擦窗机供货及安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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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窗机供货及安装合同
合同编号:
大连一方地产有限公司
材料设备采购(安装)合同
工程名称:
鲁迅路、安乐街、万民街、白玉街、围合地块改造(大连一方国际中心)项目
合同名称:
擦窗机供货、安装及调试
买方:
大连一方地产有限公司
卖方:
二○一一年八月
第一部分协议书
买方:
大连一方地产有限公司
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合同范围(含接口界面)
买方同意从卖方处采购下列货物及服务以用于买方工程,合同范围(含接口界面)如下:
两台标准擦窗机,一台简易擦窗机的供货、安装及调试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擦窗机的设计、制造、供货、运输、卸货、二次搬运、就位、安装、电气布线、调试、深化设计、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及培训、维保、售后服务、相关文件的提交及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获得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所需许可及审批等。
所述之设备部分应包括按技术要求与本设备配套的能够使之正常工作的相应附件。
二、合同价款
本合同价款为人民币总价(大写):
元整(小写:
元)。
三、合同工期
供货与安装期限:
1、供货与安装期限本项目的供货期90日历日,安装期30日历日(日历日,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2、交货期是从接到买方供货指令时开始计算;
3、安装期是从买方对货物验收合格,发出安装指令时开始计算。
四、质量目标
本工程合同质量标准为:
本合同要求达到买方要求的合格标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擦窗机》、《高处作业吊篮》等。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新签订的补充协议;
2、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澄清文件;
5、补充条款;
6、专用条款;
7、通用条款;
8、投标函及其附件;
9、图纸;
10、价格清单;
11、现行的标准、规范、规定和其它有关技术文件;
12、附件;
13、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及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14、招标文件也作为合同组成文件,其解释顺序由发包人根据逻辑关系确定。
四、用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用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五、卖方承诺
由于买方将按本协议第二条所述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卖方在此立约,保证全部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
六、买方承诺
作为对所提供货物和服务以及修补缺陷的报酬,买方在此立约,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七、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买方执份,卖方执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提供履约担保后生效。
……………………………………………………………………………
(以下空白)
买方(盖章):
卖方(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署日期:
年月日签署日期:
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一般规定
1、词语定义
1.1合同:
指合同双方签署的文件,由“协议书”、“补充条款”、“专用条款”、“通用条款”、“附件”、招标文件、卖方的投标文件以及买方根据卖方对其投标文件的澄清与承诺所整理的“招投标澄清与确认文件”等组成,也包括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达成的有关纪要等。
1.2通用条款:
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材料、设备采购及(或)安装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及(或)安装的条款。
1.3专用条款:
指买方与卖方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
1.4补充条款:
指买方与卖方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针对通用条款或专用条款未涉及内容所做的补充。
1.5附件:
指与合同的履行密切相关且不宜写入“协议书”、“补充条款”、“专用条款”、“通用条款”中的内容,主要包括买方的有关规章制度、货物清单及价格表、供货进度及计划、图纸、技术规格书、以及其余买方认为需要列入附件的文件。
1.6合同价款:
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费用。
1.7买方:
指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即大连一方地产有限公司。
1.8卖方:
指在专用条款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相关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1.9监理单位:
是指买方在专用条款中委托的监理单位,负责在买方授权范围内进行监理。
1.10监理工程师:
是指监理单位根据买方委托,指派的对工程进行监理且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师。
1.11货物:
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需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仪器仪表、机械、材料、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1.12服务:
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需向买方提供的设计联络、认定考察、配合监造、检验验收、安装、安装督导、售后服务、技术支持,以及货物运卸至合同指定地点的有关的包装、运输、装卸服务和相关保险,以及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服务。
1.13规范与标准:
指包括在合同中的规范、标准,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发的必须执行的规范、标准和措施等;还包括根据条款修改或增加的技术要求,或由卖方提供的买方批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1.14技术文件:
指由买方根据合同向卖方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卖方提供的经买方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品、图案、操作和维护维修手册以及类似的其它技术资料。
1.15变更指令:
系指买方向卖方发出的、要求卖方对合同进行变更的、规定格式的书面命令。
1.16天:
本合同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17现场:
是指本合同项下货物生产、运输、安装、运行的场地。
其中“买方现场”指买方使用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工程所在地,即货物进行安装、施工、调试、运行的场地。
1.18书面形式:
指任何手写的、打印的或印刷的,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纸质件和数据电文(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1.19工程:
指卖方为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所做的全部工作的全体。
1.20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合同组成及解释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进行判断或解释:
(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新签订的补充协议;
(2)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澄清文件;
(5)补充条款;
(6)专用条款;
(7)通用条款;
(8))投标函及其附件;
(9)图纸;
(10)价格清单;
(11)现行的标准、规范、规定和其它有关技术文件;
(12)附件;
(13)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及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14)招标文件也作为合同组成文件,其解释顺序由发包人根据逻辑关系确定。
3、双方义务的一般约定
3.1买方义务
3.1.1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卖方免于承担因买方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3.1.2买方应按合同约定向卖方发出有关通知。
3.1.3买方应协助卖方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批件。
3.1.4买方应按合同约定向卖方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3.1.5买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有关验收。
3.1.6买方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2卖方义务
3.2.1卖方必须接受买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协调和为合同的目的在买方现场的管理。
3.2.2卖方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工作时,应该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卖方为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的行为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卖方有义务修改自己的行为使之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并承担因此违法的责任。
3.2.3卖方应向买方提交有关合同履行管理人员组织架构图,并应任命一名卖方代表,授予他在按照合同代表卖方工作时所必需的一切权力。
3.2.4没有买方或监理工程师的事先同意,卖方不得撤销对卖方代表的任命或对其进行更换。
3.2.5卖方的代表及其委托人应能流利地使用合同中规定的语言进行日常交流。
3.2.6卖方应按照买方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进行合同规定的所有工作,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3.2.7卖方应提供为完成合同规定的所有工作所需的临时性或永久性的设施或装备、合同中注明的卖方的文件、必须由卖方提供的人员、货物、消耗品以及其他物品或服务。
3.2.8卖方应对所有现场作业和工作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
除合同中规定的范围,卖方应对所有卖方的文件、临时工程和按照合同规定对每项货物和材料所做的设计负责。
3.2.9在买方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下,卖方应提交为实施工程拟采用的方法以及所作安排的详细说明。
在事先未通知并取得买方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对此类安排和方法进行重大修改。
3.2.10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由卖方设计,则:
(1)卖方应按照合同中说明的程序向买方或监理工程师提交该部分的卖方的文件;
(2)卖方的文件必须符合规范和图纸,并使用合同规定的法律和语言,还应包括买方或监理工程师要求的为统一各方设计而应加入图纸中的附加信息;
3.2.11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是用质量优良的原材料和良好的工艺设计和制造,并经严格检验;完全满足规范标准和合同对货物规定的所有有关安全、质量要求。
不应该存在货物因设计错误或不合理、材料选用不当、工艺粗糙、检验缺漏而造成的缺陷。
3.2.12卖方应在现场现有条件下,保证合同项下的货物在正常操作维护情况下不会因卖方或卖方分包商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的缺陷、错误或原材料选用及制造工艺上的缺陷而产生故障。
3.2.13卖方应保证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寿命要求,对明显不符合寿命要求的部件卖方应随时更换和负进一步责任,同时卖方保证货物在正常的寿命周期内,在正常使用维护条件下,不会因为任何潜在缺陷发生安全事故。
若由于货物的潜在缺陷而导致安全事故,所有因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应由卖方负责。
3.2.14卖方应保证本合同项下买方支付的款项专用于本合同有关的项目。
3.2.15卖方应在本合同竣工验收之前向买方无偿提供与本合同货物具有同等功能的代用货物的名称、规格和供货商,和∕或有关本合同货物正确使用的有关代用设计或方案,和∕或能够确保本合同货物正确使用所需要的其它代用元器件的名称、规格和供货商,并确保其提供的信息是真实且符合有关规定或规范的。
3.2.16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提供或协助提供合同变更的依据及支持性材料,参加买方有关合同变更的会议,及时处理合同变更并提出卖方意见,按买方的要求进行变更,并建立变更台账。
3.2.17卖方依据合同约定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4、监理工程师
4.1本合同签订后,实施监理前,买方应当向卖方及有关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其代表姓名及权限等事项;监理单位应当向卖方及有关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的姓名及权限。
监理工程师如有人员变动时,买方或监理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卖方。
4.2监理工程师在授权的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并受买方委托对本项目合同的实施实行监督管理。
4.3监理工程师权限的一般描述(如本条约定与最终的书面授权不一致的,以最终的书面授权为准):
4.3.1监理工程师与卖方之间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卖方将按合同规定接受监理工程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4.3.2监理工程师有权检查货物加工、安装督导、安装、调试人员的资质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卖方人员工作不称职,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更换有关人员。
4.3.3监理工程师协助买方协调与项目有关的单位之间的配合和合作。
4.3.4监理工程师在质量控制方面的权限
(1)审查卖方的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各阶段的质量控制目标和要求,加强质量控制;
(2)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
(3)对各阶段验收文件的审查或确认;
(4)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的签字确认,并不能减轻卖方对货物质量的责任。
4.3.5监理工程师在进度控制方面的权限
(1)审查或批准项目各级进度计划;
(2)检查进度计划执行情况;
(3)下达制造、投产通知、发布开工令;
(4)对已完成供货量进行确认,计量结果作为支付的依据。
4.3.6监理工程师在付款审查方面的权限
卖方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填写付款申请报告,监理工程师审查验收报告、付款单据是否符合规定,签署审查意见后报买方批准。
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的付款申请报告,买方将拒绝支付。
4.3.7监理工程师在合同变更审查方面的权限
买方或卖方要求变更,监理工程师按有关规定办理。
4.3.8监理工程师在安全与事故处理方面的权限
监理工程师有权审查卖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采取的所有安全措施,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对不安全隐患发出安全措施整改通知单,限期改正。
此外,监理工程师有质量事故的调查权和处理建议权。
4.3.9监理工程师在索赔审查方面的权限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索赔要求时,任何一方须首先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办理。
4.3.10监理工程师在履行职责时,发现工程建设中存在质量或者施工安全隐患以及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制止的,卖方应遵照执行。
4.3.11实施监理过程中,工程所用材料进场验收合格书、工序交接验收合格书、工程款支付通知及停工通知、复工通知均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其代表签发。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卖方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4.4卖方应执行监理工程师做出的决定和指示,并对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予以积极配合。
如果卖方对监理工程师的任何决定和指示,提出不同的意见或有疑问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或报买方协商确定。
4.5卖方须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图纸、工艺文件和试验报告等监理工程师所要求的资料。
4.6买方对卖方的指令均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其代表发布。
4.7卖方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无偿提供与项目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开放与项目有关的生产车间、试验室、安装、调试施工现场,以便顺利完成监理工作。
4.8如本合同没有监理工程师,则本合同约定的所有有关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义务由买方承担。
二、供货、项目实施
5、原产地及标准
5.1原产地
5.1.1原产地系指货物的生产地,或提供辅助服务的来源地。
5.1.2货物及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卖方或其供货商的国籍。
5.1.3若卖方提供的货物的主要部件来自于国外,则卖方自行解决进口批文、外汇及关税等所有相关手续、费用和问题。
5.2标准
5.2.1货物和服务均应符合“技术规格书”中所述的标准。
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最新发布的版本。
5.2.2卖方应按买方要求无偿向买方提供有关标准的中、英文文本。
5.2.3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6、投产与监造
6.1买方将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一次或分批对合同货物以书面形式发出“投产通知”。
“投产通知”的具体发出时间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投产通知中应明确投产货物清单、计划供货时间、卸货地点等。
卖方接到“投产通知”后,方可对该批货物正式投入生产。
6.2卖方应按合同、经确认的设计与联络审查文件、国家或国际标准要求组织生产、检验与试验。
6.3卖方应根据合同货物的生产计划,通知买方到生产厂进行监造、了解生产进展。
6.4卖方应按本合同项目进度的要求,向买方提交重要部件及原材料的检验报告,以保证所使用的部件及原材料符合设计要求。
重要部件及原材料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5检验应包括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检验,应由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包括有资质的卖方工厂质检部门)承担。
提交检验报告时应同时提交有关检验标准。
6.6买方在收到检验报告7天内,以书面形式对检验结果提出意见。
卖方应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在生产中使用合格材料。
6.7如发现检验不符合要求,卖方应重新选材,并重新检验,直到所有材料被证明符合要求,才能开始生产,但不得影响项目进度的执行,重新检验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6.8买方自行决定监造、检查的形式和次数。
买方按照合同约定因监造、检查所发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均由卖方承担,该等费用已经含在合同价款中。
7、包装、运输、仓储和保管
7.1包装
7.1.1卖方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且包装须符合相应标准,以防止货物在运输中损坏或变质。
这类包装应足以承受但不限于承受多次转运和装卸,暴露于恶劣气候,盐份大和降雨环境,以及露天存放。
包装箱尺寸及重量应考虑货物最终目的地的偏远程度以及在所有转运地点缺乏重型装卸设施的情况。
7.1.2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损坏、锈蚀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和费用。
7.1.3经买方批准采用裸装的货物,卖方应采取合适措施进行保护并方便搬运。
需要特殊处理的货物,卖方应在包装前就包装方式和处理方式向买方说明原因、提出建议并与买方协商。
7.1.4卖方应按合同清单分类打包。
7.1.5每件包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应说明合同名称、货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及必要的技术文件和质量合格证及原产地证明各两套,一套在包装箱内,一套在包装箱外。
该装箱清单应与合同清单保持一致。
7.2运输
7.2.1若卖方不按“投产通知”的要求,擅自提前发货,货物提前到达买方现场后,买方将不提供仓储场地,相关责任由卖方承担。
7.2.2卖方应在任何货物运送买方现场日期前21天,通知买方或监理工程师;
7.2.3卖方应保障并使买方免于因为货物运输的损坏而遭受损害、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并应协商及支付由于运输所导致的索赔。
7.2.4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采用适当标志(如:
“小心轻放”、“勿倒置”、“防潮”、“重心”和“吊装点”)等,以在运输、装卸和搬运中妥善的保护货物。
7.2.5除第7.2.4款外,卖方还须按买方要求的方式标明有关内容,具体以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的约定为准。
7.3仓储和保管
7.3.1因买方原因致使卖方货物在通过出厂验收后不能按投产通知时间供货,需要卖方将货物仓储在卖方工厂时,由买方按规定向卖方支付仓储费用,具体支付标准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7.3.2由卖方负责安装的货物,按买方规定时间运抵买方现场后,由卖方自行负责仓储及保管,有关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
仓储及保管期间,非买方原因致使货物破损或灭失的责任由卖方承担。
7.3.3不由卖方负责安装的货物,按买方规定时间运抵买方现场后,由买方提供仓储场地并在货物交接签收后由买方负责保管。
7.4如买方对包装、运输、仓储和保管有特别要求的,可在专用条款中补充。
8、备品备件与专用工具
8.1卖方根据保证合同货物正常运行以及维护、保养、维修的需要,提供的备品备件(包括易损易耗件)和专用工具包括:
(1)“技术规格书”中列明的部分;
(2)保证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维修、维护、保养所必需的;
(3)保证货物正常运行、维护、保养、维修所必须的专用的其他工具。
8.2在质保期内,卖方为了处理故障或缺陷需要,可借用买方的备品备件,但应按买方规定,办理手续,并在二周内,以新品无偿补充配齐。
8.3卖方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
(1)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得以编制应急采购计划;
(2)在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制造图纸;
(3)应买方要求,提供市场上可供选择的其他替代品的技术信息。
8.4在质保期届满后,卖方应按买方的要求随时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合同货物所需的备品备件,对于在合同文件价格清单中有报价的备品备件,卖方应按买方要求随时以不高于该价格清单中的单价向买方提供有关的备品备件。
8.5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的到货移交
8.5.1在合同货物初步验收前一个月内,卖方负责将合同规定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运到买方指定地点,移交给买方。
8.5.2所有货物到场后,需由监理工程师主持买方现场开箱检查、移交,卖方、接收方参加。
8.5.3若检查中发现诸如数量、型号、外观、尺寸、原产地等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合同货物和密封包装物本身的短少和损坏,或随箱文件不齐全,三方须记录并签字认可,并由卖方在一周之内负责更换。
9、安装督导和调试
9.1安装督导
9.1.1卖方有责任督导、配合由买方另行委托的货物安装承包商完成货物的安装,并负责向安装承包商进行安装技术交底。
9.1.2卖方在货物安装中的具体义务如下:
(1)卖方应检查货物的买方现场安装条件,并提出书面检查意见;交现场监理工程师和安装承包商各一份;
(2)卖方应督导、配合所供货物与其它货物的接口连接;
(3)卖方应配合安装承包商对货物进行安装后的检查,并会签检查记录。
9.1.3卖方的督导与配合工作应按下述程序进行:
(1)买方及监理工程师在合同货物开始安装一周前,将安装计划通知卖方。
卖方在接到安装计划后三天内,指派具有足够经验和技术水平的人员前来买方现场检查现场安装条件,并于当天提出检查意见一式三份,交现场监理、买方、安装承包商各一份;
(2)买方现场具备安装条件后并开始正式安装时,卖方指导安装人员必须到现场指导安装人员严格按合同货物的安装要求进行安装施工;
(3)合同货物完成安装并开始进行检查前,卖方人员应到买方现场配合安装承包商对货物进行安装后的检查。
如果合同货物的安装符合有关规范及卖方安装手册、安装图纸、现场安装指导技术人员的要求,卖方应在安装检查记录上签字。
9.1.4卖方在买方现场的指导、配合工作,应接受现场监理工程师的监理。
9.2调试
9.2.1卖方应参与并配合安装承包商完成货物调试、系统调试;应参与并配合由买方主持的与其他系统的联合调试。
9.2.2在调试过程中,如果发现卖方货物有不符合技术要求的部分,卖方应负责在28天内免费更换。
9.2.3如果一项货物或其重要部件出现三次不符合技术要求的问题,卖方应更换货物,并检查其他相同货物,如有三项及以上货物具有相同缺陷,则应更换全部货物。
9.2.4买方及监理工程师对性能或质量有疑问的合同货物,买方有权选择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委托其按照技术要求重新进行测试。
如测试结果不符合技术要求,卖方应在买方规定期限更换该货物,并承担一切费用。
9.2.5当买方在调试过程中需对货物进行现场性能测试时,卖方应参与并根据买方需要,提供必须的测试材料和仪器仪表或应买方要求进行测试,同时承担相关费用。
9.2.6对施工现场板材切割、开孔、开槽的表面防护处理,卖方应提供足够的防护剂给安装施工承包商,并指导、配合施工。
9.3第9条是否适用,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10、安装和调试
10.1卖方负责对全部合同货物进行买方现场安装和调试。
卖方应对货物的安装、调试质量负责,使其符合合同、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并采取必要措施使合同货物尽快完善并投入运行。
10.2安装、调试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
除非买方另有通知,卖方应按照合同的技术要求以及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派出足够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的专业人员进行买方现场安装和调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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