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不良资产转让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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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不良资产转让合同
不良资产转让合同
【篇一:
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合同】
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06年9月19日在辽宁省沈阳签署:
甲方:
赵晶玉。
女,系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山弯乡,七一组,身份证号:
221642,
委托代理人:
苑庆伟,男,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三合小区,身份证号:
乙方:
江女,现住辽宁省沈阳,身份证号:
一,甲方是通过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依法专门收购中
国建设银行不良贷款,并依法于2006年8月7日上午,委托公开拍卖所收购。
二,甲方根据不良贷款资产的特点,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似就其收
购的不良贷款债权以转让方式进行处置。
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不良贷款债权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甲乙方均具有本合同开头部分所赋予的含义。
三,不良贷款:
在本合同中是指甲方在拍卖会直接收购的中国信达
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依法专门收购中国建设银行辽宁本溪分行收购并加以管理和处置的贷款,甲方转让乙方的债权,乙方对债权享有并依法转让的权利。
四,甲方在转让不良贷款债权,乙方受让后,由于法律政策导向的
不确定性,乙方对受让的债权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着瑕疵。
但乙方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五,甲方在转让债权时金额必须是在拍卖会上收购金额相附。
六,转让标的:
甲方向乙方出让对(本溪市房屋修缮公司)等三户
债权共计三笔不良贷款债权,帐面金额为人民币(柒佰玖拾叁万元)小写(7.930.000.00)具体详见本合同咐件。
七,前款不良贷款债权帐面金额包括,不良贷款债权原合同本金,
截至转让基准日按原合同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发生的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费用等。
八,前款不良贷款债权帐面金额是以合同附件二所列债权证明文件
并仅仅是以其为依据计算的。
九,转让价格:
甲方将第6条转让的整体作价以人民币为20%(壹百
伍拾捌万元)(小写1.580.000.00)转让给乙方。
十,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1)日内,乙方应将第九条所载价款一次
性全数额汇到指定的如下帐户,甲方并同时一次性将债权证明等相关文件交付乙方。
十一,证明文件包括:
(1)最初建设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信达的凭
证。
(2)资产信达对资产处置项目审批单。
审核委员会项目表决表。
(3)《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决算单》
(4)担保合同。
(5)放款凭证。
(6)催收通知书。
(7)买受人和信达签定的转让合同。
十二,债权转让通知:
甲方或其受方的代理人应于本合同签署后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
十三,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作为债权的享有者。
作为转让标的的不
良贷款债权上的风险也同时转移给乙方。
十四,和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的转移。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和转让标的有关的从权利(债权的担保权,债权的抵押合同权利,质押的合同权利)等,同时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甲方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应于本合同签署后同时通知上述担保抵押权人。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办理的有关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五,甲方陈述和保证。
(1)甲方陈述。
甲方是经信达公司通过拍卖程序合法收购的不良贷款,有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就本合同向下的债权出让适宜取得相应权利机构的批准,授权其代表在本合同上签字,并使甲方受本合同的约束。
(2)甲方保证,其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提供的和本合同有关的
任何文件或信息都是真实的,不能有故意隐瞒和欺骗的行为。
十六,乙方陈述和保证。
(1)乙方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中国
自然人,已就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受让事宜取得乙方相应权
力机构的批准,授权其代表在本合同上签字,并使乙方受本合同约束。
(2)乙方保证,其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提供的和本合同有关
的任何文件或信息,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实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
十七,税费负担。
本次转让发生的税赋依法有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十八,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并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乙方的
实际损失,但是赔偿额最高不超过甲方因本合同实际获得的转让价款的10%。
(2)乙方违反付款义务,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的实
际损失,但是赔偿额最高不超过乙方因本合同向甲方实际支付的转让价款的10%。
十九,争议的解决。
双方应履行本合同或和本合同有关的所有纠纷,应首先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诉讼到合同签订地和债务履行地法院裁决。
二十,本合同包括下列附件
附件一:
不良贷款债权转让的清单。
附件二:
债权证明文件清单。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和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主要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乙方:
(盖章)
主要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
【篇二:
不良资产转让协议范本】
不良资产转让协议
不良资产转让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三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署: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法人):
___________
负责人(其他组织):
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自然人):
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是一家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专门收购银行不良贷款、并依法管理和处置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甲方所收购、管理和处置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在性质上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
2.甲方根据资产的特点,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拟就其收购的资产以转让方式进行处置。
3.乙方在充分理解受让资产风险的基础上,愿意按现状整体受让甲方收购的上述资产。
4.甲方已委托丁方公开竞价转让本协议项下资产,资产已由乙方竞价成交。
为此,甲、乙、丁三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资产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定义
1.1甲方。
本协议中“甲方”具有本协议开头部分所赋予的含义。
1.2乙方。
本协议中乙方”具有本协议开头部分所赋予的含义。
1.3丁方。
本协议中“丁方”具有本协议开头部分所赋予的含义。
1.4不良贷款。
本协议中“不良贷款”是指,甲方从银行收购并加以管理和处置的贷款。
1.5资产。
资产,作为总称是指本协议附件中所列示的原始贷款合同项下经甲方(及/或)贷款剥离银行处置和回收后的剩余债权资产(及/或)其形成或转化的相应资产(及/或)权利;单项资产则,根据上下文需要,系指任何一项本协议附件中所列示的原始贷款合同项下经甲方(及/或)贷款剥离银行处置和回收后的剩余债权资产(及/或)其形成或转化的相应资产(及/或)权
篇三:
违反以上程序并不导致不良资产转让合
同无效
违反以上程序并不导致不良资产转让合同无效
一、违反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准程序,并不导致合同无效。
不能仅以违反部门规章而当然否定不良资产转让合同的效力,还必须以资产管理公司是否应履行审批程序而认定。
标签:
不良资产合同效力行政规章债务减免规章效力
案情简介:
2003年12月,资产公司兰州办和化工集团签订《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化工集团以1120万元收购资产公司对化工厂的全部债权2800万余元,扣除支付的800万元,剩余320万元由化工集团10日内一次付清,资产公司将其对化工厂抵押担保权利转移给化工集团,同时约定协议“经资产公司批准后生效”。
月底化工集团为履行协议,支付200万元,该款已包括在前述800万元中。
2004年,化工厂破产。
2005年10月,资产公司兰州办以《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即资产公司批准,违反财政部2000年11月8日公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
“涉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损失(按单个债务人全部债务合并计算,下同)的资产处置方案,必须经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查通过后,由公司总裁批准”,主张《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未生效,化工集团应偿还债务2000万余元。
法院认为:
《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是财政部对资产管理公司作出的部门规章,而非对市场经济中所有主体作出的规定,亦非法律禁止性规定,故不能仅以该规定而当然确认《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未生效,尚须以资产管理公司是否履行了内部审批手续或应履行审批程序而认定。
《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虽约定了资产公司批准后生效的条件,但因批准协议是资产公司和其分支机构资产公司兰州办内部审批程序,且合同约定了资产公司兰州办单方促使合同生效的义务,故资产公司兰州办不得违反约定拖延报批甚至不报批来对抗合同的相对方,以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一方既履行合同义务又以内部程序使得效力待定的合同未生效,而获得合同未生效后的更大利益,这将使得合同相对方处于不利境地。
故合同约定以一方内部因素为生效条件的,负有促使协议生效义务一方未履行约定义务,在合同约定内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损害他人利益并经双方签字盖章成立,且已部分履行的前提下,则应当认定合同已经生效。
资产公司兰州办关于《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仅为一份意向性草签协议且未经资产公司批准,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诉主张,因和事实和其应承担的义务要求不符,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化工集团向资产公司兰州办偿还320万元本息。
实务要点: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是财政部对资产管理公司作出的部门规章,而非对市场经济中所有主体作出的规定,亦非法律禁止性规定,故不能仅以该规定而当然确认不良资产转让合同效力,还须以资产管理公司是否履行审批程序而认定。
案情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159号:
某资产公司“和某化工集团借款合同纠纷案”,见《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和甘肃亚盛盐化工
二、未经国务院专项审批的不良资产转让合同,仍有效。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规定收购不良资产超出确定的范围和额度要由国务院专项审批,系基于行政管理作出。
标签:
不良资产合同效力未经审批专项审批国务院条例
案情简介:
2000年3月至9月,机床公司共向银行贷款4亿余元,开发公司提供担保。
2000年,资产公司受让该债权并通知了债务人和担保人。
在资产公司肃清偿债时,担保人开发公司提出国务院办公厅[1999]6号文件及国务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规定,1996年后发放的逾期贷款不属于不良资产剥离的范围,也明确规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不良资产时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范围和额度进行收购,超过范围和额度的,要由国务院专项审批,故本案收购行为应为无效。
法院认为:
资产公司和银行所签债权转让协议,所转让贷款债权虽系1996年以后发放,依国务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规定,不属于不良资产剥离范畴,但依《合同法》第79条规定,该笔债权作为普通债权,除按合同性质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以及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外,债权人可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资产公司和银行系平等民事主体,经协商一直将银行享有的上述债权转让给资产公司,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且该债权转让已依法通知债务人,故该转让对机床公司发生法律效力。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产时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和额度进行收购,超出国务院专项审批的规定,系基于行政管理作出的规定,违反该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债权转让合同无效。
开发公司关于上述债权转让未经国务院专项审批,转让协议无效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
《金融资船管理公司条例》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产时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和额度进行收购,超出应由国务院专项审批的规定,系基于行政管理作出的规定,违反该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债权转让合同无效。
三、国务院内部通知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国务院内部批复文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
不依该文件转让不良金融债权并不导致权利无效。
标签:
不良资产合同效力国务院文件
案情简介:
2001年,受让银行债权的信达资产公司起诉追索贷款信息,保证人化纤厂认为银行转让的债权不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33号《关于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规定的剥离不良资产范畴,主张债权转让无效。
法院认为: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通知》属于银行向信达公司剥离不良资产的内部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不依该文件转让债权并不导致权利转让无效。
依《合同法》规定,债权转让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本案债权转让已通知各债务人,债权转让协议内容亦未侵害国家及第三人利益,故该转让协议有效。
实务要点:
国务院内部批复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不依该文件转让不良金融债权并不导致权利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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