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5990092病媒防治喷药服务采购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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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5990092病媒防治喷药服务采购规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紅火蟻熱區高溫熱蒸氣防治勞務施作規範
1、採購標的:
紅火蟻熱區高溫熱蒸氣防治勞務。
2、契約期程:
自簽約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3、適用機關:
中央政府各機關、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等暨所屬(轄)機關(構)、學校、公營事業單位。
4、施作方式:
(1)廠商須於接獲適用機關通知後3個工作天內展開施藥作業,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之「紅火蟻防治標準作業程序」第8版(附件1)5.2.2.所列之「二階段處理法」進行施作,針對熱區範圍內之活動蟻丘直接以高溫熱蒸氣灌注處理,再均勻施撒餌劑或長效型粒劑至少1至2次。
熱區範圍由適用機關自行指定,或由適用機關商請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協助劃定,原則上以發生點為中心、半徑25公尺內為熱區防治範圍,且範圍內蟻丘數量少於(含)20個。
發生點須以衛星定位座標標示。
(2)廠商執行熱區防治之期程為接獲適用機關通知日起2個月內;必要時(如天候不佳等不可抗力因素),經適用機關同意後得延長1個月。
每次施作廠商須填寫「熱區防治勞務工作紀錄表」(附件2),並將防治前、防治後之現場情形分別拍照留存。
(3)廠商完成防治後,須自行以目視法或誘餌誘集法進行防治效果調查,並填寫「紅火蟻防治後調查紀錄表」(附件3)。
經自行調查無發現紅火蟻與活動蟻丘,始得檢附「熱區防治勞務工作紀錄表」(含防治照片)、「紅火蟻防治後調查紀錄表」向適用機關申請驗收。
(4)適用機關應於下訂前依指定熱區現場與周圍紅火蟻發生情形,先與立約商約定驗收調查方式(目視法或誘餌誘集法擇一辦理,並於訂單備註欄註明),當適用機關接獲廠商申請驗收之日起14個工作天內會同廠商現勘調查防治結果,並依約定調查方式搜尋有無紅火蟻與活動蟻丘,無發現紅火蟻與活動蟻丘為「合格」,發現紅火蟻或活動蟻丘為「不合格」。
若適用機關於下訂前未約定調查方式,則統一以目視法辦理驗收調查。
必要時,適用機關得邀請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或農委會所屬試驗改良場所會同現勘,或採樣送請上開單位鑑定。
現勘結果須做成紀錄。
(5)廠商須針對前述現勘不合格之地點補強防治,期程為1個月,補強防治之藥劑由廠商自行負擔。
補強防治後,廠商須自行調查無發現紅火蟻與活動蟻丘,始得再次向適用機關申請驗收。
(6)施作機具:
廠商須自備施藥機具(如動力撒佈機、撒佈車、蟻丘灌注器等)與相關器材(如衛星定位儀、搬運機具、車輛等)。
5、熱區防治施作地點與範圍:
施作地點與範圍由適用機關自行指定,或由適用機關商請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協助劃定。
施作範圍原則上以發生點為中心、半徑25公尺內為熱區防治範圍,且範圍內蟻丘數量少於(含)20個。
發生點須以衛星定位座標標示。
施作地點與範圍由各適用機關通知得標廠商。
6、藥劑:
餌劑或粒劑由適用機關提供廠商使用(補強防治除外),廠商須至適用機關指定之地點領取,車資、油資等費用由廠商負擔;灌注蟻丘所需熱蒸氣產生相關設備由廠商自備。
廠商不得將適用機關提供之藥劑移作販售、餽贈或其他用途,違反者移送法辦。
廠商使用藥劑應遵守農藥管理法、「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等規定。
使用後之藥劑包裝應依法令規定處理。
7、適用機關預估採購數量:
預估約13,000處發生點。
8、價金、驗收及付款:
(1)廠商依共同供應契約單價(元/每發生點熱區防治範圍內之單一蟻丘。
單價不含機具之運費,運費由各適用機關另行與廠商議定)為承包施作之計價標準。
(2)各適用機關依據本規範所列方式自行辦理驗收及付款。
(3)施藥工作完成履約後,得標廠商應對履約期間所損壞或遷移之機關設施或公共設施予以修復或回復,並將現場堆置的履約機具、器材、廢棄物及非履約所應有之設施全部運離或清除,並填具完成履約報告,經適用機關勘驗認可,始得認定為完成履約。
(4)得標廠商履約結果經適用機關驗收有瑕疵者,機關得要求得標廠商於通知後3日(或其他約定期間)內改正;若得標廠商未於3日(或其他約定期間)內改正,或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或改正次數逾3次仍未能改正者,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
1.自行或使第三人改善,並得向得標廠商請求償還改善所需之必要費用。
2.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
3.因可歸責於得標廠商之事由,至履約有瑕疵者,機關除依前2款規定辦理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9、投標廠商資格:
農藥代噴業、病媒防治業。
10、其他規範與需求:
(1)廠商得標後,防治人員應通過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訓練,始得執行施藥作業。
(2)廠商於執行紅火蟻防治勞務施作時,應至少有1位具農藥代噴技術人員或病媒防治業技術人員資格者在現場負責督導藥劑裝卸、施藥品質及安全。
(3)防治人員施藥時應穿戴防護眼鏡、工作衣、工作鞋、工作帽、手套等適當防護設備,並備有急救箱或急救設備。
(4)防治人員須品行良好並聽從適用機關及承辦人員指揮。
防治人員如有不聽從指揮情事,經適用機關反應,廠商應立刻調派他人繼續完成工作,且該不配合人員,廠商應負再教育之責,若有再犯之情事,不得再派至現場工作。
(5)在防治期間,如疫情有擴大流行之情形,由廠商再行增派人力,若人力仍不敷調配時,得由機關緊急委請其他廠商或自行僱工支援施藥作業至疫情獲得控制為止。
(6)廠商僱用勞工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保險,勞工發生之意外事故責任及因執行施藥作業造成之第三人事故責任或財產損毀,概由廠商負責。
(7)廠商執行勞務,除依本施作規範所方式施作外,亦應遵守「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之規定。
十一、本契約所列之相關標準作業程序如有修正時,廠商須配合調整辦理。
附件1
紅火蟻防治
標準作業程序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中華民國106年7月第8版
紅火蟻防治標準作業程序
1.目的:
建立本會所屬單位及其他相關部(會、署)共同防治入侵紅火蟻(以下簡稱紅火蟻)標準化作業程序,以確保防治效果。
2.適用範圍:
凡屬紅火蟻發生區均適用之。
3.權責單位:
各防治權責單位執行。
4.依據:
4.1.植物防疫檢疫法。
4.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本會防檢局)許可或核准之紅火蟻防治用藥規定。
5.作業說明:
5.1.防治時機:
全國地區農民或一般民眾申請診斷,經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及本會27處診斷服務站鑑定為紅火蟻,即進行防治。
5.2.一般防治原則:
5.2.1.於發生區域均勻撒佈餌劑,可連續施用昆蟲生長調節劑型餌劑(如百利普芬、美賜平、二福隆)或毒殺型餌劑(如賜諾殺、因得克、賽滅寧),也可以交互施用二種類型餌劑。
餌劑處理法建議於春、秋季各施作1~2次,每次間隔1~2月,每年共處理3~4次。
發生嚴重區域,可先均勻撒佈昆蟲生長調節劑型餌劑,經2至4週後即進行毒殺型餌劑施撒。
5.2.2.二階段處理法:
針對小面積發生、傳播風險高之危險性獨立蟻丘,可直接以觸殺型藥劑(如2.46%賽洛寧膠囊懸著劑)或以物理防治方法(如高溫熱蒸氣灌注法)進行處理,再搭配施撒餌劑或長效型粒劑(如0.0143%芬普尼粒劑),以加強防治效果。
5.3.防治藥劑及其施用法:
5.3.1.餌劑:
5.3.1.1.在地表溫度21~38℃的季節(春、秋),於紅火蟻活動覓食時段(可先以微量洋芋片、餌劑測試)撒佈餌劑,撒佈時地面應保持乾燥狀態。
防治面積小時可用手搖式餌劑撒佈器,防治面積大時則可選用動力餌劑撒佈機撒佈。
餌劑應於紅火蟻發生地區全面施撒,如紅火蟻僅零星發生,亦可將餌劑撒佈於蟻丘周圍0.3~1公尺範圍內,直到紅火蟻除滅為止。
5.3.1.2.目前農地上核准使用之紅火蟻防治餌劑包括:
0.015%賜諾殺餌劑、0.045%因得克餌劑、0.5%百利普芬餌劑、0.5%美賜平餌劑、1%芬諾克餌劑、0.5%二福隆餌劑、0.011%阿巴汀餌劑、0.03%益達胺餌劑、0.12%賽滅寧餌劑等9種(如表3)。
其中賜諾殺、因得克、阿巴汀、益達胺、賽滅寧為毒殺型餌劑,其防治效果於撒佈後數週顯現,百利普芬、美賜平、芬諾克、二福隆為昆蟲生長調節劑型餌劑,效果則需3~6月後才會顯現。
5.3.1.3.餌劑使用時應注意:
(1)使用之餌劑宜新鮮;
(2)應依正確的方法與藥量施用;(3)春秋季於早晨或傍晚地表溫度21~38℃時(冬季於上午10時至下午3時)為最佳施用時機;(4)施用時須地表乾燥,應參考氣象預報選定施藥時間,避開可能於施用後12小時內有下雨之情況,且施藥後24小時內切勿灌溉;(5)禁止將餌劑與其他物質(如肥料)混合使用;(6)施用餌劑後7至10日內勿再使用其他防治紅火蟻藥劑;(7)餌劑勿施用於水體或潮濕地面。
5.3.2.觸殺型藥劑:
5.3.2.1.核准使用之紅火蟻防治觸殺型藥劑為0.0143%芬普尼粒劑及2.46%賽洛寧膠囊懸著劑(如表4)。
觸殺型藥劑僅建議用於小面積發生區、紅火蟻低容忍區或傳播風險高區域之危險性獨立蟻丘處理。
其中,0.0143%芬普尼粒劑屬長效型藥劑,使用時應於發生區內全面均勻施撒,而後定期均勻灑水,使土壤儘可能保持濕潤狀態;2.46%賽洛寧膠囊懸著劑使用時應先經適當稀釋,使藥液容易滲透至土壤中,再由蟻丘頂部往下或自蟻丘周圍外30公分向內緩緩灌入約5至10公升之藥液,灌注時儘量不要擾動蟻丘。
5.3.3物理防治方法:
5.3.3.1高溫熱蒸氣灌注法:
針對小面積發生、水源區、有機農田等具高傳播風險之危險性獨立蟻丘。
(1)熱蒸氣壓力達7kg/cm2時開始進行操作,灌注須達深度60公分,但可視現場蟻丘大小及深度而定。
(2)灌入後離蟻丘中心灌注點25公分處溫度須達80℃。
(3)灌注流程:
(A)主要蟻丘處理:
灌注蟻丘中心點,將灌注槍插入蟻丘中央灌注1槍。
處理時間5分鐘。
(B)蟻丘外圍蒸氣處理:
自蟻丘中心點向外半徑25公分處,等距離灌注8處。
8處共處理5分鐘。
(C)土層表層蒸氣處理:
於蟻丘外圍20公分處,等距離灌注8處。
8處共處理5分鐘。
(D)熱水澆灌處理:
將上列處理範圍以20公升熱水均勻澆灌。
5.4.農牧地紅火蟻防治方法
5.4.1.水稻田紅火蟻防治
5.4.1.1.水稻栽培田:
可比照植物保護手冊水稻二化螟蟲防治方法,於稻田灌水(1~3公分)後施用0.0143%芬普尼粒劑。
於水田田埂及附近防風林出現的蟻丘,則以上述餌劑處理法或二階段處理法進行防治,每年處理2至4次。
5.4.1.2.可灌水的休耕水稻田:
可選擇翻耕或不翻耕,惟均須於灌水(1~3公分)後全面施撒0.0143%芬普尼粒劑。
於休耕田田埂及附近防風林出現的蟻丘,則以上述餌劑處理法或二階段處理法進行防治,每年處理2至4次。
5.4.1.3.無法灌水的休耕水稻田:
不要翻耕擾動蟻巢,以免迫使紅火蟻族群散播。
防治紅火蟻時,採用上述餌劑處理法或二階段處理法進行防治,每年處理2至4次。
5.4.2.果園紅火蟻防治:
紅火蟻會取食成熟裂開的果肉、與果樹上分泌蜜露的小型害蟲共生,危害灌溉系統並會干擾採收操作。
果樹開花期可比照其他果樹害蟲的防治法,全面防除則採上述餌劑處理法或二階段處理法,每年處理2至4次。
5.4.3.蔬菜園紅火蟻防治:
比照植物保護手冊切根蟲防治法,分別於種植前3天及種植後3天,在畦上撒佈0.0143%芬普尼粒劑1次,每次施藥後以鐵耙拌土3~5公分。
全面防除亦可採上述餌劑處理法或二階段處理法,每年處理2至4次,但應遵守各種藥劑的安全採收期規定。
5.4.4.苗圃紅火蟻防治:
紅火蟻能藉種苗、植栽等含土壤的植物產品傳播蔓延。
因此發生紅火蟻之苗圃,其產品未經處理及檢查合格不得移動及販售。
5.4.4.1.栽培區處理:
可以二階段處理法進行防治,於苗圃植物栽培區均勻撒佈餌劑,餌劑施用時地面須保持乾燥,施用後停止灑水至少24小時,處理標的應包括栽培區之土壤表面及覆蓋物等。
7~10日後再以觸殺型藥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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