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完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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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完整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目次
前言……………………………………………………………………………………………………………Ⅱ
1范围……………………………………………………………………………………………………………1
2术语……………………………………………………………………………………………………………1
3驾驶、操作人员行为规程……………………………………………………………………………………1
4驾驶、操作规程………………………………………………………………………………………………2
5农业机械田间作业规程………………………………………………………………………………………4
6农田排灌机械作业规程………………………………………………………………………………………6
7场上和农副产品加工机械作业规程…………………………………………………………………………8
8农田基本建设机械作规程……………………………………………………………………………………9
9牧业机械作业规程…………………………………………………………………………………………10
10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行驶规………………………………………………………………11
11农业机械场库(场所)用电、防火规程…………………………………………………………………12
前言
本标准代替DB23/047-92《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则》。
本标准与DB23/047-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题中规则改为规程;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改为范围;
─范围中增加了在正常作业和维护保养中保障和并作为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检查标准和农机事故处理的依据字样,去掉了本省行政区域内字样;
─术语中去掉了城市郊区、县、乡、村、国营、集体、个人和农垦系统字样,增加了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及2.4条目;
─对驾驶操作人员行为通则改动较大,进行了重新编排和表述;
─删除了5.5.7至5.5.7.1;
─增加了深松等内容,并对其它各章节的一些文字、概念进行了调整。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总站修订。
本标准主要修订人:
李哲、张新植、王尚勤、许占江、张晓冬、房双艳、许钰龙等。
本标准所代替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23/047-92
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在正常作业和维护保养中保障安全操作的规程。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农业机械驾驶、操作和参加农业机械作业活动的人员,并作为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检查标准和农机事故处理的依据。
2术语
2.1农业机械系指用于农、林、牧、副、渔生产、加工和农业工程的各种农用动力机械及作业机械。
2.2本规程所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上道路行驶,是指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在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行驶。
2.3本规程所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道路外行驶,是指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在乡以下道路和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与管理的道路)行驶。
2.4本规程所称拖拉机是指履带式、轮式、手扶式拖拉机;农用运输车是指农用三轮、四轮运输车及用于农业生产或农副产品运输的自走式变型运输机械。
3驾驶、操作人员行为规程
3.1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经县(含县)以上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考验合格,领取驾驶、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操作与证件签注相符的农业机械。
3.2驾驶各种类型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及其它自走式农业机械的人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驾驶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3.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学习驾驶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学习驾驶证”的农用运输驾驶员,必须在指定的区域内,在正式驾驶员监护下驾驶。
3.4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操作证”。
参加农业机械作业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学习,掌握本项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3.5不准驾驶、操作的农业机械:
3.5.1与证件签注不相符的农业机械。
3.5.2安全销、安全链、防护网、防护罩等安全设施不全或不可靠的农业机械。
3.5.3私自或由非正规厂家无生产许可证制造、拼装、改型和增速的农业机械。
3.5.4封存、报废和技术状态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农业机械
3.5.5发动机、传动部分及其配套机械有明显杂音或其它不正常现象的农业机械。
3.5.6各部件联结松动、损坏的农业机械(发现松动、损坏应及时紧固或更换部件)。
3.5.7工作部件安装不正确和转动、起落及调节装置失灵的农业机械。
3.5.8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
3.5.9挪用、转借牌照的农业机械。
3.5.10使用失效的牌照的农业机械。
3.5.11使用涂改、伪造牌照的农业机械。
3.5.12使用涂改、伪造行驶证、准用证的农业机械。
3.6下列人员不准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3.6.1无驾驶、操作证的人员。
3.6.2使用失效的驾驶、操作证的人员。
3.6.3使用涂改、伪造驾驶证、操作证的人员。
3.6.4挪用、转借驾驶、操作证的人员。
3.6.5未经年度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人员。
3.7驾驶、操作人员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3.7.1驾驶、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农业机械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作业。
3.7.2携带驾驶证、操作证、行驶证、准用证、检验合格证。
3.7.3穿好工作服,系好衣扣,不准穿肥大衣裤;女驾驶操作人员要戴工作帽,发辫不准外露。
3.7.4在规定的位置上进行驾、操作。
3.7.5不准酒后驾驶、操作。
3.7.6不准跳上跳下及做其它有碍安全驾驶、操作的动作。
3.7.7不准饮食、吸烟、闲谈、打瞌睡。
3.7.8不准离开工作岗位。
3.7.9不准在作业区内睡觉或从事与作业无关的活动。
3.7.10不准携带十四岁及十四岁以下儿童。
3.7.11夜间作业时,照明须良好。
4驾驶、操作规程
4.1起动
4.1.1起动前按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保养,达到要求方可起动。
4.1.2发动机起动时,必须将变速杆置于空档位置;动力输出装置处于分离状态;严禁无冷却水起动;严冬季节起动时不准骤加沸水,不准明火烤车。
4.1.3单缸二冲程汽油机应按15份汽油加入1份机油容积比例混合均匀后使用,不准用纯汽油。
4.1.4用摇把起动时,手要紧握摇把,不准一人摇机,一人拉拽皮带起动,起动后应立即取出摇把。
4.1.5绳索起动时,绳索不准缠在手上;身后不准站人;不准脚踏在链轨板上;起动机空转时间不得超过5min,满负荷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5min。
4.1.6起动过程中,不准用搬动起动机调速器外拉杆的方法来改变起动转速。
4.1.7禁止用手压主副机自动分离机构接合杆,强行阻止起动机与主机脱开。
4.1.8电动机起动时,每次连续工作时间不准超过5S,一次不能起动发动机时,每次间隔3S再起动;起动三次仍不能起动,要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必须间隔5min后方可再起动;不准用导电物体在电机上直接搭火起动。
4.1.9严禁用溜坡和向进气管道注入汽油及引火等非正常方式起动。
4.2起步
4.2.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自走式农业机械发动机及座机起动后必须空转预热,达到规定的水温和油温,待运转正常后,方可起步或作业。
4.2.2起步或接合动力前必须环顾四周,发出信号并确认安全后方可起步。
4.2.3起步或传递动力时,离合器分离要迅速彻底,接合要平稳,逐步加大油门,不准猛抬离合器踏板起步;手扶拖拉机起步时,不准在放松离合器手柄的同时,分离一侧转向手柄。
4.3运行
4.3.1驾驶室内不准超员乘坐;不准放置有碍安全操作的物品。
4.3.2后安装的驾驶室必须骨架坚固,视野良好;雨刷器、后示镜、玻璃须达到安全技术要求。
4.3.3拖拉机挂接农具时,驾驶员必须采用低速小油门,脚不准离开离合器踏板,听从挂接人员指挥,悬挂的农具挂接后要检查升降是否灵活。
4.3.4拖拉机挂接农具时,挂接人员不准站在农具挂接点前方,必须待车停稳后挂接农具,并应插好安全销。
4.3.5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倒车时,驾驶员必须鸣号、瞭望,确认安全后方可低速倒车。
4.3.6禁止双手离把(方向盘)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和其它自走农业机械。
4.3.7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和其它自走式农业机械行驶过程中,不准将脚踏在离合器踏板上;不准用离合器控制车速。
4.3.8轮式拖拉机使用差速锁时,禁止转弯。
4.3.9发动机运转时,不准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和其它自走式农业机械底部检查、保养或修理。
4.3.10发动机不准长时间怠速运转和超负荷作业。
4.3.11发动机发生“飞车”时,不准卸掉负荷,应急采取断气、断油路等安全措施强行熄火。
4.3.12使用分置式液压悬挂系统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3.12.1发动机起动时,须先将液压油泵操作手柄放在结合位置,分配器操作手柄放在“中立”位置。
4.3.12.2在不平的地面作业,不准用“中立”位置;禁止使用“压降”位置强制工作部件入土;入土后须立即将操作手柄搬到“浮动”位置。
4.3.12.3分配器操作手柄不能定位时,不准使用。
4.3.12.4高压油管不准扭曲,表面不准刮伤,不准与油类或悬挂的农具接触。
4.3.12.5不准随意拆掉铅封、调整安全阀开启压力和滑阀的自动回位压力。
4.3.13使用动力输出轴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3.13.1动力输出轴与农具间的万向节处须设防护罩。
4.3.13.2在挂非独立式和半独立式传动时,须先将变速杆放在空档位置。
4.3.13.3在挂独立式传动时,须先挂非独立式传动,不准在空档位置直接挂独立式传动。
4.3.13.4使用同步式动力输出轴时,挂倒档前要先分离动力输出轴。
4.3.13.5检查农具或停车时须将动力输出轴动力切断。
4.3.14使用涡轮增压柴油机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3.14.1使用规定牌号的润滑油,并按要求定期更换。
4.3.14.2保养空气滤清器时,防止杂物进入增压器。
4.3.14.3更换机油、机油滤清器及停机一周后,启动柴油机时,须用起动机带动主机运转(油门处于停工状态),使增压器润滑油路充满机油。
4.3.14.4高速和满负荷状态的增压柴油机熄火前,应逐渐降低转速,以怠速运转5min方可熄火。
4.3.14.5使用带增压器的柴油机禁止用“轰油门”方法发出起步信号。
4.3.14.6禁止柴油机长时间空转(一般不超过10min)或怠速运转(一般不超过5min)。
4.3.14.7发动机突然熄火时,应先卸下荷载;查出原因、排除故障后重新启动。
4.4停机
4.4.1动力机停机前应先卸去负荷,低速运转数分钟后方可停机,不准在满负荷工作时骤然停机。
4.4.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和其它自走式农业机械停车后应锁定刹车;发动机熄火后,要关闭电门,取走钥匙。
4.4.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和其它自走式农业机械和座机停放地点气温低于0℃时,冷却系统中未加防冻液,待水温降至60℃以下后,方可放净冷却水。
4.4.4驾驶、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停机:
4.4.4.1出现异常声响、气味,各仪表指示突然下降或升高的;
4.4.4.2发动机“飞车”的;
4.4.4.3转向、制动机构突然失灵的;
4.4.4.4夜间作业时照明设备突然发生故障的;
4.4.4.5发生人身伤亡及机械事故的;
4.4.4.6工作部件或零部件脱离的。
5农业机械田间作业规程
5.1田间作业规程
5.1.1驾驶、操作人员作业前须查看作业现场,对于危险地段和不明显的石头、树根等障碍物,须做出标记或清除。
5.1.2驾驶员与农具手之间须有信号联系。
5.1.3农具手须坐、站在规定的操作位置上,其它位置不准坐、站人;悬挂式农具升降时,不准坐、站人(对有特殊要求的农具例外);农具升起后不准在其下面清除泥土、杂草或保养、调整及排除故障。
5.1.4农具作业时,不准用手、脚或用工具清除农具上的泥土、杂草;不准在作业中保养、调整和排除农具故障,需要时须在停车和切断动力后进行。
5.1.5 机具上不准堆放物品。
5.1.6 使用悬挂农具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5.1.6.1拖拉机与农具挂接后,应插好安全销,调整限位链;下拉杆后端的横向摆动不得过大;
5.1.6.2起步要平稳,转弯时须减速,不准操作过猛;
5.1.6.3作业时,分置式液压操纵手柄必须放在“浮动”位置,禁止放在“压降”位置;半分置式及整体式液压装置,应根据土壤比阻和地表起伏情况,正确使用位调节和力调节手柄;
5.1.6.4地头转弯或过沟埂时,应将农具升到最高位置;
5.1.6.5农具远距离运输时,除按5.1.6.4规定执行外,还必须调短上拉杆,同时用定位阀定位,并用锁紧装置将农具固定;
5.1.6.6升起农具排除故障或更换零件时须将其支撑牢靠;
5.1.6.7机具不准悬挂停放。
5.2 犁耕
5.2.1拖带牵引犁运输时须低速行驶,并调整丝杆将犁升至最高位置。
5.2.2牵引装置的安全销折断后,不准用其它物品如高强度的钢筋代替。
5.2.3半悬挂犁运输时,须调紧限位链,将油缸定位卡箍挡块调至适当位置。
5.2.4牵引犁不准倒退;犁出土前,拖拉机不准转弯。
5.2.5在坡地作业时,须慢速行驶,不准急速提升农具。
5.2.6在沟壑作业时,地头须留有足够宽度,起犁时须及时减小“油门”。
5.2.7犁架下面的部位需要进行检查或修理时,犁体须落到地面或用木块垫起,必要时须将拖拉机与犁分离或熄火。
5.3 深松
5.3.1拖带深松机(含松耙机、联合深松整地播种机等变型机)运输时,应将其升到最高位置后低速行驶。
5.3.2深松杆安全销折断后,不准用其它物品代替。
5.3.3深松机入土后禁止倒退,地头转弯时应升起。
5.3.4作业时应逐渐入土。
5.3.5在坡地作业时,须慢速行驶,不准急速提升农具。
5.4旋耕
5.4.1旋耕机作业须先结合动力,然后将犁刀缓慢入土。
5.4.2犁刀入土后禁止倒退、转弯;地头转弯未切断动力时,旋耕机不准提升过高,万向节两端传动角度不准超过30°。
5.4.3转移地块、越过田埂沟渠时,必须切断动力后方可提升旋耕机。
5.4.4作业时在旋耕机上不准站人。
5.4.5长距离运输时,除按本规程5.1.6.5规定执行外,还须拆下万向节。
5.4.6不准拆除防护装置作业。
5.5耙地
5.5.1多台耙组合作业时,连接必须牢固可靠,并安好安全链。
5.5.2耙地作业时,不准在耙组前穿越。
5.5.3复式作业时不准用耙架拖带农具。
5.5.4牵引耙作业时不准急转弯,回转半轻不准小于5m,不准倒退,悬挂耙作业需转急弯或倒退时,必须将耙升起。
5.5.5耙地作业时不准用硬杂物加重。
5.5.6耙组运输时须卸下配重调至运输状态,装上运输轮,慢速行驶或车载。
5.5.7严重拥土、拖堆时,不准强行作业。
5.6播种插秧中耕
5.6.1播种机运输时,须将划印器放至运输位置,升起开沟器,覆土器不准拖捞,种肥箱不准装存种子和肥料。
5.6.2开沟器落地后,播种机不准转弯、倒退。
5.6.3地头转弯时必须升起开沟器、划印器,切断排种轴动力。
5.6.4清理或保养播种机时,开沟器必须落地。
5.6.5播种有农药的种子或者播种兼施化肥时,播种机手须戴好防护用品,作业后洗净手、脸。
5.6.6作业时不准用手或其它用具捅拨排种轮、排肥轮。
5.6.7多台播种机组合作业时,其连接须牢固可靠,并应设置安全链。
5.6.8悬挂式播种机组进出地块时,应采取行进中起落方式,要缓慢升降,不准急转弯。
5.6.9悬挂式播种机组在田间转移或长距离运输时,除按5.6.3规定执行外,还须将划印器缩到最短位置。
5.6.10机动水稻插秧机作业时,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5.6.10.1开动插秧机前,转动分插轮,有干涉和松动时不准作业。
5.6.10.2发动机起动时,主离合器和插秧部分离合器手柄须放在分离位置。
5.6.10.3地头转弯时须将工作部分动力切断,升起分插轮。
5.6.10.4装秧人员手、脚不准伸进分插部位。
5.6.10.5运输时须将插秧部分离合器分离,安装好运输轮和地轮。
5.6.11中耕作业必须按本规程5.2.2、5.2.5、5.2.6、5.2.7规定执行。
5.7植保
5.7.1作业人员必须熟悉药剂性能、防毒措施,以及使用、保管方法和中毒的初步救护方法。
5.7.2作业人员必须穿戴防护用品,身体各部位不可与农药直接接触。
5.7.3伤口未愈者、哺乳期妇女不准参加作业。
5.7.4药粉、药液洒落地面,应彻底清理就地埯埋。
5.7.5药剂箱、管道以及管道接口不准渗漏,作业时工作压力不准超过规定值。
5.7.6在检修喷雾器管路或液泵时,须先消除管路中的压力。
5.7.7作业中管路堵塞时,应先用清水冲洗后再排除故障,严禁用嘴吹吸管路喷头和滤网等零部件。
5.7.8在作业场地不准饮酒、喝水、饮食、吸烟。
5.7.9牵引和悬挂式机动喷粉、喷雾机不准顺风运行作业;人力喷粉、喷雾作业时人应站在上风;横风作业时应从下风处开始作业。
5.7.10作业后,参加作业人员的手、脚、脸、鼻、口都必须洗嗽干净;鞋、帽、手套、口罩、工作服等未经清洗,一律不准带入室内。
5.7.11喷药作业后,农药包装物品必须集中处理,不能随意乱扔,凡盛装过农药的器具和包装物品,严禁用于盛装农产品以及食品等。
5.7.12清洗喷药罐的残液不准随意乱倒,要远离人畜及饮用水源。
5.8收获
5.8.1收割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5.8.1.1机具在作业和升降时,不准人员在割台前停留。
5.8.1.2机具在运输和地头转弯时,割台必须高离地面,不准触及田埂或其它比较硬的障碍物;收割台上不准坐人或装运物品。
5.8.1.3工作部件运转时,严禁用手触摸或用器具拨弄转动部位和割台。
5.8.2联合收割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5.8.2.1传动链条、齿轮、皮带的安全防护罩、防护网和其它安全装置,须牢固可靠。
5.8.2.2作业前须检查地块内输电线路高度,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
5.8.2.3启动时变速杆、工作离合器和卸粮离合器手柄须放在分离位置。
5.8.2.4接合工作离合器及行走前,须发出信号,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开始作业。
5.8.2.5作业时不准触动运转部件。
5.8.2.6不准在坡度大于15°的地面上工作;上、下坡时按本规程10.2.6.1、10.2.6.2、10.2.6.4规定执行。
5.8.2.7排除故障后,起动或结合动力前须得到排除故障人员的通知并清点人数。
5.8.2.8卸粮时不准人体进入粮箱,不准用手、脚或其它铁器伸入卸粮搅龙内清理粮食。
5.8.2.9不准用联合收割机拖带任何机具,不准用集草箱搬运货物。
5.8.2.10电器、电路导线的连接和绝缘须良好,不准有油污。
5.8.2.11不准用金属工具做电路导线,使用的保险丝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5.8.2.12液压系统的分配器、油缸及油管的连接和密封须良好,不准有液压油渗漏。
5.8.2.13作业时发动机排气管须装有灭火罩,蓄电池须装有防尘罩。
5.8.2.14保养、加油或排除故障时,不准用明火照明。
5.8.2.15联合收割机上须配有两个以上合格的灭火器。
5.8.2.16收割台未支撑牢靠之前,不准进入收割台下方。
5.8.2.17运输时收割台须提升到最高位置并锁好保险装置,不准在起伏不平的道路上高速行驶。
5.8.2.18牵引式联合收割机牵引运输时,操纵台上须有人操作。
5.8.2.19固定脱粒作业时须拆下拨禾轮和割刀等传动部件。
5.8.3玉米收割机作业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5.8.3.1机器运转时不准在前传动轴附近站立,不准在传动轴上跨越。
5.8.3.2剥皮作业部件发生堵塞时,不准直接用手清理排除。
5.8.3.3地头转弯时必须切断动力。
5.8.3.4牵引运输时,按5.8.2.17规定执行。
5.8.4收割机秸秆粉碎还田机构(含单独秸秆粉碎还田机)作业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5.8.4.1作业前应仔细检查切割粉碎机构各部件有无松动、损坏,如有松动、损坏,严禁使用。
5.8.4.2作业前,须将秸秆粉碎还田机构底部离开地10-15cm,然后用离合器将动力输出轴平稳结合,使工作轴平稳运转。
5.8.4.3待运转平稳后,方可进行作业。
5.8.4.4作业时严禁在粉碎机切线方向上站人。
6农田排灌机械作业规程
6.1机电排灌
6.1.1排灌机组须安装在坚固的基础上,水泵和动力机地脚螺栓不许有松动现象。
6.1.2水泵与动力机要配套合理,安装正确。
6.1.3开机前向水泵灌水时,不准灌入脏水。
6.1.4起动离心泵时,灌水后须关闭放气孔和灌水漏斗的闸门,关闭开启阀的时间不得超过5min。
6.1.5起动具有橡胶轴承的轴流泵时,须向润滑水管内加注清水或肥皂水,严禁油质与橡胶轴承接触。
6.1.6大口径水泵及在水草杂质较多的水域,须在进水管口周围设置防护栅栏。
6.1.7开机后随时检查各仪表指示和电动机轴承部位的温度,温度超出60℃时,应立即停机。
6.1.8严禁在进水池洗澡、洗衣服或让牲畜饮水。
6.1.9潜水泵作业时,除按6.1.8规定执行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6.1.9.1严禁潜水泵脱水作业,脱水空运转试车不得超过5min。
6.1.9.2水泵潜入水中须垂直吊起,不得陷入泥中作业。
6.1.9.3潜水泵不准在含砂量高的水中和泥浆中作业。
6.1.10作业中发生出水量骤减或不出水等现象,应立即停机检查。
6.1.11停机时应关闭逆止阀或闸阀,缓慢降低动力机转速,直至停机;电动水泵停机时,应先关闭起动器,后拉电闸。
6.1.12停机后相隔数日开机的,应将各部的放水开关拧开,放净余水。
6.2机井排灌
6.2.1本规程6.1.1、6.1.2、6.1.3、6.1.4、6.1.7、6.1.10、6.1.11规定适用于机井排灌。
6.2.2机井所用井管、透水管等主要部件不可随意代用。
6.2.3深井泵起动按本规程6.1.5规定执行。
6.2.4作业中发现水中泥沙剧增、机组剧震、泵管摇动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机。
6.3喷灌作业
6.3.1固定式喷灌系统的竖管应牢固,以保证工作时竖管的稳定性。
6.3.2移动式喷灌系统的喷头支架应支设平稳、牢固。
6.3.3固定式喷灌系统开动时,应先把各阀门关上,开动机泵待达到额定转速后,缓慢打开总阀门和要喷灌支管的阀门。
6.3.4喷灌机起动前须检查电器设备、线路、原动机,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6.3.5移动喷灌设备须切断电源后进行;喷头管道应轻拿轻放,软管表面不准刮伤,不准在地上拖捞。
6.3.6移动喷灌机支管时,严防金属支管与空中输电线路接触。
6.3.7作业时严禁水舌喷射到输电线路上。
6.3.8电动园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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