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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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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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车辆的安全管理,保障我公司车辆及公司内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车辆单位,是指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拥有机动车辆的各单位。
机动车辆,是指产权、调配归属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动车辆及进入厂区的外来车辆。
如汽车、电瓶车、翻斗车、叉车、吊车及职工私家车等。
第二节车辆安全要求
第三条各种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身周正。
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并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定期验审,取得合格证后方可行驶。
车辆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检修清洗应在指定地点进行。
第四条车辆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
号牌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
机动车在没有领取正式号牌、行驶证以前,需要移动或试车时,必须申领移动证、临时号牌或试车号牌,并按规定行驶。
机动车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
第五条车辆主管单位对本单位机动车辆应履行下列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1)建立健全车辆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和车辆安全运行技术档案。
完善机动车辆保养维修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实行三级保养。
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修、漏修,确保车辆完好。
(2)建立安全行车管理台帐。
内容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记录、道路交通违章记录、车辆安全行车里程记录、驾驶员出市境记录、车辆各级保养和检修记录、单位安全行车状况分析等。
(3)承运危险品等特殊物品运输的,应当制定相应防范措施,确保运输安全。
主管单位要及时了解、掌握驾驶职工作强度及遵守规章情况,采取切实措施,防止疲劳驾驶、超载等违章行为发生。
(4)定期开展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制止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上路行驶,消除事故隐患。
(5)记录车辆安全行车里程,严格车辆检修和交付使用手续,落实车辆检修责任制度。
第六条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做到安全附件齐全、灵敏、好用。
第七条进入生产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具有可靠的防爆措施。
第八条凡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均应按规定设专职或兼职车辆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节安全管理
第九条我公司交通管理部门为武装保卫部,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厂区道路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
(2)组织实施路政巡查、保护路产、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依法查处各类违反路政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3)负责厂内道路施工申请及交通路线变更的审批,并实施交通管制。
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对存有缺陷的道路、标志等进行整改和维修,确保道路及道路安全设施齐全完好。
(4)监督检查厂区道路养护作业,施工路段按规范设置标志设施,维护施工路段正常秩序。
(5)对各类车辆统计数字进行收集、分析整理,搞好抽样调查等各项基础工作。
第十条厂区内部道路应按《安全色》、《安全标志》、《安全标志使用导则》等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色及安全标志。
厂区交通路、厂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放的场所,应按《安全色光通用规则》设置道路标牌,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十一条铁路站台、装卸货位、跨越路轨、搬运货物区域要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要设置信号灯。
第十二条损毁路段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必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票证,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夜间要挂红灯。
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频繁的路段要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十三条厂区交通道路、铁路沿线站台货位,要保持足够的照明。
第十四条厂区铁路要按规定在线路上安装信号灯、道叉灯、警铃及各种警告路标,通道路口要设置隔离护栏,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五条厂区道路要保持整洁,路侧下水道(明沟加盖)要定期疏通。
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
冬季积雪要及时清理。
第十六条道路交通管制部门,要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把公司内道路分为自由路(允许各类车辆通行)、限制路(允许安全车辆通行,其他车辆需经交通管制部门批准,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后通行)、管制路(为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等专用车通道路线,禁止其他车辆通行)。
第十七条严禁在交通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积物资、设备及其他杂物,禁止在交通要道和消防通道上施工作业。
确需在路面进行作业的,施工部门应按要求落实交通安全措施,办理断路作业证,并按期恢复交通通行。
第十八条交通道路两侧不准随意堆放物资,因施工要求确需堆放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按要求堆放,堆放的物资距路边1米以上,堆放要牢固。
跨越道路拉
设的绳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米。
履带车辆未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在交通路面行驶。
第十九条铁路两侧距钢轨1.5米内,不准堆放物资、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堆放的物资必须牢固,以防溜塌侵入轨道,堆放的物资不得影响行车视线。
第二十条跨越铁路拉设输电线和管道,应事先征得机电管理部门和铁路管理部门同意。
距离轨面的高度,输电线路不得低于7.5米,管道不得低于5.5米,且架设牢固。
第二十一条在铁路两侧挖沟(坑)穿越路基、埋设电缆和各种管道,以及进行其他检修作业影响铁路运输时,需提出书面检修申请报告,取得铁路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同意和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相关票证后方可施工。
第四节驾驶员与车辆行驶管理
第二十二条所有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取得驾驶执照并通过我公司安全培训考试。
未经培训获取驾驶执照和未经我公司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者,严禁在厂区内驾驶机动车辆。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相应资质。
第二十三条取证一年内(或累计行驶不足30000KR)的驾驶员,必须采取师傅带徒弟的方式驾驶车辆,所驾车辆应与驾照相符。
第二十四条车辆单位对本单位驾驶员应当履行下列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1)组织驾驶员安全学习,定期开展安全驾驶检查、评比活动。
(2)督促驾驶员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专题培训,教育驾驶员服从执勤民警执法管理。
(2)掌握驾驶员及其安全行车情况,建立新驾驶员跟踪教育制度,详细记录驾驶员违章、事故、出市境等情况。
(4)对违章、事故多发的驾驶员应确定为“不合格驾驶员”,建立驾驶员帮教制度。
第二十五条对驾驶员的管理要引进生物钟管理法。
驾驶员出车、长途行车应避开情绪、精神低潮时段,精神萎靡、情绪低落者严禁出车。
第二十六条各类机动车驾驶员、车乘人员等交通参与者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及《山东省有关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的若干规定》,切实做到遵章守纪,共同维护交通秩序,实现保安全,促畅通。
交通管理部门及车辆单位要严格管理,对违规违法行为,除国家有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外,还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本规定相关要求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公司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及特种车辆,只能在规定作业区和专用线路上行驶,驶出规定作业区和专用线路工作时,需经道路管制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公司内车辆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交警部门做好所属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学习制度与考核办法,坚持驾驶员安全学习制度,对无故不按时参加安全学习的人员,进行严格处罚。
坚决杜绝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
速、病车上路等违章行为。
武装保卫部为交通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厂内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应制定和完善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考核规定,强化交通安全管理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氛围,维护公司内交通秩序。
第二十九条火车司机、调车人员等必须经专门培训,由厂主管部门会同铁路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作业。
作业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规定、标准和制度。
第三十条车辆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车辆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
要将交通安全防范工作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同步计划、布置、落实、检查与考核。
车辆单位应按要求配备专兼职交通安全管理员,负责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司内车辆限速规定:
(1)机动车辆进出厂门时,拐弯处为5千米/小时,直线路为10千米/小时。
(2)机车在正线行驶为15千米/小时,支线为10千米/小时,路轨末端、连接作业及轨道衡为3千米/小时。
(3)机车挂有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罐车时为10千米/小时。
(4)厂内教练车或检修车,应划定时间和路线,并挂有“教练车”、“试车”牌照。
非驾驶员禁止试车,教练车必须有教练员指导。
第三十二条所有车辆不得超重、超长、超宽、超高。
装载散货、粉状或易滴漏物品的,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下灰车要在指定地点控水)。
所有危险化学品车辆必须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国家及行业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三条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
大型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内可乘坐人员外,其他部位(驾驶室顶、脚踏板、叶子板等)不准载人。
电瓶车、叉车、铲车不准载人。
第三十四条交通管理部门、车辆单位要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相关规定,建立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管理档案。
进一步规范厂内交通秩序,强化厂内机动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
第三十五条私自转驾车辆造成事故的,原驾驶员及私驾者负同等责任并予以追究。
第五节电动三轮车管理
第三十六条为规范电动三轮车管理,维护厂区交通秩序,确保车辆和人员安全,对电动三轮车做如下管理规定:
(1)车辆使用管理
1.各单位配备的电动三轮车必须实行定员管理,每辆车确定1-2人为兼职驾驶员,原则上固定一名驾驶经验丰富的人员驾驶。
每辆车须明确一名日常维护、保养、清洁责任人。
2.配备电动三轮车的单位对所配备车辆的管理使用负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间接责任人。
专、兼职驾驶员必须服从部门负责人管理,做到遵章守纪,安全行驶,并有义务对所保管的车辆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3.专、兼职驾驶员要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掌握交通规则和交通标识,熟悉驾车路线,掌握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4.车辆行驶应严格遵守厂区交通规定,在规定车道内靠右侧行驶。
5.各单位在将电动三轮车型号、驾驶员姓名等情况报武装保卫处备案并办理厂内通行证牌号后方可在厂内行驶。
(2)驾驶人要求
1.驾驶人必须持有机动车驾证C照(含)及以上驾照。
2.驾驶人必须经岗前培训后方可上路驾驶。
(3)禁止行为
1.非本车驾驶人不准驾驶。
2.不得公车私用。
3.电动三轮车限速5-8公里/小时,禁止载人或人货混载。
第三十七条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武装保卫部出具罚款单据,处罚50-100元并上交厂计划财务处,同时通报车辆所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第六节职工车辆管理
第三十八条职工骑行摩托车要做到有牌持证,厂区骑行摩托车须戴头盔,不得使用未检验、脱保及报废摩托车。
第三十九条职工购买小轿车必须手续齐全,并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办理机动车辆牌证,严禁无证驾驶。
第四十条职工私有车辆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及费用自负。
除申请自购自驾车的公司领导外,任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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