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二手房买卖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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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二手房买卖合同
汕头市二手房买卖合同
篇一:
二手房买卖合同正式版(附详细讲解)
二手房购房合同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
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省州县,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出售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土地证号为;
(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第二条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条
乙方在前付给甲方定金(币种大写元整),小写元。
上述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房款,在时由甲方退还乙方。
第四条
该房屋房价款为(币种大写元整),小写元。
房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为:
乙方未按规定支付房价款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到期房价款的万分之支付违约金。
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超过天,且所欠应付到期房价款超过元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
甲方在解除契约后天内将已收房价款退还乙方,所收定金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占总房价款百分之的违约金。
第三款为单选或多选格式。
第三选项可自由填空。
第五条
甲、乙双方定于时正式交付该房屋;甲方应在正式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
双方定于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
甲方应在前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
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支付违约金。
甲方交付房屋的附属设施或装饰装修不符合约定的,按不符部分的约定价值评估价值市场价格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超过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
甲方应在乙方解除契约后天内将已收房价款和双倍定金返还乙方,并按总房价款的百分之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第七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契约生效后日内,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按下列约定办理: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其土地使用权证证载权利和相关出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根据有关规定,其转让需交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双方约定,该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乙方承担。
除本条第二款已有约定外,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甲方承担,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甲、乙双方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则双方提出申请的时间为该房屋权利转移时间。
第九条
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权利转移,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十条
该房屋正式交付时,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按下列约定处理:
1、水:
2、电:
3、燃气:
4、有线电视:
5、通讯:
6、其他:
第十一条
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
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二条
本契约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自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契约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契约一式份。
其中甲方留执份,乙方留执份,为申请房屋所有
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和四至范围。
附件二
租赁、抵押、相邻等关系及其处理办法。
附件三
室内附属设施和装修情况
(一)附属设施:
1、水:
2、电:
3、燃气:
4、有线电视:
5、通讯:
6、其他:
(二)装修情况:
注解:
所列项目价款均包含在总房款中,是房屋附加值的主要构成部分。
指南:
实例:
水、市政直供水,户外独立计量水表;电、8KW,户外磁卡电表;燃气、管道煤气;有线电视、武汉有线电视网;通讯、电信固定电话一门,网通宽带10兆到户;其他、单元可是对讲门禁,与小区物管连接紧急求救系统等。
装修情况可以择其重点简要描述。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附属设施需办理过户更名手续,比如有线电视、电话等。
双方签署栏
文本:
(此页无正文)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证照|身份证号码:
证照|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代理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篇二:
20二手房买卖合同(完整版)
20二手房产买卖合同
卖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买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合同所涉房地产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转让标的】
卖方所转让房地产(下称该房产)坐落于:
。
土地使用权证号:
,房产权证号:
,登记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该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该房地产约定交付的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等在签订本协议前,已经双方现场确认,均无异议。
第二条【房地产产权现状】
该房地产没有设定抵押也未被查封,卖方对该房地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
第三条【房地产租约现状】
该房地产所附租约现状为第项:
1、该房地产没有租约;
2、该房地产之上存有租约,卖方须于本合同签订时将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及租赁合同交予买方。
第四条【附着于该房地产之上的户口】
如该房地产所附着有卖方户口,基于保证买方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后,应享有完全的处
分权,卖方保证于收到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之日起30日内迁出,逾期则以该房地产转让
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转让价款】
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小写:
元)。
第七条【税费承担】
双方约定,由买方承担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双方按规定应缴纳的一切可能产生的税、费。
买方不按约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买方不得因此解除合同,本
合同应继续履行,但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付款方式】
买方于月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
第九条【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方逾期付款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要求买方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
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条【房地产交付】
卖方应当于年月日将该房地产交付买方,并履行下列手续:
1、买卖双方共同对该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等事项进行验收,
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办理交接手续;
2、交付该房地产钥匙;
3、
第十一条【延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房地产交付买方,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卖方以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附随债务的处理】
卖方在交付该房地产时,应将附随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服务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结清,单据交买方确认,否则买方有权从交房保证金中抵扣上述欠费。
第十三条【产权转移登记】
买卖双方须在签订本合同7日内,共同向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卖方应按照行政机关的登记手续要求积极协助。
在收文回执载明的回复日期届满之日起7日内,买方须按本约定办理交纳税费的手续。
第十四条【其他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有权选择定金罚则或要求对方支付该房地产总价款百分之10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证明。
第十六条【本合同与其他文件的冲突解决】
买卖双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的承诺及协议,如有与本合同不相符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七条【合同附件】
本合同共有附件份。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采取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合同数量及持有】
本合同一式
4份,卖方1份,买方1份,其他交有关部门,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卖方(签字):
买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一:
双方其他约定:
一、关于水、电、天然气交接
1、交付方方只对以下记录之前的水、电、气使用额度承担责任:
经双方共同确认水电气分户表记录,水表交接读数记录截止于(吨),大写:
(吨);电表交接读数记录截止于(度),大写:
(度);天然气表交接读数记录截止于(立方),大写:
(立方)。
2、接收方对交接记录之后产生的水电气使用费用承担负责,交付方自交接之日起不再对增加的水电气使用负责。
交付方:
接收方:
二、
篇三:
二手房买卖合同完整版定稿
二手房买卖合同
当事人基本信息:
卖方:
买方:
姓名:
姓名:
身份证:
身份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合
同所涉房地产转让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转让标的】
卖方自愿将其房屋及其房内设施出售给买方,该房屋具体情况如下:
坐落
于
路(街)
号,
小区
号楼
门
室;所在楼层为层,为
结构。
房地产证号为:
。
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
房地产用途为:
。
登记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其中实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房屋附属设施为仓房、家具及家用电器。
卖方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
并转让给买方。
卖方还应当将附属于该房屋的装修及其现有其他设施、设备和其他相关物品与该房屋相关的所有权利转让给买方,其转让价格已包含在上述房屋的价款中,不再另行支付价款。
第二条【买卖双方申明】
卖方申明:
卖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
卖方
确认该房地产没有租约、没有设定抵押、担保也未被查封冻结,无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等权属纠纷,无不良事件发生,提供的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可以办理权属过户、税务登记、贷款申请等与交易有关的各项事宜。
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该房归属卖方一人所有,卖方对该房地产享有完全独立的处分权,并完全有权签署本房屋转让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无共有人(如有)反对。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卖方不得再对该房屋进行任何物权处分及附加任何物权、债权负担,不得再与买方以外的任何第三人签订该房屋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抵押合同等。
该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等一切权利归买方所有,卖方对违反国家及黑龙江省关于房屋交易政策引起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如因卖方不如实陈述告之引起的其他相关纠纷,由卖方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对第三方负担处理义务,与买方无关。
买方申明:
买方购买本合同第一条所述卖方房屋,支付房款,履行本合同
约定的各项义务,承担违反本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附着于该房地产之上的户口】
该房地产所附着的户口,卖方保证于买卖双方办理完过户更名手续之日起
3月内迁出,逾期则以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转让价款】
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拾万仟元(小写:
元)。
该转让价款不含税费。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买卖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在年月日,买方一次性支付购房款为人民币:
拾万仟元(小写:
元)(含定金)给卖方。
为防范交易风险,督促卖方按约定如期交付该房地产并结清所有费用,买卖双方协商同意在本合同签订时从交易总价款中预留人民币:
万仟元(小写:
元)作为交房保证金交买方。
此款在卖方完成产权转移登记时进行结算。
以上款项,由买方直接通过转帐或者直接存入等方式支付到卖方提供的本人银行帐号,每次收到款项后卖方应当开具收据给买方。
卖方:
账户名:
,开户行:
收款银行卡账号:
买方:
账户名:
,开户行:
付款银行卡账号:
第六条【税费承担】
经双方协商相关税费中:
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由卖方承担,其余费用由买
方承担。
第七条【房地产交付】
卖方应当于收到购房款后日内,即年
月日将
交易的房地产正式全部交付买方使用,并履行下列手续:
1、卖方应在正式交付房屋前保证房屋及其屋内已有设施的、水、电等基本条件的完好。
如因上述基本条件存在问题引起的纠纷,由卖方出面协助处理。
2、买卖双方共同对该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事项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办理交接手续;
3、交付该房地产钥匙;
4、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应完成的事项。
本条规定的各项手续均完成后,才视为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
第八条【延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卖方未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执行的,自约定的
交付期限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产权转移登记】买卖双方约定于年月日,暨房产证办理完成满5年之日起3个月内,正式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此之前卖方将交易的二手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交由买方保管。
若卖方在交易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私自重新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视为违反本合同,按第十一条违约责任,赔偿买方损失。
在该房屋符合规定产权过户条件时,暨房产证办理完成满5年之日起3个
月内卖方有义务积极协助配合买方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
正式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买方支付卖方房产过户保金元。
(大写:
)。
如因卖方原因而不能办理过户登记,买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卖方除
返还全部房价款外,并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该房屋在正式办理产权过户前,买方有权将该房屋卖与第三人,若买方将
该房屋卖与第三人,卖方应在买方提出要求时,积极配合与第三人办理产权过户等事宜。
该房屋在正式办理产权过户前,若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被政府征收,政府给予一切补偿权益归买方所有。
卖方不得以房屋尚未过户之名要求享受相关补偿权益。
第十条【装修问题】
在买方入住,但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期间,买方可以进行装修,由此产生的
费用有买方承担。
但卖方违约收回房屋,卖方除退还买方购房款与违约金外,要赔偿买方装修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买卖双方合同签定后:
若因卖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书面通知买方,
并在日内全部返还买方的已付款(返还房款=买方已付款+利息)。
若因买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书面通知卖方,
卖方在日内部分返还买方已付款(返还房款=买方已付款-利息)。
利息计算方法按合同生效日至合同中止日买方已付房款月利率2计算,
即:
利息=已付房款合同签订至中止经过几个月2(定义为乘法)。
房款及利息全部结清完毕后合同方能中止。
第十二条【本合同与其他文件的冲突解决】
买卖双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的承诺及协议,如有与本合同不相符的,以本合
同为准。
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
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三条【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四条【合同数量及持有】
本合同共计5页,一式份,卖方份,买方份,其他交有关部门,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卖方(签章):
身份证:
共有人(签章):
身份证:
担保人(卖方):
身份证:
年月日
买方(签章):
身份证:
证人(买方):
身份证: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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