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五版名词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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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五版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1.诉讼:
是指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原告、被告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各种案件的活动。
2.刑事诉讼:
是指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责的有无和大小,并对犯了罪的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活动。
3.刑事诉讼法:
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制定或者认可的,司法机关、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4.当事人: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原告或者被告地位,并且同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
5.诉讼参与人:
是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
6.其他诉讼参与人:
是指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
7.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是指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赔偿其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的公民或单位。
8.附带民事诉讼被告:
是指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并被司法机关通知应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9.法定代理人: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代理当事人进行一定诉讼行为的人,一般包括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10.诉讼代理人:
是指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以及受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11.鉴定人:
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进行科学鉴别的专家。
12.证人:
是指因了解案情事实而被公安司法机关通知在诉讼程序中作证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
13.自诉人:
是自诉案件的原告人,指那些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公民。
14.被害人:
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既包括有生命的自然人,也包括无生命的单位。
15.辩护人:
是指因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而参加诉讼,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人。
16.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17.管辖: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判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制度。
18.级别管辖:
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所解决的是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案件上的刑事分工问题。
19.专门管辖:
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范围上的分工。
20.回避:
是指法律规定的与案件当事人或者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为了避免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况发生,不得在本案诉讼中履行职务的制度。
21.自行回避:
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偶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认为自己不应当参与案件的处理,主动提出的回避。
22.申请回避:
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如果认为处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时,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23.辩护: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了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材料,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
24.指派辩护:
是指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活动。
25.自行辩护: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自己所作的申辩活动,这种辩护直接根源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授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26.刑事诉讼代理:
是指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的当事人或者他们的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与法律允许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订立协议,由他们代理这些当事人实施刑事诉讼行为的一种制度。
27.证据:
是指内些通过一定形式表现出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28.证明: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有关当事人查清、阐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
29.物证:
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30.鉴定意见:
是指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或者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提出的看法或主张。
31.举证责任:
是指刑事诉讼中有关机关、当事人所负有的向法院提供证据以说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责任。
32.强制措施:
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下同)、检察院和法院,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防止发生其他意外事件,依法对他们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手段。
33.拘传:
是指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其在一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审判或讯问的强制方法。
34.取保候审:
是指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35.监视居住:
是指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命令其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强制方法。
36.拘留:
是侦查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37.逮捕:
是指由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由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在刑事诉讼中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38.附带民事诉讼: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司法机关在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害人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39.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直接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的人,通常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
40.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因被诉要求赔偿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而被公安司法机关通知应诉的诉讼参与人,通常都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
41.期间:
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完成某项刑事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
42.送达: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有关机关和单位的诉讼活动。
43.留置送达:
是指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员将诉讼文件放置在收件人或代收人的住处的一种送达方式。
44.委托送达:
是指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司法机关代为送达的一种方式。
45.转交送达:
是指对特殊的收件人由有关部门转交诉讼文件的送达方式。
46.立案: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和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诉讼活动。
47.控告:
是指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保护被害人的权益而向司法机关指控犯罪,并请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48.举报:
指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发现、知道某一犯罪的嫌疑人是谁,或者发现、了解某人实施了某种犯罪活动,而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揭发和要求查处的行为。
49.自首:
是指犯罪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50.侦查:
是特定的国家机关为证实犯罪和查获犯罪行为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
51.通缉:
是指公安机关通令缉拿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措施。
52.鉴定: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活动。
53.搜查:
是侦查人员为了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而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54.技术侦查措施:
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侦破特定犯罪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审批,采取的一种特定技术手段。
55.起诉:
是指检察机关、被害人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团体或个人,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对犯罪嫌疑人提出指控,要求法院对犯罪事实进行确认并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56.公诉:
是指行使国家公诉权的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全面审查,确认侦查阶段所收集的证据已经确认、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提请人民法院审判的诉讼活动。
57.自诉:
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诉讼活动。
58.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是指我国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包括:
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59.法定不起诉:
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60.酌定不起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案件,或者是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61.审判组织:
是法院内部设立的直接从事审判工作的机构。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审判组织有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三种。
62.独任庭:
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时设立的由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一人组成的审判机构。
63.合议庭:
是指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由审判员数人或审判员、陪审员数人组成的审判机构。
64.判决:
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完毕后对案件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决定。
65.裁定:
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后,针对诉讼程序问题或者某些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
66.第一审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审判时所适用的程序。
67.法庭调查:
是指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当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对。
68.法庭辩论:
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控诉方与辩护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互相争论和反驳的一种诉讼活动。
69.延期审理:
是指案件因故不能按原定开庭时间审理,或者在法定审理过程中,遇有足以影响审判继续进行的情况,合议庭决定延期审理,待影响审理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
70.简易程序:
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认罪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审程序。
71.自诉:
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
72.反诉:
是指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关联的罪行,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自诉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73.审级制度:
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要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二者之间是一种审级监督的关系。
74.两审终审制:
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
75.上诉:
是指当事人(被害人除外)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请求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
76.抗诉:
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错误时,在法定抗诉期限内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
77.上诉不加刑:
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
78.死刑复核程序:
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79.死刑核准权:
是指由各市中级法院宣判死刑后,犯人没上诉或犯人上诉后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交给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最高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其审核,若通过后对犯人执行死刑,若未通过发回重审。
80.审判监督:
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从广义上讲,是指人民群众、人民代表机构、社会团体、新闻媒介等以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审判工作的监督。
从狭义上讲,审判监督具有特殊的含义,即指国家司法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依法实施的监督,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和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
81.审判监督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采取的交由原审法院再审或上级法院提审,使案件得以重新审理,纠正错误判决、裁定的一种诉讼程序。
82.申诉:
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一项中药诉讼权利,也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个重要材料来源。
83.提审:
是指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某案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不适宜,依法提归自己审判。
84.执行:
是指法定执行机关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付诸实施的活动。
85.暂予监外执行:
是指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在某些法定情形出现时,暂时不采取在监狱或拘役所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86.减刑: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对其减轻原判的刑罚。
87.假释: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法律规定不得假释的除外),在执行完一定时间的刑罚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经过法定程序可将其附条件地提前释放。
88.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是指在特定的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公安司法机关对和解协议确认后,据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从宽处理的一种特别程序。
8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是指在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中,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且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申请进行审理并作出是否没收违法所得裁定的一种特别诉讼程序。
90.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是指在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经法定程序鉴定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其仍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的,经人民检察院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其进行强制医疗的一项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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