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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经济发展阶段述略
中国封建经济发展阶段述略
中国封建经济的发展是一个完整连续的自然历史过程。
需要在微观研究的基础上,运用“通古今之变”的方法,理清其发展脉络。
中国封建经济的发展,同人类社会任何事物的发展一样,表现为一种质与量互变的运动,在总的量变过程中,包含着部分质变,即根本性质未变而比较次要的质却发生变化,使它的发展呈现出阶段性。
探讨中国封建经济发展的阶段性,是我们理清其发展脉络的一个重要方面。
任何社会都存在着由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种制度构成的制度体系。
它们的创新和良性互动,推动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地主制经济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
土地制度、赋役制度和租佃制度都是在地主制经济基础上产生的管理经济的具体制度。
后者决定前者,前者反映后者。
地主制经济的发展变化,必然导致土地制度、赋役制度和租佃制度产生相应的发展变化。
本文拟着重从这些经济制度创新和良性互动推动封建经济发展所呈现的阶段性问题作点粗略探讨。
如果从秦代统一中国论起,它们的发展变化,大致经历了如下三个阶段:
自秦汉经魏晋南北朝至唐代中叶,为第一阶段;自唐代中叶经过宋元至明代中叶,为第二阶段;明代中叶至鸦片战争前的清代前期,为第三阶段。
陈寅恪教授在《论韩愈》中说,“综括言之,唐代之史可分前后两期,前期结束南北朝相承之旧局面,后期开启赵宋以降之新局面。
关于政治、社会、经济者如此,关于文化、学术者,亦莫不如此。
”陈氏此论,开创了前述阶段划分的先河。
根据多年来学术界的研究成果加以补正,就可以提出上述三阶段论,以供讨论。
一
中国封建社会存在着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土地所有制。
封建国家建立土地制度以调节三者关系,其核心是管理地主土地所有制。
它大体经历了如下三个阶段:
国家限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发展阶段,国家限制松弛阶段,国家限制进一步松弛阶段。
从秦汉到唐代中叶,封建国家干预土地分配,通过建立田制,即土地制度以限制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
在这个时期,自耕农大量存在,自耕农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体,是封建国家赋役征课的主要对象,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封建国家为了保证财政收入,采取种种措施,反对地主兼并农民的土地,限制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
西汉政权从与封建地主争夺自耕农出发,始终以租重于赋、致民贫困为由,攻击兼并农民土地的豪强地主。
董仲舒说他们役使贫民,是使“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1]。
王莽也说他们使农民“父子夫妇终年耕耘,所得不足以自存”[2]。
“除豪强,抑兼并”遂成为西汉政权的一贯政策。
据传汉代有均田之制,“自公卿以下至于吏民,名曰均田,皆有顷数,於品制中令均等”[3]。
由此便发生“田宅逾制”的问题。
汉武帝设刺史周行郡国,首先是查问“强宗豪右田宅逾制”[4]之事。
荀悦认为西汉有“富人名田逾限”[5]的情况,孟康也认为秦杨“以田农而甲一州”,就是“以田地过限,从此而富”[6]。
直至东汉光武帝时,仍有“河南帝城多近臣,南阳帝乡多近亲,田宅逾制”[7]之说。
但迄今未发现汉代官方限田的具体规定,所谓“均田”之制,实若有若无。
但从董仲舒提出“限民名田”的建议,孔光等更具体化为“吏民名田皆毋过三十顷”[8]的建议来看,限田思想在士大夫中强烈存在,或可无庸置疑。
汉代限田之议,至西晋发展为实际的土地制度,即占田制荫客制。
贵族和官吏,既有财富,又有特权,是兼并农民土地的主要力量,遂成为限田的首要对象。
西晋的占田制,对贵族、官吏和农民的占田数额都作了具体规定,既确认了贵族、官吏多占田亩的特权,又按品级限制其占有土地自五十顷至十顷。
其荫客制规定了贵族、官吏庇荫佃客、衣食客的人数,东晋也同样有给客制。
这既规定了贵族、官吏占田的具体数额,又通过限制他们占有劳动人手的数量,以进一步限制其占田。
此后,北魏、北齐、北周和隋、唐五朝都实行均田制,变消极限田为向贵族、官吏和农民授田。
如唐代,农民丁男授田一百亩,其中八十亩为口分田,二十亩为永业田。
口分田身死交还,永业田终身不还。
而贵族、官吏的永业田少者二十顷,多者一百顷。
北魏的露田不准买卖。
唐代的口分田开始不准买卖,后来有条件地允许买卖。
这都是从积极方面培育自耕农,并收限制土地兼并之效,以培养税源。
北魏实行均田制时,李安世就一语道破玄机,他说行均田制,就是要使“豪右靡余地之赢”[9]。
但是,封建国家的法令并不能阻止贵族地主、官僚地主的法外占田和法外荫客。
多次土断、括户也难以遏止。
同时,封建等级制度和封建特权盛行,许多贵族、功臣、宠臣常可获得帝王大量赐田,如汉哀帝赐董贤田多达二千余顷。
唐代实行均田制时期,仍有赐田,如裴寂就得赐田千顷。
当时人少田多,特别是经过战乱,公田和无主荒田大量存在,勋贵官吏又可用各种名义,向封建国家假、借、请、射公田。
从汉代的“公田转假”开始,魏晋南北朝更为盛行,至唐仍有。
唐玄宗曾经指出,“借荒者皆有熟田,因之侵夺;置牧者唯指山谷,不限多少”,甚至“无马妄请牧田”[10]。
有些贵族、官吏还倚仗权势,侵夺和贱市民田。
如汉代淮南王“侵夺民田宅”[11],唐代成安公主“夺民田,不酬直”[12]。
勋贵褚遂良也“贱市中书译语人地”[13]。
上述这些措置都实际是哺育了世族门阀地主。
所谓限田、均田之制,至多是不利于庶族地主(或可能包括中小官吏)占田,特别是不利于他们发展大土地所有制。
世族门阀地主土地所有制的一枝独秀,遂成为这一时期地主占田的重要特征。
恩格斯曾经指出,“完全的、自由的土地所有权,不仅意味着毫无阻碍和毫无限制地占有土地的可能性,而且也意味着把它出让的可能性”[14]。
按照这种标准衡量,这一时期不论是农民还是地主所具有的土地,都只是属于不完全、不自由的土地私有制。
由于前述各种情况,土地买卖因而受到限制。
尽管它从来也没有停止过,并在唐代前期的土地兼并中有所发展,但总的来说土地买卖还没有成为人们占有土地的主要途径。
土地因买卖而发生的地权转移,在地权转移总量中比例还不大,土地市场发展还比较微小。
唐代中叶至明代中叶,为地主土地所有制在国家限制松弛下的发展时期。
由于地主制经济发展,均田制逐渐瓦解。
唐代中叶实行两税法,国家停止向农民授田,取消地主占田限制,“兼并者不复追正,贫弱者不复田业”[15],这实际是所谓宋代“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滥觞。
从此封建国家不建立田制以限制人们占有土地。
人们遂从主要依靠政治权力占有田地向主要依靠经济权力占有土地转变;从“贵者有力可以占田”向“富者有资可以买田”转变,即人们不论贵贱都可以通过买卖比较自由地占有土地。
国家的限制既弛,土地兼并之风遂炽。
除官僚地主依仗权势,利用典当、影占等形式巧取豪夺,继续兼并土地之外,庶族地主更日益崭露头角。
这在唐玄宗之世实际已经开始,所以他在诏书中一再提到“豪富兼并之家”,“工商富豪兼并之家”[16]。
两税法后更为激烈。
正如陆贽所说,“今制度弛紊,疆理隳坏,恣人相吞,无复畔限,富者兼地数万亩”[17]。
自此之后,官僚地主和庶族地主的兼并,大体呈两峰并峙、双水分流之势。
就在南宋初,“今郡县之间,官户田居其半”[18],官僚地主占田一度膨胀,而农村中的庶族地主也同样活跃,正如刘子翚所说,“二三里中豪”,“舞智欺茕独,锦囊收地券”[19]。
地主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如义田、养济院田、廪田、学田之类,亦肇始于宋。
农民过去主要依靠垦荒和国家授田获得土地,两税法后也主要依靠买卖获得土地。
特别是佃农,宋代以前,佃农买田的文献记载绝少。
到宋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佃农也获得了一定的经济地位上升的机遇,佃农买田的记载渐多。
他们总是“己田自种乐为农,不肯勤耕事主翁”[20]。
所以吕大钧提出应把“招诱客户,使之置田以为主户”,也作为“保民之要”[21]。
经济地位低下的佃农从此也获得了占有土地的自由。
这些情况说明,中国封建社会相对完全、相对自由的土地私有制至此已开始确立。
这种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就为赋役制度、租佃制度一系列的重大变化,如封建国家主要按户、按丁征课自耕农,转变为主要按地亩征课地主,分成租转变为定额租,以及押租制、永佃制的产生等等,准备了条件。
由于土地买卖成为人们占有土地的重要途径,北宗真宗至南宋宁宗多次大量出卖官田,南宋末又买置官田,加以地主集体所有制的田亩也多由购买而设,土地市场遂迅速扩大。
明代中叶至清代中叶,封建国家继续不立田制,不抑兼并。
大土地所有制兴盛,是宋代地主制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
明代,特别是清代,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则为中小地主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宽松的环境。
明初以来,贵族、官僚地主具有“户无赋,身无徭,田无粮,廛无税”的优免特权。
到了清初,开始加以限制,顺治间规定,优免只及于本官自身,宗族等别户一概不得混免。
康熙间更予取消,清廷下令:
“直省绅衿田地,与民人一例差徭”[22]。
至此贵族、官僚地主在赋役上的优免特权终止,杜塞了他们接受投献、投靠以侵占田地的门路。
唐中叶后至于宋元,封建国家对土地的亲邻优先购买权均有立法。
明清时期不但不予立法,对其演化成的民间习俗,亦逐渐加以禁止。
乾隆初,法律规定,“凡执产动归原先尽亲邻之说,借端掯勒,希图短价者,俱照不应重律治罪”[23],使土地商品化趋于纯化。
明初,封建政权占有大量官田,嘉靖以后,在许多地方采取“扒平科则”“一则征粮”等办法,取消了官民田的科则差别。
又以租佃方式售卖官田,“其更佃实同鬻田,第契券则书承佃而已”[24],使许多官田转入地主手中。
清代规定将明代废藩土地归现种佃户所有,并按民田起科,称之为“更名田”。
清政府对清初圈占的旗地,本来不许买卖。
乾隆间终于开禁。
这些措置都推动了官田的民田化。
总之,封建政权对发展地主土地的所有制和土地私有制的限制进一步松弛。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尽管地租率不变,单位面积土地的地租量仍然是增加的,取得地主经济身分所需土地最低必要量因之降低。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业、高利贷、矿业和其他手工业等的投资门路增多,引发了地主的财富分流。
加以随着人口增加,多子均分财产的继承制度更有力地推动着土地的分散。
这些条件都有利于中小地主的发展。
到清代前期,“上自绅富,下至委巷工贾胥吏之俦,赢十百金,即莫不志在良田”[25]。
中小地主拥有的土地,在地主拥有的土地总量中已占居绝对优势。
明代中叶以后,押租制流行。
佃农交纳租金才能佃种地主的土地,俗称“买耕”。
而佃农的佃权,即土地经营权,既是有偿取得,遂可以有偿转佃和出典。
这都反映了土地经营权的商品化和货币化,土地经营权从此进入市场。
永佃制流行后,田面权也进入市场,活买、绝卖、典当、加找等形式应有尽有,一如土地所有权的买卖。
在某些地区,地主的土地又以加押减租分期付款方式进入市场,以经营权转让之名,行所有权转让之实[26]。
这些都导致了市场规模剧巨扩大。
如果说唐宋时期土地市场的发展,只是一种土地产权买卖在原有基础上的扩大,即土地市场外延的扩大,而明清时期,除了传统的土地产权买卖仍在继续扩大之外,土地经营权、田面权的进入市场,土地市场遂呈现为一种内涵的扩大。
二
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是皇室、贵族、官吏和军队等整个政权机构藉以维持生存的源泉。
封建国家通常采取征调实物与劳动力的财政政策,建立赋役制度,以保证国家权力的运行。
赋役制度的发展变化,在地主制经济发展的推动下,经历了赋役并重、赋重于役、役并入赋的三个阶段。
秦汉至唐代中叶,属赋役并重阶段。
当时地主制经济还不发展,自耕农大量存在。
封建国家赋役征课对象主要是自耕农。
汉代,赋有田租,田租征粮。
凡民皆有人头税,即口赋和算赋。
役有兵役性质的正卒和戍卒,成年男子每人服役一年,徭役每人每年服役一月。
从曹魏开始,实行户调,按户征调赋役,加强了实物税的征收。
曹魏是“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27]。
两晋及南北朝均实行粮、帛、布、丝的租调,而徭役无一定法度,战乱频繁,徭役繁重。
唐代前期实行租庸调。
赋役由计户征调改为计丁征调。
租每丁每年纳粟二石,调每丁每年纳绢(或绫絁)二丈,兼纳绵三两。
纳布者加五分之二,兼纳麻三斤。
庸每丁每年服役二十日,中男有杂徭,地方官临时征发。
自曹魏以来,既按户、按丁征课,又粟米、布帛、力役之征齐备,充分体现了主要征课耕织结合农民的特征。
唐代前期,土地兼并盛行,均田制破坏,以均田农民为基础的租庸调制无法实行,唐德宗于建中元年实行两税法。
封建国家的财政改革,需要兴利除弊,增加收入。
而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却决定其改革的方向。
两税法包括地税与户税。
户税是不论户籍登记的土客,不论年龄的丁中,一律按财产额确定户等,据以征课货币税。
地税则按田亩等级征课不同税率的实物税。
各于夏秋两季征收,原来的租庸杂徭一律废除。
封建赋役制度从此进入重赋轻役时期。
两税法适应地主制经济发展的现实,将封建赋税由按户、丁的收益税征课,转变为按户资、田产的财产税征课。
地主户资殷实,田多膏腴,赋税遂开始向地主转移。
封建赋税从主要征课自耕农,向主要与地主分割地租转移,这是封建税制的一种进步。
宋代地主制经济进一步发展,自耕农减少。
宋代两税,只以田亩为征课对象,取消了唐代的户税。
夏税征钱,秋税征粮。
赋税是封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人民最感痛苦的是征调无时的徭役。
在唐代以前,役或为兵役,或为各种劳役,即唐代的所为谓庸。
两税法将代表力役之征的庸钱,并入两税中征收。
原属乡官性质的各种地方基层组织的职务,唐中叶后逐渐转变为差役。
到宋代,实行募兵制。
这种差役,改称职役,并成为正役,这是封建役法的一大演变。
宋代职役名目繁多,大致分为两类,一是乡村基层行政组织中的职务,二是在官厅衙署供驱役奔走的吏役。
对这些职役,“每岁以人丁物力定差”,“各以乡户等第差充”[28],就是由州县地方官按民户资产分列户等以轮派各种名目的职役。
应役之人履行职务时所需费用也都要由自己负担。
终宋之世,由差役改为募役(各户出钱雇人应役),或差募兼行。
又或改为助役(以钱津贴应役者)、义役(各户出钱买田以供应役者),改来改去,职役负担仍无法减轻。
役虽繁重,但以民户资产列户等为派役依据,役实亦向财产税转化。
适应地主制经济的发展,赋向财产税转化,唐两税法实开其端;役向财产税转化,宋代役法改革实开其端。
明初,田赋沿用唐宋夏税秋粮两大名目,加强了米麦、布帛的实物征课。
役有里甲、均徭、杂泛,以及各种额外加派,赋役繁杂。
自宋到明代中叶,地权转移频繁,庶民地主、中小地主日益发展。
同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白银使用逐渐广泛。
当时缙绅豪强地主勾结官吏,转嫁赋役,“优形势户而摊之单小”[29]。
自耕农每户占田不多。
投献、诡寄之风盛行,欺隐漏派之弊泛滥,虽殃及自耕农,但主要是缙绅地主与庶族中小地主之间的矛盾,并已成为当时严重的社会问题。
严重不公的赋役征课和落后的实物税,与地主制经济和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日益不相适应。
万历间,明王朝遂实行赋役改革,推行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化繁为简,或各种赋、各种役各合为一条,或赋与役合为一条。
旧役法有银差与力差,取消力役,一律征银。
役银由原先的户、丁分担,改为人丁与田亩分担。
田赋除江南地区征一部分漕粮外,其余地区一律由本色改征折色,征收白银。
赋役的催征、收纳、解运,从原来差派人民改为由政府统筹办理。
一条鞭法体现了简化科目、赋役合一和赋役折银以适应地主制经济和商品经济发展的改革方向,赋役制度从此进入役并入赋时期。
但由于各地作法不统一,不彻底,役并入赋的改革,实由清代的摊丁入地完成。
康熙五十一年,清政府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人丁数和丁银数的固定,就为摊丁入地准备了条件。
摊丁入地是将役银归于赋银,人丁税并入土地税,一律按田亩征收。
雍正朝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改革,乾隆初年基本完成。
从此丁银清除了徭役性质和人头税性质,转化为以土地为征收对象的赋税,标志着数千来困扰农民的徭役从此消失,也有利于缓解赋役不均的矛盾。
由于土地增长缓慢,摊于丁入地实际使国家赋税正项的总额长期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封建税制表现出统一、简化和定额化的特点。
艰难曲折的赋役制度改革,基本臻于完善。
封建赋役制度的发展变化,具有多方面经济和社会意义。
归根到底是解放生产力,主要是对自耕农的束缚松弛。
封建国家米麦绢布的实物征课,不利于自耕农的自由种植。
兵徭杂役不利于自耕农自由支配劳动时间。
封建国家为保证赋役征课,又加强了对户籍人丁的控制。
这些都严重干扰自耕农的经营自由。
税粮折钱,两税法实已开始。
宋代夏税征钱。
明代田赋完成货币化,确定了白银在税制中的地位。
自耕农逐渐解除了实物征课的困扰。
严重扰民的徭役,从隋唐开始输庸代役,宋代按户资田产征课徭役,并实行募役,徭役制度开始动摇。
明代一条鞭法将赋役合并征银,并将部分丁役摊入地亩,反映徭役制度的衰落。
清代将地赋与丁银彻底合而为一,标志徭役制度的终结。
自耕农逐渐免除了徭役的束缚。
摊丁入地之后,“田多则丁多,田少则丁少”。
又进一步简化税收程序,有利于遏制官吏贪污舞弊。
这些都具有均平赋税、减轻自耕农负担的作用。
国家从此放松对户籍、人丁的控制,也有利于自耕农自由流动,发展多种多样的生业。
总之,封建赋役制度不断改革的过程,也是自耕农经营自由不断扩大的过程。
到明清时期,自耕农获得了比较完备的经营自由。
三
在地主制经济下,地主的土地除部分自营生产之外,大部分出租与农民耕种,收取地租,形成租佃制度。
封建租佃制度的发展,大致经历以依附农为主体的租佃制时期,以分成租契约佃农为主体的租佃制时期,和以定额租契约佃农为主体的租佃制时期。
战国至秦。
封建地主大都是采取自营形式,役使庶子、庸奴和奴婢从事生产。
封建租佃制只是稀疏地存在,所以董仲舒说秦代是“或耕豪民之田”,用了一个“或”字。
以西汉武帝时期为转折的,土地兼并盛行,许多自耕农破产,沦为佃农,封建租佃制得到发展。
当时封建地主使用奴婢自营生产是历史传统。
农民破产往往是“卖田宅,鬻子孙”,沦为奴婢。
封建租佃制却为破产农民提供了佃种地主土地的另一条生路。
它保存了农民的自有经济,保持了农民的个体经营,在生产工具相同的条件下,比奴婢生产成本低,效益高,更能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两汉之际,刘秀起兵,豪强大族多领私兵相随,对东汉立国有功,豪强地主因而得势。
他们政治地位高贵,经济力量强大,文化知识独占,逐渐形成世族门阀地主。
依附于他们的徒附、宾客,私属之属,大量参加农业生产,依附农租佃制渐起。
三国至东晋,战乱频仍,徭役繁重,更促进了依附农的发展。
三国曹魏、孙吴赐客、复客给功臣贵族,是为依附农合法化之始。
西晋颁布户调式,规定贵族、官吏得荫人为佃客,东晋又颁给客之制,依附农租佃制得到封建政权法律的确认。
三国以来,通过合法庇荫、非法庇荫、奴婢放免、部曲参加农业生产等途径,依附农租佃制日益发展,在两晋臻于鼎盛。
当时世族门阀地主在整个地主中居于主导地位。
名目繁多的依附农逐渐规范化,佃客成为其典型形式。
主佃之间的关系是:
佃客“皆注家籍”,附属在地主的户籍之中。
佃客耕种地主的土地,“其佃谷皆与大家量分”,交纳分成实物地租。
佃客“皆无课役”[30],不负担封建国家的赋役,但为地主服劳役以至充当私兵。
在平日,“有奴客者,类多役使”[31]。
遇有战事,地主就“大发僮客,以充戎役”[32]。
地主对于佃客及其家属的人身,享有管辖、惩处和役使的权力,还有权限制他们的自由,可以迁徙和转让他们。
主客之间的依附关系,是终身和世袭的,只能通过佃客的赎免或封建地主的放免而终结。
在封建制度之下,超经济强制和经济强制都是封建地主剥削农民剩余劳动的必要条件。
佃农没有土地,为了不致饿死,只得佃种地主的土地,承受地租剥削。
地租剥削是一种经济对立关系,佃农对此并不是心甘情愿的。
在佃农具有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封建地主一般采取纯经济手段进行强制,形成经济强制关系,即通常所说的“饥饿的鞭子”。
地主凭借封建国家赋予的特权,通过建立依附关系以控制佃农的人身自由进行强制,则形成超经济强制,或叫做经济外强制、非经济强制。
经济强制关系植根于地主土地私有制,是封建制度下农民同地主土地相结合的方式本身所固有的一种关系,它体现了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
超经济强制则是在地主占有土地的基础上,凭借封建国家的政治和法律力量而形成的,体现了上层建筑在一定条件下的决定作用。
依附农租佃制就是一种超经济强制关系。
东汉以来依附农租佃制的兴起,实与国家的干预有关。
在当时封建等级、封建特权和封建徭役等制度严重存在而生产力又不够发展的政治、经济条件下,它的产生和发展具有历史的必然性。
隋唐宋元至明代前期为以分成租契约佃农为主体的租佃制时期。
隋代为时短暂。
唐宋两朝实现了从世族地主和依附农占优势局面,向庶民地主和契约佃农占优势局面的转变,也是地主与佃农之间实现了从超经济强制关系到经济强制关系的转变,这是这一时期封建租佃制最重要的发展变化。
唐代两税法后,“田制不立”,“不抑兼并”,推动了地主制经济的发展。
隋代以来,佃客、部曲经过大量放免和自赎,保存下来的部曲也退出了农业生产,依附农随着庶民地主的发展更逐渐自然消失。
这个过程实际也是依附农、奴婢和具有一定人身自由佃农这几种劳动形式,长期相互比较,并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发展变化而逐渐优胜劣汰的过程。
封建国家适应社会经济的变化,调整了佃农的社会地位。
唐代除封建贵族及其从属的部曲和奴婢之外,包括庶民地主和佃农在内的其他人民都是编户百姓。
宋代也是如此,司马光说,主户客户“皆编户齐民,非有上下之势”[33]。
黄震说,“租户自系良民”[34]。
庶民地主与佃农既同属国家编户,又同样属于良民等级,并不排斥他们之间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上仍然有明显的差别。
佃农社会地位的提高,促进了佃农人身自由的发展。
对于佃农来说,租佃自由是他们人身自由最重要的部分。
所谓租佃自由,即佃田和退佃的自由。
它包括择主,就是选择能提供较为优惠条件地主的自由。
还包括择地,就是选择自然条件好和肥沃土地的自由,以及选择人少地多地区的自由。
这些都对佃农生产经营条件的优化具有关联。
这种自由原先受到国家户籍制度的限制。
两税法后,“户无土客,以见居为簿”。
宋代佃农“居作一年,即听附籍”[35],封建国家对佃农迁徙的控制已基本解除。
这种自由还受到地主的限制。
在北宋仁宗以前,在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州军等地区,佃农迁徙,“多被主人抑勒,不放起移”。
“如主人发遣,给予凭由,方许别住”。
天圣五年,宋朝政权规定,“自今后,客户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田收毕日,商量去住,各取稳便”。
“如果主人非理拦占,许经县详论”[36]。
佃农的租佃自由也从此得到解决,出现了“客户虽多,而转徙不定”[37]的情况。
人身依附关系是不能自由摆脱的。
佃农的来去自由,标志着他们比较彻底地摆脱了人身依附关系的缠绕,获得了迁徙、租佃等的自由。
适应佃农社会地位的提高和个人自由的发展,租佃契约就应运而生。
契约是人们经济交往中最通常而又重要的经济手段。
它是当事人双方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而订立的意见一致、共同遵守的协议。
典型的契约关系是自由契约关系,双方都居于平等地位,合法权益都得到保证。
封建社会的租佃契约当然达不到这样的水平。
租佃契约,唐代开始在某些地区流行,宋代则已颇普遍。
契约的主要内容是,地主以提供土地为条件,要求佃农按时按量交纳地租。
宋代契约大都是佃农对地主单方面的凭据,主要成为地主土地收益权的契约化。
虽规定有租佃年限,却由于只是佃农单方面的凭据,也就难以保证地主不增租铲佃。
铲佃自由是经济强制关系的核心。
租佃契约正体现了这种经济强制关系的要求。
人身依附关系是天然排斥契约关系的。
租佃契约虽然体现了地主与佃农之间名义上的平等而实际上的不平等,但它的流行,却是经济强制关系形成的重要标志。
唐宋时期,佃农自有经济还不充实,需要地主提供部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唐代有地主对于佃农“贷其种食,赁其田庐”的记载。
宋代,地主对佃农通常要提供耕牛、种子,有的佃农甚至“犁牛稼器无所不贷于人”。
宋代田赋征纳物品相当繁杂,粮有麦、粟、稻米等物,还有丝绵绢帛之属。
与佃农自有生产资料不够充实相适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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