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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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
4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是对劳动者进行个人消费品分配的重要形式。
各级
税务机关要坚持工资总额管理和编制管理、人员计划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按照
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的规定,严格执行工资、津贴、补贴和社会保
险的标准。
各级国家税务局人事部门应按照国家和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及时调
整、上报税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参加社会保险。
对各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工
资、福利、津贴、补贴标准等有关规定,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后执行。
各级
地方税务局系统要根据国家和当地人事部门的规定做好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工
作。
4.1现行工资制度的主要内容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工资不仅具有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消费
水平的职能,而且具有调动劳动者工作(生产)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的激励
职能。
工资制度是有关工资形式、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原则及办法的总称。
为
了有效发挥工资的职能作用,建国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我国的工
资制度历经数次改革,现在执行的是1993年10月1日开始实行的机关事业单
位工资制度。
4.1.1国家公务员的工资
国家公务员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简称职级工资制。
它由职务工资、级别
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个部分组成,称为基本工资。
这四部分有着不同
的职能,其中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是工资构成的主体。
职务工资按职务高低、责任轻重和工作难易程度确定,是体现按劳分配的
主要部分。
在职务工资标准中,每一职务层次设置若干工资档次,并随着职务
及任职年限的变化而变动。
级别工资按公务员的资历和能力确定,也是体现按劳分配的主要部分。
级别共分15级,一个职务对应若干个级别,上下适当交叉,一个级别设置一个
工资标准。
设置级别工资,不仅可以使公务员不提升职务也能通过晋升级别增
加工资,避免大家都去争职务,而且可以体现同一职务人员工作年限、资历和
能力上的差别,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基础工资是按本人及一定的赡养人口基本生活的需要来确定的部分。
它主
要体现对国家公务员最低生活水平的保障。
各职务层次、各级别的公务员均执
行相同的基础工资。
工龄工资,是按工龄长短来确定的工资部分,它主要体现积累贡献,国家
公务员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工龄工资增加一元,一直到离退休当年为止。
4.1.2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制度
(1)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
在建立职员职务序列的基础上,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务等级
[资制。
在工资结构上,主要分为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和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两部
分,其中前者为工资的固定部分,后者为活的工资部分。
(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构成分为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两块,固定部
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水平高低、责任和贡献大小,活的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
员实际工作量的多少,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把主要精力用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上。
根据单位经费的来源不同,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所占
的比例不同。
税务系统所属的事业单位大部分是全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和活
的部分比例为7:
3。
少部分是差额拨款单位,则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比例为
6:
4。
还有一部分是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单位,则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比
例为5.5:
4.5,并随着经济效益的增长变化上下浮动,一年核查一次。
4.1.3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工资构成也分为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两大块,以体
现技术高低、能力大小与实际工作量多少的差异。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分别实
行岗位、等级工资制。
机关的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分为初级
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其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
奖金三部分组成;机关的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其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组成。
事业单位的工人也分为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两大类。
事业单位的
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由技术等级工资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
事业单位的普通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由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部分组成。
4.2正常增资机制及其运行
为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能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有计划地
提高,并保证各类人员的工资制度能正常运转,在认真总结以往工资制度经验
与教训的基础上,现行工资制度建立起了正常的增资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正常增加工资的渠道主要有:
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定期晋升工资档次及
工资级别;随着职务、级别的晋升增加工资;适时调整工资标准。
4.2.1机关级别工资增资机制及运行
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其级别工资的增资机制及其正常运行分自然
晋升、正常晋升和职务晋升带来的三大类级别晋升。
(1)自然晋升
机关工作人员凡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并达到上一级别工作年限的,可晋升
一级级别工资。
其级别工资可根据工作年限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附表
一《级别确定表》的对应关系确定,并继续按该表的工作年限正常晋升级别工
资,但级别工资标准,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提高。
(2)正常晋升
公务员年度考核连续五年为称职及以上或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的,可在本
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级别工资。
如在五年或三年内有一年不称职或已晋升
过级别工资的,其考核年限应从不称职的次年或调级的当年重新计算。
(3)职务晋升
工作人员职务晋升后,原级别工资没有达到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可
以进入新任职务的级别工资。
公务员由高职务调任低职务的,其级别工资在新
任职务对应级别工资范围内的,原级别工资不变;高于新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
工资的,应按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工资执行。
高职务调任低职务人员正常
晋升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4)调人或分配到机关工作的事业单位干部或军转干部,其级别工资按照机关同类人员确定并正常运行
(5)关于实行职级工资制人员增加倒级差级别工资的实施办法(国办发
[1999]78号文件规定)
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中已达到本职务对应最高级别的,不再晋升级
别,其级别工资采取“增资不晋级”的办法正常运行,即从其达到本职务对应
最高级别的当年开始计算晋升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连续五年考核称职或连续
三年考核优秀,且第六年一月或第四年一月仍在职的,可从第六年一月或第四
年一月起,按照倒级差(即本级别工资与下一级别工资的差额)的数额增加级
别工资,其下一轮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从按倒级差增加级别工资的当
年起重新计算。
本办法实施前(指1999年6月30日前)已符合按照倒级差增
加级别工资条件的人员,首次按照倒级差增加级别工资的时间一律从1999年
7月1日起执行,但其下一轮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可从连续五年称
职或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级别工资采取“增资不晋级”的办法正常运行后,不改变职务与级别的对
应关系。
因级别工资已达到本职务对应最高级别工资而增加倒级差工资额的,
其原级别不变,新增加的级别工资统一记为*级增*。
如一科长增加倒级差
后级别仍然为九级,其增加倒级差后的级别工资记为九级增一。
级别工资增加过倒级差的工作人员,如以后晋升职务,现级别没有达到新
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的,则将其倒级差改为顺级差,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考核
年限可连续计算。
级别工资增加过倒级差的工作人员由高职务改任低职务需变动级别的,按
规定变动级别工资后,其倒级差保留,但原职务所对应最高级别工资的倒级差
改为新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工资的倒级差,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可连
续计算。
级别工资增加过倒级差的工作人员受行政降级处分的,应降低一级级别工
资,其倒级差按降级后的级别工资和下一级别工资的差额执行,正常晋升级别
工资的考核年限重新计算。
级别工资增加过倒级差的工作人员受行政撤职处分的,应降低一级级别工
资,如降低后的级别工资仍高于新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最
高级别工资,原执行的倒级差改为新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工资的倒级差;如降
低后的级别工资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工资范围内的,其倒级差按降级后的级别工资和下一级别工资的差额执行。
其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重新计算。
(6)执行时间
公务员因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而晋升级别工资的,从考核期满的次年1
月起执行新的级别工资;因职务变动而变动级别工资的,从职务变动的次月起
执行新的级别工资。
4.2.2职务工资的增资机制及其运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工人,下同)职务(等级)工资的增资机制
及其正常运行分考核晋升和职务晋升两大类。
(1)考核晋升
凡连续两年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的,可在本职务(等级)工资标准内
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并从下一考核年度的第一个月起兑现工资。
对少数考核优
秀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还可根据有关规定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工资。
考核年限的计算办法。
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考核期为连续两个年度,
指前一年的10月1日至第二年的12月31日。
两年考核不称职(不合格,下
同),以及两年中只有一年考核称职的人员,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如果第一年
考核为称职,第二年考核不称职,其考核期称职,第二年考核不称职,其考核
期年考核不称职,第二年考核称职的,则从第二年起重新开始计算考核期,连
续两年考核称职的从第三年1月起晋升工资档次。
(2)职务晋升
工作人员职务(等级)晋升时,按晋升的职务(等级)相应增加工资。
原
职务(等级)低于新任职务(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人新任职务(等
级)工资标准最低档;原职务(等级)工资已在新任职务(等级)工资标准以
内的,就近就高靠入新任职务(等级)工资档次。
(3)一些有特殊情况人员工资处理的规定
①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试用期工资(见习期工资、初期工资、学徒期工
资、熟练期工资)执行期满正式确定工资档次的当年开始计算考核年限,连续
两年考核为称职以上的人员,从第三年10月1日月起在本职务所对应的工资
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在试用期(见习期、初期)直接执行定级工资和熟
练期规定半年的人员,其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期必须在工作满一年后的当年开
始计算。
②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两年考核期中,工作人员在机关之间、事业单位之
间以及机关与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人员,其考核期可以合并计算。
调出单位将
调动人员在考核期的考核或表现情况介绍给调人单位,两年考核期到后,由调
入单位根据其考核情况决定是否正常晋升工资档次。
③军队转业干部,以转业到地方的当年为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第一个考核
年限,连续两年考核为称职以上的人员,从第三年10月1日起晋升一档职务
工资。
④复员退伍军人和地方再次就业人员,如参加地方工作或再次就业前的中
断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其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参照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人
员办理;如中断时间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其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
期从参加地方工作或再次就业后参加考核的当年起开始计算,连续两年考核为
称职以上的,从第三年10月1日起晋升一档职务工资。
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浮动一档职务工资的人员,在正常晋升工资档
次时,可将原浮动的一档职务工资拿开,先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再向上浮动一
个工资档次。
⑥经组织批准带薪学习(培训)的人员,其正常晋升工资档次与单位其他
在职人员同等对待。
⑦女职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生育的,其产
假、哺乳假不影响考核期的计算和正常晋升工资档次。
⑧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不予晋升工资档次;停薪留职期满回原
单位工作的,从回原单位工作后参加考核的当年起开始计算考核期,连续两年
考核为称职的,可从第三年10月1日起晋升一档职务工资。
⑨经批准离岗退养的人员,离岗退养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其正常晋升工
资档次与在职人员同等对待。
⑩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时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人员,在未作出结论前不得正
常晋升工资,待结案后根据审查结论,符合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条件的,可予以
补升。
(4)其他有关规定
①现职务工资已达到本职务所对应工资标准最高档的人员,凡符合晋升工
资档次条件的,可按最高一档工资标准与前一个标准之间的档差额增加工资。
②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已试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其工作人员工资档次的晋升,可由单位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比例内,自主
安排。
4.3工资支付办法
工资支付是指计算职工工资的具体办法和标准,它包括各种情况下职工工
资待遇和工资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从广义上讲则是所有职工工资待遇的确定和
处理。
从狭义上讲,工资支付主要包括新招收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及转业
军人、工作调动人员、受行政处分、刑事处罚、落实政策人员工资待遇的确定
和处理,以及在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4.3.1新录用(招聘)人员工资待遇
新参加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其学历确定试用期(初期)工
资。
试用期(初期)满后,按所任职务,确定其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从企事
业单位录用到机关工作的人员,参考录用前本人职务、工作年限和录用后拟任
职务等情况,按略低于或等于本单位正式任职的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其试用期工资。
试用期满后,按所任职务,并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
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从其他单位招聘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
人员,其职务工资按所任职务,并比照本单位(系统)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4.3.2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工资待遇
军转干部分配到机关的,其职务工资按照本人原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
资80%的数额就近套人机关对应职务的工资档次(达到或超过半个档差的套
入上一档次,低于半个档差的套人下一档次),但套人后的职务工资档次最多
不超过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的4个档次,超过部分不予保留,其转业时部队的职
务(技术等级)工资,以本人工资档案表为准。
凡低于机关对应职务最低职务
工资档次的,均套入最低职务工资档次;达到或超过机关对应职务最高职务工
资档次的,均套入最高职务工资档次,高出部分不予保留。
军转干部的级别工
资根据本人原在军队职务和军龄(含曾在地方工作的时间),按照《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
[1993]85号)的有关规定确定;其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军转干部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其工资的固定部分先按照上述分配到机关的
同等条件军转干部套人机关对应职务的工资档次,再按套人后基本工资(职务
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70%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
所在单位对应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或职员职务工资档次;其津贴部分(活工资)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复员、退伍军人的工资待遇,原则上按本单位(系统)同岗位同类人员确
定其工资,其中对获部队二等功及以上奖励人员,可高定一档。
4.3.3调动、交流人员工资待遇
机关之间相互交流和各类事业单位之间相互调动的人员,均由调入单位按
调入人员的新任职务,并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职务工资标准。
(1)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在机关之间调动或从企、事业单位调入机关
的人员,应及时确定职务。
机关之间平职交流的,其工资待遇不变;机关之间
调动后一时难以明确职务的,可暂以原级别和职务工资额为依据,发给临时工
资,待明确职务后,按新任职务重新确定其级别和职务工资,并从新任职务的
次月起执行。
由企业、事业单位调入机关的干部,明确职务之前的待遇,可参
考本人调动前工作年限和调动后拟任职务,暂以低于本单位正式任职的同等条
件人员的工资额为依据(一般低一档职务工资)发给I临时工资,待正式任职
后,按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并从正式任职的次月起执
行。
执行职级工资制度的人员在机关之间调动的,其调动前的时间,可作为正
常晋升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与调动后的时间合并计算。
由事业单位
调入机关的,其正常晋升职务工资的考核年限,调动前后的时间可合并计算。
由企业调入机关的,如上半年调入的,其正常晋升职务工资的考核年限从当年
开始;下半年调入的,从次年开始计算。
由企、事业单位调入机关的,如上半
年确定级别的,其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从确定级别的当年开始计算;
如下半年确定级别的,则从次年开始计算。
(2)执行职务等级工资制的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平职调动的,其职员职
务工资不变;调入后一时难以明确职务的干部,可暂以比原职员职务工资低一
档标准为依据发给临时工资,待明确职务后根据新任职务重新确定职员职务工资,并从新任职务次月起执行。
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的人员,在事业单位之
间调动并聘任相同专业技术职务的,其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不变;调入后一时没
有聘任的,可暂以比原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低一挡标准为依据,发给临时工资,
待聘任后按新聘任职务重新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并从新聘职务的次月起执
行。
由机关、企业单位调入事业单位的干部,在没有明确(聘任)行政职务
(专业技术职务)之前,其工资待遇可参考调动前的工作年限和调动后拟任
(拟聘)职务,以低于本单位正式任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额为依据(一般低
一档职务工资),发给临时工资,待任职、聘任后,由调入单位比照同等条件
人员确定其职务工资标准,并从任职(聘任)的次月起执行。
以上调动人员的津贴(活工资部分,下同),按调入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3)由机关调入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其调动前的时间,可
作为正常晋升职务工资的考核年限与调动后的时间合并计算。
由企业调入事业
的,如上半年调入的,其正常晋升职务工资的考核年限从当年开始计算;下半
年调入的,从次年开始计算。
(4)机关之间和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工人(含合同制工人转移,下同),
如果其工种和岗位不变,其固定部分工资待遇不变;如果其工种或岗位变动
的,要按照调入单位同工种(岗位)同等条件工人确定其工资待遇。
机关与
事业单位之间调动以及由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可根据其工种、
岗位、技术等级(职务)等情况,按照调入单位同等条件工人确定其工资待
遇。
调人机关工人的奖金和调人事业单位工人的津贴,均按调入单位有关规定
执行。
机关之间、事业单位之间以及机关与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工人,其调动前
的时间,可作为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等级工资)的考核年限与
调动后的时间合并计算。
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上半年调入的,
其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从当年开始计算;如下半年调人的,则从次年开始
计算。
(5)在不同地区进行交流、调动的人员,其地区附加津贴(在地区附加津
贴没有实施前为工改保留部分)改按调入地区(单位)的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只适用于交流、调动时职务没有变动或一时难以明确职务的人
员,对于职务变动人员的工资待遇和考核年限,按职务变动的有关规定执行。
4.3.4受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人员的工资处理
(1)受行政处分人员的工资处理’
受警告处分的,处分期半年,工资待遇基本上不受影响;受记过、记大过
处分的,处分期一年,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并影响正常晋升工资;受
降级处分,适用于机关公务员,处分期一年,降低一级级别工资,已在职务对
应最低级别的,不给降级处分,可给予其他种类的处分;受撤职处分的公务
员,降低一个工资级别,如降低一个级别后,仍高于新任职务相对应最高级别
的,则执行新任职务最高级别,职务工资逐级就近就低靠入新任职务工资档
次;受撤职处分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其原职务工资降低两个档次后就近就低
靠入新任职员职务工资标准;受留用察看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三档
职务(岗位)工资,已在最低职务(岗位)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
处分;受开除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2)立案审查、劳动教养期间工资处理
立案审查期间暂停发放工资,待立案结束后视审查结果决定是否补发工
资;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工资。
(3)被羁押或被判缓刑的工资处理
羁押期间停发工资,期满后视审查结果决定是否补发工资;被判管制或缓
刑由原单位安排不叙职临时工的,期间发给生活费。
生活费标准:
机关公务员
按本人受刑事处罚前的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
人按其原工资固定部分的85%发给,其工资中活的部分(津贴)停发。
被判
处拘役的,拘役期间停发工资。
4.4奖金、津贴制度
奖金、津贴是对劳动者超额劳动和特殊条件下劳动的一种奖励和补偿,.是
现行工资制度的补充形式,它充分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
4.4.1奖金制度
奖金,是指用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超过定额劳动的物质鼓励,是工资
补充的报酬形式。
机关奖励制度。
机关对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的公务员,年终发放一次性奖
金,奖金按本人当年12月份的月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
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计发。
事业单位奖励制度。
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给予政府
特殊津贴;对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重奖;对年度考核合格
以上的人员,年终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数额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月基本工
资。
4.4.2津贴制度
津贴,是指对职工在特殊劳动条件或工作环境下付出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
费支付所给予的适当补偿,是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工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
分。
(1)地区津贴
地区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其他地区津贴两种。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根据不同地区的地域、海拔高度、气候以及物价等因素确定,如山区、海岛津
贴;其他地区津贴则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费用支出等因素,同时考虑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水平与当地企业工资水平的差距确定。
建立地区津贴制度
后,在工资管理体制上,使得各省市在实行全国统一的工资政策、工资制度和
工资标准的前提下,有了一定的工资调节自主权。
同时,建立地区津贴制度,
有利于发挥工资的导向、补偿和激励作用。
各级税务局按其所在地,分别执行
各自的地区津贴标准。
(2)税务征收津贴
人薪发[1994]38号文件规定,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从1994年7月1
日起实行税务征收津贴。
发放范围为省、市、直辖市及以下各级国家税务部门
的工作人员。
发放标准为县级及以下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六十元,
市地级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四十五元,省级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
每人每月三十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并按每人出勤天数计算,按月发
给。
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津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所
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
(3)监察办案人员补贴
人发[1997]120号文件规定了纪检、监察系统工作人员办案补贴范围和标准。
根据国税人函[1998]28号文件规定,各级国家税务局纪检、监察部
门专职工作人员发给办案补贴,每人每天2元,补贴数额按每月30天计算,
按月发放,缺勤按每天2元扣除,所需经费在各单位经费增量中解决。
地方税
务局系统纪检、监察部门专职工作人员发放办案补贴的具体办法,按地方人事
部门的规定办理。
4.5工资基金管理
现行工资基金管理制度,是实行以编制为基础,计划为依据,工资基金审
批为监督手段的三结合管理办法。
4.5.1工资基金管理的含义
工资基金管理是指国家为落实工资总额计划,控制机构编制和人员的盲
目膨胀,促进人员结构的优化组合,通过规定一系列的工资基金审批程序和
监督措施,运用行政手段对各单位人员的工资发放进行的监督和调控。
做好
工资基金管理工作,有利于从宏观上抑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有利于控制
货币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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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人事管理 工资福利 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