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写的承诺书有法律效力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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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写的承诺书有法律效力吗
同居写的承诺书有法律效力吗
1.同居保证书,忠实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在日常生活中,是不是听说过“净身出户、同居保证书、忠实协议”之类的说辞?
许多伴侣为保障本人的利益或者维持婚姻,在这些协议书上面费劲了心机,但对于这些协议能否具有法律效力,绝大部分的伴侣都不晓得或者想当然认为有效。
今日,我就带大家了解一二,本文仅供参考学习。
“同居保证书”有没有法律效力?
先看一则案例:
40岁的包工头苏某,10年前来到深圳打工,近几年因承包建筑工程腰包渐鼓。
2021年5月,苏某结识了22岁的女子赵某。
虽然两人年龄悬殊十几多岁,但多次接触后还是擦出了“爱的火花”。
不过,苏某其实早已结婚并育有一子。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2021年3月,在赵某的剧烈要求下,苏某写下一份“同居保证书”:
“我保证三个月内与妻子离婚,然后跟赵某结婚,假如做不到,我情愿赔偿赵某20万元。
特此承诺”。
落款处有苏某的签名和日期,苏某还在保证书上摁了手印。
之后,苏某与赵某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2021年2月底,苏某以二人性格不合为由提出分手,并称不情愿再见到赵某。
之后,无论赵某怎样纠缠,苏某都不再搭理。
2021年7月,忍无可忍的赵某拿着苏某所写的“同居保证书”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苏某领取20万元违约金。
赵某认为“那份保证书其实是我和苏某之间的协议,苏某违约了就应当领取违约金,这也是他不讲信誉应当付出的代价”。
不过,这样的说法并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赵某的诉讼恳求被驳回。
法务之家总监刘兆波律师,这个保证书违反了婚姻自在的准绳,结婚自在离婚也自在,以此作为赔偿条件不能得到法律爱护,即便起诉法院一般也不会赐予支持。
乌市沙区法院法官刘娜,“类似‘同居保证’一类的文书都属无效。
”
所谓“同居保证”,是指男女双方在恋爱阶段,为了保证同居关系而商定一方领取违约金给另一方,一旦一方违反商定,则应领取另一方违约金。
“同居保证”的消失原意是为了维护双方的同居关系,盼望通过这种方式来约束双方不能轻易地提出分手。
但在现实中,一旦男女双方感情裂开,“同居保证”往往变成了一方要钱的借口。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敬重社会私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公共次序。
设置“同居保证”违反了这一准绳,应属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其次款作了详细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
因而,“同居保证”保证的是法律不予认可的同居关系的稳定性,这种商定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结合法律的规定,“保证书”只要在不涉及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不违反我国《婚姻法》等民事法律的基本准绳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否则便会由于违反法律基本准绳而无效。
“净身出户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1、净身出户是指离婚时,一方不带走任何财产。
但这种行为,在中国的《婚姻法》里没有依据。
在这个问题上,法律是存在争议的,目前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这类协议的效力,能否有效要详细问题详细分析。
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一般状况下法律是不支持所谓的附条件的“净身出户协议”的,如一方提出离婚,则自愿净身出户。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婚姻自在的权利,既包括结婚自在又包括离婚自在。
以协议的方式限制对方离婚自在,将放弃全部财产作为离婚的条件,本质就是限制了公民的离婚自在,是违法的。
所以这种“净身出户协议”就是无效的。
2、同时《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双方可以商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例如归各自全部、共同全部、部分各自全部、部分共同全部。
商定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商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也就是说夫妻可以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全部、共同全部或部分各自全部、部分共同全部,这样的商定是有法律效力的。
“婚内忠实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唐某与余某于2021年8月登记结婚,当天双方还签订一份夫妻忠实协议,商定:
“如任一方有违反夫妻忠实的婚外情等行为,自愿放弃夫妻共有A房屋的一半产权份额。
”
2021年9月,唐某与王某同居被发觉,嗣后余某在不要求离婚的状况下单独诉请唐某履行夫妻忠实协议,并承诺若唐某不再“违约”时赐予其永久居住权。
然而,法律界对于余某能不能单独诉请唐某履行夫妻忠实协议却产生了分歧。
一种看法认为,我国准绳上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若承认夫妻忠实协议的单独可诉性,无异于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左口袋放到右口袋”,徒增司法成本。
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婚姻法解释
(一)其次十九条、婚姻法解释
(二)其次十七条的规定,只要协议离婚后或者诉讼离婚时才能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离婚是损害赔偿的前置程序,违反夫妻忠实协议当然属于损害赔偿,亦应以离婚为前提。
另一种看法认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应成为不受理即剥夺诉权的理由。
初次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具有较大改过自新的可能,。
2.未婚同居保证书赔偿有法律效力吗
1、建议保证书由律师见证,只需是由双方签字的文字证明,同时是在双方自愿的状况下签署的。
在法律上都可以作为有效的依据。
假如再有律师见证的话,那就和法律文书具有一样的效率。
2、夫妻之间婚内保证书,通常是在夫妻生活期间,一方存在过错行为,比如婚外情、吸毒、赌博、家庭暴力等,由于行为暴露或亲友规劝,为挽回婚姻而承认错误并作出“如若再犯,自愿离婚”、“财产归对方全部”、“放弃孩子的抚养权”、“赐予对方经济赔偿”等各种书面承诺。
对于该类保证书,因其内容不同,法院认定的状况也各不相同。
3、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也是法律对无过错方权益的最基本的保障。
而《婚姻法》并没有对离婚损害赔偿的商定作出限制性的规定。
由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
对于保证人作出的只需再发生对家庭不担任的行为,包括赌博、吸毒、婚外情、家庭暴力等,情愿领取对方赔偿金的承诺,实际上是对离婚中无过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赔偿的一种商定。
该商定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即产生法律约束力。
但是关于数额,法院可能会有别的判定。
3.同居男女签的协议能否具有法律效应
同居的时间长了,同居关系会产生法律上的现实婚姻关系。
同居协议是没什么用途的。
没有同居协议,只需你们都是单身想同居谁都拦不住。
有了同居协议,对方想走,不想同居了,协议也没什么效力。
假如你们都是单身,且同居在一起好几十年了,可能还有了孩子。
而且同居期间的生活始终是根据夫妻之间那样生活,这样同居关系就具有了结婚的实质要件:
1)有结婚的合意;2)达到法定年龄;3)符合一夫一妻制。
你们同居虽然没有登记注册结婚,但是,时间长了,可能被认定为现实婚姻。
现实婚姻与登记注册的婚姻都具有婚姻效力。
到时候,你们双方假如想离开对方,假如打不成合意,告到法院,法院是会根据现实婚姻关系处理的,即把你们当成夫妻看待。
(前提是,你们之间的同居关系满意现实婚姻要件。
大部分法院推断现实婚姻,会依据你们在一起的时间长短,还有你们同居时的生活方式等来推断)
祝好!
4.承诺书有法律效力吗
有法律效应。
承诺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
有效的承诺书必需同时满意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
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逼或利诱、哄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需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害他人利益。
承诺人只能基于本人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而侵害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扩展材料
1、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全都,合同即告成立的,为诺成合同。
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全都外,尚须实物给付,合同始能成立,为实践合同,亦称要物合同。
2、合同的法律特征
①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将能够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②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须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要全都。
③合同系以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④合同是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条件下而达成的协议,故应为合法行为。
合同一经成马上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毁灭。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担当违约责任。
参考材料:
搜狗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个人写的承诺书能否具有法律效力
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满意:
承诺书是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逼或利诱、哄骗等;承诺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承诺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准绳,承诺人只能基于本人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而侵害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留意事项:
1、保证不担当不能胜任或不能按商定时限完成的认证活动,不给不符合条件的产品和服务供应认证业务;配齐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顺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力量;
2、本认证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搞利益关系,保证公正无私执业;建立和完善对认证活动实施有效掌握的管理体系;制定有效的认证明施程序,严格根据合同商定内容和认证明施程序供应产品、服务认证活动,健全认证管理体系和评审体系,确保认证真实、有效。
6.承诺书能否具有法律效力
承诺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有效的承诺书必需同时满意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
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逼或利诱、哄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需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害他人利益。
承诺人只能基于本人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而侵害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拓展材料:
承诺书是承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以书面形式。
通常是要求以书面订立的合同,其承诺也必需实行书面形式。
如《美国统一商法典》其次篇第2-201条规定,凡价金超过5000美元的货物买卖合同,除该法典另有规定外,均须以书面方式作成,否则不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诉讼中对这种合同准绳上不接受口头证据。
7.这样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没有法律效应的,而且我个人觉得没什么意义,但是打官司的话会赢的可能性大一点1由于我信任你对她已经没以前那种感情了,她也一样2再次被发觉要离婚,她可以说她没有出墙,究竟你没有证据除非你收集了证据下婚姻律师网代理的离婚案件中,70%涉及婚外情。
显而易见,一方不履行夫妻忠实义务,是导致现代婚姻关系解体的次要缘由。
为避开婚外情的发生或再次发生,夫妻一方出具的“保证书”、“忠实协议”在离婚诉讼中屡见不鲜。
从实务角度来看,如何看待和把握这一问题,就成为婚姻律师直接面对的问题。
案例:
张兰(化名)与陈海(化名)系自在恋爱,后于2002年5月在上海市某区登记结婚。
婚后,张兰发觉陈海与一女子关系暧昧,并有过性关系。
张兰痛不欲生,要与陈海离婚。
陈海跪下求饶,并表示情愿痛改前非。
在双方父母的调解下,陈海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书内容如下:
保证书我(陈海)做了对不起妻子张兰的事情,我特别懊悔,决心要痛改前非。
我以后绝不再做对不起张兰的事,决不再打骂妻子,听妻子的话,否则,放弃全部的共同财产。
保证人:
陈海年月日协议签订几个月后,张兰发觉陈海依旧与那女子藕断丝连,虽然回家过夜,但总是借故早出晚归。
有一次杩谌ケ本┏霾睿爬既刺笥阉档蓖砭驮谕馓部醇潞S胍荒吧右黄鹩瓮妗J头吆拗啵爬季龆ɡ牖椋葱橹髡潘械墓餐撇?
那么,张兰与陈海签订的夫妻忠实协议有效吗?
一、法学理论界对忠实协议的观点。
对于忠实协议,目前法学理论界有二种观念:
第一种,此协议不应受法律爱护,理由如下:
第一、此类商定的履行与制裁,是亲情的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法院并不适于处理此类简单而敏感的亲情问题。
所以,无论是从协议的目的还是内容来看,双方都无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这是一个默示“排解法院管辖”的协议,所以不受法院强制力爱护。
其次、《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只是一个宣言,一种法律价值取向,结合最高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三条,法律没有把夫妻双方相互忠实规定为一项义务。
由于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或者发生“婚外情”仅仅是道德问题,法律虽不鼓舞,但也不应加以限制,当事人也不行以通过契约加以限制。
理由是,涉及到人身自在的权利,不能通过合同契约加以限制,即便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也不应例外。
第三、侵权损害不能通过合同契约预定。
理由是在侵权法中实行的是填补损害的赔偿准绳,假如允许当事人对此侵权损害事先商定,就违反了填补损害的准绳,也会形成有钱人任意侵害他人权利的恶果。
第四、个人隐私权、人格权应高于“忠实准绳”。
假如法院给予“忠实协议”以法律效力,则为了确定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一方当事人或人民法院就有举证证明和查证的义务。
在这个过程中,势必会使婚姻另一方甚至是无辜第三者的隐私暴露于公众之下。
第五、给予“忠实协议”以法律效力的另一个后果是鼓舞婚姻当事人在结婚前都缔结这样一个协议,以“拴住”对方,这样势必会添加婚姻的成本,另一方面也会使建立在纯净的爱情和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婚姻不免变成类似商人买卖的讨价还价。
其次种观点认为,此协议应受法律爱护,理由如下:
第一、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可以本人商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
同时,新婚姻法也规定,假如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赔偿。
此外,夫妻相互保持忠实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
违约赔偿的“忠实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笼统的夫妻忠实责任的详细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准绳和精神,所以应当而且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其次、只需“婚姻协议”在制定时,婚姻双方自愿商定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商定的赔偿数额有可行性。
同时,双方在协议中体现的是各自的真实意愿,并且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签约,法律就应当认可它,法官就应当采信它。
二、审判实践对于忠实协议的看法。
法院对于忠实协议的看法,让我们从2003年元月《人民法院报》刊登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一个判例谈起。
被告曾明离婚后通过征婚,与也曾离异的贾雨虹相识(均为化名)。
经过短暂的接触,几个月后双方登记结婚。
由于两人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实协议书”。
协议商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
协议书中还特殊强调了“违约责任”:
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质量的问题,消失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
协议签订后,在婚姻存续期间,贾雨虹发觉曾明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值关系。
2002年5月,曾明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与此同时,贾雨虹以曾明违反“夫妻忠实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明领取违约金30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依据双方达成的忠实协议,判决曾明领取对方“违约金”30万元。
上海市闵行区法院的理由如下:
夫妻忠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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