属、不动产纠纷、担保情况、司法查封、甲方基于租赁标的产生的债权债务等,并保证前述情况均不影响乙方的租赁权和本合同的履行。
()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及信息均系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隐瞒及遗漏。
()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租赁行为合法有效,并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完成有关审批及登记手续的办理。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乙方应依时足额向甲方缴交合同保证金、租金。
租赁期内的房产税由乙方承担,并依时足额缴交其他应由乙方承担的各种税、费。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及大沥镇负责招商的部门的各项考核。
若项目审核不通过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按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政府部门的法律、法规、享有和承担国家和政府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须遵守市政、环保、卫生等部门的规定,符合环保要求,搞好环境卫生,爱护绿化,并承担缴交有关费用。
、乙方在租赁期间,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乙方自行承担因经营而产生的全部税(包括但不限于房产税、费)、债务和其他法律责任。
租赁土地范围内的水费、电费或由有关部门征收的其他应由乙方负担的合理合法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因乙方负有他人债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须全部赔偿甲方的损失。
、乙方自行承担在租赁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附属建(构)筑物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包括报建和建设责任;承担水、电、道路等基础设备的报装和建设,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及解决;需甲方协助的,甲方予以配合。
、租赁土地及乙方建设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的维修和保养工作由乙方负责,由此产生的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定期检查、维护、维修租赁土地内的电力及消防设施,确保该部分设施运作正常及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严格落实各种安全责任。
如因租赁土地上建(构)筑物、电力等附属设施发生意外等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乙方应当承担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或致使甲方代付有关费用的,乙方须向甲方全部赔偿。
乙方在租赁期内为安全生产(经营)责任人,乙方应严格落实《消防、环保及安全生产协议书》的规定。
、租赁期限内,乙方如需自行购买上述租赁土地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和其他资产的保险,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租赁期间的保险受益人为乙方。
、乙方建设施工等的资料应在施工前送给甲方备案。
、乙方不得在租赁土地范围内非法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禁止存放的物品。
、乙方应遵守劳动法及按照相关法规聘用员工,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等,按时支付员工工资。
若因乙方拖欠工人工资、社保费用、员工补偿费及赔偿费等费用,或因乙方员工问题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须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乙方承租土地后,有权:
()按合同约定分期开发土地;
()通过合法招商引资,吸引外来投资者;
()其他不影响甲方的土地使用权的投资、开发的经营活动。
、乙方承租土地后,不得将租赁土地的全部或部分转租或分租,亦不能用作抵押担保;不得将租赁土地中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全部或部分用作抵押担保。
除上述种情况,乙方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融资活动。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投资或通过招商引资吸引其他投资人投资形成的物业使用权归乙方及其他投资人。
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合法经营行为。
、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改变租赁土地用途,如乙方擅自改变用途,甲方有权解除出租合同、没收合同保证金,乙方还须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作为违约金。
、乙方有权对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进行招租、转租、招商、经营等。
乙方签署的任何经营、转租、分租、物业管理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年月日。
如超过年月日的,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在租赁期内不能存在“以租代卖”行为,但有权将承租土地中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设施分租给第三人(下称“次承租人”)用作合同约定项目使用,且乙方不能一次性收取次承租人在租期内的租金。
乙方必须督促和保证次承租人遵守本合同的各项义务,并就次承租人的全部行为向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且乙方与次承租人签订的分租合同的租期不能超出年月日,并必须有以下约定:
()次承租人知晓本租赁物的实际业主为甲方。
若因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终止(包括各宗地期满终止、解除、提前终止),致使分租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乙方和次承租人应无条件退还租赁物给甲方,且其应在分租合同中约定处理因合同终止后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甲方无关。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造成乙方及次承租人损失的,应当赔偿。
()乙方与次承租人签订的分租合同须列明终止条件:
如乙方在租赁期内出现违约行为,导致甲方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的,同时乙方与次承租人的分租合同也终止。
、乙方的声明及保证:
()乙方充分享有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并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
()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及信息均系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隐瞒及遗漏。
第九条违约责任
、乙方逾期不足额缴交合同保证金的,甲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本合同而无需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违约责任。
、在租赁期限内,如甲方非因本合同约定的可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原因而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当向乙方双倍返还合同保证金,本合同项下租赁土地以及乙方在租赁土地上新建或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建(构)筑物、水、电等基础设施移交给甲方。
甲乙双方委托中介机构对乙方新建或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建(构)筑物进行评估,评估价值按甲方与土地权属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年租期平分,自年月日起计算,未使用年限部分的评估价值由甲方补偿乙方。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约,经政府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规确认并整改无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无偿收回全部租赁土地以及乙方在租赁土地上新建或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建(构)筑物、水、电等基础设施,没收乙方的合同保证金,同时要求乙方付清所欠缴的租金等有关费用: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土地约定用途的;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全部或部分租赁土地转租或分租的;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全部或部分租赁土地,或租赁土地中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全部或部分抵押的;
()未能按要求建设或未能通过年度考核,且逾期超过日不支付违约金的(含部分);
()不按照或未完全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对租赁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
()属乙方行为利用租赁土地进行违法活动,严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
()拖欠甲方的租金(含部分)超过日的;
()违反《消防、环保及安全生产协议书》,又未按甲方或职能部门规定期限完成整改的。
()在租赁期间,非因本合同约定可提前终止的原因,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出租合同的(若因甲方根本违约导致本合同根本无法履行,乙方单方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的除外)。
()在经营中对周围环境、卫生造成污染、破坏,拒不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的。
()乙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经甲方催告后仍未在甲方限期内有效改正的。
、若甲方发现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第八条(与第九条第项相关的约定除外)中乙方应承担的义务的情况,甲方有权催告乙方履行相关义务,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须赔偿甲方的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另行追诉。
、如出现本合同外第三人干预乙方正常开发建设和经营的,区分以下情况承担责任:
()因甲方原因导致的,甲方承担责任;
()因乙方原因导致的,乙方承担责任;
()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年内,非因甲乙双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正常开发建设的,甲乙双方协商处理,并可解除本合同,甲方无息退回乙方的保证金,并补偿乙方在建设期间在租赁土地上投入的建设费用及相应利息(建设费用以乙方提供的有效发票金额为准,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非因甲乙双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正常经营的,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第十条关于政府征地
租赁期间,如因国家或当地政府(镇级及以上)需要征收、征用租赁土地的部分时,乙方须积极配合,甲、乙双方互不因此负赔偿及补偿责任。
自乙方退还被征收、征用部分租赁土地之日起,甲方减除被征部分乙方应付的相应租金。
如因国家或当地政府(镇级及以上)需要征收、征用全部租赁土地或征收、征用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甲方和乙方应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甲、乙双方互不因此负赔偿及补偿责任。
甲方在收到正式的征收或征用通知文件后应当在日内通知乙方,乙方须积极配合,并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日内完成搬迁工作,搬迁期内甲方免收乙方的租金。
在乙方没有违约的前提下,甲方在核清乙方没有拖欠任何费用后在日内将合同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征收、征用土地补偿款由甲方与土地权属人协商分配,与乙方无关,设备搬迁补偿费用属乙方所有,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等不动产的补偿费按甲方与土地权属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年租期平分,自年月日起计算,已使用年限部分补偿款归甲方所有,未使用年限部分的补偿款归乙方所有。
第十一条合同终止及移交
、本合同终止时(包括租赁期满终止)或因乙方违约而解除合同的,乙方在租赁土地上投资兴建的地上、地下所有建(构)筑物及配套设施均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拆除或毁损。
乙方因拆除其自有的其他设备、设施等而对建(构)筑物或场地(包括地面、墙体、天花、楼梯等)造成损坏的,乙方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本合同因租赁期满终止的,乙方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前日内完成搬迁撤离工作,乙方须将租赁土地、地上和地下所有建(构)筑物、以及配套设施完整交还给甲方,并保证租赁土地上的建(构)筑物、附属建(构)筑物及内部设施的完好,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税、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主张违约责任,乙方应付甲方的租金计至乙方将租赁土地实际交还甲方之日止(逾期交付的月租金标准为合同终止时最后一期的租金的两倍),甲方同时有权强制乙方迁离。
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逾期未履行清场、撤离及交还租赁物义务的,则乙方存放于租赁土地建(构)筑物内的一切财物将被视为遗弃物,无偿归属甲方所有并由甲方处置;若处置遗弃物需支付费用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代付的,有权向乙方追偿;而且,因此造成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支付给租赁土地原出租人的违约金、赔偿金、为解决纠纷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予甲方。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
、租赁期间,由于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原因使本出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履行有困难的,甲乙双方可解除合同,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双方各自承担。
、如因政策的原因或法律变更导致合同违法或成为无效合同而不能继续履行时,本合同自然终止。
合同终止后的项目善后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处理。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知悉租赁土地的土地性质、土地用途及规划情况。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附件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若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七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一份交南海公有资产流转服务有限公司备案,一份交大沥镇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一份交大沥镇负责招商的部门备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各方确认其已认真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并充分知晓及理解。
附件:
.租赁土地示意图
.租金明细表
.消防、环保及安全生产协议书
.大镇工业区第一期建设报建手续费用明细表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证明人(签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证明人(签章):
签订日期、地点:
年月日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
附件
附件
大镇工业区土地租金明细表
日期
月租金单价
(元平方米月)
计租面积
(平方米)
每月租金(元)
每年租金(元)
总租金(元)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合计
附件
消防、环保及安全生产协议书
甲方(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鉴于甲乙双方在年月日签订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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