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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学院章程模板
**学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学院,英文名称为TaizhouUniversity。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江苏省**市济川东路93号。
第四条学校由**市人民政府举办。
学校举办者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五条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立德树人,以经济社会需求为导向,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七条学校按照党委领导、校长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原则,完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
第八条学校的校训是“敦尚行实,明体达用”,校风是“惟精惟诚,知行合一”。
第二章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一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努力将学校办成有特色、高水平、应用型地方普通本科高校。
第二条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10000人左右。
第三条学校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四条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和少量的专科生教育,适时开展研究生教育。
第五条学校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学术发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六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学校不断增强社会服务能力,参与并构建协同创新机制,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八条学校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大力弘扬先进文化,积极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为地方文化挖掘、保护、创新作出贡献。
第九条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三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条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集体研究决定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校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它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其工作重在把握方向,总揽全局,谋划发展,科学决策,用好干部,协调各方。
其主要职责是:
把好方向、抓好大事、出好思路、管好干部。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全面推进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发挥校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二级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校稳定,构建和谐校园。
(四)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做好老干部工作。
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
(六)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的要求,领导学校人才工作。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做好党外知识分子、无党派人士、留学人员、少数民族、宗教信仰人士、华人华侨、“三胞”眷属及港澳台学生等的统战工作。
(九)推进党内民主,积极探索和试行党代会代表常任制。
(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三条学校党代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党委会履行其职责。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做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党委领导下,主持学校行政全面工作,执行、落实党委决议。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依法治校,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校党委决议,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和校务会议,讨论研究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三)拟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以及年度行政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制订各项行政管理规章制度。
(四)负责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思想政治理论教育。
(五)拟订内部行政组织机构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内部行政机构负责人和副校长人选。
(六)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考核和奖惩教师以及内部其他一般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组织拟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并按规定执行,实施财务管理,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八)重要基建工程项目及规划的组织和实施;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
(九)实行校务公开,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和上级组织报告工作。
(十)国内外合作与交流事项的确定。
(十一)按照有关程序,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有关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十二)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职责。
(十三)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
校长办公会议定期(或不定期)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其他校领导主持召开,按其议事规则讨论、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主要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且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校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科、教师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等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要学术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校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
(三)审议学校学术评价指标体系和其他学术政策性文件。
(四)制定学术争议处理规则。
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五)指导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审议处理的重大事项。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回避。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条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学校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审议学位工作的机构,依法开展学位事务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校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成员包括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人数为23人左右的单数。
教学科研人员主要从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作出授予或撤销相应学位的决定;
(二)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三)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学校依法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议全校教学工作规划、重大教学改革措施和教学建设项目,论证专业设置与调整,审核学生培养方案,监督教育教学质量,评定学校教学奖项,审定学校教改课题和教材建设基金等。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教学工作、富有教学经验和改革精神、教学工作成绩显著的教授和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由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推荐,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委员会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
(二)审定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制(修)订的原则意见。
(三)审议、指导教学实验室设置和建设规划。
(四)审议、审定关于教学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性文件。
第九条学校建立理事会。
理事会由热心高等教育事业,关心、支持学校建设发展的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代表以及各界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咨议机构,旨在为学校重大改革发展事项提供咨询,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
理事会的组成原则、成员产生机制、议事规则等由理事会章程规定。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
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员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员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决定学校提出的有关教职员工生活福利等事项。
(五)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成、负责人产生规则、议事程序等事项,由专门文件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按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设立图书馆、档案馆等教辅和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十三条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独立自主运营与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四条学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二级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享有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权、人事权和资源配置权。
学院下可设系、研究所等机构。
具有独立建制的系,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承担与学院同等的义务。
第十五条二级学院根据学校规划、规定或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学院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二)在学校指导下,负责设置本学院机构;
(三)制定本学院专业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五)经学校授权聘用本学院教师和工作人员;
(六)负责本学院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七)负责本学院的资产和财务管理;
(八)负责本学院的社会服务活动;
(九)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对二级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讨论,表决或协商。
第十七条二级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作为二级学院学科专业改革、建设和发展重大事项的咨询机构,也是二级学院学科专业的学术决策评估机构。
二级学院不再单设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科建设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和职称评审小组等组织,其相关职责均由教授委员会承担。
第十八条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由学术造诣较高、为人正派、学风端正、原则性强的专家教授组成,依照教授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保障学术民主、学术自由,不断提高人才质量。
第十九条二级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立非常设性组织机构,引导其按照学校规定开展工作,支持和鼓励其参与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独立建制的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四章教职工
第一条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条学校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律及学校规定的权利,履行国家法律及学校规定的义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尊重学术自由,遵守职业道德;
(七)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学校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四条学校依法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制度和岗位聘任制度。
第五条学校教职工应当热爱祖国,热爱学生,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章学生
第一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条学生享有国家法律及学校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及学校规定的义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按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
(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向学校提出听证要求或者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认真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贷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学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努力改善学生的学习、生活条件。
第四条学校依照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各项管理、考评及奖惩。
第五条学校设立专门机构组织开展学生工作。
第六章资产、经费和后勤
第一条本章程所称学校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学校对所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二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
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学校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吸引社会资金,不断提高办学实力。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定期向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学校资金运行及财务管理状况。
第六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学校与社会
第一条学校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估,适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办学信息,广泛开展社会服务,积极争取社会支持。
第二条学校可开展与国内外有关组织与机构的合作,推进国内外有关教育或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学校可根据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际和国内有关教育或科学研究的联盟和合作组织。
第四条学校依法成立校友会。
校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积极加强学校与校友的联系,并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
第八章附则
第一条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审核、学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
第二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三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条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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