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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楼装修合同范文
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
承包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种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依据建设
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发的(GF—96—0205)《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装饰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词语含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词语含义
1.1合同:
是指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为实施工程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
议,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
1.2发包方(简称甲方):
合同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
当事人。
甲方的具体身份、发包范围、权限、性质均需在合同条款内容内约定。
1.3承包方(简称乙方):
合同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的当
事人。
1.4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
合同约定甲方在相应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
的负责人。
1.5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
合同约定乙方在相应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
的负责人。
1.6社会监理:
合同约定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1.7总监理工程师:
合同约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1.8装饰工程:
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
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
1.10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
1.11合同价款:
甲、乙双方在相应条款内约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
全部工程内容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的价款总额。
1.12追加合同价款:
在施工中发生图纸及措施以外的工程量、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
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
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承担的开支。
1.14工期:
按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相应条款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一
切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工期天数。
1.15开工日期:
甲乙双方在相应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约定期不能开工,由责
任方负责)。
1.16竣工日期:
甲乙双方在相应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17图纸:
由乙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
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分段或分部工程:
在合同相应条款(或补充条款)约定构成全部工程的任何分
段或分部工程。
1.9施工场地:
由甲方提供,并在合同相应条款(或补充条款)内约定,供乙方施
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的场地及乙方施工涉及的周围场地(包括一切通道)。
1.20施工设备和设施:
按双方协议约定,由甲方提供给乙方自己提供的施工和管理
使用的设备或设施。
1.21工程量清单:
XX省(2013)年预算定额的工程量计算方法(规则)计算的全部工程的分部分项
工程量明细清单。
1.22书面形式:
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印、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证明、证书、
签证、协议、备忘录、函件及经过确认的会议纪要、电报、电传等。
1.23不可抗力:
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爆炸、
火灾,以及风、雨、雾、雷、雪、洪、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1.24利息:
合同中所指的利息,为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息。
1.25合同条款中,部分甲方职责由其甲方委托的社会监理机构代为行使的,应在补
充条款中明确其代为行使的内容、范围。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2.1本合同;
2.2按照本合同规定签订的补充合同;
2.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书面资料;
2.4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有关的技术经济资料、资料;
2.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2.6监理合同;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合同第三十六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标准及法律。
本合同必须首先使用国家标准、规范。
其次使用行业标准、规范;再次使用地方的标准、规范.
适用于合同文本的法律法规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XX市的地方法规及规章。
第四条工程概况
4.1工程名称:
4.2工程地点:
4.3承包范围:
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水电工程、中央空调工程、电梯工程、厂区绿化亮化工程等的施工总承包。
本合同包含建筑面积约30000㎡。
4.4承包方式:
按定标价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
4.6工期:
(1)开工日期:
2016年月日,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通知书为准。
(2)竣工日期:
2016年月日
总日历工期天数:
天。
4.7质量等级:
合格
4.8合同价款:
依照施工图及双方约定的结算依据所做的结算价,经审计部门和双方确认为准。
4.9合同履约保证金:
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共200万元。
签订合同之日起承包人将合同履约保证金100万元以现保的形式汇入发包人公司帐户,另100万元发包人从承包人进场之日起三天内交纳清楚。
合同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
当承包人完成主体框架封顶工程量时退还100万元给承包人,完成主体工程砌砖工程量时退还另100万元给承包人。
如自承包人汇入100万元保证金之日起的15日内发包人不能够让承包人进场做开工前准备工作,则发包人须在3日内退还承包人的100万元履约保证金,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条图纸
5.1本项目图纸设计、设计交底等由发包人负责。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第六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1本合同价款采用:
口固定单价√口可调单价
采用可调单价合同时,本工程项目单价调整方法:
同价款:
即依据施工图,装饰装修工程套用2013年版《XX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年版《XX省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基期价》、2013年版《XX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用定额》及与其配套的自治区及工程所在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预(结)算文件规定计算管理费、利润及其他相关有取值区间的费率有规定的按规定,无规定的按中间值计取,规费、税金按规定计取。
安装工程采用定额计价办法套用XX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2008版《XX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8版《XX省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及与其相配套的自治区及工程所在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预(结)算计价文件规定计算,费用定额中有区间的费率有规定的按规定,无规定的按中值计取,其余的费率均按费率定额的规定计取。
对承包人已施工完某部位后方接到发包人对该部位的设计变更图纸或通知的,由此发生的拆除等相关费用办理签证,套用2011年《XX省拆除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相配套的费用定额;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当期《XX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XX市信息价计算。
如施工实施阶段《XX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的XX地区当期材料信息价没有的,则参照《XX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XX市的当期材料信息价加运费计取,如施工实施阶段《XX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XX市和XX地区当期材料信息价没有的,则由双方市场询价来确定,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进入定额直接费进行结算。
此部分建筑材料的采购由承包人负责,工程量则按施工期间实际完成的并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发包人根据市场情况来确定的此部分材料价格,在同等质量下不得低于市场实际采购价格。
工程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等按桂建质[2006]22号文规定计取。
建安劳保费按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建安劳保费费率标准计取并列入工程结算总造价内,由发包人向XX地区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缴纳,在工程结算时应以交纳凭证为依据,在工程结算时按实际交纳的金额扣除。
本工程建筑材料结算价格按施工期间《XX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XX地区材料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分别计取。
本工程预、结算按以上双方约定的计价依据进行,在本工程的合同工期内(含签证)由于国家和自治区及工程所在地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发文调整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其它有关费用标准的,按文件规定之日起进行调整。
按照以上依据和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上浮%.后提交甲方确认后的价款作为合同价款
(2)合同价款的调整:
即在合同价款的基础上,再依据设计变更、现场核实和签证等实际变化了的工程量按照、XX省最新预算定额、XX市现行的补充定额、材料价格、计价办法及取费标准、总承包方式等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增减表提交甲方确认后的价款。
(3)本工程项目的建安工程人工工资及材料费按施工同期《XX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调整和结算。
(4)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新工艺、新材料等的应用无定额可套用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则由双方共同委托市定额站编制一次性补偿作为结算依据。
(6)合同造价暂定为:
平方米*元每平方米=万元左右,具体按实结算。
2本合同价款为有条件之可调价款,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2.1甲方代表确认的现场核定和签证的工程量增减;
2.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2.3甲方代表确认的工艺标准变化或材料更换;
2.4施工同期XX省相关文件和《XX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规定的材料费和人工费等的调整;
2.5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
双方在合同内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范围内,需要调整合同价款时,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在3日内审核批准,逾期则视甲方代表已经认可。
第七条工程量确认
1乙方于每月25日向甲方代表报交本工程的进度报表3份。
甲方应在接到报表后
的3日内予以确认。
2甲方对乙方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八条工程款支付
1甲方在接到本月工程量进度报表后的5日内并经甲方审定及时支付80%的本月工程量进度款,同时扣除备料款%(如果有备料款)。
2本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代表报送本工程的决(结)算报表份,
甲方在接到决(结)算报表后的30日内审定确认并支付完本工程决(结)算总造价%的款给乙方,留下总造价%的款作为本工程的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的5日内将该保修金的余款一次性全部结清支付给乙方。
第九条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
甲方收到后的5天内向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由甲方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2甲方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5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申请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3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
4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或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办法。
第一十条竣工结算
竣工验收报告批准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交工验收后30天内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和工程结算书,办理竣工结算。
甲方代表收到结算报告后应在30天内审定。
审定后5天内按照本合同规定及时将款支付给乙方。
乙方收到工程款10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同时,向甲方提交3份(经甲方签字盖章后退回1份给乙方)根据验收和审批意见修正的完整竣工资料(含竣工图)。
第一十一条争议
1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采取下列方式之一解决(只能选择一种,在选定的“□”里打“√”):
□
(1)向XX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向有管辖权XX市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以下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2.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所接受;
2.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一十二条违约
1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或履行自己的其他义务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款项因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费用和从延期支付款项之日计算的应支付的罚款等),相应顺延工期,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停工待料等全部损失。
1.1发包人未在约定之日向承包人支付(返还)工程进度款、履约保证金及其他应支付款项,违约时间在30日内的,除发包人每天按应付未付款总额的万分之八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违约时间超过30日时,从第31天起承包人有权选择停止施工,工期相应顺延,除发包人每天按照应付未付总额的万分之十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外,还须按照有关规定赔偿承包人机械设备闲置、人员误工等损失。
1.2发包人未按照约定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时,自违约之日起除须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给承包人外,还须向承包支付应付未付总额的每天万分之十的违约金。
2.2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每延误一天罚款人民币1000元。
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3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4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违约方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天内作出答复,超过5天不予答复视为同意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第一十三条索赔
2.1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条件、支付各种款项和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2.2甲方在图纸修改、材料变更、未付工程款或其他原因,而引起赔偿事件发生,可依合同有关条款向甲方进行索赔;
2.3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甲方代表发出要求索赔的意向;
2.4乙方在发出索赔意向后5天内,向甲方提交全部和详细的索赔资料和金额;
2.5甲方在接到索赔资料后5天内给予书面答复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接通知5天内未答复,则视为该项索赔已被甲方认可;
2.6双方协议实行一揽子索赔,索赔意向不得迟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提出。
2.7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装饰产品或未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责任、义务而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甲方可按以下规定向乙方索赔:
2.8因乙方开工不及时,工程款挪作他用或其他原因引起索赔事项发生,甲方于事件发生7天内向乙方要求索赔的通知;
2.9乙方在接到索赔通知5天内给予书面答复或要求甲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乙方接通知5天内未答复,则视为该项索赔已被乙方认可.
十、其他
第一十四条安全施工
乙方应按国家及XX省、XX市劳动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责任和费用。
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财务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的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
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甲方要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时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
由甲方承担防护措施费用。
在不腾空和继续使用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乙方应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和防火措施,确保建筑物内的财产和人员的安全,并报甲方代表批准。
安全保护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担保
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⑴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发包人用本项目土地和已经建成的物业对承包的履约保证金、施工进度款、结算款、以及可能发生的补偿款、违约金、利息等做担保。
具体约定为如果发生发包人违约且违约时间超过30日时,发包人愿将本项目应收款项做抵押给承包人。
抵押应收款冲抵相应欠款(包含但不限于工程进度款、结算款、履约保证金、补偿金、违约金、投资回报等),因冲抵应收款所发生的一切税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可将受让应收款的合同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发包人须积极配合。
⑵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履约保证金人民币xxxx万元整(¥:
xxxxxxx元)。
提交方式为:
承包人将履约保证金xxxx万元按约定直接转入本合同约定的发包方公司帐户内。
第十六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单生效。
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工程款,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十七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由甲、乙双方各持叁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法人:
(签字或盖章)法人:
(签字或盖章)
或法人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或法人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2016年月日201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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