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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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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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2019
-CAL-FENGHAL-(YICAI)-CompanyOne1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
为保证住宅建筑设计的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木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改建、扩建的三十层及三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设计。
第1・0・3条
住宅建筑设计必须遵循国家在住宅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住宅面积标准。
第1・0.4条
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第1・0・5条
住宅建筑设计应以近期使用为主,适当考虑今后进行改造的可能。
第1・0.6条
住宅的层数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至三十层。
第1・0・7条
住宅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户内设计
第2・1・1条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
每套必须是独门独户,并应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及贮藏空间。
第2.1.2条
住宅套型应分为小套、中套、大套、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小套18平方米;中套30平方米,大套45平方米。
第2.2.1条
卧室之间不宜相互串通,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
双人卧室
9平方米;单人卧室5平方米;兼起居的卧室12平方米。
第2.2.2条
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当通过走廊等间接采光时,应满足通风,安全和私密性的要求。
第2.2・3条
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面积不宜小于10平方米。
第2.2.4条
过厅可间接采光,其面积小于5平方米。
第2.3.1条
厨房而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3.50平方米;二、以加工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平方米;三、以原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50平方米;四、以薪柴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5.50平方米。
第2.3.2条
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固定式碗柜(或搁板、壁龛)等设备或预留其位置。
第2.3.3条
单而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40m、双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70m。
第2.3.4条
壁龛式厨房必须采用电能或管道煤气,并应设机械排烟装置,炉灶部分应有防火安全措施,其深度不得小于0.50m。
第2・3・5条
厨房应有外窗或开向走廊的窗户。
第2.3.6条
采用原煤或薪柴做燃料的厨房以及严寒和寒冷地区采用加工煤的厨房必须设置烟囱。
烟囱应防止烟气回流和串烟。
第2.3・7条
厨房炉灶上应预留排气罩位置。
严寒和寒冷地区厨房内应设通风道或其他通风措施。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
卫生间、厕所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外开门的卫生间1.80平方米;二、内开门的卫生间2.00平方米;三、外开门的厕所1.10平方米;四、内开门的厕所1.30平方米。
第2.4.2条
卫生间内布置洗衣机时,应增加相应的面积,并设给水、排水设施及单相三孔插座。
第2・4.3条
卫生间、厕所不宜设在卧室、起居室和厨房的上层。
如必须设置时,其下水管道及存水弯不得在室内外露,并应有可靠的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第2.4.4条
无通风窗口的卫生间、厕所必须设置通风道,并组织好进风和排气。
第2.5.1条
住宅建筑设计应计算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系数,其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平方米/套)等于总建筑而积(平方米)被总套数(套)除;二、使用而积系数(%)等于总套内使用而积(平方米)被总建筑而积(平方米)除。
第2.5.2条
套内使用而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套内使用面积包扌舌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
等分户门内而积的总和;二、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而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三、不包含在结构而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而积;四、内墙面装修厚度均计入使用面积。
第2.6.1条
住宅层咼不应咼于2.80mo
第2.6.2条
卧室、起居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4Om,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m。
第2.6.3条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
2.10m,其余部分最低处高度不宜低于1・50mo
第2.6.4条
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2.2Om,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m。
第2.6.5条
卫生间、厕所内采用蹲式大便器时,其蹲位处地面距上部存水弯的净高不应低于1.90m。
第2.7・1条
每套住宅宜设阳台或平台,严寒地区宜设封闭阳台。
低层、多层住宅的底层每套宜设小院。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
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lm。
在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第2.7.3条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高度不应低于l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Om。
中高层、高层及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第2.7.4条
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和出入口上部的阳台应做有组织排
水。
温暖和炎热地区多层住宅的阳台宜做有组织排水。
第2.7.5条
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
项层阳台应设雨罩。
各套住宅之间的连通阳台应设置分隔板。
第2.8.1条
通住卧室、起居室的过道净宽不宜小于lm。
通往辅助用房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80mo过道在拐弯处的尺度应便于搬运家俱。
第2.8.2条
每套住宅应有贮藏空间。
吊柜净高不应小于0.35m。
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45m。
靠外墙、卫生间、厕所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防结露措施。
户内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两边为墙而时,不应小于0.90m。
第2.8.4条
户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
0.20m。
扇形踏步在内侧0.25m处的宽度不应小于0・22mo
第2.9.1条
外窗窗台而距楼而的高度低于0.80m时,应有防护措施,窗外有阳台的不受此限。
第2.9.2条
底层外窗和阳台门、面临走廊和屋面的窗户,其窗台高度低于
2m的宜采取防护措施。
第2.9.3条
面临走廊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
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第2.9.4条
户门应向内开启,并宜在构造上采取防卫措施。
第2.9.5条
各部位门洞口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2.9.5的规定。
各部位门洞口的最小尺寸表2.9.5
I类别I门洞口宽度(m)|门洞口
高度(m)
11
11
1
11
11
1
II共用夕卜门I1・20|2.00
11
11
1
11
11
1
户门|0・90|2.00|
11
11
1
11
11
1
II起居室门I0・90|2.00
1
1
1
11
—1—
1卧室门1
1
|0.90|
|2.00|
—
1
1
1
1
11
1
1厨房门1
—1—
|0・701
|2.00|
1
—
II卫生间、厕所门I0・70|1・80
11
11
11
1
1
II阳台门I0・70|2.00|
1注:
卫生间、厕所采用钢门框或
第三章共用部分
第3.1.1条
楼梯间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当受平面布置限制而不能满足时,应采取人工照明和通风排烟措施。
第3.1・2条
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Om0六层及六层以下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可不小于lm。
注:
梯段净宽系指墙而至扶手中线的水平距离。
第3・1.3条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5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
8mo扶手高度不宜小于0・90m。
第3.1.4条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并不得小于1.10m。
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过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m。
注:
楼梯平台净宽系指从墙面突出物外缘至扶手中线的水平距离。
第3.1.5条
楼梯井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第3.1.6条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最高住房人口层楼面距底层室内地而的高度在16m以上的住宅,应设置电梯。
注:
①住宿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而出入口时,其层数由该层起计算;②住宅出入口层位于建筑物底部公共用房的屋顶平台上,并具有疏散通道时,其层数
由该层起计算;③项层为两层一套跃层住宅,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
第3.1.7条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
第3.1.8条
塔式和走廊式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
单元式住宅每单元只设一台电梯时,应在适当层数用联系廊连能。
第3.1・9条
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
第3.2.1条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而等临空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l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
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o
第3.2.2条
高层住宅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做封闭外廊,并应设开启的窗扇或通风排烟设施。
第3.2.3条
严寒地区住宅的出入口应设防寒门斗或保温外门。
寒冷地区住宅的西、北向出入口宜设外门或其他防寒设施。
第3.2.4条
住宅的出入口位于阳台和外廊的下部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3・2.5条
住宅的出入口处应有醒目的识别标志,并按户设置信用箱。
高层住宅的出入口处宜设管理值班室。
第3.3・1条
四层及四层以上的住宅宜设垃圾管道。
第3.3.2条
垃圾管道不宜邻贴卧室、起居室布置。
必须布置时,应采取防潮、防尘和隔声措施。
第3.3・3条
垃圾管道应采用耐腐蚀、防潮和非燃烧材料,内壁必须光滑,顶层倒垃圾口以下不得有突出物或管线穿越。
第3.3.4条
垃圾斗宜选用耐腐蚀材料,斗门应能自动关闭严密。
每层宜设倒垃圾口。
高层住宅宜设倒垃圾小间。
第3・3.5条
垃圾管道项部应有排气管道伸出屋面,底部应设封闭垃圾箱
(或小间),高层住宅底层应设垃圾室。
第3.4.1条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防潮和排水措施。
第3.4.2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贮藏间、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其净高不宜低于2m0
第3.4.3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
采光井应有防止雨水侵入及排除的设施。
第3.5.1条
住宅建筑中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的商店和车间。
第3.5・2条
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等设备用房。
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3.5・3条
住宅建筑中设置饮食店、食堂等用房时,厨房的烟囱应高出住宅屋而,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
第3.5.4条
住宅与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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