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解读党课PPT.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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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XXX,汇报时间:
20XX,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点内容学习,01020304,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第一部分,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民法典,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由于多种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际成果,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确定先制定民事单行法律。
现行的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就是在这种工作思路下先后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1954年1962年,1979年,2001年,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重大意义,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01,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02,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03,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04,编纂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第二部分,编纂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里程碑意义,编纂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编纂民法典的指导思想是,编纂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五大基本原则,编纂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第三部分,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编纂工作专班根据党中央的工作部署,编纂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为参加单位。
为做好民法典编纂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五家参加单位成立了民法典编纂工作协调小组,并成立了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
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工作思路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编纂民法典采取“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
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后,再与民法总则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
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民法总则草案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着手第一步的民法总则制定工作,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系统梳理总结有关民事法律的实践经验,提炼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规则,形成民法总则草案,2016年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三次审议,2017年3月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制定民法总则,完成了民法典编纂工作的第一步,为民法典编纂奠定了坚实基础。
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各分编编纂民法总则通过后,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接续努力、抓紧开展作为民法典编纂第二步的各分编编纂工作。
2018年12月、2019年4月、6月、8月、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拆分审议,对全部6个分编草案进行了二审,对各方面比较关注的人格权、婚姻家庭、侵权责任3个分编草案进行了三审。
在此基础上,将民法总则与经过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2019年12月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经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本次大会审议。
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征求意见民法典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草案印发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部署组织全国人大代表研读讨论民法典草案工作,征求代表意见。
同时,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将草案印发地方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在北京召开多个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
各方面普遍认为,编纂民法典,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针对性的修改完善,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2020年4月20日、21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代表研读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民法典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认为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审议和广泛征求意见,草案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已经比较成熟,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为进一步做好会议审议民法典草案的准备工作,更充分听取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4月29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改后的民法典草案再次发送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请各地方以适当方式组织有关全国人大代表研读讨论,听取意见。
民法典草案的主要内容,第四部分,民法典草案的主要内容,7编,1260条,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附则,总则编,第一编,总则编,总则编,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
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
第一编共10章、204条,10章,204条,总则编,基本规定,总则编,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具体包括三类:
一是自然人。
自然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体。
草案规定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并对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了规定(草案第一编第二章)。
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草案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二是法人。
法人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草案规定了法人的定义、成立原则和条件、住所等一般规定,并对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类法人分别作了具体规定(草案第一编第三章)。
三是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草案对非法人组织的设立、责任承担、解散、清算等作了规定(草案第一编第四章)。
总则编,民事权利,保护民事权利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务。
第一编第五章规定了民事权利制度,包括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草案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个单行的知识产权法律(草案第一百二十三条)。
同时,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草案第一百二十七条)。
此外,还规定了民事权利的取得和行使规则等内容(草案第一百二十九条至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则编,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代理是民事主体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制度。
第一编第六章、第七章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
一是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成立、形式和生效时间等(草案第一编第六章第一节)。
二是对意思表示的生效、方式、撤回和解释等作了规定(草案第一编第六章第二节)。
三是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制度(草案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
四是规定了代理的适用范围、效力、类型等代理制度的内容(草案第一编第七章)。
总则编,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计算,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保障和维护民事权利的重要制度。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其功能主要是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安全、稳定法律秩序。
第一编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规定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计算制度:
一是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并对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愿实施紧急救助等特殊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作了规定(草案第一编第八章)。
二是规定了诉讼时效的期间及其起算、法律效果,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等内容(草案第一编第九章)。
三是规定了期间的计算单位、起算、结束和顺延等(草案第一编第十章)。
物权编,第二编,物权编,物权编,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
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
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
草案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第二编共5个分编、20章、258条,20章,258条,5分编,物权编,通则,物权编,所有权,物权编,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分编规定了用益物权制度,明确了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
草案还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
一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要求,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草案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二是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落实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要求,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草案第二编第十一章、第三百九十九条)。
考虑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制度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草案与土地管理法等作了衔接性规定(草案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
三是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草案第二编第十四章)。
物权编,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第四分编对担保物权作了规定,明确了担保物权的含义、适用范围、担保范围等共同规则,以及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具体规则。
草案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一是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草案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二是删除有关担保物权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
三是简化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一般条款(草案第四百条第二款、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四是明确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草案第四百一十四条)。
物权编,占有,占有是指对不动产或者动产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
第五分编对占有的调整范围、无权占有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责任、原物及孳息的返还以及占有保护等作了规定(草案第二编第二十章)。
合同编,第三编,合同编,合同编,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
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合同法。
草案第三编“合同”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
第三编共3个分编、29章、526条,29章,526条,3分编,合同编,通则,合同编,通则,四是针对实践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义务不办理报批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问题,草案明确了当事人违反报批义务的法律后果,健全合同效力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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