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业主要技术内容及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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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业主要技术内容及说明
汽车维修业主要技术内容及说明
本标准共分四节,包括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术语和定义、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以下对文件中主要部分进行说明。
5.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维修业选址、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与噪声防治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维修企业、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
根据《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分类,汽车维修企业根据规模可以分为汽车整车维修企业,汽车综合小修与专项维修业户,本标准对所有维修企业进行统一要求。
5.2术语和定义
本规范中涉及的术语包括汽车维修企业、喷烤漆房、水性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非原位再生吸附处理工艺、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等,由于DB11/1228已经对相关术语进行了定义,本规范中不再重复定义,仅对非原位再生吸附处理工艺进行定义。
5.3选址
主要对现有政策中有关汽车维修项目的选址和布局规定要求进行了总结: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规定的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文化保护地等环境敏感区内,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汽车维修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汽车维修项目选址应符合DB11/996等要求;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汽车维修业属于“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但是汽车维修企业运行过程中会产生有机废气、危险废物等环境问题,鉴于此,环境敏感区内应禁止建设汽车维修项目。
(2)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汽车维修项目;由于汽车维修项目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比较突出,即使通过净化设施处理后,也需要进行高空排放,否则会影响居民的健康。
2013年,《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明确规定“饮食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应当设置油烟、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
”
5.4污染防治要求
5.4.1大气污染防治
汽车维修运行过程中主要大气污染物可以划分为粉尘、挥发性有机物以及汽车尾气、加热装置尾气等废气,对于大气污染防治主要通过操作设施密闭化、物料使用高效化、废气处理规范化等方面进行提升。
a)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防治
挥发性有机物是造成大气雾霾的关键因素之一,也是汽车维修过程的特征污染物,主要来源于喷涂过程。
通过调研,目前主流处理工艺为“过滤棉+活性炭吸附”的工艺,根据《北京市工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该工艺对挥发性有机物的去除效率为80%,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活性炭填料使用量少、更换频次低,实际净化效果较差,应该对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提出明确规定。
本技术规范要求从原料调配、使用、排放全流程进行污染控制,减少废气的产生和排放。
有机废气的主要产生点在调漆室和喷漆室,调漆室的管理相对薄弱,多数没有进行密闭,《汽车维修企业规划设计实务》建议调漆室内压力应为-0.1Pa,即为负压,应设置专门的密闭调漆室,并安装集气系统,保证调配环节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经由集气系统导入挥发性有机物控制设施,达标排放。
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喷枪应在密闭清洗机或在调漆室内进行,禁止在开放空间操作。
部分企业在进行车身喷涂时能够在喷漆室内操作,而一些小部件如发动机盖、叶子板、门等,通常使用喷漆架在车间内进行,这种现象会导致有机废气和漆雾的无组织排放,不仅危害员工健康也会导致环境污染,应该予以禁止,要求喷涂作业统一在喷漆室内进行。
随着水性漆的比例提升,污染强度已经大大降低,有些维修企业在开放场所或隔离帘内进行中涂或色漆喷涂,但是喷涂中会有相当部分(超过50%)的油漆颗粒进入车间,应该予以禁止。
要求喷漆、烘干应在密闭喷烤漆漆房内进行,产生的漆雾和有机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导入废气处理装置。
喷漆室是产生有机污染物的重点部位,目前大多数维修企业多使用活性炭吸附法进行处理。
一般湿度为10%以下的活性炭颗粒对甲苯的最大吸附容量在30%以上,这就意味着需要频繁更换活性炭填料,有些企业一年仅更换2-3次,每次仅有20-50kg,远远不能够满足废气处理量的要求。
为了能够达标,企业在更换活性炭后进行废气监测,这种达标仅能维持短时间,更长的时间内处于超标排放。
此外,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应该按照《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安全技术规定》(GB20101-2006)的要求,在气体进出口应设置压差计,建议压力差设定在300~350Pa,过低则可能吸附剂过少或填充不均,造成有机废气停留时间过短;压力过高则意味着吸附剂已经饱和或被漆雾堵塞,需要及时更换维护,便于企业管理和主管部门检查。
基于以上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1)汽车修补涂料主要包括腻子、底漆、中涂、面漆(底色漆、本色面漆)、清漆几种,在使用过程中相应添加稀释剂、固化剂等添加剂,限制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的含量可以直接从源头减少挥发性有机废物的产生量。
根据现场涂料采样检测结果,北京市在用涂料主要种类分为底漆、中涂、底色漆、罩光清漆、本色面漆,经检测VOCs含量范围分别为底漆300g/L~750g/L,中涂150g/L~540g/L,底色漆和本色面漆100g/L~750g/L,罩光清漆380g/L~550g/L。
现有涂料生产技术中比较成熟的水性化替代是底色漆水性化,按照满足工艺要求的同时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则,并参考国内外限值标准要求,确定处于即用状态的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如表5-1所示:
表5-1汽车维修涂料VOCs含量限值(g/L)
序号
涂料种类
现有项目
新建项目
2017年1月1日前
2017年1月1日起
1
底漆
670
540
540
2
中涂
550
540
540
3
底色漆(效应颜料漆、实色漆)
750
420
420
4
罩光清漆
560
480
480
5
本色面漆
580
420
420
2)涂料的使用情况与挥发性有机物处理系统的运行直接相关,因此,有必要对企业提出相应的统计要求,应记录使用的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的种类、数量及挥发性有机物的含量,至少保存3年;
3)调漆作业应在密闭空间内进行,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应经活性炭等净化设施处理后排放;
目前,调漆环节管理比较薄弱,多为敞开式,使用溶剂进行调制时,挥发出来的挥发性有机物直接排入环境或车间内,造成无组织排放,对企业员工和周边环境造成危害,因此有必要对调漆环节提出规范要求。
图5-1不规范调漆作业现场
4)喷漆作业应采用高效喷涂设备;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喷枪,应采用密闭洗枪设备,或在密闭设施内清洗并配备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
高效喷枪主要为高流量低压力,利用高空气流量及低雾化气压,令油漆传递效率提升,达到减少排放挥发性有机溶剂及油漆用量的目的。
最终从源头较少挥发性有机物产生。
图5-2不规范清洗喷枪现场
图5-3密闭式喷枪清洗机
图5-4小部件喷涂烘烤灯(一般直接在开放空间使用)
图5-5规范的喷烤漆房
5)所有喷漆、烤漆作业应在密闭喷、烤漆房内进行,废气经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
目前,部分汽修企业进行中涂或小面积喷涂时,由于对操作场所的洁净度要求较低,直接在车间内开放区域喷涂和烘烤,造成挥发性有机废气的无组织排放。
这种行为应予以禁止,所有喷漆烤漆作业均应该在喷烤漆房内进行,且保证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得到收集和处理。
测试点位
粗过滤
(吸附棉)
精细过滤
(布袋除尘)
VOCs净化模块
VOCs废气
废气排放
测试点位
图5-6规范的喷漆废气治理及监测流程
6)喷、烤漆房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应符合DB11/1228要求,调漆室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应符合DB11/501要求,排气筒应设置废气排放口图形标志并应按照DB11/1195的规定设置废气采样口和采样平台;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大气污染物浓度应符合DB11/1228要求;
7)采用非原位再生吸附处理工艺,应按审定的设计要求确定吸附剂的使用量及更换周期,且每万立方米/小时设计风量的吸附剂使用量不应小于1立方米,更换周期不应长于1个月;
图5-7汽车维修企业常见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装置
8)采用煤质颗粒活性炭为吸附剂时,其性能参数应符合GB/T7701.1的要求;
9)挥发性有机物吸附处理设施应按照GB20101要求在进、出口的风管应设置压差计,以测定经过设施的气流阻力(压降),压差宜控制在300~350Pa,超出该压力范围时应对处理设施进行维护;
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应该按照《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安全技术规定》(GB20101-2006)的要求,在气体进出口应设置压差计,建议压力差设定在300~350Pa,过低则可能吸附剂过少或填充不均,造成有机废气停留时间过短;压力过高则意味着吸附剂已经饱和或被漆雾堵塞,需要及时更换维护,便于企业管理和主管部门检查。
10)异位再生或废弃的吸附剂在转移处理之前应采用密闭容器贮存,防止被吸附的挥发性有机物挥发;
11)应建立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运行台账,至少保存3年。
b)其他废气污染防治
除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之外,粉尘、汽车尾气、烤漆房加热炉的尾气也是不可忽视的大气污染源,应该进行处理。
1)粉尘主要来源于钣金过程,为了防止钣金粉尘无组织排放,目前部分企业已经对钣金作业区进行了规范,采用全密闭,钣金作业区应设置专用工位,切割、焊接工位应保持负压或设置隔离帘,并配备固定式或摇臂式、移动式除尘装置;
图5-8未封闭与全封闭钣金工位对比
目前,去除残留漆层、找平原子灰基本采用干打磨工艺,是产生粉尘的主要来源,目前,无尘干磨机已经比较普及,能够有效减少粉尘产生,因此要求采用干打磨工位应保持负压或设置隔离帘,并配备无尘干磨机,无组织粉尘采用固定式或摇臂式、移动式除尘装置收集。
图5-9无尘打磨机
2)机修、调试工位应设置汽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
机修和调试工位,需要启动车辆的发动机,此时汽车排放的尾气浓度较高,需对发动机空转时的尾气进行收集和处理。
3)喷、烤漆房加热装置禁止使用燃煤、废油作为燃料,非电加热装置应设置专门的废气排放口,排气污染物浓度应满足DB11/1228要求。
废油为危险废物不能作为燃料,燃煤无法满足现行的排放标准,目前在用烤漆房有燃气式、燃油式和电加热式,固燃气和燃油烤漆房应设置排放口并满足排放要求。
5.4.2水污染防治
汽车维修过程的废水主要来源于清洗零件和洗车,其中清洗零件废水水量不大,但是一般含有油污,应该进行隔油处理;洗车用水量大,主要杂质为泥沙,可以通过沉淀、过滤的方式进行净化循环利用,因而对水污染防治提出如下要求:
汽车发动机及变速箱零部件清洗过程会产生较多的废水和废溶剂,超声波清洗机是交通部“汽车绿色维修工程”(十二五)重点推广的技术装备,是一种能够提高清洗效果,减少废液产生的设备,但是适用于大批量零件清洗,因而仅有专项维修业户有必要使用超声波清洗机,推荐其他汽车维修业积极使用超声波清洗机:
a)从事发动机及变速箱零部件维修的专项维修业户应采用超声波工艺清洗零件,其他汽车维修企业宜采用超声波工艺清洗零件;清洗过程产生的含油废水应集中收集,并采用截油器、油水分离器等除油设施进行处理;
b)洗车房应配备水循环设施,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70%;在市政再生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应使用再生水作为清洗用水;
c)废水排污口应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应符合DB11/307要求,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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