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奖励旅行社开发客源市场暂行办法文档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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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奖励旅行社开发客源市场暂行办法文档4篇
海口市奖励旅行社开发客源市场暂行办法文档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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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奖励旅行社开发客源市场暂行办法文档4篇
前言:
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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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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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章1:
海口市奖励旅行社开发客源市场暂行办法全文文档
2、篇章2:
旅行社如何申请设立文档
3、篇章3:
海口市旅行社开发客源市场奖励办法全文文档
4、篇章4:
旅行社设立条件文档
最新海口市奖励旅行社开发客源市场暂行办法是如何实施的呢?
下文是小泰收集的海口市奖励旅行社开发客源市场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篇章1:
海口市奖励旅行社开发客源市场暂行办法全文文档
第一条为适应国际旅游岛建设形势发展需要,发挥省会中心城市辐射、示范、引领作用,加快海口旅游业转型升级,鼓励旅行社开发客源市场,延伸航空客运市场开发,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为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旅行社及分社。
第三条旅行社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请奖励:
(一)年度内无发生一般以上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旅游投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按要求开展旅游行业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旅游统计台账、业务档案、旅游团队单团核算表和填报《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
第四条旅行社组织境外游客(含港澳台)在本市旅游饭店住宿1晚并游览1个以上收费景区或观看一场演艺节目的,按下列标准奖励:
(一)入住一类旅游饭店,达到1000(含)人次以上的,奖励30元/人次;3000(含)人次以上的,奖励35元/人次。
(二)入住二类旅游饭店,达到1000(含)人次以上的,奖励20元/人次;3000(含)人次以上的,奖励25元/人次。
(三)入住三类旅游饭店,达到1000(含)人次以上的,奖励15元/人次;3000(含)人次以上的,奖励20元/人次。
一、二、三类旅游饭店是指游客入住的标准间年均房价分别为250元以上、150元以上、80元以上的旅游饭店。
以上涉及的各类旅游饭店、收费景区(点)、演艺节目名录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第五条旅行社组织国内游客的奖励标准参照第四条标准同一档次下调5元/人次。
第六条旅行社组织琼北(儋州、澄迈、文昌、定安、屯昌、琼海、临高)专项游,从海口出发游览2个(含)以上市县收费景点(区),达到500(含)人次以上的,奖励30元/人次。
第七条旅行社组织游客到本市高尔夫球会消费,达到500(含)人次以上的,奖励20元/人次。
第八条旅行社引进会议规模达到200人以上,游览1个以上收费景区或观看一场演艺节目的,并入住本市一、二类旅游饭店2晚,每次会议奖励2万元;入住本市三类旅游饭店,每次会议奖励1万元。
第九条旅行社组织经营邮轮旅游业务的,以本市港口为始发港或停靠本市港口,每艘次奖励3万元。
凡获得第八条、第九条专项奖励的,不再列入旅行社累计人次重复奖励。
第十条旅行社必须按要求提供相关的业务档案,做到一团一档,保存期至少两年以上,以备有关部门核查。
第十一条凡弄虚作假,伪造单据凭证获取奖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当年全部奖金,取消下年度的奖励资格并在全国行业内通报。
第十二条旅行社应将游客信息报旅行社奖励系统,奖励金按年结算,于次年5月份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认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旅行社奖励资金从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至20xx年4月1日起自行失效。
20xx年4月4日发布的《海口市奖励旅行社暂行办法》(海府〔20xx〕20号)同时废止。
篇章2:
旅行社如何申请设立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一)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篇章3:
海口市旅行社开发客源市场奖励办法全文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第一条为鼓励招徕旅游客源,延长游客停留时间,促进海澄文一体化和省会经济圈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海南省内具有合法资质的旅行社、分社,通过组织招徕游客在本市住宿、游览、观光及其它旅游消费的,均可申请奖励。
第三条凡奖励年度内发生重大旅游投诉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单位,不予奖励。
第四条鼓励旅行社提高游客接待量,对旅行社的年度新增接待量额外给予奖励。
旅行社奖励资金每年结算1次,首次申请奖励的旅行社当年不享受增量奖励。
第五条旅行社年招徕游客住宿量达到20xx人次(含)以上的,入住五星级旅游饭店,奖励20元/人次;入住四星级旅游饭店,奖励15元/人次;入住三星级旅游饭店,奖励10元/人次;入住其他旅游饭店,奖励5元/人次,增量部分各档次再上调10元/人次。
鼓励旅行社招徕入境游客(含港澳台)入住本市酒店,在以上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人次,增量部分各档次再上调10元/人次。
第六条旅行社向本市A级收费景区或者特定景区输送游客20xx人次(含)以上,每游览1个4A级(含)以上收费景区或特定景区的奖励20元/人次,每游览1个3A级(含)以下收费景区的奖励5元/人次,增量部分各档次再上调10元/人次。
第七条旅行社组织游客参加海口一日游,游览本市A级收费景区2个、生态乡村旅游点(含农家乐)1个,年接待量达到500人次(含)以上的,奖励20元/人次;每再增加一个4A级(含)以上收费景区或特定景区的,再奖励20元/人次;增量部分各档次再上调10元/人次。
第八条旅行社组织团队从海口出发,游览琼北旅游圈(包括澄迈、文昌、儋州、三沙、定安、琼海、屯昌、临高)旅游产品,至少包含本市4A旅游景区1个,年接待量达到500人次(含)以上,奖励20元/人次;每再增加海口一个4A级(含)以上收费景区的,再奖励20元/人次;增量部分各档次再上调10元/人次。
第九条旅行社组织岛外团体游客在本市高尔夫球场消费,年接待量达到200人次(含)以上的,奖励150元/人次。
第十条旅行社以自身的电子商务平台,向本市旅游饭店输送客源的实行阶梯奖励。
年交易量20xx0-50000间夜的,奖励5元/间夜;年交易量在50001间夜以上的,奖励8元/间夜;一家旅行社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鼓励旅行社在岛外客源市场开展海口旅游营销推广活动。
每场活动参加的旅行商在80家(含)以上、投入经费(含场地租赁费、媒体推广费等)在2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5万元/场次。
第十二条
第七条至第十条专项奖励与第五条、第六条分项奖励,不重复奖励。
旅行社申请奖励,需按时准确报送相关旅游统计信息,并在次年1月20日前申报,提交财务凭证、团队资料、网络交易凭证等资料,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业会计事务所进行审核,对审计奖励金数据进行确认后报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每年5月31日前拨付上年度奖励金。
凡弄虚作假获取奖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全部奖金,并列入旅游行业诚信黑名单。
第十三条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旅行社奖励资金,并列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年度部门预算。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集酒店住宿、旅游景区、特定景区、乡村旅游点及其他消费单位名录并同步在本市旅游官方网上公布,实行动态更新。
第十四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有效期三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之前,对旅行社的奖励仍按20xx年9月1日实施《海口市旅行社开发客源市场奖励暂行办法》(海府办〔20xx〕180号)的奖励标准执行。
篇章4:
旅行社设立条件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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