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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基本释义
分则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本章共十八条,对承揽合同的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支付报酬、保管责任、留置权等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作了规定。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释义】本条规定了承揽合同的定义和承揽合同的主要种类。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按照约定向承揽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的主体是承揽人和定作人。
承揽人就是按照定作人指示完成特定工作并向定作人交付该工作成果的人。
定作人是要求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并接受承揽工作成果、支付报酬的人。
承揽人和定作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
这比经济合同法的主体围扩大了,经济合同法中加工承揽合同的主体只是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等,不包括自然人。
承揽合同的客体是完成特定的工作。
承揽合同的对象为承揽标的,承揽标的是有体物的,合同的标的物又可以称为承揽物或者定作物。
承揽工作具有特定化性,如修理汽车、裁剪制作衣服。
承揽人完成的承揽工作需有承揽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可以是有形的,如加工的零部件、印刷的图书、录制的磁带、检验的结论,也可以是无形的,如测试仪器的运行。
承揽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
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承揽人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
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揽人的单纯劳务,而是其物化的劳务成果。
也就是说,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劳务只有体现在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上,只有与工作成果相结合,才能满足定作人的需要。
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定作人所要求的,由承揽人所完成工作成果。
该工作成果既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但其必须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作人特定要求,只能由承揽人为满足定作人特殊需求通过自己与众不同的劳动技能而完成的。
3.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
承揽合同的定作人需要的是具有特定性的标的物。
这种特定的标的物只能通过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来取得。
因此,定作人是根据承揽人的条件认定承揽人能够完成工作来选择承揽人的,定作人注重的是特定承揽人的工作条件和技能,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劳力、设备和技术,独立完成承揽工作,经定作人同意将承揽工作的一部分转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对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承担责任。
承揽人应承担取得工作成果的风险,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
承揽人不能完成工作而取得定作人所指定的工作成果,就不能向定作人要求报酬。
承揽合同是一大类合同的总称,传统民法中承揽合同包括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两大类合同。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在发展中形成了许多独特的行业特点,经济合同法将工程建设合同独立于加工承揽合同单独加以规定,因此本章所指的承揽合同主要是指经济合同法所规定的加工承揽合同而不包括工程建设合同。
本条第二款所列的几项工作都是主要的承揽工作。
经济合同法有关加工承揽合同的规定中都提到了这几种承揽工作。
(l)加工
所谓的加工就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加工合同是实践量存在的合同,它既有生产性,比如一个企业将另一个企业提供的材料加工成特定的设备;也有生活性,如服装店用顾客提供的布料为其裁缝衣服。
还有一些艺术性,如画廊为他人装裱图画等。
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来料加工已成为一种重要的外贸形式。
(2)定作
定作就是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技能、设备和劳力,用自己的材料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该特别制作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
定作合同在日常生活中也很常见,如家具厂为顾客定作家具,服装厂为某学校定作校服等。
定作与加工的区别在于定作中承揽人需自备材料,而不是由定作人提供的。
(3)修理
修理既包括承揽人为定作修复损坏的动产,如修理汽车、修理手表、修理电器、修理自行车、修理鞋等;也包括对不动产的修缮,如检修房屋顶的防水层。
(4)复制
复制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根据定作人提供的样品,重新制作类似的成品,定作人接受复制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复制包括复印文稿,也包括复制其他物品,如文物部门要求承揽人复制一文物用以展览。
(5)测试
测试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技术和设备为定作人完成某一项目的性能进行检测试验,定作人接受测试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6)检验
检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和仪器、设备等为定作人提出的特定事物的性能、问题、质量等进行检查化验,定作人接受检验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本条第二款所列的加工、定作等工作都直接源自经济合同法中的加工承揽的有关规定。
但本章所调整的围不仅仅包括所列的这几种承揽工作。
承揽合同是现实经济生活中适用极为广泛的一类合同,是满足公民、法人的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的一种法律手段。
因此就我国现实经济生活而言,任何符合本条第一款所定义的合同行为,如印刷、洗染、打字、翻译、拍照、冲卷扩印、广告制作、测绘、鉴定等都属于本章所调整的承揽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条 承揽合同的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释义】本条规定了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
本条规定的是承揽合同中一般条款,就是说,承揽合同不是一定要具备这些条款,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性质和双方的需要对上述规定的条款进行增减。
所谓承揽的标的是承揽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所应进行的承揽工作。
如甲与乙服装厂签约定作一套礼服合同,合同的标的就是制作完成甲所要求的礼服。
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标的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对象。
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合同的必要条款,合同不规定标的,就会失去目的,因此,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承揽标的或者约定不明确,承揽合同不成立。
数量与质量是确定合同标的的具体条件,是该合同标的区别于同类另一标的的具体特征。
当事人应当明确规定标的的数量,选择好双方共同接受的计算单位,确定双方认可的计算方法,还可以规定合理的磅差或者尾差。
数量是承揽合同的必备条件之一,当事人未明确标的数量的,承揽合同不成立。
标的质量需订得详细具体,如标的的技术指标、质量要求、规格、型号等都要明确。
一般来说标的质量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标的的物理和化学成份。
如定作服装就要明确面料的种类,制作家具需明确材料的质地等。
二是标的的规格,通常是用度、量、衡来确定标的物的质量。
例如定作一书桌时,就应当明确书桌的高度、长度、宽度等规格。
这种规格就反映了标的质量。
三是标的的性能,如强度、硬度、弹性、延度、抗蚀性、耐水性、耐热性、传导性、牢固性等。
四是标的的款式,主要是指标的的色泽,图案、式样、时尚等特性。
五是标的感觉要素,主要指标的的味道、触感、音质、新鲜度等。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详尽写明质量要求,其可以以样货标准确定,可以以标准市货确定,可以约定特定标准,可以以货物平均品质为根据确定,可以以说明书的标准确定。
这里的报酬主要是指定作人应当支付承揽人进行承揽工作所付出的技能、劳务的酬金。
报酬是承揽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报酬。
当事人可以约定报酬的具体数额,也可以约定报酬的计算方法。
如果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有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履行。
除报酬外,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根据承揽人提供的发票向承揽人支付材料费,没有发票的,按订立合同时市场价格确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材料费支付的时间,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在支付报酬的同时支付。
材料是指完成承揽工作所需的原料。
当事人应当约定由哪一中华人民共租国合同法》释义方提供材料,并且应当明确提供材料的时间、地点、材料的数量和质量等。
如果当事人未约定由哪一方提供材料或者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一般由承揽人提供,承揽人根据定作人对工作的要求和合同性质,合理地按质按量选用材料,定作人应当支付材料费。
在确定材料提供方的基础上,如果未明确材料提供的时间,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根据履行期限合理地准备材料;如果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可以根据履行期限,要求定作人及时提供。
交付材料地点不明确的,一般在承揽人工作地点交付。
材料数量不明确的,由当事人根据承揽工作的要求合理提供。
材料质量不明确的,由当事人根据承揽工作的性质确定。
在承揽合同中履行期限主要是指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对承揽人而言,是指承揽人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的时间;对定作人而言,是指定作人支付报酬或者其他价款的时间。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未约定工作成果交付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间。
根据承揽工作的性质,不需要特别交付的,如粉刷墙壁,以完成工作成果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未约定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协议的,应当根据合同性质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合同性质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支付期限的,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的时间为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时间。
由定作人支付材料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期限,当事人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支付报酬的时间为支付材料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时间。
当事人可以约定验收标准和方法。
验收的标准是指检验材料、承揽工作质量的标准。
验收标准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确定。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通过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既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又不能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同类产品或者同类服务的市场通常质量标准验收。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承揽人独立完成主要工作的规定。
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定作人所要求的,由承揽人所完成工作成果。
该工作成果既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但其必须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作人特定要求,只能由承揽人为满足定作人特殊需求通过自己与众不同的劳动技能而完成的。
如果定作人所需的标的能够从市场上任意买到,定作人就不必通过订立承揽合同要求承揽人来完成。
因此,承揽合同的本质特点要求了该合同是建立在对承揽人的工作能力信任的基础上,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承揽的主要工作。
经济合同法第十九条中规定,除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承揽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加工、定作、修缮任务的主要部分,不经第三方同意,不得把接受的任务转让给第三方。
本条坚持了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确立了一个原则,承揽人应当完成承揽工作的主要部分,不仅仅只是加工、定作,其他承揽工作都应当遵循这个原则。
承揽人设备、技术和劳力是决定其工作能力的重要因素,也是定作人选择该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决定性因素。
所谓的设备,是指承揽人进行工作所使用的工具。
所谓的技术是承揽人进行工作所需的技能,包括专业知识、经验等。
所谓的劳力指承揽人完成工作所付出的劳动力。
这里的“主要工作”一般是指对工作成果的质量起决定性作用的工作,也可以说是技术要求高的那部分工作;如订制服装,量体裁剪和整体裁制是其主要工作。
主要工作的质量、数量将决定工作成果是否符合定作人的要求,因此,承揽人作为定作人选择的对象,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否则会影响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
合同法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出发,规定了当事人如果约定,承揽人必须完成所有的承揽工作的,承揽人不仅应当亲自完成主要工作,其他工作也要由承揽人本人完成。
如果当事人约定或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可以将工作的主要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将所承揽的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承揽人应当对第三人的工作对定作人负责。
如甲向船舶工业公司定作一艘万吨油轮,船舶工业公司作为专业的外贸公司,本身不从事造船工作,因此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该型号的油轮由船舶工业公司选择造船厂制造,船舶工业公司对该油轮的质量负责。
承揽合同是基于定作人对承揽人有特别的人身信任,如果该承揽人不亲自履行合同,就无法实现定作人订约的目的,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的承揽工作。
合同中约定,承揽人必须亲自完成工作的,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不得将承揽人工作的主要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
承揽人擅自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将构成根本违约,此时,定作人可以选择两种方式要求承揽人承担合同责任。
一种是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比如,定作人对承揽人设备、技术和劳力无特别要求,只要求工作成果按时按量完成的情况下,承揽人擅自将承揽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认为工作成果的质量、数量、交付时间等能够接受,可以不解除合同。
定作人不解除合同的,第三人完成工作的,由承揽人对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负责。
当工作成果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承担重作、修理、更换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工作成果数量不符合约定的,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在合理的期限补齐,造成定作人损失的,承揽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工作成果交付迟延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定作人的损失。
另一种是通知承揽人解除合同。
因解除合同给定作人造成损失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甲到著名的乙服装公司定作一批西装,乙公司将该批服装交由其他服装公司制作,虽然服装的质量上与乙的产品无太大差别,但名气无法与乙公司相比,在这种情况下,甲就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释义】本条是关于承揽人对辅助性工作的责任。
根据上条的规定,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承揽工作的主要部分,如果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必须经过定作人的同意,否则,承揽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可以不必经定作人同意。
这里的“辅助工作”是指承揽工作中主要工作之外的部分,是相对于“主要工作”而言的。
“主要工作”一般是指对工作成果的质量起决定性作用的工作,也可以说是技术要求高的那部分工作。
主要工作之外的工作就可以理解为辅助性工作。
如订制服装合同,量体裁剪和整体缝制是承揽人的主要工作,缝扣子、熨烫是其辅助性工作。
对于辅助工作,承揽人是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而不必经过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的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将其部分工作义务转由第三人完成,根据合同法总则关于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的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但在承揽工作中,因为辅助工作对工作成果的整体质量没有太大的影响,因此承揽人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可以不经定作人同意,这样的规定符合承揽工作的一般交易习惯。
虽然承揽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决定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是承揽人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认真考察第三人的工作能力,合理地选择第三人。
确定第三人后,如果第三人同意完成该部分工作的,承揽人应当将定作人对工作的要求或者是合向中的质量、数量、交付期限的约定如实告知第三人,第三人应当根据承揽人提供的情况,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工作。
承揽人应当保证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根据承揽合同的性质,承揽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提供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工作成果,也就是说,承揽人对工作的完成承担全部的责任,即使承揽人根据本条规定将辅助性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也要对整个的工作负责,也就是说,第三人完成的工作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承揽人应当向定作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的工作不符合主要表现为未及时完成承揽人交给的辅助工作、完成的质量和数量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或者合同的约定。
第三人未及时完成工作致使工作成果迟延交付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第三人完成的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承揽人应当负责重作、修理、退换,并赔偿因此给定作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数量不足的,由承揽人负责补齐,并赔偿因此给定作人造成的损失。
由于第三人的工作给定作人造成其他损失的,由承揽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出发,合同法允许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对辅助工作的完成作出与本条不同的约定。
具体说来,关于辅助性工作的责任,当事人的约定一般有三种情况:
一是如果当事人有约定,承揽工作必须全部由承揽人独自完成的,承揽人不得将工作转由第三人完成,即使辅助工作也不例外,承揽人违反约定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定作人损失。
二是如果承揽合同中约定,承揽人将辅助性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仅对其完成的主要工作负责,第三人对其完成的辅助工作负责。
在此情况下,如果承揽人将辅助性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通知定作人并取得定作人同意。
第三人工作不符合约定的,定作人只能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承揽人根据约定对此不承担责任。
三是承揽合同中约定,承揽人将辅助性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与第三人对由第三人完成的辅助工作向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揽人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与第三人约定,就该辅助工作向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揽人与第三人未做此约定的,承揽人应当对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承担责任。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释义】本条规定了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主要义务。
如果当事人在承揽合同中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材料,并约定了提供材料的时间、材料的数量和质量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准备材料。
如果合同中未明确由哪一方提供材料的,但根据合同条款或者通过补充协议、交易习惯等方式确定应当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合同中如果约定了材料提供的时间、数量和质量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承揽人准备材料时,还应当备齐有关的资料,如发票、质量说明书等说明文件。
如果明确由承揽人提供材料,但是合同中未约定材料提供的时间、数量和质量的,事后又未就此达成补充协议的,承揽人应当根据承揽工作的性质和定作人对交付工作成果的要求,及时准备材料。
数量不明确的,承揽人应当根据通常情况下完成该类工作成果所需的工作量,合理地确定材料的数量。
质量不明确的,承揽人应当根据定作人对工作成果的质量要求,合理选用适合该工作成果的材料,定作人对工作成果的质量未有特别要求的,承揽人应当根据价款数额的大小以及工作性质,合理确定质量标准,合理选用材料。
根据以上条件仍不能确定材料质量的,承揽人应当按照通常标准准备材料。
承揽人准备好材料后,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检验,并如实提供发票以及数量和质量的说明文件。
定作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检验该材料,认真查看承揽人提供的材料以及有关文件。
定作人认为承揽人选用的材料符合约定的,应当告知承揽人,或者根据承揽人的要求以书面形式确认。
经检验,定作人发现材料数量缺少的,应当及时通知承揽人补齐;数量超出的,应当及时通知承揽人超出的数额。
定作人发现材料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承揽人更换,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揽人承担。
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材料数量、质量的,如果定作人检验后,表示认可的,应当告知承揽人,或者根据承揽人的要求以书面形式确认。
如果定作人认为材料不适合的,应当通知承揽人,并且还应当通知承揽人其对数量、质量要求。
承揽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选用符合定作人要求的材料。
经定作人检验后,承揽人应当以定作人确认后的材料完成工作。
承揽人以次充好或者故意隐瞒材料瑕疵而造成工作成果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定作人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定作人未及时检验的,应当顺延工期,并赔偿承揽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定作人在接到检验通知后,在合理期限,未做检验的,视为承揽人提供的材料符合要求,定作人不得再对该材料提出质量异议。
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释义】本条规定了由定作人提供材料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承揽合同中,根据承揽工作性质或者交易习惯,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并且应当约定提供材料的时间、数量和质量。
定作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揽人提供符合约定数量和质量的材料。
该材料主要指承揽立作所必须的原材料,如制作家具的木材,制作衣服的面料等。
承揽工作的对象(亦称为工作基底),如修理电视合同中的电视,印刷合同中的原稿等,也属于材料围。
当定作人按约定提供原材料后,承揽人应当立即检验原材料。
检验的容主要包括原材料的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原材料的质量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如果经承揽人检验,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符合约定,承揽人应当确认并通告定作人。
如果经检验,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足的,承揽人应当通知定作人补齐;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揽人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以达到合同要求。
因承揽人原因,未及时通知定作人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影响完成工作时间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而未通知定作人的,视为原材料符合约定,因该原材料数量、质量原因造成承揽工作不符合约定的,由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修理、更换、减少报酬或者解除合同,造成定作人损失的,承揽人应当赔偿损失。
定作人在接到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补齐或者更换原材料使其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因定作人迟延补齐、更换的,工期顺延;定作人未采取措施补齐、更换的,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由定作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经承揽人检验,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符合约定的,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该原材料,因承揽人保管不善,造成原材料损失的,由承揽人承担赔偿责任。
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符合约定的,承揽人在工作中应当以该原材料完成工作,不得擅自更换原材料,因此造成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质量的,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修理、更换、减少报酬或者解除合同,造成定作人损失的,承揽人承担赔偿责任。
承揽人使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应当符合合同中约定或者合理的损耗量,由于承揽人的原因造成材料浪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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