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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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X发〔X〕4X号)和省政府、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X政发〔X〕42号、X政发〔X〕5X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惠民生、解民忧、保稳定、促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县的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严格程序标准,实现应保尽保
(一)完善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各镇(办)要向社会公布和宣传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标准和条件,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标准体系。
1.户籍条件。
持有X县常住户口的居民根据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如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6个月、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可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2.家庭收入条件。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可支配收入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取得的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3.家庭财产条件。
家庭财产超出《X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试行)》(X政发〔X〕4X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不得享受城乡低保政策。
家庭财产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二)明确保障标准。
全县统一执行省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在最低生活保障基础上实行分类施保政策,对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三无人员”、70周岁以上老年人、儿童、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单亲未成年人、哺乳期妇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等重点救助对象,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特困人员实施分类施保有关问题的通知》(X民发〔X〕3X号)规定的标准增发救助金。
(三)规范审核程序。
严格执行《X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X民发〔X〕3X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群众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切实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1.规范申请受理。
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办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书面提出,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出具低保声明书(授权书),并由主要家庭成员签字确认。
受申请人委托,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
低收入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镇政府、街办在收到申请后要及时受理,限时办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禁止将家庭中的生活困难成员另立户口申请低保,严禁“合户保”、“拆户保”。
申请人与“村(社区)三委会”成员、国家正式干部特别是低保经办人员有亲属关系的,应主动如实声明,镇政府、街办要进行单独登记备案,严防出现优亲厚友,搞“关系保”、“人情保”。
2.规范审核评议。
各镇政府、街办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在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等信息要认真核对,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100%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入户调查结束后,镇政府、街办组织成立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并及时反馈结果。
申请人如对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再次调查核实。
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无权受理群众的低保申请,只协助镇政府和街办进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工作,不得直接召开群众评议大会将申请对象确定为低保户。
3.规范审批程序。
县民政局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审查镇政府和街办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X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对单独登记备案的和有疑问、有举报以及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应全部入户调查。
县民政局可以邀请镇政府(X办)、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参与审批,确保审批过程公开透明。
不得层层分配低保指标,严禁不经调查核实直接将任何群体和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严禁用低保解决群众信访、农村公益项目建设、村组干部工资、集体债务、征地拆迁等矛盾或历史遗留问题。
4.规范公示内容。
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进一步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
镇、村两级要在政务、村务公开栏内设置固定公示区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结果等相关信息。
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最低生活保障无关的信息。
县民政局要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和异议复核制度。
5.规范发放程序。
县民政局负责提供发放清单,县财政局负责发放清单的审核并及时足额划拨低保资金,县信用联社负责按照发放清单将低保金划入低保家庭“一折通”,县民政局、财政局、信用联社要加强对接,确保城市低保、农村低保资金分别按月、按季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低保金到位后,各镇(办)负责督促低保户及时领取低保金。
低保金一般由账户持有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凭“一折通”、低保证及身份证(户口簿)自行领取,因智力、身体等原因确需委托他人领取的,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和手续。
严禁以任何形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低保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暂扣低保户的低保“一折通”,不得将低保户的低保金收回进行二次分配,或未经本人同意将低保金用作代缴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养老保险、农房保险、偿还贷款等。
二、建立信息平台,完善政策措施
(一)核对经济状况。
县政府将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发改、公安、财政、人社、住建、国税、地税、工商、统计、住房公积金、银监、人行等部门参加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出台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加快建设县级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
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到X年末,全县要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二)实施动态管理。
各镇(办)要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和定期核查制度,及时掌握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变化,及时将不再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退出保障范围,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低保户家庭成员死亡的,要及时核减。
(三)做好政策衔接。
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各镇(办)要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X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加快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法律援助和慈善救助等专项救助范围。
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机制,加大对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鼓励他们积极就业。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农村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经扶贫部门认定为扶贫对象的,享受相应的扶贫开发政策,有转移就业或创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年龄内人员,有关部门要优先落实免费就业创业培训、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对实现就业或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但尚不稳定低保家庭,城市的可按原政策给予6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的可按原政策给予12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此基础上可适度延长。
加大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力度,对重大疾病患者、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灾难造成生活一时陷入困境者及时进行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减少其对低保的过度依赖,减轻低保压力。
(四)抓好试点示范。
县民政局要牵头做好低保规范化示范县创建工作。
各镇(办)要建成1至2个村级农村低保规范化建设示范点,严格执行政策,严格工作程序,按照低保工作规程开展低保的申请、审查、审批工作,使其成为全镇(办)低保工作的样板,进而推进全县低保规范化建设工作。
三、强化工作保障,促进政策落实
(一)加大宣传力度。
县民政局及各镇(办)要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审核审批、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为重点,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手机、网络等传媒,多层次、全方位地加大对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宣传低保标准、申请条件、程序等内容,使最低生活保障的政策措施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努力营造广大群众关注、关心、支持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提高服务水平。
各镇(办)要依托镇村综合改革,通过内部调剂充实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力量。
县民政部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及时开展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信息核对工作。
县民政部门及各镇(办)要加大对民政干部和低保经办人员的培训力度,定期对其集中进行课堂培训,或在低保规范化示范点上现场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政策标准和工作规程,高标准开展低保工作,不断提高低保工作水平。
(三)加强协作配合。
各镇(办)要担负起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
各村(社区)要协助做好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等工作。
县民政部门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和管理工作,县财政部门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工作。
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全县低保规范化建设工作。
(四)强化监督检查。
县政府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主动接受媒体和社会监督,对群众举报和媒体曝光的问题,要逐一核查,严肃查处,责令整改,并及时反馈核查结果。
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五)严格责任追究。
县上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镇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各镇(办)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镇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查处力度,及时追回已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处理。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要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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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 加强 改进 最低生活 保障 工作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