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跟定期检验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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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跟定期检验规程
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安装监督检验)和在用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定期检验(以下简称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如果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三条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后拟投入使用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安装监督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机械式停车设备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2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机械式停车设备,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再次使用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必须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
需实施重大维修的,应当按规定办理重大维修的告知和报检。
安装监督检验由实施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在履行告知行为后,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由使用单位或其委托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施工单位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GB17907-1999)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从事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至少应当配备《机械式停车设备检测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附件1,以下简称《仪器设备表》)所列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六条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安装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工作。
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起重机械检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并必须配戴检验人员资格证胸卡。
第七条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安装监督检验,在使用单位委托的维修或日常维护保养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在用设备的定期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九条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附件2,以下简称《检验内容与方法》)中的规定,在提出检验申请或现场检验时,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一)《检验内容与方法》中规定的,需要在现场检验前进行的技术资料审核已经规定的检验机构完成并合格;
(二)室内型机械式停车设备的环境工作温度应为-5~+40℃,室外型机械式停车设备的环境工作温度应为-15~+40℃,相对湿度应不大于95%;
(三)海拔高度2000m以下,相应的大气压力为86~110Kpa;
(四)电源:
380V、50HZ、三相四线制交流电源,在尖峰电源时,从电网变压器至本设备总进电端的电压损失不超过10%,电压正向波动量不大于5%;
(五)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六)检验现场应清洁,不应有与机械式停车设备运行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如所检验设备允许超出本条第
(二)至(五)款要求,则必须有制造单位提供的证明文件方能实施现场检验。
第十一条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机械式停车设备,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报告与机械式停车设备定期检验报告(格式)》(附件3,以下简称《检验报告》)所列项目,具体检验的内容和方法应当按照《检验内容与方法》的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
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检验结果。
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第十四条原始记录不得少于《检验报告》规定的内容,原始记录表应方便现场操作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
第十五条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
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既无测试数据又无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记录“符合”、“无此项”或“不符合”;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
第十六条原始记录必须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第十七条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申请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
第十八条《检验报告》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既无测试数据又无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符合”、“/”(无此项)或“不符合”。
“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时)等单项结论。
第十九条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分别为:
(一)安装监督检验:
重要项目(《检验报告》中注有※的项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检验报告》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三)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8项(含8项),经施工单位调整修复,检验机构对原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给予补检,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三)款要求时,也可以判定为合格。
(二)定期检验:
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8项(含8项)且满足本条第(三)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三)对上述两款条件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向申请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出具结论为“合格”或“复检合格”的《检验报告》。
凡不满足合格判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并出具相应结论的《检验报告》。
对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机械式停车设备,施工或使用单位修理后可申请复检。
第二十条《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四种检验结论。
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1.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机械式停车设备,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2.不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机械式停车设备,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3.复检后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机械式停车设备,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4.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机械式停车设备,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对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以及已经完成现场检验,申请单位正在执行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机械式停车设备,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第二十二条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检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机械式停车设备检测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或计量器具
精度要求
备注
1
万用表
±2%
2
钳型电流表
±2%
3
接地电阻测量仪
±2%
4
绝缘电阻测量仪
±1.5%
5
转速表
±1km/h
6
限速器动作速度测试设备
±1%
7
水准仪
±2.5mm/km
8
经纬仪
4
9
激光测距仪
±1.5mm
10
扭矩扳手
±1%
11
照度计
±5%
12
测厚仪
±0.5%
13
游标卡尺
0.02mm
14
钢直尺
1级
15
卷尺
1级
16
塞尺
1级
17
压力表
压力P≤200kPa时±1%
压力P>200kPa时±5%
18
计时器
±1%
19
点温计
±1%
20
温湿度计
±2%
21
声级计
0.1dB(A)
22
称重仪
±1%
23
弹簧秤
±0.6N
24
磁力线锤
25
放大镜(20倍)
26
常用电工工具
27
便携式检验照明灯
28
照相机
29
钢丝绳探伤仪
选用
30
便携式超声波探伤仪
水平<1%;垂直<5%
选用
31
便携式磁粉探伤仪
A1试片
选用
附件2
机械式停车设备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序号
检验
项目
项目
编号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1
1.
技
术
资
料
1.1※
制造(或改造)的相关资料:
a.★产品合格证;
b.车位布置图;
c.使用维护说明书;
d.动力电路和安全电路的电气示意图及符号说明;
e.电气敷线图;
f.★设备安装图;
g.安全部件:
门锁装置、防坠装置及缓冲器型式试验报告结论副本;
h.重要零部件质保书:
钢丝绳、链条等;
i.★重要零部件宜采用经过质量认证厂家生产的产品。
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查阅、审核资料并达到相应要求:
1.安装或改造的设备在报检时审核,要求必须齐全;
2.重大维修的设备在报检时审核,要不必须齐全,但本规程发布前已经完成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的,a、f、i项可不作为本项审核结论的否决内容。
2
1.2※
安装的相关资料:
a.设备基础与环境介绍;
b.★安装施工方案;
c.★基础土建工程验收证明文件;
d.★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
e.★安装过程中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
f.由使用单位提出的经制造(或改造)单位同意的安装中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查阅、审核资料:
1.安装设备a、b、c项在报检时审核,其它项在检验时审核;
2.改造、重大维修设备a、b项在报检时审核,c项在安装前审核(如土建基础重建,否则不审核),其它项在检验时审核。
3
1.3※
改造或重大维修的补充资料:
a.★改造或重大维修方案;
b.★改造或重大维修的部件清单;
c.必要的图样和计算资料。
在报检时查阅、审核资料。
4
1.4※
使用单位应建立设备档案,内容包括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相关资料,以及运行、日常检查、维修、维护保养、故障及其检修的记录等,并必须建立包括故障状态救援操作规程在内的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本规程发布前已经完成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的,1.1、1.2、1.3中的注★项,不作为本项审核结论的否决内容。
检验时查阅、审核下列资料应齐全:
1.安装设备审核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2.改造或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时审核全部资料。
5
2.
出
入
口
2.1
机械式停车设备出入口应有标明停放车辆大小、重量等的标志牌;出入口、操作室、检修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包括禁止标志、警告标志和提示标志)。
目测各类要求。
6
2.2
出入口宽度应大于存放汽车车宽加500mm但不小于2250mm。
直接测量出入口高度,宽度。
7
2.3
出入口高度仅供轿车出入时应不小于1600mm,其它类客车车高小于2050mm,高度应不小于2150mm,人车共用时应不小于1800mm。
直接测量出入口高度,宽度。
8
3.
金
属
结
构
3.1
简易升降类、升降横移类等框架结构应满足下列要求:
mm
1.立柱垂直度:
将钢直尺用磁性表座固定在钢架的立柱上,分别取立柱的上下两点,用水准仪测出立柱的垂直度,或吊线坠的方法测量垂直度;
2.梁间平行度:
用激光测距仪测出两梁间的对角线长度、垂直距离和两对角距离;
3.悬臂端挠度:
用水准仪测量悬臂钢梁两个端点的高度差。
用吊线坠的方法测量垂直度。
公差类别
公称尺寸
〉1000-2000
〉2000-4000
〉4000-8000
立柱垂直度
L/1000且≤8
梁间平行度
15
框架两对角角线长度允差
≤10
悬臂端挠度
L/300,L为悬臂尺寸
对于垂直循环类、垂直升降类、巷道堆垛类等设备框架,应满足框架立柱的垂直度为其高度的1/1000并符合下列要求:
框架高度不大于
(m)
10
20
30
40
垂直度(mm)
8
15
22
30
9
3.2※
主要焊缝不允许存在裂缝和开焊等缺陷,螺栓连接不得松动,高强度螺栓连接应有足够的预紧力矩。
当受力构件失去整体稳定性时,不应修复,应报废。
外观检查或用放大镜检查;必要时用着色剂探视表面裂纹。
对于高强度螺栓应用扭矩扳手测量扭矩。
10
3.3
主要受力构件发生腐蚀时,应进行检查和测量。
当承载能力降低至原设计承载能力的87%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或主要受力构件断面腐蚀达原厚度的10%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直尺、测厚仪等工具或仪器测量。
11
3.4
停车位长度不小于汽车全长加200mm,自行驶入停车位宽度不小于车宽加500mm,停车位高度不小于车高与微升等动作要求之和加50mm,但不小于1600mm。
由搬运器搬入车位的汽车全宽加150mm。
如果设计上能保证搬运器将车辆正确安放就位,允许车辆全宽+设计间隙。
在该部位直接测量,查阅设计资料。
12
3.5
设备内人行通道宽度应不小于500mm,高度应不小于1800mm。
在该部位直接测量。
13
3.6
置车板表面端部与地面间隙水平距离不大于40mm,垂直高度差不大于50mm。
目测检查,必要时测量。
14
4.
重
要
零
部
件
4.1.1
※
升降装置钢丝绳或链条的安全系数,无人方式应不小于5,准无人方式应不小于7,人车共乘方式不小于10。
查阅设计计算资料。
15
4.1.2
卷筒上钢丝绳尾端的固定装置应有防松或自紧的性能,并不能有缺陷.
外观检查。
16
4.1.3
钢丝绳末端应固定,固定压板不少于二个,用绳卡连接数量不少于三个,用合金压缩法连接时,套筒两端不得有断丝,套筒不得有裂纹。
当载车板处于工作位置最低点时,钢丝绳在圈筒上的余留圈数除固定绳尾的圈数外不应少于2圈。
空载试验时,应检查楔块、绳卡、套筒或压板连接是否可靠,有疑问可拆卸检查。
置车板处在最低位置时检查余留圈数。
17
4.1.4
※
钢丝绳断丝达GB5972-86第2..5.1条规定数值时应报废
外观检查,用游标卡尺测量磨损量;目测在一个节距内的断丝量;目测钢丝绳有否严重扭结、压扁、弯折或笼状畸变、断股和绳芯挤出等现象,如有,应予报废。
18
4.1.5
※
钢丝绳直径减少量为公称直径的7%;有扭结、压偏、弯折、笼状畸变、断股、波浪形、断丝、绳芯挤出等现象应报废。
19
4.
重
要
零
部
件
4.2※
链条出现裂纹,过盈配合处松动,相对磨损伸长率达到3%等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用放大镜检查链条是否有裂纹,目测检查过盈配合是否松动用游标卡尺测量相对磨损量。
20
4.3.1
制动系统应采用常闭式制动器。
对控制升降运动的制动器其制动力矩应不小于1.5倍额定载荷的制动力矩。
目测检查制动器外形,并查阅资料。
21
4.3.2
※
制动器的零件出现下述之一情况时应报废:
a.裂纹;b.制动摩擦垫片厚度磨损量达原厚度的50%;c.弹簧出现塑性变形;d.小轴或轴孔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5%。
目测检查,必要时用卡尺测量。
22
4.3.3
※
制动轮出现下述之一情况时应报废:
a.裂纹;b.轮缘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20%(包括均匀磨损和不均匀磨损);c.进行修圆后轮缘的减薄量达20%。
目测检查,必要时用卡尺测量。
23
4.4
卷筒的名义直径与钢丝绳直径比不得小于20,对人车共乘式的不得小于40。
应用于主要部分的滑轮的名义直径与钢丝绳直径比应不小于20,对人车共乘式的应不小于40。
直接测量。
24
4.5※
卷筒出现:
a.裂纹;b.筒壁磨损达原壁厚20%时,都应报废。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卡尺测量。
25
4.6
金属铸造的滑轮:
a.损害钢丝绳的缺陷;b.裂纹;c.绳槽径向磨损量达钢丝绳直径的50%;d.绳槽壁厚磨损量达原壁厚的20%;e.绳槽不均匀磨损量达3mm,都应更换。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卡尺测量。
26
4.7.1
液压系统应设过压保护装置,工作压力达到额定压力1.25倍时,能自动停止动作。
操纵机构,油缸回缩后,观察压力表指示值。
27
4.7.2
※
液压升降系统应设置安全保护装置,防止因液压系统失压,致使载车板坠落。
试验该装置是否有效。
28
4.7.3
液压系统应具有油缸柱塞伸缩的限位装置。
试验油缸伸缩限位装置是否有效。
29
4.7.4
在正常工况下,液压油应保持在5~60℃之间。
用红外测温仪测量。
30
5.
电
气
5.1
停车设备的金属结构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管槽、电缆金属护层和变压器低压侧均应有可靠的接地。
检修时保持接地良好。
零线和接地线应分别设置。
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注意:
测量前断开电源,拆下保护接零线。
1.用ZC-29B或ZC-8型接地电阻仪测量时,一般用接地电阻仪引出的E端直接接在去除铁锈和污物的钢结构或金属零部件上,另两根测试线P、C和探测针按仪器使用说明方法接线和打入地面下。
经摇动手柄和盘刻度调整,表指针调节到零时,尖头所指的盘刻度数值乘上倍率就是实际的接地电阻值;
2.也可用智能精密接地电阻测试仪测量,方法更简单(见使用说明书);主要测量钢结构或金属零部件接地电阻值。
(接零保护应由用户提供图纸说明再外观检查接线状况。
31
5.
电
气
5.2※
导体之间和导体对地之间的绝缘电阻必须大于1000Ω/V,其值不得小于:
a)动力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0.5MΩ;
b)其他电路(控制、照明、信号等)0.25MΩ。
注意:
测量前应断开电源并放电完毕,拆下保护接零线。
低于42V的控制电路不能用500V兆欧表。
1.对控制回路测量前,应将各连锁保护开关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位置;用兆欧表接地端引出线夹钳在接地柱或起重机的金属外壳上,另一测量线夹钳住接触器线圈公共引出线头,摇动手柄可测量出控制回路的绝缘电阻值。
2.对动力回路的测量;用兆欧表接地端引出线夹钳在接地柱或起重机的金属外壳上,另一测量线夹钳住总过流继电器的接点或直接钳在电动机一相引出线上。
摇动电表,可测量出动力回路的对地绝缘电阻值。
32
5.3※
应有短路、欠压、过压保护、零电位保护、相序保护。
通电检查程序:
(对具备欠压保护功能的设备)启动总电源按钮-总接触器吸合-此时人为切断电源总开关或总断路器(造成失压状况)-总接触器断电-再次合上电源总开头或总断路器-在未按压设备总电源启动按钮前总接触器不能自动吸合。
外观检查:
在切断总电源的条件下,查安装的空气断路器和熔断器的规格是否与设备设计容量相符合。
零电位保护:
根据产品要求确定检查方法。
人为动作相序检查相序保护应起作用。
33
5.4
操作装置应有紧急停止开关,断开动力及控制电源,其按钮应为红色,必须手动复位。
但不应切断电源插座、照明、通风、消防和警报电路的电源。
在设备运行状态时动作紧急停止开关,查看是否断开总接触器。
34
5.5
操作装置应安装在操作者以目视方法能够确认人和车辆安全的位置。
外观检查。
35
6.
附
属
设
施
6.1
设施应保证有30LX以上的照度和检修电源插座。
在设备处用照度器测量照明度。
36
6.2
室内环境应设置良好通风换气装置。
目测检查应有通风设备,排水设备,消防设备。
37
6.3
可能积水时应配备排水设施。
38
6.4
应按GB50067配备消防设备。
39
6.5
停车设备电源应单独配置,并保证供电的连续性,必要时应有手动应急装置。
外观检查供电电源及手动装置。
40
7.
安
全
装
置
7.1※
停车设备的出入口应设置当停车设备运行时,能防止人或车辆进入的装置或能使用停车设备停止运行的装置,并有声、光报警装置。
给出指令,设备动作运行时,人为设置故障,检查装置是否有效。
41
7.2※
水平循环类、多层循环类、平面移动类、巷道堆垛类、垂直升降类的出入口门、围栏应设置联锁安全检查装置,当搬运器没有停放到正确位置时,车位出入口的门或围栏等不能开启;当门或围栏处于开启状态时,搬运器不能运行。
门只能由维护人员由外侧以钥匙开启,内侧则不须钥匙即可开启,并且门只能向外开启。
外观检查,并人为动作查看联锁装置是否有效。
42
7.3
停车设备非出入口应有有效的安全隔离。
外观检查。
43
7.4
应有防钢丝绳脱出滑轮和链条脱出链轮的措施且可靠有效。
外观检查。
44
7.5
机械传动系统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零部件应有防护措施。
目测检查。
45
7.6
置车板上应有高度为25mm以上的阻车装置。
钢直尺测量阻车档高度或目测其它有效装置。
46
7.7
应有行程限止器和超程限止器。
目测,将设备运行至行程端部极限位置时,查看行程限止器,超程限止器是否有效。
47
7.8※
垂直升降类、巷道堆垛类、汽车升降机应配备缓冲器。
载车板在上、下两端站平层位置时,对重、载车板的撞板与缓冲器顶面间的距离:
外观检查,并进行动作试验
额定速度
(m/s)
最小距离(mm)
最大距离(mm)
交流
升降机
直流
升降机
载车
板侧
配重侧
弹
簧
缓
冲
器
≤0.125
75
150
600
900
>0.125-0.25
150
>0.25-0.5
225
>0.5
300
48
7.9※
巷道堆垛类、垂直升降类应有断链或断绳时,防止搬运器坠落的装置。
升降横移类、简易升降类应有载车板防坠落装置。
操纵置车板检查防坠落装置是否有效。
49
7.10※
对进入水平循环类、多层循环类、巷道堆垛类、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的车辆进行车长、车宽、车高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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