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私募基金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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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私募基金报告
中国“私募基金〞报告
2002-04-19
一、什么是“私募基金〞 中文“私募基金〞一词,在国外一些国家的法典和英文大词典中并没有相应的词。
私募(PrivatePlacement)是相对于公募(Publicoffering)而言,是就证券发行方法之差异,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界定为公募和私募,或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
基金(Fund),作为一种专家管理的集合投资制度,在国外,从不同视角分类,有几十种的基金称谓,如按组织形式划分,有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按设立方式划分,有封闭型基金、开放型基金;按投资对象划分,有股票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期权基金、房地产基金等等;另从其他角度划分,有成长型基金、离岸基金、雨伞基金、基金的基金等等。
但翻遍这些基金名称,把“私募〞和“基金〞合为一体的官方文件的“私募基金〞(PrivatelyOfferedFund)英文一词,却未发现。
在我国近期,金融市场中常说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往往是指相对于受我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展的一种集合投资。
其方式根本有两种,一是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二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
二、中国“私募基金〞现状 除去前不久全国人大公布的?
信托法?
就有关信托关系的重大原那么事项予以法律明确外,我国现有的任何一部国家法律,均未对上述非公募集合资金进展证券投资的“私募基金〞予以制度明确并加以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在今年5月前公布的?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方法?
,明确了信托投资公司可以进展资金信托,但由于信托公司的重新登记工作尚未开场,规的操作实际上未进展,也没有完整的统计数据。
尽管?
证券法?
未作出明确规定,一些证券公司在从事证券委托投资,中国证监会也尚未正式统计。
因此,要了解中国目前“私募基金〞的真实现状非常困难。
本报告只能排除全国众多的可能实际上在进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有关组织,从经历出发,在国家工商部门注册的几十万、几百万个工商企业中,从、和三城市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中选择企业名称中含有“投资咨询〞、“投资参谋〞、“投资管理〞、“财务管理〞和“财务参谋〞字样的五类企业为样本进展调查。
调查时间分别截止2001年4—6月间。
调查采用抽样、访谈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
调查后汇总资料说明:
1.上述“五类公司〞总数。
调查说明,上述五类公司,有3626家,有2687家(未含财务管理公司和财务参谋公司,见注),市有640家,三市共有6953家。
以市上述五类公司的构造比例推算的情况,市假设包括财务参谋公司和财务管理公司,共有2713家,那么三城市五类公司共有6979家,近7000家。
2.公司注册资本情况。
进一步对市3626家公司进展调查,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下的公司(含100万元)占72%,注册资本在100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公司占19.8%,注册资本在1000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公司占7.3%,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公司占0.008%。
以一样的注册资本量划分标准分析,市五类公司的比例分别为52.2%、35.2%、9.2%、3.4%。
京、深两市比拟,的公司数量远比少,但注册资本金大的公司比例远比多。
其中,仅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有10家,只有6家。
3.从事证券委托投资业务的公司数量。
从市3626家公司中随机抽样50家公司作进一步调查。
尽管上述五类公司在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业务围中都没有“代客理财〞,“受托代理证券投资业务〞等容,但调查结果是,其中52%的公司(26家)坦然成认在从事代客理财业务,38%的公司(19家)未从事代客理财业务,10%的公司(5家)未找到被调查人。
4.公司代客理财的客户数。
在从事代客理财,委托证券投资的公司中,50%的公司选择“不愿具体说〞,15.5%的公司称客户数为5家以下,19.2%的公司称客户数为5—10家,3.8%的公司称客户数为10—20家,11.5%的公司称客户数为20—50家。
进一步分析调查资料可发现,公司的客户数量与公司的注册资本近呈正相关关系,即注册资本大的公司,客户数量多,注册资本少的公司,客户数量少。
5.公司代客理财的规模。
答复从事委托投资业务的公司中近77%的公司选择“不愿具体说〞,其他近15.4%的公司成认理财规模在1亿元至2亿元之间,近7.7%的公司成认理财规模在2亿元以上。
其中在被调查公司中注册资本占比第二的100—500万元类公司中,80%的公司理财规模在1亿元以上,20%的公司选择“不愿具体说〞。
但不能排除上述选择“不愿具体说〞的77%的公司实际上在从事代客理财业务。
以此典型调查情况推算,京、沪、深三市“五类公司〞共有6979家,如按上述其中只有52%的公司在从事代客理财业务的比例推算,那么应有3629家公司;每家公司的代客理财规模按平均1.5亿元计,三市代客理财的规模那么达5443.5亿元。
另据证监会有关人士调查、推测,证券公司一家的代客理财规模近达100亿元,估计全国几十家证券公司都在做此类业务,规模不少于2000亿元。
在此,本报告保守计算证监会有关人士的估计数,打50%折扣为1000亿元。
再加上全国除京、沪、深三市外其他省市从事代客理财的公司,约有上万家的因素和全国信托公司中从事这项业务的因素,可以毫不夸地估计,我国目前代客理财的规模约在7000亿元左右。
6.委托投资的方向。
被调查公司中,除去23.1%的公司称所募资金投资于国债二级市场外,其余均投资于股票市场,其中50%多的公司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
其中,注册资本在500—1000万元的公司,受托的资金均100%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
7.给客户的平均收益率。
被调查公司中选“不愿说〞的占50%,选平均收益率在10—15%的占38.5%,选平均收益率在15—30%的占7.7%,选平均收益率在50%以上的占3.8%。
8.代客理财的利益分配方式。
被调查公司称,保底分红的占15.4%,固定比例的占11.5%,收取佣金的占3.8%,上述三种方案均可的占11.5%,选择“不愿说〞的公司占58%。
其中,注册资本在500—1000万元的公司中,50%采取固定比例的利益分配方式。
9.代客理财的具体运作方式。
被调查公司称,把委托资金打人受托方的占46.2%,委托方自行开户,受托方操作的占42.3%,成立一家合资公司进展运作的占3.8%,选择“不愿说〞的占8%。
10.对投资者最低委托投资金额的要求。
被调查公司称,对企业投资者最低要求为1000万元以上的公司占23.1%,500万元以上的公司占15.4%,300万元以上的公司占26.9%,100万元以上的公司占3.8%,没有最低要求的公司占3.8%。
对自然人投资者,最低要求为100万元以上的公司占38.5%,不承受自然人委托的公司占11.5%,没有最低要求的公司占23.1%,其他情况的占26.9%。
11.客户群的情况。
被调查公司称,投资客户以企业为主的公司占69.3%,以个人为主的公司占3.8%,企业和个人均有的公司占15.4%,客户为其他情况的公司占11.5%。
进一步分析调查数据,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的受托公司,其客户群均为企业。
12.委托方的风险控制。
被调查公司称,采取保证金制度的占30.8%,采取其它方式的占69.2%。
13.受托方要求的最低投资期限。
委托合同期限为六个月的公司占19.2%,委托合同期限为一年的公司占11.5%,委托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的公司占57.7%,委托合同期限具体商定的公司占11.6%。
14.资金运作的信息披露。
被调查公司称,做到定期披露的公司占38.5%,运作到一定阶段才披露的公司占26.9%,不披露的公司占35%。
调查数据又说明,在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的受托公司中,85.7%的公司是做到定期披露信息,14.3%的公司是资金运作到一定阶段才披露信息。
三、“私募基金〞在海外
(一)美国 美国的投资基金根本上都是公司型、开放型、又称共同基金。
但类似于我们所说的“私募基金〞,在美国有关法律中没有直接、明确的定义,而是在?
1940年投资公司法?
中,从是否需要注册登记的角度界定,即根据?
投资公司法?
3(c)
(1)或3(c)(7)条款成立的可以豁免注册登记的基金。
基于这两条款下成立的基金,可以不受?
投资公司法?
的约束,但仍然受?
1933年证券交易法?
中反欺诈等条款的约束。
在这两个条款下成立的基金,主要有:
风险投资基金、对冲基金、投资者俱乐部、私人股权投资及一些构造性投资工具。
其中,最主要的形式是风险投资基金和对冲基金。
在私募基金产生初期,这些基金以公司型为主,也有以一般合伙制的形态成立的。
有限合伙制与一般合伙制的区别,前者有一个或多个没有经营权并承当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并须有至少一个一般合伙人。
有限责任合伙人与一般合伙人承当的法律责任有差异。
目前,美国的私募基金,不管是对冲基金,还是风险投资基金,都以有限合伙制(LimitedPartnership)为主,且有限合伙制得到进一步的开展,产生了诸如有限责任企业(LimitedLiabilitypany)、业主有限合伙(MasterLimitedPartnership)等组织形态。
根据?
1940年投资公司法?
以及美国其他相关法律,把握美国有关私募型基金的法律容,主要有以下3点:
1.投资人数的限制。
该法的3(c)
(1)条款将投资者人数限制在100人以,而3(c)
(1)(A)条款进一步规定了“穿透条款(Look—throughProvision)〞,明确了100人的含义,即拥有10%以上3(c)
(1)基金具有投票权证券(votingsecurities)的投资公司或其他私募型基金的股权(或受益凭证)持有人纳入100人的限制。
对基金的管理人员或参与管理的雇员,其购置证券,不受100人的限制。
同时,100人限制只在投资者购置基金证券时才发挥作用。
如果是由于“夫妻别离、死亡或其他非自愿事件〞而使基金的人数发生变化等,从而使投资者人数超过100人,可不视为。
但是,3(c)(7)条款对“有资格买家〞进展了界定,但没有直接限制其投资人数,根据美国有关私募发行的法律,其实际上是把人数限制在500人以。
2.投资者资格限制。
?
1940年投资公司法?
2(a)(51)(A)规定“有资格买家〞为:
(1)任何拥有不少于5百万美元投资的自然人;
(2)任何拥有不少于5百万美元投资的家族企业; (3)某些信托机构; (4)其他(如机构投资者)拥有不少于2千5百万美元具有自由支配权投资的组织。
(3)(c)(7)基金的投资者只限于以上几种,且需要在投资者每次购置3(c)(7)基金证券时判断其是否具有“有资格买家〞资格。
但如果属于分期付款形式,那么只需在承诺时判别。
还有一种根据3(c)(7)(B)的“祖父条款(GrandfatherProvision)〞成立的“祖父基金(GrandfatheredFund)〞。
该种基金由1996年9月1日前成立的3(c)
(1)基金转变为3(c)(7)基金而来。
该种基金允许不超过100人的原非“有资格买家〞继续存在或增加投资,但新增投资者只局限于“有资格买家〞。
3.私募发行方法和广告的限制 3(c)(7)条款规定必须私募发行,而3(c)
(1)条款实际上也要求私募发行。
1933年?
证券法)4
(2)节规定“不涉及公开发行的发行人的交易〞可免予登记。
1982年的?
D条例?
506条规定,如果向“合格投资者〞和35名以下非“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就可以免予登记。
?
D条例?
502条规定私募发行制止以下且不限于以下形式的广告:
(1)在任何报纸、杂志及类似媒体,和通过电视、播送、计算机的传播进展任何形式的一般性广告宣传;
(2)通过一般性召集或广告而召开的研讨会或其他会议。
同时还规定,如果买方中有一个是非“合格投资者〞,那么证券发行人要向所有的买方公布某些信息,但如果所有的买方都是“合格的投资者〞,那么不要求向任何买方提供某些特定的信息。
另外,美国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可以以“投资参谋〞身份进展注册登记,也可以根据?
1940年投资参谋法?
的203节(b)
(1)或203节(b)(3)的规定豁免登记。
除此之外,那些从事商业期货交易并且数额巨大的私募型基金往往以商品综合商(modityPoolOpertaors)和商品交易参谋的身份向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IE)进展登记注册。
(二)英国 英国的“私募基金〞主要指“未受监管的集合投资方案(UnregulatedCollectiveInvestmentScheme)〞。
“未受监管的集合投资方案〞是指不向英国普通公众发行的,除受监管的集合投资方案之外的其他所有集合投资方案,也指不受?
2000年金融效劳和市场法?
238
(1)条款约束的投资方案。
根据?
2000年金融效劳和市场法?
,英国形成了一个统一的金融效劳系统。
FSA接收原先由SROs(自律组织Self-RegulatngOrganisations)行使的权利。
?
2000年金融效劳和市场法?
将集合投资方案的发起人和管理人局限于“被授权人〞和“经财政部豁免的人〞两类,并在21条款和238条款中规定,除非特别规定(豁免),否那么,这些人不得邀请他人参与投资活动或集合投资方案。
英国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原那么主要也是表达在“有资格买家〞和“传播、广告〞方式上。
在英国的?
2001年集合投资发起(豁免)条例?
中,从传播信息的角度,对“未受监管的集合投资方案〞进展限制。
首先将“传播(munication)〞理解为“被授权人〞在业务过程中邀请或请求参加某“不受监管方案〞,并将“传播〞划分为“对某人的传播(municationbeingmadetoanotherperson)〞和“指向某人的传播(municationbeingdirectedatpersons)〞;“实时传播(realtimemunication)〞和“非实时传播(non-realtimemunication)〞;其中“实时传播〞又分为“受请求的实时传播(solicitedrealtimemunication)〞和“不受请求的实时传播(unsolicitedrealtimemunication)〞。
其次,根据传播的对象和传播的方式来对可以免于受238
(1)条款约束的不受监管方案进展了详细的规定。
采取“非实时传播〞或“受请求的实时传播〞的,以下对象可以免于238
(1)条款的约束:
(1)海外人士;
(2)以前的海外顾客(邀请参加的必须是一个海外投资方案);(3)曾经(12个月之)参加不受监管方案的;(4)投资专家;(5)不受监管方案的现有参与者;(6)富有个人;(7)拥有高额资产的公司,非法人公司组织;(8)熟练投资者;(9)富有投资者或熟练投资者的联合会;(10)信托的发起人,受托人或其他代表;(11)信托、遗嘱等的受益人;(12)其他由工作关系而能阅读此传播容的人。
在传播过程,一般要求提供
(1)投资者的明;
(2)投资者本人的声明;(3)传播者在传播过程中发出警告及有必要的防止其他非目标人员参与的机制。
对“实时传播〞那么仅限于
(1)由海外人士向海外人土传播关于海外投资的方案;
(2)投资专家;(3)拥有高额资产的公司,非法人公司组织;(4)熟练投资者;(5)信托的发起人、受托人、其他代表;信托、遗嘱的受益人。
(三)日本 日本的基金除少数境外基金(OffshoreFund)和地域基金(CountryFund)外,6000多个基金都是契约型基金,其统一受?
证券投资信托法?
及由此产生的证券投资信托协会的监管。
同时,在日本的?
证券投资信托法?
第三条明确规定:
“除证券投资基金外。
任何人均不能签订以将信托财产主要投资于有价证券运用为目的之信托契约,但是不以分割收益权,使不特定的多数人取得为目的之行为,不在此限〞。
由此可见,日本是明确制止上述意义上的投资于证券的“私募基金〞。
但是对于不是主要投资于有价证券的集合投资基金,日本法律并未予以制止,主要是一些风险投资基金。
(四) 在?
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那么?
中指出,“在登载广告或邀请公众投资于未经认可的集合投资方案,可构成违反?
保障投资者条例?
第4条的规定的行为〞。
即只要是向社会公开招募或宣传的基金,都必须经证券监管机关认可。
未认可基金一般是指以私募方式进展,集合投资人数不超过50人的互惠基金公司或单位信托公司。
这种私下合作形成的投资基金尽管不得向社会招募或宣传,但仍是受其他法规约束。
这类基金一般是封闭式的直接投资基金。
(五) 在2000年前,公募型基金是指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其通过缔结证券投资信托契约,公开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后集合投资于证券。
等同于我们目前的博时、大成基金等。
“私募基金〞主要是“创业投资基金〞,且该基金凭证不能上市流通。
去年7月,为发挥专业投资机构作用,引导散户投资者进展理性投资,公布实施了?
证券投资参谋事业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经营全权委托投资业务管理方法?
。
该方法规定,从事客户全权委托投资业务的证券投资参谋和证券投资信托公司须具备一定条件并经证监会核准(第2、3条)。
委托方式为契约型,要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投资契约并附委托投资说明书(第17条)。
委托财产要与受托机构和保管机构财产独立(第9条)。
委托资金要交由保管机构保管(第11条)。
委托人的最低委托金额由证监会另行规定(第12条)。
受托机构承受委托的资金不得超过其净值的一定倍数,具体倍数由证监会制定。
但假设实收资本达新台币3亿元以上者,不受此限(第13条)。
受托机构根据其实收资本额要提存相应的营业保证金(第10条)。
受托人要每月定期向委托人送达资产交易记录及相关报告,并不得拒绝委托人查询有关业务资料(第22、23条)。
根据以上介绍,可见从2000年7月开场,地区已允许契约型的“私募基金〞存在。
综上所述,尽管选择的国家和地区有限,但通过具有一般代表性的、有东西文化背景的情况介绍与分析,能给予我们的启示是:
1.可以看出,随着一国经济实力的增长和市场经济构造的提升,“私募基金〞是难以阻止的,是一国市场经济体制趋于成熟后必然出现的一个重要的金融效劳领域。
2.从保护投资者角度出发,不同国家和地区结合不同的情况;文化特征,要么是制止私募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不制止的,不管容繁简,却通过一定的法规明确予以约束的容。
3.鉴于“私募基金〞投资具有的风险性,监管的重点,一是对于投资者本身要有一定资金实力的要求。
二是对私募方式的信息传播要有一定的限制(的“私募基金〞主要是契约型的,一对一契约,当面提出风险警示,因此在信息传播上未作限制)。
四、中国“私募基金〞的现实考虑 鉴于以上对海外“私募基金〞的简单考察,面对我国已经存在的约估7000亿元左右的“私募基金〞,对我国“私募基金〞是一律取缔,还是因势利导?
这已是摆在决策者面前必须正视的问题,而且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假设继续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肯定是危险的。
一是弄得不好,容易为非法集资者钻空子。
有的投资咨询公司工商执照业务围中根本没有代人理财业务,却向自我保护能力较差、知识经历缺乏的中小投资者筹资,秘密运作并承诺固定利益回报,如果炒作失败,那么纠纷难断;如果进一步为不法分子恶意利用,将委托资金携款潜逃,发生群体性事件,更是严重威胁社会的安定局面。
此类事件已不是耸人听闻,在各地已有深刻的教训。
二是助长证券市场事端不断,对证券市场的稳定开展造成严重冲击。
不少“私募基金〞公司身份不明,缺乏监视,也没有一定的控机制,其操作手法往往以“做庄〞为主,操纵股价,铤而走险,如果不予以正确引导,难免会接连出现“中科创业〞第二、第三的事件。
三是在不少“私募基金〞炒作中,往往是“私募基金〞与证券公司联手,以股票作抵押,二倍或三倍于委托资金的方式从银行套取贷款炒股票。
一遇股市下跌,银行措手不及,造成的严重损失不能低估。
“吕梁〞的苦果在全国银行体系中有多少,只是未有真实统计而已。
但是面对现实,我们又不能不去体会“但凡存在的都是合理的〞这一哲学命题。
财产管理或者说代客理财已是我国近几年经济生活中不可无视的重要经济现象。
因为我国国民经济近二十年的持续快速开展,社会财富在急剧增长,表现为一方面个人资产在急剧增长,面对金融市场的深化和产品的丰富,特别是面临一千多种股票的选择,普通投资者缺乏理财知识、经历和精力,迫切需要专家理财。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经济运行构造逐趋市场化,各种各样的基金和具有闲置资金的企业也迫切需要寻找增值的出路,迫切希望市场能够根据他们持有的资金状况,提供具有针对性的投资理财方案,已不满足银行低利的存款品种,也不满于现有的30只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方式,他们需要市场提供更多、更灵活的低本钱、高回报的投资方式。
从供应方分析,“私募基金〞的存在也是我国趋于市场体制成熟过程中不可回避的现象。
(1)培育大量的机构投资者,是我国证券市场向纵深开展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
与美国股市市值一半左右由几十万个专业投资者经营相反,目前我国股市16000亿元的流通市值,除去33家公募基金管理约800亿元外,剩下15000多亿元由在深、沪交易所所开户的99.6%的散户投资者和隐蔽的“地下基金〞及一些证券公司以资产管理业务名义在经营。
而?
证券法?
又并没有赋予证券公司以代客理财、委托投资业务。
?
证券法?
第142条指出“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承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第194条指出“证券公司经办经纪业务,承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买卖证券的,或者对客户买卖证券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的,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199条指出“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业务许可围经营证券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所得,并处以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
另外,目前我国公募基金的最大问题不仅是总体规模小,而且基金的各个利益主体存在严重缺位问题,特别是对基金经理人的利益约束软化,鼓励机制欠缺,其投资行为与切身利益没有直接联系,所以出现了令投资者大失所望的“基金黑幕〞。
“私募基金〞的最大特点就是投资者(委托人)与管理人(受托人)之间形成荣辱与共、休戚相关的利益关系。
如果这样一支力量得到法律的认可,那么我国证券市场将形成一种有新的力量充实的庞大的机构投资者格局。
此外,由于“私募基金〞产权关系明晰,利益约束硬化,鼓励机制透明,可以有效解决投资者和经理人的利益机制问题,所以能为最优秀的人才创造发挥最大潜能的制度条件。
目前,这支队伍中,确有些操作人员行为不规,但不少人是有着良好的教育背景,有些还曾效劳于证券交易所、中外证券公司,其操作风格已与欧美、一些基金经理相似。
只要法规制度清晰,监管有力,“私募基金〞中是能够培育、锻炼出一批成熟的理性的基金经理队伍。
(2)目前,“私募基金〞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明确界定和保障而隐蔽于地下,逃避监管者的监管,躲开市场的注视,成为证券市场潜伏的危机源和不稳定因素。
反之,让这些群体公开化,“浮出水面〞,对于他们的监管将变得容易和可以控制,对于市场的安康开展是有益的。
并且,让暗处的“私募基金〞浮出水面,成为市场中一个公开公平的竞争对手,对于市场上的其他投资力量,包括公募型的证券投资基金、中小投资者,都是非常有利的,有利形成证券市场有序竞争的环境。
(3)应对入世要求,我国应尽快做大私募型投资理财业务。
中国人世后,外资参股成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比例达33%,三年后比例可达49%。
而现在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最大持股比例为30%,如果外资的持股比例到达33%或者更高,外资将会对国基金管理公司中的中资股东提出挑战。
届时国机构如果没有过硬的实力和投资管理水平,将难以与外资抗衡。
从目前美林证券、高盛证券的利润构成看,购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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