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WTO框架下与转基因产品相关的贸易规那么.docx
- 文档编号:7453557
- 上传时间:2023-01-24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22.79KB
试析WTO框架下与转基因产品相关的贸易规那么.docx
《试析WTO框架下与转基因产品相关的贸易规那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试析WTO框架下与转基因产品相关的贸易规那么.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试析WTO框架下与转基因产品相关的贸易规那么
试析WTO框架下与转基因产品相关的贸易规那么
转基因产品(GeneticallyModifiedOrganisms,简称GMOs),是指应用现代生物技术,导入特定的外源基因(包括其他动物、植物、微生物、人工设计合成的基因等),使动植物取得超过自然选择和人工繁育所得的性能,制造出具有新性状的产品或物种。
自20世纪80年代转基因技术及其产品问世以来,其商业化进展极为迅猛,要紧在于它能够解决人类面临的食物欠缺、能源危机和资源匮乏等问题。
因此,转基因产品的国际贸易具有十分广漠的潜在增加空间和进展前景。
但另一方面,由于它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潜在风险,为这种现代技术的充分运用投下了阴影。
如安在增进转基因技术进展和爱惜人类免受这种技术的进展所带来的负面阻碍之间寻求一个适当的平稳,是大多数国家,专门是进展中国家在开发GMOs进程中所面临的庞大挑战,从法律层面来看,转基因产品引发的法律问题要紧涉及食物平安性问题和环境平安性问题。
本文结合WTO框架下与转基因产品贸易相关的规那么和争端实践,和我国转基因产品立法,对这两个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与转基因产品贸易相关的WTO规那么
WTO规那么自产生以来要紧调整和规制传统产品(非转基因产品)的贸易。
而在转基因技术未改变产品的最终用途和物理特性的情形下,该转基因产品与非转基因产品属于无不同的产品。
在各成员方之间进行此转基因产品贸易时,应依WTO协议第一条、第三条适用最惠国待遇或国民待遇,而不能以转基因产品为由给予歧视待遇。
因此,在处置转基因产品的贸易问题上,不能笼统地把转基因产品与非转基因产品等同,也不能把它们截然对立,要视具体情形而定。
在WTO协议群中,目前尚无专门针对转基因产品的贸易规那么,而与之有关的规定要紧见于《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方法协议》(以下简称《SPS协议》),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以下简称《TBT协议》)。
(一)《SPS协议》对转基因产品的约束及其适用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依照《SPS协议》宗旨,缔约各方有权采取“爱惜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方法,在必要时还能够采取限制贸易方法,但这要遵循以下三条大体原那么。
1.科学证据原那么。
依照《SPS协议》第2条规定,各成员方要确保任何动植物卫生检疫方法是依照科学原理而进行的,如无充分的科学证据那么不得维持(第5条第7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依照该协议第3条规定,即即是各国采取的检疫方法高于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这些方法也必需以科学为依据。
这些规定说明,科学证据是一切卫生检疫方法的首要标准,是检疫规那么的基石。
[1]尽管迄今为止,对“科学证据”的含义尚无明确的界定,到具体论证时科学家们的意见也会有不合,但有一点是确信的:
经大量科学测试与分析得出的结论说明“该检疫方法并非爱惜人类或动植物生命与健康”所必需,该方法将很难实施。
固然,科学证据原那么也有例外。
《SPS协议》第5条第7款规定,凡科学证据不充分时,成员方仍可依照可取得的有关信息,采取临时卫生检疫方法。
所谓“有关信息”,包括来自有关国际组织或其他成员方的卫生检疫信息。
与此同时,该成员方还要尽力获取假设干补充资料以便在合理期限内对风险评估作出客观评判。
《SPS协议》通过那个例外规定,引入了国际环境法中一个用途普遍而又争议颇多的原那么——预防原那么。
预防原那么是指“为了爱惜环境,各国应依照本国的能力,普遍适用预防方法,遇有严峻或不可逆转损害的要挟时,不得以缺乏科学的、充分的、确信的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本钱效益的方法避免环境恶化。
”随着转基因产品日趋商业化的趋势,该原那么在转基因产品贸易领域取得了充分的诠释与进展,凸现了各国对生物平安及健康的关注,折射出现今社会必需的人文关切理念。
从《SPS协议》的规定来看,在WTO体制下,预防原那么的适用受到“科学证据”条件的限制。
但与此同时,《SPS协议》也增进了该原那么的进展,即它要求采取预防方法的依据必需是国际老例及相关的国际标准,而不能依照各国自己对风险的单方面界定。
这对避免贸易爱惜主义有踊跃阻碍。
但另一方面,咱们也应看到,预防原那么在WTO框架下的适用也存在一些不足。
第一,国际标准的确信有难度。
众所周知,转基因技术本身还处于进展和提高时期,尚未成熟。
转基因产品贸易的准入问题与风险防范尚在各国猛烈的争辩当中,更不可能在国际标准上达到一致,另外,预防原那么的临界限也存在不确信性。
第二,各国对风险水平的评估有不同。
各国国情不同,经济背景、产业结构、环境爱惜状况、基因技术进展水平、公众对转基因产品的认知度、本地消费者的消费适应及偏好等因素均会对转基因产品在一国风险组成造成重大阻碍。
[2]由于以上两点,该原那么引发的非关税贸易壁垒及其他贸易问题十分严峻。
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该原那么的运用也受到挑战。
[3]比如,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作为预防原那么的支持者欧盟与反对预防原那么的美国,在转基因产品贸易方面冲突不断,2003年8月7日,以美国为首的在转基因技术方面处于优势地位的迈阿密集团成员美国、加拿大和阿根廷别离向WTO发出请求,要求DSB就“欧盟阻碍生物工程产品的审批和营销的方法”是不是符合WTO规那么设立专家组进行审理。
2003年8月29日,DSB就此案设立了单一的专家组,中国保留了作为第三方参加专家组程序的权利。
目前,DSB尚未对此案作出裁决。
美欧两边之因此在转基因产品贸易方面磨擦不断升级,并最终诉诸WTO来解决,从法律层面来看,主若是因为跨大西洋的区域实体贸易体制与北美贸易体制的不一致性。
欧盟以预防原那么为指导原那么进行转基因产品立法,通过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的准人程序和以强制性标签为核心的监控和标识制度对入口转基因产品进行标准。
在确保平安、降低风险和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基础上,力图实现转基因技术的利用与贸易自由化的平稳。
[4]而以美国为首的迈阿密集团,为了确保本国企业在转基因技术商业化运作时的巨额利润,极力反对预防原那么的采纳,反对WTO就转基因产品贸易另立规那么,以为应确保现有WTO规那么的执行,排除转基因产品的非关税壁垒,并寄希望WTO来判定欧盟的转基因产品立法是不是与现行的WTO规那么相符。
还有加拿大学者指出,以美国为首的迈阿密集团希望借助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向所有其他试图运用《生物平安议定书》来禁止GMOs贸易的国家发出一个信号:
由WTO来判定该议定书是不是与现行的多边贸易体制相一致。
[5]
2.风险评估和适度爱惜原那么。
《SPS协议》许诺在风险评估的墓础上,依照自己的可经受危险程度,制定本国的标准和规那么,同时还须考虑国际组织制定的风险评估技术(第5条第1款)。
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各成员方应考虑可取得的科学证据、加工与生产方式,相关生态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第5条第2款)。
为了将爱惜对贸易的负面阻碍降至最低限度,成员方应在考虑有关风险评估因素的基础上确信其可同意的风险水平,并据此作出爱惜的适度水平(第5条第4款)。
《SPS协议》之因此作出上述规定,是基于考虑到安满是一种相对而非绝对的概念,并已委托其他机构进行风险评估。
但考虑到各国消费者同意风险的集体意愿的国际不同,也许诺成员方实施它们自己的风险标准。
关于证明风险存在的规定,是为了避免显现那些科学上成熟但费用太高的规定,而这种规定无非是为了爱惜本国生产商罢了。
尽管许诺各国确立其自己的风险标准,但入口产品的标准必需与国内一样(或类似)产:
品的相关规定具有可比性,其目的是避免对特殊的入口产品制定太高的在于爱惜本国生产商的风险标准。
3.国际和谐原那么。
从本质上看,《SPS协议》的目标是通过要求各成员方采纳国际标准,从而达到和谐各成员之间所采取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方法的目的。
《SPS协议》要求各国采取的动植物检疫方法应该依据国际标准、准那么和建议(第3条第1款),并应尽可能参与相关的国际组织及其附属机构的活动,以增进在动植物检疫方法方面的国际和谐。
这些组织包括爱惜食物平安性的食物法典委员会(CAC)、爱惜动物健康的国际兽疫组织(OIE)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国际植物爱惜公约》秘书处(IPPC)(第12条第3款)。
《SPS协议》以为若是成员方采纳国际标准,那么就可将其视为该标准符合GATT1994的有关规定。
固然,这并非妨碍一国在以为现有国际标准不够严格时,自己另订立更严格的标准(第12条第4款)。
《SPS协议》的构架者熟悉到各成员方在采取动植物卫生检疫方法时,关于何者组成最正确可取得的科学信息不易达到一致。
WTO争端解决机构也不是处置科学问题的最桂机构。
在食物平安、卫生等规那么的制定中,WTO成员方许诺要进行国际合作,而WTO并非直接卷入其中,它委托前述三个国际标准组织从事此事。
在国际食物产品贸易方面,《SPS协议》和《TBT协议》(该协议在后面作介绍)这种独特的法律框架,是WTO的创举。
另外,值得提及的是,有人以为是不是对GMOs加贴标签,是私人公司的市场行为,除确保标签本身是不是准确的治理方法外,再也不需要其他新的贸易治理方法。
但是,由于各类缘故,专门是私人公司之间和各国标准体制之间的某些一致做法和彼此和谐,关于对GMOs加贴标签的国际标准不仅是必需的,而且也是可能产生的。
”
(二)《TBT协议》对转基因产品的约束及其适用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国际标准的采纳。
《TBT协议》敦促各国朝利用国际标准方向尽力。
《TBT协议》第2条第4款责成成员利用现存的国际标准,除非这些国际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份对达到其追求的合法目标无效或不适当(第2条第4款)。
合法目标包括“爱惜人类健康或平安、爱惜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
2.合理的TBT方法本钱。
TBT方法要紧包括技术法规和标准(涉及到包装、标志或标签方面的要求)和为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而制订的测试和认证程序。
《TBT协议》规定,标签的本钱一样应与制定该标准的目的相符,即产品标签的本钱不该过度加重生产者的负担和损害消费者从标签上取得的利益,各国对标签、包装都有细致人微的标准,这些标准有的的确是必需的,但也有些国家以为这些TBT方法大大增加了出口商的本钱,有些特殊的要求很难做到。
另外,食物转基因成份查验等待结果的进程漫长,一样出口商很难经受。
如此由于各国查验标准、方式不统——和工作效率低、乃至是人为的破坏、阻挠都可能会造成贸易技术壁垒。
在前述美欧转基因产品贸易争端中,美国反对强制性地对转基因食物加贴标签,而欧盟实行强制性标签监操纵度。
欧盟以为在转基因食物包装上加贴标签是“按其以为适合的水平采取爱惜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方法。
”(《TBT协议》第2条第2款),也是尊重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要求。
而美国以为欧盟的标签政策是“不透明的,无法预测的和非科学的”,事实上是要求对来自美国的转基因产品必需进行平安测试,是阻碍自由贸易的非科学的贸易壁垒。
3.周类产品的判定标准。
在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中,“同类产品”问题已经引发了TBT委员会的注意。
TBT规定各成员应保证在技术法规方面,给予源自任何成员领土入口的产品不低于其他给予本国同类产品或来自任何其他国家同类产品的待遇(第2条第1款)。
实践中,欧盟与美国之间在转基因产品治理制度上的不合本源于“同类产品”判定原那么不同。
美国坚持依如实质等同性原那么判定“同类产品”,即转基因产品与现存的同类产品进行比较,若是没有实质性区别,就以为是“同类产品”。
因此,美国和加拿大支持具体治理方法应针对生物技术产品,而不是生物技术本身;而欧盟利用的是等同概念,转基因产品不被看做等同于传统同类食物,因此就不是“同类产品”。
重组DNA技术本身具有潜在的危险性,由此只要与重组DNA相关的活动,都应进行平安性评判并同意治理和进行严格的个案评估。
有关“同类产品”概念及利用何种原那么来判定“同类产品”,目前是TBT委员会还不可能解决的问题,有待进一步讨论。
4.产品标识治理体制。
转基因产品标识治理体制被要求符合TBT精神,成立在科学证据基础之上。
可是,依照目前在WTO框架下多边协商的进展情形来看,关于TBT的后续治理是不是能够解决这些问题,仍然有待于观看。
若是WTO能够解决该问题,将可能对其解决以后可能产生的、是以产品生产进程为基础仍是以产品特点为基础进行产品标识问题的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8]
二、关于对WTO多哈回合就转基因产品贸易所涉及议题的建议
关于动植物卫生检疫方法和技术性贸易障碍事宜,WTO/GATF的有关协议可否再予协商,使之专门适用于转基因商品?
咱们以为不该如此。
《SPS协议》和《TBT协议》是专门用于处置那些企图滥用有关规定为生产商提供爱惜的贸易事宜。
而否定WTO中消费者优先原那么的重要性未免是短视的。
固然,要在WTO的体制内,协商包括消费者优先等事宜,可能是困难的,可否最后达到妥协,并非容乐观。
只是拓宽WTO规那么,使其同意寻求爱惜的多种动机,只会增强该组织的作用。
基于以上考虑,WTO多哈回合在讨论转基因产品贸易问题时,不妨考虑以下几个议题:
(1)明确许诺一国以消费者优先原那么作为采取贸易方法的理由;
(2)有关消费者的独立贸易协议应是商议的目标,单独协议将使为消费者的贸易限制协议与为生产商的贸易限制协议正式离开。
这种离开还有利于开发替代方式和在更普遍的WTO/GATT原那么下寻觅更适当的实施方法;(3)成立起一个专业的基于社会科学的研究机构——关于消费者和贸易事宜的委员会,以评判现存的、消费者热切关切的问题。
[9]
三、关于我国转基因产品的立法现状及其完善试探
在转基因平安治理方面,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规。
1993年12月,国家科委公布了《基因工程平安治理方法》。
该法是我国第一部转基因生物平安性治理法规。
2001年5月国务院通过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平安治理条例》,该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实验、生产与加工、经营、进出口、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了详尽的规定。
该条例是迄今为止我国针对转基因技术及产品规定得最为详尽完备的一部法规,它为保障我国人民的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平安,爱惜生态环境,增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和在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方面提供了一个有利的法律保障。
而且和其他大多数进展中国家相较较,中国已经成立起了一套较好的、系统的生物平安部系和配套制度。
[10]但该条例仅标准农业转基因生物,其范围过于狭小,无益于对转基因的间接加工品进行有效治理。
基于中国转基因技术进展现状和所承担的相关国际条约义务,中国在构建和完善本国转基因产品立法时,建议把握好以下几个原那么:
一是对转基因产品的标准既不能过严,也不能过宽。
若是标准过严(over-regulated),一方面会阻碍转基因技术的进展,另一方面会增加法律实施的本钱,并进而可能致使一种不公平竞争情形。
比如,实力雄厚的转基因技术公司有能力承担通过立法所要求的严格平安测试所需的各类费用,而一些小公司那么会因苛刻的标准程序而退出市场。
若是标准过宽(under-regulated),将会令人类健康和环境蒙受GMOs的潜在不利阻碍并进而减弱了转基因技术本来能够造福人类的那些战略目标。
因此,在确保GMOs的平安性和增进转基因技术的进展之间,寻求一个适当的平稳是我国政府所面临的挑战。
[10]
第二,在构筑我国转基因产品立法体系时,也有必要和谐好它所承担的国际贸易义务与其他法概念务之间的关系。
当中国依照《生物平安议定书》的规定,采取包括贸易方法在内的法律和行政方法来爱惜本国民众健康和环境时,也应幸免成为贸易爱惜主义者。
作为《生物平安议定书》的当事方和WTO的成员方,这种双重身份决定了中国政府应采取一种彼此和谐的方式来履行它所承担的国际环境和贸易义务。
”[12]再者,在完善我国转基因产品立法体系时,应结合现有立法实施进程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调整。
具体来讲,尔后我国转基因产品相关立法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以平安预防原那么和事前知情同意原那么作为我国转基因产品治理方面立法的指导原那么。
一方面,要保障中国消费者的平安和利益;另一方面,要为中国的转基因产品制造良好的国际贸易环境,增进我国优势产品的出口。
第二,成立健全我国转基因产品法律法规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基于转墓因技术的迅猛进展,在以后很长一段时刻,我国仍需采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形式来标准转基因产品,以适应不断转变的贸易实践和政策,维持其标准的灵活性。
第三,增强转基因产品平安性立法,尽快制定与国际接轨的相关规那么与标准。
立法部门应依照国际老例和国际条约的有关指标和数据科学界定转基因产品的内涵,严格规定转基因产品的标准,从而保证转基因产品的质量平安,避免国际市场上以转基因产品的不平安性而抑制正常的国际贸易往来。
”
第四,成立转基因产品风险评估技术体系。
保证治理部门能利用风险评估程序对转基因产品从运输到利用进程中的任何风险进行评估、监测,尽快地针对风险采取应付方法,从而确保转基因产品的运输利用平安。
参考文献:
[1]赵维田.WTO的法律制度[M].吉林:
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266
[2]王奕.试析WTO转基因产品贸易预防原那么[J].WTO动态与研究,2003,(11):
25.
[3]WHOandWTO,TheAgainstEumpe'sGMOPolicyandtheWTOSPSAgreement[EB/OL].http:
世:
政策与实务[M].上海:
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230-231
[5]GrantandWilliamA,Kerr,GeneticallyModifiedOrgan-ismsat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
AHarvestofTrouble(J),JournalofWorldTrade,2003,37(6):
1083-1084.
[6]StuartS.Malawer,AgricultureBiotechnologyandWTOLitigation:
DroptheGMOCase[EB/OL].http:
[8]陈俊红.与转基因农产品贸易有关的国际协定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02,(11):
32-33
[9]NicholasPerdikis,WilliamandJill,ReformingtheWTOtoDefusePotentialTradeConflictsinGeneticallyModi-fledGoods(J),Worldconomy,2001,24(3):
397.
[10]XuemmlWang,ChallengesandDilemmasinDevelopingChina'sNationalBiosafetyFramework(J),JoamalofWorldTrade,2004,38(5):
912.
[11]刘小红,单飞跃,转基因产品法律问题研究田广西政法治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3):
71.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试析 WTO 框架 转基因 产品 相关 贸易 那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