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 庭 暴 力 及 其 特 征 和 分 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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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及其特征和分类
家庭暴力及其特征和分类
摘要:
对家庭暴力的概念、特征等问题,理论界观点难以统一,不利于处理家庭暴力的司法实践。
从其字面含义及其人们对该问题关注之初衷,家庭暴力可以定义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中的,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被害人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具有特定性、隐蔽性、故意性、普遍性、违法性、反复性、残暴性、严重性等特征。
以不同的标准可将家庭暴力分为一般的家庭暴力和犯罪的家庭暴力、侵犯身体的家庭暴力和侵犯精神的家庭暴力等。
关键词:
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暴力行为
全球性的家庭暴力问题日益突出,已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而对家庭暴力的概念、特征等问题,理论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现状,无疑给处理家庭暴力的司法实践带来一些麻烦。
因此,有必要在实体理论上结合我国立法和实践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一般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是古今中外家庭中较为常见的全球性的普遍现象。
就其含义而言,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家庭暴力是指一切具有家庭关系的成员中发生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
联合国在《清除对妇女暴力宣言》中指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虐待、强奸配偶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
这里的解释明显是广义的。
狭义的家庭暴力,是指男子对妻子行使的暴力行为,对此有人称之为“殴妻现象”或“殴妻文化”。
中外都有学者持这种观点,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①。
也有人认为,广义的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以及精神上的折磨、伤害和虐待的行为;狭义的家庭暴力则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的摧残、虐待和伤害的行为。
这种划分也不无道理。
如何认定家庭暴力?
首先要搞清“家庭”和“暴力”两个关键词的含义。
所谓家庭,是指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基本社会单位。
家庭成员是指基于婚姻和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及生活在一起的其他亲属。
我国台湾地区《家庭暴力防治》规定的家庭成员,是指下列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
1、配偶或前配偶。
2、现有或曾有事实上之夫妻关系、家长家属或家属间关系者。
3、现为或曾为直系血亲或直系姻亲。
4、现为或曾为四亲等以之旁系血亲或旁系姻亲。
所谓暴,泛指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强暴行为,其法律含义是指行为人为了取得某种利益或满足某种欲望,而以急速猛烈的打击或强制形式,针对他人人身或财产突然实施的一种非法行为。
暴力应具有以下特点:
性质的违法性、形式的急速猛烈性、时间的突发性、后果的严重性、主观的目的性等等。
笔者认为,从家庭暴力的字面含义及其人们对该问题关注之初衷,并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取广义说较为合理和适宜。
据此,家庭暴力可以定义为:
发生在家庭成员中的,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被害人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因此,家庭暴力行为不仅包括夫妻间,而且包括具有长辈、晚辈等代际关系和姻亲关系的人们间相互发生的暴力行为,它不仅包括对被害人的肉体上的暴力行为,同时也包括对被害人的精神上的暴力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从现实生活家庭暴力的具体表现,结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将家庭暴力的特征归纳
对象的特定性
家庭暴力对象的特定性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仅存在家庭关系,而且表现为被害人身份的相对特定性。
一方面,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是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如夫妻、父子、婆媳等;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中最普遍、最严重的受害人是弱势家庭成员群体。
就现实情况看,家庭暴力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妇女、儿童和老人,这其中尤以女性居多,女性中突出地表现为妻子。
家庭暴力的对象除了受害人的身体、精神以外,是否包括与受害人有关的财产或其他物品,如使用暴力行为将妻子的高档陪嫁品毁损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家庭暴力,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在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对此都没有明确规定,给法学理论一个想象的空间。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
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这里给出的问题有二:
一是“其他手段”中是否包括使用暴力毁损与受害人有关的财产或其他物品的行为;二是“给……等方面”是否包括与受害人有关的财产或其他物品?
笔者认为,上述司法解释将家庭暴力的危害结果定性为“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把家庭暴力的对象理解为包括与受害人有关的财产或其他物品并非没有道理。
因为,使用暴力毁损与受害人有关的财产或其他物品给受害家庭成员的精神造成一定伤害后果是现实中常见的,如以损害被害人贵重的私人财产使被害人精神痛苦不堪而达到逼其就范的目的等是为适例。
笔者这一观点,不仅有国内一些权威性词典的解释作为支持,如《高级汉语大词典》等名词典将暴力就解释为“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强暴行为”,而且也得到国内一些理论界同行的认同。
如有人认为,“所谓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或者以暴力为胁迫手段内容,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或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
②再比如,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方法,主要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人身实行打击或强制,如捆绑、殴打、乃至轻伤害等。
但是,如果针对国家工作人员而向物品使用强暴行为的,如砸坏国家工作人员办公处的门窗、推翻办公桌,砸碎办公用品,严重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也可以纳入暴力方法的范畴而构成本罪。
③在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中,暴力称为强暴,台湾刑法学者们将强暴分为直接强暴和间接强暴,所谓直接强暴就是对被害人人身的暴力,所谓间接强暴是”行为人间接地对行为客体以外之第三人,或行为客体之所有物,施以强暴“。
④由此可见,间接强暴中包括了对被害人所有物品的暴力。
尽管这些学者都是在刑法学意义上对暴力的解释,但家庭暴力中的”暴力“与刑法学意义上的”暴力“除了在危害程度上即在量上有所不同外,其并没有质的差异。
行为的隐蔽性
行为的隐蔽性主要表现在:
一是家庭暴力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地一般又在家里,鲜为人知;二是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一些人错误地将其归为“家务私事”、“个人隐私”,认为是“家丑”或“家事”不能外扬,邻居和其他人更不愿干预这种“闲事”,使得很多被害人,特别是女性,在受到侵害时,宁可在家忍气吞声、忍辱负重,也不愿声张,这就使得很多家庭暴力不能及时暴光得到解决,直到由其导致恶性案件发生时,才大白于天下。
调查显示,只有%的妇女,经历1
0次以下的暴力侵害,她们才会向法律或社会求救,而绝大多数被调查者平均要经历次暴力侵害后,她们才会向法律或社会求救。
主观的故意性
与其它暴力行为一样,家庭暴力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所持的心理态度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数都有明确的目的。
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暴力手段,会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其目的主要表现为获取某种利益如财产,或满足某种欲望如性爱。
家庭暴力不存在过失问题,这在我国台湾地区“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有明确体现,该法第2条明文规定: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罪者,谓家庭成员间故意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规定之犯罪”。
家庭暴力的故意大多是直接故意,但也存在间接故意的情形,这主要表现在对受害人的精神侵害方面,如虐待行为。
行为的普遍性
家庭暴力已成为全球公害而为世界各国所关注。
有资料显示,美国每年有4百万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总数超过了强奸、抢劫及车祸受害妇女的总和,平均每天三名妇女成为家庭暴力的亡魂;泰国曼谷50%的妇女经常遭受丈夫的肉体摧残;我国台湾地区有20%—30%的上层家庭存在暴力行为。
在我国国内,仅以1999年为例,全国妇联共收到1万多起遭受家庭暴力的投诉。
广东省妇联在广州等11个城市1389个家庭进行入户抽样调查表明:
有%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有%存在丈夫对妻子施暴。
武汉市妇联在近3年所接待的上访投诉中,近1/3是家庭暴力案件,其中1999年接待处理的家庭暴力事件124件,比1997年上升了%,更为严重的是,由家庭暴力所导致的刑事案件也逐年上升。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1999年审结的家庭暴力导致杀人的恶性案件达14起,占全市审结的重大刑事案件的%.
行为的违法性
在民主、法制社会里,任何暴力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家庭暴力也不例外,其违法性主要表现为施暴者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
虽然我国目前尚无惩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反家庭暴力法》,但有关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普遍涉及于《宪法》、《刑法》⑤、《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条文中,甚至于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有相关规定。
由此可见,只要实施家庭暴力,轻则违法,重则构成犯罪。
现在,世界上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行为有明显的法律处罚,主要包括亚洲的我国香港地区的《家庭暴力条例》、台湾地区的《家庭暴力防治法》、马来西亚的《家庭暴力法》、韩国的《家庭暴力惩治专项法案》;非洲的毛里求斯和南非的《家庭暴力法》;美洲的《美洲国家间预防、惩治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公约》、阿根廷的《家庭暴力法》、美国联邦的《对妇女暴力法》;欧洲的英国的《1996年家庭法》等。
199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1995年,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通过的《北京宣言》中,又重申了对联合国的上述宣言的承诺。
由此可见,消除以对妇女的暴力为主的家庭暴力已成为全世界具有正义感、同情心的人们的共同心声,成为一个国家民主、自由、平等的象征。
在我国,目前已有20个省、市、自治区相继出台了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文件,这是一个可喜的现象。
但是,由于各地区间的社会环境、执法现状的差异,没有全国统一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法律规范,不利于司法的统一。
因此,制定国家级的专门反家庭暴力法,保障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家庭中的最基本的人权,理应引起国家立法机关的重视以及广大法律工作者的关注和思考。
发作的反复性
因家庭暴力的施暴人与受害者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关系,在多数情况下,家庭暴力不是表现为一次简单的暴力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反复的暴力侵犯,这是家庭暴力与其他暴力行为的区别所在。
暴力行为的反复性发作是家庭暴力发生的一般规律。
其一个周期一般表现为四个阶段,即:
关系紧张阶段、暴力行为施行阶段、关系修复阶段与和好后亲密阶段。
因此,对峙-暴力-修复-亲密,再对峙-暴力-修复-亲密,……,如此循环反复,一次比一次更进步,最后导致矛盾双方恶化出现血案。
手段的残暴性
暴力是指行为人在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时采取的摧残、强制他人身体的一种凶恶、残酷的手段,它不单纯是故意的伤害行为,与一般的外力行为动作如推搡、拉扯、争脱也有区别,具有残忍性,如殴打、用烟头烫,泼硫酸残忍地伤害器官等。
家庭暴力引发的犯罪多为恶性案件。
因为侵害人与被侵害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一般轻伤性家庭暴力,受害者出于多种原因,往往总是忍气吞声、委曲求全,不忍将施暴人诉诸法律,只有在事情愈演愈烈后,导致人身伤亡才会使犯罪暴露。
此外,残酷的精神暴力也屡见不鲜。
后果的严重性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暴力是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
首先,它严重摧残了被害人的身体,使其受到肉体伤害和痛苦,甚至直接导致被害人的死亡。
其次,家庭暴力给被害人的精神带来极大的痛苦,这种无形的痛苦和伤害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愈合,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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