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竣工验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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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烟草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及银行等部门关于竣工验收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烟草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竣工验收的目的是:
为了全面检查建设过程中对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全面总结投资建设的经验教训,查清设计和施工质量情况,考核固定资产投资效果和新增生产能力(或新增效益)。
同时整理绘制竣工验收资料,为今后扩大再生产、改建、维修和技术改造提供资料,有利于今后生产及企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依据是:
上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调整概算,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通知单),设备技术说明书,建设中上级批准的有关文件,现行施工验收技术规范,环境保护、劳动保护、消防、技术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从国外引进的成套项目或设备,还应按照国外有关合同、设计文件以及国外提供的技术标准等进行验收。
国外无规定或国外标准低于国内标准的应按国内标准验收。
第四条竣工验收的范围和形式: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竣工,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的,都要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的形式,可采用组织验收委员会召开会议的方式,或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颁发证书的方式,以及建设单位自定的其它方式。
一般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工艺和技术比较复杂的项目、实施时间长且内容多、工作量大的项目,均应采用组织验收委员会的方式进行总体竣工验收。
凡是单纯设备购置(含进口设备)、工艺和技术简单的项目(包括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内容少、工作量小的项目,在单项工程验收手续齐全,环境保护、劳动保护、消防、技术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出具认可依据,竣工决算正确无误且手续完备的前提下,可采用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颁发验收证书的方式进行竣工验收。
用自有资金建设且工作量很小的项目,在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可采用建设单位自定的其它方式进行竣工验收。
中外合资建设的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和更新改造)可由董事会决定验收办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烟草行业卷烟厂、雪茄烟厂、烟叶复烤厂、烟草机械厂、卷烟材料厂、烟草印刷厂等工业企业的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其它项目和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按各地规定办理,或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六条凡国家规定或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可直接套用的,均应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七条一个单项工程(指能够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的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成,经过负荷运转合格,能满足生产使用要求,应即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单位和本单位内部基建、技改、生产、机动、技安、卫生、环保等部门的代表进行检查验收,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对不影响使用的少量收尾工程应列出清单在验收后限期完成。
第八条凡属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粉尘、有毒作业,以及对环境有污染的工程,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贯彻“三同时”的精神,做到安全使用,防止危害和污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才能验收投产。
个别治理方案尚未解决的要限期解决。
地震区工程要按规定设防。
第九条验收时应根据设计要求、施工验收标准以及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认真评定各单位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等级。
生产性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建筑和安装工程应分别评定其质量等级,民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建筑和安装工程应共同评定一个质量等级,不合格的工程必须经过返修加固或重建合格后才能验收。
第十条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按照原国家建委(82)建发字50号文件《关于颁发“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规定”的通知》要求,及时组织勘测、设计、施工单位及本单位技术人员,完整地绘制竣工图纸,整理好施工原始记录资料(包括勘探资料、设计变更、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项原始资料)。
并按照财政部、原国家建委(78)财基字35号文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办法》的精神和现行的财会制度,认真编好工程决算,作为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动用的正确依据。
第十一条单项工程验收后,建设单位的基建、技改、财务部门应即向生产使用、机动技安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的移交动用手续,由生产使用部门管理和维护,企业单位应按规定提取折旧基金。
工程未全部竣工验收,部分工程或设备需要动用时,应分项办理验收动用手续。
工程已经动用,托延不办移交手续的,建设单位的基建、技改部门应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含重要单项工程)在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列为验收投产项目以后,建设单位应即会同施工部门全面安排落实建设和生产准备进度,总公司或省级公司要按级分工及早组织检查验收准备工作,必要时要组织专业预验收(如环保、安全、动力等)帮助解决存在问题,保证按期验收投产。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验收条件如下:
1.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工程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科研、使用的要求;其它必要的生活福利设施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主要建筑和安装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
2.主要工艺和动力设备、仪器已安装配套,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构成生产线,形成生产能力,能正常生产出设计的合格产品(或代表产品)。
研究院(所)、医院、学校已具备正常开展科研、医疗、教学等项条件。
国外引进项目(或引进设备)已按引进合同完成了考核验收,达到了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
3.按国家环保要求,在工程建设投产的同时,“三废”治理工程按设计内容同时建成投产,劳动保护、工业卫生及消防、、安全设施符合设计要求。
4.新建项目厂、所、院、校的主要领导都已经配齐,组织机构及规章制度已经建立,各项专业的工人、技术人员、教师、医生及管理人员的骨干力量已经配备,生产准备等项工作能适应初期生产、科研、教学、医疗的需要。
5.竣工报告编制完毕,技术文件、档案及其它资料准备齐全。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即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原国家经委经基[1982]190号文件的精神,对验收遗留问题作如下处理:
1.遗留的收尾工程,根据设计规定或上级批准文件,参照实际情况,在验收时一次审定未完收尾工程及尚缺设备、仪器的内容、数量、投资(包括贷款、自筹投资)和完成期限,由建设单位包干使用,列入以后年度建设计划继续完成。
2.遗留的已完工程投资缺口,应区别不同情况在验收时一次审定。
对合理部分,应在以后年度计划中补列;对其它部分,由验收委员会或主管部门确定处理方案。
第四章建设项目的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组织准备
l.验收准备工作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准备领导小组,统筹安排验收准备工作进度计划,落实措施,研究解决验收投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验收办公室,具体负责督促检查各项验收准备工作,验收报告编写,资料汇总上报,并定期向上级报告验收准备情况。
2.验收准备工作要从全局出发,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密切配合。
要充分调动科室、生产车间和扩大职工的积极性。
第十六条验收报告及资料的准备
1.按上级批准的设计等有关文件和年度建设计划,对已完、未完工程、设备、仪器全面清查登记,认真进行工程结算和财务清理,做好帐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结束工作,做到工完帐清。
对未经批准增加的项目,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等,要认真检查登记并附详细说明。
对已经竣工验收动用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要全面清理登记,正确计算交付使用财产成本,办好移交手续,全面核定新增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按竣工验收投产动用要求,认真编制验收报告各项附表,做到帐物相付,资料完整。
清理工程“三材”和库存物资,并提出处理意见。
2.对设计、工程质量和主要设备质量以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行评定。
3.组织编制竣工图纸、整理竣工资料、测量竣工总图(含地下管线图并在地面做出必要的标志)。
在验收报告后附厂区、生活区1/2000总图及厂区区域位置图。
4.总结建设经验,编写验收报告,其内容如下:
(1)建设依据、规模、建成投产的能力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2)建设情况:
建设主要经过,建安工程完成,设备仪器配备,材料消耗,建设总投资执行情况,投资节约或超支原因,资金使用情况及投资效果分析。
(3)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总评意见及设备运转质量情况,引进设备按合同考核验收情况。
(4)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移交动用及管理情况。
(5)竣工图编制完成情况。
(6)生产准备、产品质量、产量等情况。
(7)环保、劳动保护、工业卫生和消防、安全设施情况。
(8)建设经验:
要围绕缩短工期,提高经济效益进行总结;引进项目要总结外事工作经验。
(9)存在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10)对验收投产的结论意见。
5.资料审查。
准备工作就绪后,将竣工验收报告及其它有关资料送给主管部门审查,并同时分送当地计经委、建委、银行、统计、环保、劳动、卫生、工会、档案等有关单位审查。
除文字报告外,附表、附件也同时上报。
第十七条生产准备
1.根据生产、科研、教学、医疗的需要,建设单位要早日抓紧人员培训和生产试制等项准备工作为验收投产创造必要的条件。
2.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3.组织好投产的物资供应,新材料定点和协作配套工作。
4.准备好投产所需的工艺资料。
第五章竣工验收的管理分工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的管理分工以项目计划管理权限为准。
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的项目,由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组织验收或委托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负责总体竣工验收;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和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批准的项目,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负责总体竣工验收,有关资料报项目审批机关备案。
新技术、新工艺项目应由原审批单位组织总体竣工验收。
在竣工验收工作中,验收单位要预先组织建设单位认真清理存在问题,及早准备验收资料,督促其做好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各项验收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写出竣工验收报告,距验收日期提前一个月至两个月上报验收机关审查。
第二十条验收委员会的组成
验收委员会主要由下列人员组成:
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的代表,设计单位的代表,当地消防、卫生、劳动、环保、城建规划、工程质量检查等部门的代表,工会、贷款银行的代表,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总体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代表,特邀代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代表等。
验收委员会由主持验收单位宣布组成。
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三人,委员会的成员一般不超过19名。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主持验收单位商定验收委员会后确定。
验收委员会应形成验收结论并须有委员本人的签名。
第六章工程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为了确保工程技术档案的准确完整,适应生产、使用、维修、技术改造和改建的需要,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系统地、准确地收集整理和保管好各项工程技术档案,在竣工验收时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建立完整准确的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档案。
第二十二条工程技术档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上级批准的有关建设文件;
2.勘测、设计文件;
3.合同有关文件资料;
4.单项工程交工验收资料,设备、仪器说明书运转资料;
5.竣工图纸;
6.其它竣工验收有关资料。
第七章其它
第二十三条竣工验收资料整编印制等费用,根据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标[1985]352号文“关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中规定由建设单位管理费中支付。
若建设项目预概算中未列建设单位管理费,其费用在试车费中支付。
竣工验收会议所发生的费用,在执行有关财经制度的同时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批准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验收证书格式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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