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网建设和改造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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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网建设和改造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
农网建设和改造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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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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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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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网建设和改造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
备注说明:
安全管理是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与生产在实施过程,两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存在着进行共同管理的基础。
为了确保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顺利进行,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设备、质量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施工组织管理规定
(一)各单位应成立行政一把手为组长的农网建设和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监督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各基层单位必须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并把农网建设和改造工程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纳入单位和干部的年度考核内容。
(二)应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范》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的责任,并落实到位。
对农网建设和改造工程的过程严格按照日常生产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章行为执行有关处罚和连带处罚规定。
(三)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规程的规定切实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搞好对外包施工队伍的管理,减少发、承包工作中的人身伤亡事故。
除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外,还应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明确承、发包双方的责任。
既要防止以包代管,又要防止职责不清。
二、外包队伍和临时工管理规定
(一)进入施工的任何单位和施工队伍必须自觉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制定的有关劳动保护和工业卫生的法律、法规。
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及有关安全管理的文件,必须自觉服从工程发包方及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
(二)参与施工的外来单位及施工队伍,必须由各电业局资质审查小组或安监部门严格审查其安全资质并形成“资质审查报告”办理湖南省电力公司农网建设和改造工程安全入网许可证(或办理入网施工临时证明)。
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承包单位,严禁录用,各单位应通过资质审查、招标,择优选用承包队伍。
(三)公司所属各单位应认真执行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对外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
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四)公司所属各单位对承包单位(含包工队,下同)的安全施工负有监督和指导的责任,必须将承包单位的安全施工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严禁承包方将所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
(五)承包单位安全资质和条件审查内容:
1.有关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2.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在有效期内的法人授权证明书;
4.由劳动部门(或建设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5.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
6.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7.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8.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及办法。
(六)发包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1.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条件。
2.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3.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4.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七)发包单位应监督承包单位定期组织其职工体检。
体检不合格或患有职业禁忌症者,老、弱、病、残者及童工严禁录用,发包单位必须保留其体检报告的复印件(承包单位必须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
凡已注册的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
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增补或调换人员,上岗前必须向发包单位提供体检报告。
(八)工程开工前,承包单位必须组织全体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必须将受教育人员的考试成绩汇总册和试卷的复印件报发包单位备案,并根据需要由发包方抽考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
凡增补或调换人员、更换工种,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报发包单位备案。
(九)涉及停、送电及进入运行设备等需要办理工作票的工程,开工前,承包单位必须将确定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的名单及安规考试成绩(试卷的复印件)等资料,报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始施工。
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在开始施工前,必须将批准同意作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的名单送达本单位所辖的发电厂、变电站、开闭所、操作队及调度室。
(十)承包单位进入施工现场的全部手续审查合格后,发包单位应给承包单位职工办理带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证”,进入施工现场和上岗作业时必须佩戴,“胸卡证”严禁转借他人。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十一)承包单位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经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并盖公章,报发包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大型独立施工项目承包单位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审核和总工程师批准,并加盖公章,报发包单位审查合格后执行,并作为合同的附件。
(十二)承包单位的法人(含委托人、授权人)是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全责。
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应佩戴明显标志,承包单位按工作需要和安全施工需要划分的班(组),其班(组)长名单应报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备案。
班(组)长是各班(组)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十三)发包单位的安监部门应组织承包单位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应及时向承包单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等,并监督学习与贯彻执行。
(十四)承包单位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应予制止,直至停止承包单位的工作。
(十五)凡由承包单位责任造成的事故,应由承包单位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发生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统计上报,发生重伤、死亡等人身伤亡事故的承包单位在向发包单位上报的同时,必须于24小时内直接报告省公司安全监察部。
凡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经核实注销其入网资格,没收安全保证金,取消施工作业资格。
(十六)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发包方进行考核,但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者除外。
(十七)基层供电所、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发包工程项目。
(十八)承包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生产厂家生产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应对其进行监督。
(十九)承包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其从事危险作业的所有人员(含临时用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二十)各单位招聘的临时工原则上应相对固定,有条件的应聘请法人组织里的有经验的农电技术人员。
临时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或佩带标志上岗。
(二十一)临时工分散到供电所、班组参加施工作业时,由所在的供电所、班组负责人领导。
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
临时工进入高压带电场所时,还必须在工作现场设立围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
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代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签字后方可开工。
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二十二)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农电职工等同对待。
临时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农电职工相同。
三、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一)无论是生产系统人员,还是农电系统人员,都必须熟悉和遵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文件的规定,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二)各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技术、安全培训,使他们能熟练掌握新技术、新设备和安全知识,特种作业人员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三)进入施工作业区的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正确配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夜间施工还应配备有足够亮度的照明灯具。
施工人员应具备《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第1.3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四)各项目的施工均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并经有关人员审核、县级供电企业主管副局长批准后执行。
(五)每天作业前,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应组织全体作业人员开好班前会,开展危险点分析与预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四、施工安全措施规定
(一)停、送电
1.改造任务凡涉及到对10KV及以上线路停电的,都必须向管辖调度报送停电计划和申请,按《调度规程》办理相关手续。
2.本单位人员(含农村供电所人员)承担改造施工任务的,停、送电手续及安全管理要求按《调度规程》和《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外包项目施工,本单位(含农村供电所)派出停送电联系人,负责施工项目的停、送电工作(含白天施工、晚上送电等情况),并负责做好所有安全措施。
4.项目施工涉及到交叉、跨越带电设备的情况时,施工负责人和带电设备的运行负责人必须共同进行现场查勘,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列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并严格执行审核、批准手续。
5.10KV分支线路供电时,分支刀闸或跌落保险由停送电联系人负责操作,并在刀闸操作把手或电杆上较高的位置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标示牌,取下的跌落保险由其负责保管。
6.线路改造竣工复电或改造中需送电前,除做好相关的验收工作外,停送电联系人应先确认所有施工人员已撤离工作现场,安全措施己拆除,然后才能向管辖调度汇报申请送电。
7.低压400V线路改造工作,由农村供电所所长担任工作许可人,停送电联系人操作停、送电工作,并负责布置和撤除所有安全措施。
上述工作由农村供电所设专门记录本记录。
(二)挖坑
1.挖坑前,应及时清除坑口附近浮土、石块,坑边严禁外人逗留。
2.作业人员不得在坑内休息。
3.在土质松软处挖坑,应有防止塌方措施,禁止由下部掏挖土层。
4.在居民区及交通道路附近开挖的基坑,应设坑盖或可靠遮栏,加挂警告标志,夜间挂红灯。
(三)运杆
1.重大物件不得直接用肩扛运,抬运时应设一人指挥,步调一致,同起同落。
雨雪天气后抬运运物件时,应有防滑措施。
2.起运前,要检查电杆、抬杠、绳索的完好性,前后吊点位置选择适当,重心低且平衡,绳索牢无滑动。
3.作业人员应正确着装,不准穿短衣、短裤、拖鞋和打赤脚,更不得将头、手、脚、身子不能伸入杆下。
行走时不要过于靠近电杆。
上下坡、拐弯处、陡坡、沟港渠道及池边更要谨慎慢行。
4.用板车,农用拖拉机运杆时,应检查制动装置是否可靠,电杆要捆绑牢固,轻装轻卸,行驶中不得超载超速,保持中速行驶,路况复杂时应小心慢行。
5.装卸电杆等笨重物件应采取措施,防止散堆伤人,分散卸车时,每卸一根电杆前,应防止其余电杆滚动,每卸完一处,应将车上其余电杆绑扎牢固后方可继续运送。
(四)焊杆
1.进行焊接工作时,应有防止金属溶渣飞溅、掉落引起火灾的措施以及防止烫伤、触电、爆炸等措施,焊接人员离开现场前,应检查现场有无火种留下。
2.使用气割、气焊时应注意防止火灾和爆炸,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应保证有5m的距离,运输时严禁同车运输。
(五)立、撤杆
1.立、撤杆应设专人统一指挥。
开工前,应交待施工方法,指挥信号和安全组织、技术措施,工作人员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服从指挥。
2.在居民区或交通道路附近立、撤杆时,应注意交通安全,设立警告标志,必要时派专人看守。
3.立、撤杆时,除指挥人员和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应在离开杆高1.2倍距离以外。
4.顶杆及叉杆只能用于竖立8m以下的拔稍杆,不得用铁锹、桩柱等代用。
立杆前应开好“马道”,工作人员要均匀地分配在电杆的两侧。
5.使用吊车立、撤杆时,钢丝绳套应在起吊电杆的适当位置,以防止电杆突然倾倒。
6.人工扶立电杆要统一指挥、统一号令,距地50~60°夹角时要放慢速度,再次检查电杆,超过80°角后,扶立人要迅速离开至杆高1.2倍的圈外。
7.竖立电杆时,不得将临时拉线固定在有可能移动或其他不可靠的物体上,临时拉线绑扎应由有经验的人员进行,临时拉线应在永久拉线全部安装完毕后方可拆除。
8.已竖立电杆不宜用临时拉线过夜,确需过夜时,应对临时拉线采取加固措施。
9.改造工程现场废弃旧电杆必须拔掉,并对杆坑进行回填,防止废旧电杆倒(断)杆伤人。
(六)放线、紧线与撤线
1.放线、紧线和撤线均应有专人指挥,统一信号,并做到通信畅通、加强监护。
工作前应检查放线、紧线和撤线工具及设备是否良好。
2.交叉跨越各种线路、铁路、公路、河流等放、撤线时,应先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做好安全措施。
跨越带电线路时,必须采取停电接地或搭可靠跨越架等措施,同时应确保新放导线或被撤导线在被跨越线路的导线上不直接摩擦。
3.紧线前,应检查导线有无障碍物挂住。
紧线时,应检查接线管或接线头以及过滑轮、横担、树枝、房屋等处有无卡住现象。
如遇导线有卡、挂现象,应松线后处理。
严禁用手直接拉、推导线。
4.放线、紧线和撤线工作时,人员不得站在或跨在已受力的牵引绳、导线的内角和展放的导线圈内以及牵引绳或架空线的垂直下方,防止意外跑线时抽伤。
5.人力放线应遵守下列规定
(1)领线人由技工担任,并随时注意前后信号,拉线人应走在同一直线上,相互间保持适当距离。
(2)通过河流或沟渠时,应由船只或绳索引渡。
(3)通过陡坡时,应防止滚石伤人,遇悬崖险坡应采取先放引绳或扶绳等措施。
(4)通过竹林时,应防止竹桩尖扎脚。
6.紧线、撤线前,应检查拉线、桩锚和杆塔,必要时应加固桩锚或设临时拉线。
7.严禁采用突然剪断导线的做法松线。
8.每天收工前,应将没有挂好的新、旧导线上收到杆塔上并绑扎好。
对于白天施工、晚上复电的线路,新旧线路之间要明显断开点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次日复工时应重新做安全措施。
(七)户表安装
1.断开入户电源开关。
2.使用电站、电锤时应检查外壳是否漏电,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严禁打赤脚。
施工电源应带漏电保护器。
3.接线应正确,接头应接牢,布线合理无破损漏洞,接线完毕用摇表检测绝缘良好后方可接入电源。
(八)高处作业
1.上杆作业前,应先检查电杆根部、基础和拉线是否牢固,杆身是否有超出运行标准要求裂缝,新立杆塔在杆基未完全牢固或未做好临时拉线前,严禁攀登。
2.登杆前,应先检查登高工具和设施是否完整牢靠,严禁利用绳索拉线上下杆或顺杆下滑。
3.在杆上高空作业时,应使用有后备绳的双保险安全带,安全带和后备绳应分别挂在杆塔不同部位的牢固构件上。
4.高处作业应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固定在牢固构件上,不准随便乱放。
上下传递物件应用绳索栓牢传递,严禁上下抛掷。
地面工作人员不得站在作业处的垂直下方。
5.高空落物区不得有无关人员通行或逗留,在行人道口或人口密集区从事高处作业,工作地点下方应设围栏、交通警示和隔离装置等保护措施。
6.杆上有人作业时,不得调整或撤除拉线。
(九)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1.严禁采购和使用未经省公司允许入网的安全工器具,严禁采购和使用无生产厂家、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以及国家鉴定合格证书的安全防护用品。
2.每次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3.安全防护用品、用具不得移作他用。
(十)施工机具
1.绞磨应放置平稳、锚固可靠,受力前方不得有人,锚固绳应有防滑动措施。
2.牵引绳应从卷筒下方卷入,排列整齐,并与卷筒垂直,在卷筒上不得少于5圈。
3.人力绞磨架上固定磨轴的活动档板应装在不受力的一侧,严禁反装。
人力推磨时推磨人员应同时用力,绞磨受力时不得离开磨杠,防止飞磨伤人。
绞磨受力时不得用松尾绳的方法卸菏。
拉磨尾绳不得少于2人,应站在锚桩后面,且不得在绳圈内。
4.选用抱杆应经过计算或负荷校核,独立抱杆至少应有4根拉绳,人字抱杆应有2根拉绳,所有拉绳均应固定在牢固的地锚上,必要时经校验合格。
5.抱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严禁使用:
(1)圆木抱杆:
木质腐朽、损伤严重或弯曲过大。
(2)金属抱杆:
整体弯曲超过杆长的1/600,局部弯曲严重、磕瘪变形,表面严重腐蚀、裂纹或脱焊。
(3)抱杆脱帽环表面有裂纹或螺纹变形。
6.双钩紧线器应经常润滑保养。
出现换向爪失灵,螺杆无保险螺丝、表面裂纹或变形等现象时严禁使用。
紧线器受力后应至少保留1/5有效丝杆长度。
7.链条葫芦使用前应检查吊钩、链条、转动装置及刹车装置,吊钩、链轮或倒卡变化以及链条磨损达直径的15%者严禁使用。
刹车片严禁沾染油脂。
8.钢丝绳应按出厂技术数据使用,无技术数据时,应进行单丝破断力试验。
钢丝绳应定期浸油。
9.汽车吊的使用应遵守ZBJ80002《汽车超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的规定。
汽车吊应在水平地面上工作,其允许倾斜度不得大于3°,支架应支撑在坚实的地面上,否则应采取加固措施。
五、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一)施工项目不论是否外包,都应有我方人员(含供电所人员)进行现场安全、质量监督,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应按省公司规定穿戴“红马甲”。
(二)各单位应对在建项目明确专职安全监督人员,自始至终进行全过程安全、质量监督。
(三)对现场发生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一律按《湖南省电力公司“违章就下岗”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外包单位应在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时对违章违纪的处罚作出规定。
(四)各单位应每天将正在施工的项目在电业局网上公布、接受各管理部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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