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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讲解
海域讲解
海域讲解
一、内容:
【1】、港口
【2】、海湾
二、港口的概念及分类:
港口是指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和上下客货的港湾,海岸线上的港口即为海湾。
在海洋法中,海港指用于装卸货物、上下乘客和船舶停泊并具有各种工程设施的海域。
从法律地位上,港口可分为开放港和不开放港,后者也称封闭港。
一国准许外国船舶进入的港口为开放港口,而不对外国船舶开放的港口,如军港或专为本国沿海贸易服务的港口为封闭港。
此外,从港口的形成上,可将港口分为天然港和人工港;从港口的用途上,可将港口分为军港和商港。
三、港口的划定:
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1、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2、此项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3、对于领海的主权的行使受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四、港口制度:
【1】国际上关于海港制度制定了以下条约:
1、国家的开放港口应对所有国家的商船开放;
2、外国商船进入港口,应遵守港口国的法律;
3、港口国对进入港口的外国船舶一律给予平等待遇,不加歧视;
4、对于遇难和躲避风暴的船舶应准其入境、停泊;
5、对于军舰入港应作特别规定。
【2】沿海国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
1、沿海国可依本公约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对下列各项或任何一项制定关于无害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
(a)航行安全及海上交通管理;
(b)保护助航设备和设施以及其他设施或设备;
(c)保护电缆和管道;
(d)养护海洋生物资源;
(e)防止违犯沿海国的渔业法律和规章;
(f)保全沿海国的环境,并防止、减少和控制该环境受污染;
(g)海洋科学研究和水文测量;
(h)防止违犯沿海国的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
2、这种法律和规章除使一般接受的国际规则或标准有效外,不应适用于外国船舶的设计、构造、人员配备或装备。
3、沿海行使无害通过领海权利的外国船舶应遵守所有这种法律和规章以及关于防止海上碰撞的一切一般接受的国际规章。
国应将所有这种法律和规章妥为公布。
4、国应将所有这种法律和规章妥为公布。
【3】沿海国可在毗连其领海称为毗连区的区域内,行使为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制:
1、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
2、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
3、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二十四海里。
【4】无害通过的意义
1、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
这种通过的进行应符合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
2、如果外国船舶在领海内进行下列任何一种活动,其通过即应视为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a)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b)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
(c)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
(d)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
(e)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f)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g)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
(h)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
(i)任何捕鱼活动;
(j)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
(k)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
(l)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五、全国十大主要港口:
【1】上海港:
上海港位于长江三角洲前缘,居我国18000公里大陆海岸线的中部、扼长江入海口,地处长江东西运输通道与海上南北运输通道的交汇点,是我国沿海的主要枢纽港,我国对外开放,参与国际经济大循环的重要口岸。
上海市外贸物资中99%经由上海港进出,每年完成的外贸吞吐量占全国沿海主要港口的20%左右。
上海港也是世界著名港口,2006年货物吞吐量位居世界第一,集装箱吞吐量世界第三。
【2】宁波港:
宁波港是中国大陆主要的集装箱、矿石、原油、液体化工中转储存基地,华东地区主要的煤炭、粮食等散杂货中转和储存基地。
宁波港由北仑港区、镇海港区、大榭港区、穿山港区和宁波老港区组成,是一个集内河港、河口港和海港于一体,大、中、小泊位配套的多功能、综合性的现代化大港,共有生产性泊位311座,其中万吨级以上深水泊位64座,是中国超大型船舶最大集散港和全球为数不多的远洋运输节点港。
【3】天津港:
天津港地处渤海湾西端,位于海河下游及其入海口处,是环渤海中与华北、西北等内陆地区距离最短的港口,是首都北京的海上门户,也是亚欧大陆桥最短的东端起点。
拥有各类泊位140余个,其中公共泊位76个,岸线总长14.5公里,万吨级以上泊位55个。
2003年,天津港货物吞吐量完成1.62亿吨,实现一年净增3000万吨的历史性突破,吞吐量在中国北方居第一位。
【4】广州港:
广州港地处我国外向型经济最活跃的珠江三角洲地区中心。
港区分为虎门港区、新沙港区、黄埔港区和广州内港港区。
广州港国际海运通达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300多个港口,并与国内100多个港口通航,是中国华南地区最大的对外贸易口岸,主要从事石油、煤炭、粮食、化肥、钢材、矿石、集装箱等货物装卸和仓储、货物保税业务以及国内外货物代理和船舶代理;代办中转、代理客运;国内外船舶进出港引航、水路货物和旅客运输、物流服务等。
【5】青岛港:
青岛港是国家特大型港口,由青岛老港区、黄岛油港区、前湾新港区三大港区组成。
港口拥有码头15座,泊位73个,主要从事集装箱、煤炭、原油、铁矿、粮食等各类进出口货物的装卸服务和国际国内客运服务,与世界上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50多个港口有贸易往来,是太平洋西海岸重要的国际贸易口岸和海上运输枢纽。
港口吞吐量2004年达到1.61亿吨,上缴国家各种税费17.5亿元。
2005年青岛港实现吞吐量18678万吨。
【6】秦皇岛港:
位于渤海岸的秦皇岛港,是我国北方的一座天然良港。
主要货种有煤炭、石油、粮食、化肥、矿石等。
秦皇岛港以能源输出闻名于世,主要将来自祖国内陆山西、陕西、内蒙古、宁夏、河北等地的煤炭输往华东、华南等地及美洲、欧洲、亚洲等国家和地区,年输出煤炭占全国煤炭输出总量的50%以上,是我国北煤南运的主要通道。
【7】大连港:
大连港位居西北太平洋的中枢,是转运远东、南亚、北美、欧洲货物最便捷的港口。
港口自由水域346平方公里,陆地面积10余平方公里,拥有集装箱、原油、成品油、粮食、煤炭、散矿、化工产品、客货滚装等80来个现代化专业泊位,其中万吨级以上泊位40多个。
海上运输已开辟到香港、日本、东南亚、欧洲等国际集装箱航线8条。
2003年,港口实现货物吞吐量1.26亿吨,完成集装箱吞吐量167万标准箱,是目前世界上为数不多的亿吨大港之一。
【8】深圳港:
深圳港位于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南部,珠江入海口伶仃洋东岸,毗邻香港,是华南地区优良的天然港湾。
深圳港口的直接腹地为深圳市、惠阳市、东莞市和珠江三角洲的部分地区。
货物以集装箱为主,兼营化肥、粮食、饲料、糖、钢材、水泥、木材、砂石、石油、煤炭、矿石等。
2004年深圳港货物吞吐量达1.35亿吨,增长20.33%,集装箱吞吐量1365万标准箱,增幅为28.22%。
2005年,深圳港建成10个集装箱专用泊位,并开发建设铜鼓航道。
【9】舟山港:
舟山港位于浙江省舟山群岛舟山市,背靠经济发达的长江三角洲,是江浙和长江流域诸省的海上门户。
港口具有丰富的深水岸线资源和优越的建港自然条件,可建码头岸线有1538公里,其中水深大于10米的深水岸线183.2公里;水深大于20米以上的深水岸线为82.8公里。
全港有定海、沈家门、老塘山、高亭、衢山、泗礁、绿华山、洋山8个港区,共有生产性泊位352个,其中,万吨级以上11个,2003年全港完成货物吞吐量5700万吨。
【10】营口港:
营口港由营口港区、鲅鱼圈港区共同组成。
营口港历史悠久,对外开埠距今已有整整140多年的历史,曾是我国东北地区惟一通商口岸,以“东方之贸易良港”闻名中外。
1936年港口吞吐量曾达246万吨。
进入21世纪后,营口港已向深水化、专业化、多功能化的现代港口迈进。
至2003年底,营口港共有生产泊位29个,万吨级以上深水泊位17个。
六、海湾的概念:
海湾是一片三面环陆的海洋,另一面为海,有U形及圆弧形等,通常以湾口附近两个对应海角的连线作为海湾最外部的分界线。
与海湾相对的是三面环海的海岬。
海湾所占的面积一般比峡湾为大。
七、海湾的法律地位:
【1】本条仅涉及海岸属于一国的海湾。
【2】为本公约的目的,海湾是明显的水曲,其凹入程序和曲口宽度的比例,使
其有被陆地环抱的水域,而不仅为海岸的弯曲。
但水曲除其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
曲口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形的面积外,不应视为海湾。
【3】为测算的目的,水曲的面积是位于水曲陆岸周围的低潮标和一条连接水曲
天然入口两端低潮标的线之间的面积。
如果因有岛屿而水曲有一个以上的曲口,
该半圆形应划在与横越各曲口的各线总长度相等的一条线上。
水曲内的岛屿应视
为水曲水域的一部分而包括在内。
【4】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二十四海里,则可在这
两个低潮标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应视为内水。
【5】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超过二十四海里,二十四海里
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以划入该长度的线所可能划入的最大水域。
【6】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所谓“历史性”海湾,也不适用于采用第7条所规定的
直线基线法的任何情形。
八、历史性海湾:
历史性海湾是指那些沿岸属于一国,其湾口虽然超过领海宽度的二倍,但历史上一向被承认是沿岸国内海的海湾。
九、历史沿革:
【1】1910英美北大西洋仲裁案确立概念。
【2】1930年国际法编纂会议讨论相关问题,未取得一致看法。
【3】1962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历史性水域包括历史性海湾的法律制度》提出历史性海湾的要件。
【4】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肯定其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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