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律师团成员遭围攻 重现广西北海律师伪证案原委.docx
- 文档编号:7400959
- 上传时间:2023-01-23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23.62KB
维权律师团成员遭围攻 重现广西北海律师伪证案原委.docx
《维权律师团成员遭围攻 重现广西北海律师伪证案原委.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维权律师团成员遭围攻 重现广西北海律师伪证案原委.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维权律师团成员遭围攻重现广西北海律师伪证案原委
维权律师团成员遭围攻重现广西北海律师伪证案原委导读:
广西北海四名刑辩律师于6月13日因涉嫌律师伪证罪被抓。
四名律师在同案中以涉嫌律师伪证罪被抓,在全国尚属首次。
6月27日,来自全国各地的律师自发组团赴北海维权。
18日晚,律师团的四位律师称在北海一家酒店遭到围攻,有律师受伤入院...“北海的四律师案件,就是一件普普通通的刑事案件。
我们希望拿着在共和国土地上的普普通通的法律的钥匙,打开这把普普通通的刑事案件的锁。
”
广西北海四名刑辩律师于6月13日因涉嫌律师伪证罪被抓。
四名律师在同案中以涉嫌律师伪证罪被抓,在全国尚属首次。
6月27日,来自全国各地的律师自发组团赴北海维权。
18日晚,律师团的四位律师称在北海一家酒店遭到围攻,有律师受伤入院。
北海市警方昨日下午就此事发表了声明。
维权律师团成员遭围攻再现广西北海律师伪证案原委
律师伍雷在医院接受治疗照
维权律师团成员遭围攻再现广西北海律师伪证案原委
律师陈光武遭围攻受伤照片
【律师说法】
维权律师被围攻威胁
19日下午3:
20分,记者拨通了律师团成员伍雷律师的手机。
电话那头,伍雷的声音略显微弱,偶有咳嗽。
他告诉记者:
“18日晚6点多,在北海市利源国际大酒店5层的房间,我和陈光武、杨名跨、徐天明三位律师遭到30余人围攻。
他们威胁称‘不要为涉案律师做无罪辩护,否则,你们走不出北海’。
随后,我们四位律师下楼吃饭,再次遭到围攻。
我被打倒在地昏厥。
”
伍雷表示:
“我第一次拨打110后,过了大概5分钟后没有人出警。
我再次拨打110,大概10分钟以后,才有1名警察到了现场。
我随后多次拨打110,最终也只有两三位警察到现场,且在现场只是观望,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没有对围攻的人进行阻止,也没有带任何人回公安局作笔录。
”伍雷表示,酒店前台工作人员曾承认当日下午曾有当地派出所人员到酒店查他们的房间号,之后便发生了被围攻事件。
19日下午3:
40分左右,记者拨打北海市公安局总机,查询到该局办公室、宣传科电话,多次拨打均无人接听;拨通该局总值班室电话,其工作人员先称“不了解情况,不能随便告诉局领导的电话”,随后又称“你打110或者政法委”。
随后记者又4次拨打北海市110要求采访,未果。
【警方声明】
在场律师不愿配合民警
下午5:
10分,记者接到北海市公安局宣传科电话回复称,该局已在北海新闻网发布了相关声明。
记者登录北海新闻网,找到了一篇名为《北海警方通报黄焕海家属和律师冲突情况》的文章,文中声明称:
7月18日晚7时许,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建设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报警电话称,利源酒店5楼客房有人闹事。
根据指挥中心提供情况,派出所民警赶到利源酒店五楼5001房,发现室内聚集有10多个人。
民警询问了解,得知13人一方为2009年“1
1."14”伤害致死抛尸案的被害人黄焕海一方的亲属(均为女性),其中包括黄焕海的母亲韦世美,另外3人是到北海为被告人辩护的外地律师。
黄焕海家属获知有北方律师到北海为被告人辩护,制作了表示抗议的横幅,守候在利源酒店等待律师。
她们进入房间后与律师发生争吵,在此过程中黄焕海家属和3名律师发生了轻微的身体接触。
出警民警了解情况后,劝告黄焕海家属一方要保持冷静,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表达诉求。
黄焕海家属认为民警站在律师方一边,反过来对民警进行围攻谩骂。
民警通过黄焕海家属一方后来进来的男子帮助劝导,并警告否则将依法将闹事者强行带离。
经过该男子的劝导,黄焕海家属一方退出房间下到了酒店大厅。
在黄焕海家属被劝走后,3名律师对民警表示感谢。
当晚11时30分左右,建设派出所再次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利源酒店内有律师受伤倒地。
派出所张龙副所长带领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已有巡警到达,酒店一楼大堂中间聚集人群中,一名中年男子躺在地上,120救护车医生正在对其身体进行检查。
从外表看,该男子没有外伤和流血迹象。
120医务人员将该男子送往医院。
派出所民警现场调查了解到,黄焕海家属一方和北方律师援助团律师一方在大堂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纠缠,一名律师摔倒在地。
现场相关人员反映,双方肢体冲突只限于相互拉扯对方衣服,并没有拳打脚踢等激烈对抗。
民警随后调取了酒店监控录像进行查看,发现冲突过程和在场当事人所述一致。
派出所民警和巡警分头对律师团律师和黄焕海家属调查,得知倒地律师叫李金星,37岁,山东人。
但在场律师不愿配合民警做询问笔录。
随后民警赶到人民医院进一步调查,其中一名律师表示愿意接受调查,但当民警开始制作询问笔录时,该律师接到一电话后匆匆离开没有再回来,民警在现场等待了将近一个小时。
医务人员向民警证实,李金星经过x线和ct检测和其他相关检测,生命体征正常,神志清晰,身体无大碍。
该文章还指出:
“针对家属如何获悉律师下榻酒店,家属称,几天前一位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的陕西籍律师房立刚在搭乘出租车时,曾告诉司机自己来北海是为2009年“1
1."14”伤害致死案件被告人作辩护,律师们都住在利源酒店,并给其写下自己的名字和联系号码,称有什么事法律上需要帮助,就给自己电话。
警方获悉,这名司机为死者黄焕海村子的同宗族村民,通报家属到利源进行守候声讨。
”
伍雷就此表示:
“根据相关规定,酒店不能随便对外透露客人房间号等信息,只有公安机关有权查询的权力。
18日晚,我们第一次被围攻后,酒店前台工作人员向我们承认,当日下午3点多,曾有当地派出所人员到酒店查我们的房间号。
”
对于上述说法,记者19日下午致电北海市利源国际大酒店总机,其服务人员均表示“不清楚”。
伍雷还告诉记者:
“据我同伴称,在我昏迷后,他们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可是半个小时内都没有救护车到现场来。
”截至19日下午3:
30,伍雷仍在北海市医院进行治疗。
通过伍雷提供的照片,可以看到陈光武律师脖子上的伤痕。
广西4律师涉嫌妨碍作证案的缘起,是一起酒后冲突引发的故意伤害罪案件。
涉案4律师为案件中4被告的代理人。
6月13日,4名辩护律师因涉嫌刑法第306条伪证罪,被北海市警方带走。
这4名律师分别是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主任罗思方、广西青湖祥大律师事务所梁武诚、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杨忠汉和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杨在新。
6月27日,来自全国各地的数位律师抵达北海,正式启动对涉案四名律师和三名证人的法律帮助。
6月28日,三名律师被取保候审,杨在新律师被批捕,至今已经被羁押37天。
开始
四律师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被拘传
北海警方此间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上述情况。
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北海市政府新闻办有关负责人一同出席新闻发布会。
警方通报,
2009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广西钦州籍男子裴金德在北海市前进路与北部湾西路交界处与被害人黄焕海等三人发生争执并打架,裴金德喊来当时同在该市三中路一大排档吃宵夜喝酒的同村青年裴贵、杨柄棋、黄子富、裴日红等人一起对黄焕海等三人进行围殴。
随后,黄焕海向贵州路方向逃跑,裴贵、杨柄棋、裴日红、黄子富四人追上黄焕海并继续对其殴打,并将黄焕海劫持上一辆出租车开到该市水产码头。
不久,裴金德也搭乘摩托车赶到码头,并再次指使同伙对黄焕海进行殴打,直至黄焕海死亡。
后在裴金德的指使下,裴金德一伙人将黄焕海的尸体抛下海,并约定攻守同盟,一同离开北海躲避风头。
案件发生后,北海市公安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展开侦破工作,并于
2009年11月19日抓获嫌犯裴金德、裴贵、杨柄棋、黄子富,四名嫌犯均为钦州市犀牛脚镇人。
2010年8月9日,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对裴金德等四名嫌犯提起公诉,
2010年9月26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此间通报称,在法庭上,被告人杨柄棋的辩护律师杨在新申请三名女证人出庭作证,并出示了证人的证词,证实裴金德等人无作案时间。
同时在庭上,裴金德、裴贵、杨柄棋三名被告人全部当庭翻供,只承认原供述的三中路段伤害黄焕海的情节,推翻原供述的劫持黄焕海到码头将其殴打致死,并抛尸入海的情节,致使案件审理工作陷入僵局。
检方认为三名证人的证言明显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有作伪证嫌疑,为进一步充实案件证据,检方提出延期审理案件,并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
2011年1月28日,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局面建议北海市公安局尽快将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同案犯裴日红等人抓捕归案,同时传唤涉嫌包庇罪的三名女证人宋某、杨某、潘某。
北海市公安局于
2011年2月2日和3月7日分别将宋某和潘某传唤到案,在掌握该两人作伪证的证据后,对两人实施刑事拘留,后检察院以宋某涉嫌包庇罪对其予以逮捕。
随后北海市公安局又于5月19日将犯罪嫌疑人裴日红抓捕归案,6月6日将杨某传唤到案。
公安机关经过深入调查取证,证实宋某、杨某、潘某涉嫌作伪证包庇裴金德等犯罪嫌疑人,宋某、杨某、潘某如实供述了包庇裴金德等人的事实。
经审讯,裴金德等4名嫌犯亦承认了翻供系受杨在新等律师的教唆所为,查明杨在新、杨忠汉、罗思方、梁武诚四名律师涉嫌在裴金德、裴贵等人殴打黄焕海致死并抛尸入海一案中教唆、引诱当事人和证人作伪证,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已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6月13日,北海市公安局依法对杨在新、杨忠汉、罗思方、梁武诚四人实施拘传。
同日,对杨在新、杨忠汉依法实施刑事拘留,对罗思方、梁武诚两人实施监视居住。
进展
三律师被取保候审集体失声
随着事态发展,其中三名律师已于6月28日被取保候审,只剩下杨在新律师仍被刑事拘留,北京律师团的律师告诉记者,令人感到蹊跷的是,被取保候审的三名律师从看守所出来之后便不再与外界有联系,包括他们的代理人都不能与他们联系上。
为杨忠汉作代理人的朱明勇律师回忆了与杨忠汉失去联系的过程。
“我6月28日与杨忠汉的爱人签订了代理合同。
当天到公安局要求会见,晚上,她爱人给我打电话特别兴奋说人被放出来了。
对我们的帮助相当感谢。
之后,我还跟杨忠汉通过电话。
”不过随后,朱明勇律师就没有再得到杨忠汉的消息。
杨在新的辩护人张凯律师指出警方在侦办此案的过程中涉嫌多处程序违法。
与此同时,四川眉山市仁寿县又出现一律师因涉嫌诈骗被抓的案件。
虽然警方一再表示会严格依法办事,但多名刑事辩护律师被抓,仍令刑事辩护律师这一行业阴云重重。
刑法306条:
歧视性条款成为律师紧箍咒
对刑法306条“律师伪证罪”各位律师的看法一致。
“刑法这样规定是歧视性的条款。
”朱明勇律师表示,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应该是相对权力的两方,现在只给律师列出这样的一个罪名,实在不公平。
“如果有律师伪证罪,那么则必须设置公诉人妨害作证罪,因为作为控辩双方均有提供证人出庭作证的需要。
公诉人提供证人是义务,辩护人提供证人是权利。
如果公诉人不能提供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则定‘公诉人妨害作证罪’,这样才算公平。
”
张凯律师同样对该条款有意见。
张凯律师表示,在现实中律师会因为证人作伪证而被刑事拘留,但公诉方却极少因为提供了有瑕疵的证据被追究责任。
“虽然法律规定了警察或者检察院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比如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但是,司法实践中,如果辩护律师发现公安局或者检察院有作伪证的行为,如何投诉呢?
向公安机关报案?
还是向检察院举报?
他们能够自查自纠吗?
我们应该重新审视刑法第306条,现在因为有这个条款的存在,辩护人只要提出不同的证言证词就有可能被公诉机关‘罚下场’。
”
律师看法.jpg
没有一起冤假错案是律师做伪证而造成!
周泽律师在了解了北海四律师被抓一案后,在媒体做了一场访谈,题为“没有一起冤假错案是律师做伪证而造成!
”。
记者联系到周律师时,他谈了对此案的看法。
“即使按照现在‘律师伪证罪’的规定,有些行为依然不构成犯罪。
比如,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翻供,这本来就是其合法的辩解权而且,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是证人,其供述与辩解根本不属于刑法306条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所指的证据,无论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翻供这件事上,律师起了何种作用,都不能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对律师进行追诉。
”
周泽律师还认为,一个证人在法庭上说的话与事实不符有多种原因,而且证人上庭后,法官也会对他进行释明,说明作证的后果,还要让证人签保证书。
证人自己对证言真伪是需要要负责任的。
不能因为证人说了假话,就让律师坐牢。
现在只要犯人翻供,证人作证时说了与公安机关侦查结果不一样的话,律师首先就会被认为妨害作证了,这是不对的。
“我代理的多起案件,都有证人接受我的调查或出庭作证后被抓。
我现在还老接到朋友电话,问我‘没被抓吧’。
真是人心惶惶。
”周泽表示,“关于北海市的这起案件就更明显了,法院都没有确认是伪证,律师和证人就被都抓了。
你凭什么说人家作伪证了呢?
也就是说,所有证言都必须与公安机关取证为准,其他的都算伪证,整个逻辑太行不通了。
”周泽律师还质疑道,证人面对庄严肃穆的法庭,在没有任何人胁迫的情况下说的话,和被警察抓进看守所受到人身限制以后说的话,到底哪种证言更可信?
“难道警察把证人抓起来取证就不算‘妨碍作证’吗?
媒体曝光多起冤假错案,绝大多数都是因为警方刑讯逼供,哪一起是律师作伪证造成的呢?
没有一起。
”
律师伪证的悲情逻辑
“北海律师伪证案”让中国许多律师皱紧了眉头。
从一些知名律师在网络上的悲情呼吁到舆论哗然,它的逻辑很清楚:
公众并不介意具体某几名律师的罪与非罪,但十分介意司法过程中的公正性。
此案堪称“连环案”,大致缘起如下:
6月21日,广西北海市警方对外通报称,6月13日,北海市公安局依法对广西百举鸣律所律师杨在新、广西中龙律所律师罗思方、广西青湖祥大律所律师梁武诚、广西通诚律所律师杨忠汉四人实施拘传。
警方认为,该4名律师在当地一宗命案中教唆、引诱当事人和证人作伪证,妨碍了司法机关正常办案,已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目前已分别被警方刑事拘留和监视居住。
案情通报后,因微博的迅速介入,引起了全国律师界乃至公众的关注,杨金柱、陈有西等律师在网络上的疾呼,随后一些媒体的跟进,使这个看似并不复杂的案件日益暴露出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不少可忧虑处。
从法律上而言,在法院定罪之前,所有人都是推定无罪,涉嫌犯罪的四名广西律师也当如此,舆论也并不想就此去判断谁有罪和谁无罪。
只是我们需要确认,在司法的过程中,是否公正客观,是否符合法律程序?
因为即便律师确有罪行,其也有正当的辩护权利,这一权利不应受到干扰和阻挠。
但是,从相关媒体的报道来看,我们看到更多的,是所谓“微妙”的气氛。
比如参与法律援助的律师指出的一些细节:
律师到达当地看守所申请会见,不断被怀疑委托合同真假,怀疑律师身份需要律所电话确认,甚至需要便衣陪同先到法院核对律师身份。
在此,笔者也并不想来分析广西四名律师的清白与否,过去也确有律师因涉嫌伪证被定罪量刑。
但这样一个普通刑事案件,居然造成四名律师皆因涉嫌伪证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在此后的各地律师奔赴北海提供法律帮助过程中,又屡屡出现干扰执业的情况,那么公众确有理由怀疑司法的公正性。
因为罪与非罪,必须在法庭上去较量出来,而这种较量又源于法庭外诉辩双方权利与资源的配置公平。
如果律师们的正当执业权利被不当限制,那么何谈公平正义?
近年已经发生多起律师伪证案,它几乎成为律师执业的“陷阱”。
与此相关的,律师伪证常常伴随另外一个话题――侦查机关办案过程中的刑讯逼供。
根据2010年六部门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也就是说,只要确认是刑讯逼供,那么上述证据就无法作为定罪证据。
某种意义上,律师辩护可以取巧的一个手法,就是寻找侦查机关取证的瑕疵,尤其是被告人被刑讯逼供的证据,那样做只要确定证据非法,辩护基本上就是成功的。
所以理论上,侦查机关与律师的矛盾就集中于:
刑讯逼供是侦查机关的死穴(刑法136条),而伪证就是律师辩护的死穴(刑法306条)。
一个在现实中反复上演的案例的逻辑就是:
被告人翻供,律师提及侦查机关涉嫌刑讯逼供,那么律师随之被控以指使被告人作伪证。
这就形成了一个死循环。
虽然在现实中,多数律师都会“理性地”选择回避这个问题。
遗憾的是,近年曝光的多起类似于赵作海案的冤案,都缘起于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
倘若,当初律师都能勇于指出“刑讯逼供”并得到查实,一些冤案就不会发生。
可是制度的设置让权力易于滥用,让制衡形同虚设,这才是“杯具”的根源。
我们当然可以理解侦查机关迫于“命案必破”的要求或者是使命感、荣誉感,会积极主动查处案件,无论是抱病工作还是放弃休息都令人感动,但这绝对不是对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的理由,哪怕嫌疑人很狡猾很善于掩饰。
在刑讯逼供制造冤案与案件最终调查无果的两个可能之间,如果无法兼顾,我们宁愿选择后者,因为选择前者会多出一个冤者。
而在公权力机关打压律师执业和律师作伪证之间,如果两害相权,那么我们还是愿意选择后者,因为受领公共财政的公权力作恶,比接受个人委托的私权力作恶更值得警惕。
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中国法学会
第三、"四届副会长陈光中认为,我国的刑事律师面临着若干个难:
会见难、取证难、阅卷难。
现在还有一个难,就是“人身安全难保”。
现在的律师普遍不愿意搞刑事辩护,刑事辩护率不断滑坡。
当前立法应当为律师的辩护创造良好的环境。
对与律师妨碍作证罪与作伪证有关的法条(即刑诉法第38条和刑法第306条)作出适当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准备把律师法中保障律师权利的内容规定到刑诉法修改之中,来解决律师的困境。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维权律师团成员遭围攻 重现广西北海律师伪证案原委 维权 律师 成员 围攻 重现 广西北海 伪证 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